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学习苏联:新教学秩序的建立

1952年至1957年,在全面学习苏联的口号下,我国从教育体制和教学的各个方面对旧教育制度进行更为深入的改造。[1]

1953年,我国开始了发展国民经济的第一个五年计划,为适应政治经济的发展,政务院文化教育委员会提出全国文教工作总的指导方针——整顿巩固,重点发展,提高质量,稳步前进。随后,高等教育部把“采取积极而又稳妥的步骤学习苏联先进经验,进行教学改革,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环节”作为1953年教育建设的具体任务,提出“全面地、系统地、有计划地、全心全意地学习苏联”。

一、课程设置

1953年,高等教育部推出统一的法学课程,规定各法律院系开设的课程包括:苏联国家与法权史、苏联国家法、苏联刑法、土地法与集体农庄法、人民民主国家法、中国与苏联法院组织法、中国与苏联民事诉讼法、中国与苏联劳动法、中国与苏联行政法、中国与苏联财产法等。[2]从这些法学专业必修课程可以看出,当时我们的法学教育深受苏联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自然也不例外。但经过三年的教学总结,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认为应该在坚持学习苏联经验的基础上,注重联系中国实际,增加中国法学课程所占比重。按照培养目标的要求,除仍然重视政治理论课的教授外,各教研室还根据自身教学特点,设立多种课程,教学体系愈加丰富。如刑法教研室开设了苏联刑法、中国刑法、苏联刑事诉讼法、法院组织法、犯罪对策学、法医与司法精神病学等课程。

为了更好地推进五年计划,各教研室依据自身学科和教学特点,将教研室分成若干小组,便于集中学习、集体讨论,提高教学质量。刑法教研室成立了刑事诉讼、犯罪对策及法院组织三个小组,分别制订学习计划,进行教学工作。刑诉小组主要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三、四年级讲授苏联刑事诉讼相关理论,并结合中国司法实践,使同学们对刑事诉讼法有大致了解。犯罪对策小组成立于1952年8月,是刑法教研室成立最晚的一个小组,授课内容包括痕迹学、刑事摄影等,该小组按照教学要求建立了实验室,在公安部、北京市公安局及一些地方公安局的帮助下,实验室筹得知识图片、实验材料和仪器,并有专家具体指导,实验室粗具规模,基本能够初步配合教学需要。法院组织小组承担法院组织课程的讲授与研究。就课程本身来说,它就不同于刑法总则问题较集中和具有丰富的理论性,也不同于刑诉那样具有较为丰富生动的法院具体活动的材料。法院组织小组主要讲法院、检察院的任务、职权及组织原则等问题,虽然也具有较强的理论性问题,但大部分是讲比较具体的组织机构问题,同学们接受起来感觉较为枯燥,为此,小组教员在讲授过程中大量利用图表、案例等生动具体的资料来提高同学的学习兴趣,效果良好。[3]

整体而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这一时期遵循过渡时期总路线,按照高等教育部的要求,以五年计划为纲,借鉴苏联法学教育模式,加入新中国法律实践经验,使我国法学教育更加合理,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工作母机”效应。

二、教材选用

教材是教学环节中非常重要的部分,新中国成立之初各院校都没有可以现成使用的教材,翻译苏联教材既是首选,也是唯一之选。高等教育部决定由部里统一规划并会同中央主管业务部门组织翻译苏联教材,各出版社根据专业分工审查出版,供各学校采用。承担翻译教材任务的高等院校一般都成立了专职翻译机构,组建了翻译队伍。1954年,“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召开,高等教育部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应将所编译的苏联法学教材进行校阅,推荐各校使用。”[4]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全体教职员工深感责任重大,以更加饱满的热情投入到讲义编写和教材翻译中,取得了不俗成绩。如1953年年初国家法教研室关于教材编写作出如下计划:

吴家麟、董成美同志负责准备中国国家法全部提纲讲义参考资料及图表。王兆兰、谭叔辨及葛家英等同志负责准备资产阶级国家法全部提纲讲义、参考资料及图表。郑九浩同志负责修改与充实人民民主国家法全部提纲、讲义、参考资料及图表。周嵩峰、殷衷同志负责准备行政法全部提纲及讲义。刘新、贾必敬同志负责准备财政法提纲及讲义。董成美同志负责准备共同纲领的提纲、讲义及参考资料。

国家法教研室各小组计划如下:资产阶级国家法小组负责出版资产阶级国家法讲义和参考资料、绘制图表并将其付印。苏联国家法小组负责校正苏维埃国家法讲义和参考资料上的错误、订出正误表。国家法基础小组负责校对已经印出的国家法基础讲义。行政法小组负责校对与出版行政法讲义。人民民主国家法小组负责校正人民民主国家法参考资料,订出正误表,并补充参考资料,对已写出的讲义进行修改和补充。中国国家法小组负责进行整理已经写出的讲义和续编参考资料。财政法小组负责校对财政法提纲。共同纲领小组负责写出了提纲。

