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法院地国适用的基本内涵

第三国强制规范(third country mandatory rules, drittstaatlicher eingriffsnormen)是指既不属于本应适用的法律体系所属国又不属于法院地国,而为维护重大公益有必要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案件的强制规范。[1]法院地国之所以特别对待此类规范,不仅因为其反映了所属国重大公益而需要自主决定国际适用范围,更是为了维护本国的国际交往利益,实现案件的公正审理。本章从概念界定和理论学说两方面探讨第三国强制规范适用的基本内涵,以增加对该问题的认识。


注释

[1]本应适用的法律体系,是指冲突规范指引的支配合同主要事项的准据法所在的法律体系。为运用第三国强制规范,在法律选择过程中通过冲突法机制排除本应适用法律体系的准据法资格,进而指向第三国强制规范所属的法律体系。为行文方便,准据法所属国也指代本应适用的法律体系所属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