一 《美琉条约》的签署与存在概况

东亚历史上的宗藩封贡体系,从地缘政治角度考察,大体呈现为中、朝、日、琉的一宗三藩的非对称四元格局。其中,琉球王国领土小、人口最少,却是最为实在而稳定的一元。在明清两代500年间,琉球王国按定制每两年一贡,实际接受了24次册封。其间琉球史记载的“大航海时代”,从一个侧面说明了东亚海上丝绸之路的繁盛景象。至19世纪中期西力东渐,传统华夷秩序趋向衰微,作为宗主国的中国与各藩国无不面临各自的内政与外交新课题,其间,琉球先后和美国、法国、荷兰等新兴工业化国家,签订了《美琉条约》(1854)等三个国际性条约。

《美琉条约》无疑是美国主动扩张的产物。在西方工业革命推动之下,19世纪的美国国力迅速发展,以战争手段击败墨西哥,合并了加利福尼亚等西部大片领土。在陆地疆域急速扩张的同时,美国对于太平洋彼岸的兴趣也在迅猛增长。美国需要为以蒸汽为动力的远洋航行寻求煤、水等物资补给,需要保障捕鲸船水手登陆待遇,[2]此外还有穿越岛链通向东亚大陆、开辟中国等国商品市场的交通需求。这些都是美国官民各界越洋西向,并在东亚地区全面扩张的动力因素。

美国是最早在东亚大陆扩张的国家之一。1844年迫使清政府签订了以协定关税为中心的《望厦条约》;1846年迫订以通商航海为主要内容的《中美商约》;1858年借助英法等国发动第二次鸦片战争之机,强迫清政府签订《中美天津条约》。美国在东亚大陆扩张的同时,对位于西太平洋、濒靠东亚大陆岸线的岛屿国家,推行“炮舰外交”。1853年7月,美海军准将佩里率兵舰抵达神奈川,翌年3月迫使日本签订《神奈川条约》,结束了幕府政权的锁国政策,以胜利者姿态打开了对日外交。

美国在迫使中日两国订立不平等条约之同期,佩里舰队南下占领了小笠原群岛中的贝利群岛,随即进入具有重要地缘战略地位的琉球群岛。对于一个几乎没有武装力量的岛国,佩里和琉球王国的交涉没有太大波折,双方于1854年7月11日签订《美琉条约》。条约正文共7条,内容包括美船停靠琉球及“琉球之属州”事项,以及有关灾难救护、物资补给采购价格、人员往来等方面规定。例如第四条规定:“合众国人民上岸,俱要任从其游行各处,毋得遣差追随之、窥探之。但或闯入人家,或妨妇女,或强买物件,又别有不法之事,则宜地官拿缚该人,不可打之,然后往报船主,自能执责。”[3]限制了琉球国对于美方犯案人员的审查与处置权。显然,条约规定的琉美双方权责多具有不平等性质。

《美琉条约》固然有利于美国,是美军在亚太地区的又一战略收获;而对于琉球国而言,则是历史上除东亚中、日、朝的传统外交之外,第一个和西方国家的外交条约,是琉球对外关系史上前所未见之事项。该条约直接规定了琉美之间的外交与商贸诸关系,同时也载明了美国对于琉球的独立国地位的政治认同,是一份可以客观揭示当时中、朝、日、琉四元格局实况的重要历史文献。

琉球王国在当时是清朝的藩属国,清廷基于传统的“抚夷”政策,对于属国的外交活动一般不予干涉。琉球国如同日本也是一个汉字国家。《美琉条约》作为双边条约,其正文采用汉英两种文字,签署则并行采用美国的公元纪年和琉球的宗主国咸丰年号,即“纪年一千八百五十四年七月十一日咸丰四年六月十七日”。所以,琉球和美国交涉并缔结外交条约,无论是行文还是签署,均明确表明了政治上与中国的藩属关系,没有僭越清廷礼制。

在琉球与日本关系方面,复杂的问题是自1609年萨摩侵攻之后,日方持续对琉球施加多方面压力,琉球国被迫向萨摩长期进贡,并形成政治上的被压迫依附状态。据此,有日本方面的研究将日琉关系类比于中琉关系,提出所谓琉球“两属”于中日的说法。

此一时期的日琉关系是一个需要继续讨论的重要课题,日本萨摩在琉球的存在势力也不可低估。不过,就主权地位而论,犹如18世纪末日本兵学家林子平《三国通览》等著作揭示,琉球王国始终被日本视为邻国,一如朝鲜国,拥有政治上的琉日对等关系。基于这一根本性的国家关系,日本并无否定琉球作为独立国及其自主签约的权力,当时的幕府政权曾向法国表示:“琉球虽是日本的从国,但根本上是外国,(对其)可否缔结条约问题不能加以指示。”[4]琉球国不仅和美国有签约,同时还同法国、荷兰两个国家签约,于是就有了19世纪中叶的琉球国对外三大条约。所以,《美琉条约》连同另外与法国、荷兰等国的条约一道,在客观上表明了琉球国不受日本政治外交约束的独立国地位。

由《美琉条约》考察美国对于琉球国与对东亚各国政策,如同美国和日本的《神奈川条约》以及和清政府的多个条约,当时美国所要求的是在该方向有利于美国的经济与商贸基地,对于琉球王国的政治地位问题,则是在以认同琉球国为独立国家的前提下,实际签署了《美琉条约》。其最为明确的证据,也在于签署问题上的直观表现。由战时日本官方整理删节、收录于1934年版日本外交文献汇编的《美琉条约》,可以看到美方签署者头衔为“合众国全权钦差大臣兼水师提督被里”,琉球方签署者是“琉球国中山府总理大臣尚宏勋、布政大夫马良才”。末尾并行采用了公元纪年及琉球宗主国的咸丰纪年。[5]按条约所示,显然的结论是,美国认同了琉球的独立国地位及其独特的政治文化,却并未提示日本在琉球有任何特殊的政治权利存在。

综合上述琉球与中、美、日诸方面关系的考察,《美琉条约》无疑是历史上琉球国和美国之间唯一的双边关系文件,条约虽然包含了商贸、法权诸多不平等的规定,但说明琉球国曾经在政治外交上获得了拥有强大海上武力的美国的承认。并且,琉球国借助琉美关系之条约模式,先后缔结《琉法修好条约》(1855)、《琉荷修好条约》(1859)。因此,也可以说,《美琉条约》是作为具有上千年文明史的琉球国,在19世纪中期收获的具有相当正面意义的国际外交成果,是前近代琉球的一段鼎盛时代的表现。如果由琉球国的对外关系,扩展考察当时的东亚国家关系,应该指出,《美琉条约》既表现了琉球国前近代时期对外关系状况,也能够直接反映东亚四元政治结构在当时的外延态势。所以,《美琉条约》也是属于东亚史、亚太关系史中一份特殊的历史文献。

但是,近代琉球外交好梦不长,1868年日本明治政权建立后,迅速走上军国主义扩张之路,首先吞并的就是具有重要战略意义的琉球群岛。日本派出军警进入琉球,强行废除琉球王室,先后改琉球王国为琉球县、冲绳县。日本军国主义继武力吞并之后,辅之以政治与文化的同化政策,将琉球文化归纳在日本文化体系之下,将古琉球历史编排为日本下属之地域历史,并从根本上否定其历史称谓,以冲绳史取代琉球史,以冲绳学替换琉球学。可谓“灭人之国,必先去其史”。

在这一吞并过程中,明治政权自然要关注琉球国原有的对多国条约的存在的重要意义。《美琉条约》等三大条约所表现的琉球在国际关系中与日本同等的独立国地位,更是日本军国主义扩张势力绝不能容忍的。日本一方面向列国表示,琉球“以前的有关美国、法兰西、荷兰的条约,由(明治)政府继承”;[6]另一方面则宣布琉球国的所有外交权将收归日本外务省,强迫琉球交出三大条约的原件文本,另掠走大批王府重要的历史文献典籍。19世纪琉球国的独立外交之梦,终于被强邻日本完全摧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