三、教学环节

1953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向学校递交的工作汇报中,着重谈了提高的问题。各教研室制订了工作计划,教员制订了个人工作计划。这些计划的订立是从教学、编讲义、写论文等各种实际工作出发,对需要完成的工作和任务有了一定的量化。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认为有了计划就有了提高的明确方向和目标,也可以克服过去忙乱的现象,有步骤、有计划地工作,将主要精力更多地集中在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上。各教研室在五年计划中特别强调了教员对本专业和其他相近专业学科的掌握与了解,从提高教员水平入手,争取全面提高教学质量。

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按照所授学科的不同,将教员分为理论组、基础组和政治学说史三个小组,计划在五年进程中,理论小组必须选修国家与法权通史、政治学说史、苏联国家法、中国国家法、国际公法、中国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民法七门课程,同时要求教员掌握前五门课程中的一两门,达到能够讲授的程度。选修资产阶级国家法、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史、劳动法、行政法、世界通史、中国通史、中国民法、中国刑法、苏联刑法中的两三门。基础小组的教员必须学习苏维埃民法、行政法、国家与法权通史、政治学说史,选修资产阶级国家法、中国通史、世界通史、劳动法、财政法、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史、中国国家与法权史、刑法中的两到三门课程。政治学说史小组的教员则应掌握苏维埃国家与法权史、中国国家与法权史、苏维埃国家法、资产阶级国家法、刑法及刑法分则、国家法及国际关系史等课程。

民法教研室为了使教员能较好地讲授专业课程,并在深入了解苏联理论的基础上解决中国实际问题,要求教员精通本课程的中苏两部分内容,掌握其他一两门相关课程(即第二业务)的精神和基本内容,还应熟悉与本业务有关的政策理论。具体要求如下:民诉组,精通中苏民诉,掌握中苏民法。土地法组,精通中苏土地法,掌握民法。劳动法组,精通中苏劳动法,掌握民法或国家法。苏维埃民法组,精通苏维埃民法,较好掌握中国民法,一般掌握民诉。中国民法组,精通中国民法,较好掌握苏维埃民法,一般掌握民诉。

刑法教研室要求:苏联刑法小组教员也应熟练掌握中国刑法和基本掌握刑诉理论;中国刑法小组教员也应熟练掌握苏联刑法总则和分则,基本掌握刑诉理论。法医学与司法精神病学、犯罪对策、法院组织法教员应系统学习和基本上掌握刑法与刑诉理论。法律毕竟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刑事诉讼小组为了让同学们更多参与实践,加深对法律的理解与体会,加强对外联系工作,与中央政法机关、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学院、北京市法院,以及1953年实习所在各地区的市、区法院、东北人民大学、中原政法学院等经常联系,友好合作,在帮助实务部门解决实际问题的同时提高了同学们的法学素养。

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总的要求是精通本门业务,掌握一两门有关业务。具体要求是:中国小组,精通中国国家与法权史,掌握通史和苏联史;通史小组,精通通史,掌握中国国家法权史或苏联法权史;苏联小组,精通苏联法权史,通史或中国国家法权史。

在教学方法上,各教研室总结以往教学经验,既保留行之有效、能够快速提高学生学习兴趣和学习成绩的方法,又开拓创新,进一步改进教学方法,并认真总结加以提高。

在课堂讲授环节,更加注重课前准备工作。课堂讲授是教学过程中最重要、最基本的形式,而讲课前准备又是决定讲授成败的关键。在课前准备中,教研室要求教员应明确课程目的以及学生情况,然后根据教学计划,结合学生实际,确定讲课的内容及重点。事实证明,做好这些工作是很重要的,对于教学效果有很大影响。民法教研室依据这个经验,修改了1953年民法基础这门课程的讲授内容,减少了法权理论与苏联民法部分,将讲授的重点放在了中国民法上,在中国民法中,又重点讲授债的部分,同时教员讲授时又注意从编写者和接受者两个角度考虑问题,使同学们能够更易接受所学内容。

明确讲授目的和内容之外,课前准备还包括教学计划的提出。教员依据学期前就拟订的教学计划来安排自己的教学进度,结合具体的对象及学习目的,制订教学的逐日计划,使长期计划和短期计划结合起来,既有确定性又不失灵活性,既能突出每节课的内容和重点,又能使知识联系密切,形成体系。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方法,在实践中,教员们大多采用两种方法:一种是论证式,由一个问题引申出另一个问题,最后得出结论;另一种是先写出结论,而后一一阐明。在教学实践中,同学对于后者较为欢迎,因为这样便于掌握重点,便于同学记笔记及理解,也就是精简扼要、重点突出。此外,教员还把自己所写的讲稿或讲课提纲以及重要的参考资料交小组其他同志传阅,以便使其他同志事先进行准备,发挥小组集体备课、互相帮助的作用。

预讲作为一种非常有效的提高讲授质量的方式,在五年计划中仍然起着重要作用。通过预讲,同志间互相研究讨论,纠正了在预讲过程中发现的错误或模糊的观点,使讲授内容更加明确,同时加强了内容的系统性。在预讲中,教员们一起讨论讲稿,可以帮助任课教员选择一些更恰当的例子来丰富授课内容,改进了课堂讲授,保证了教学内容的正确性,提高了教员的业务水平,督促任课教员按期做好课前准备工作,并且检查了备课情况,能够更好地保证教学质量。正由于坚持了预讲制度,发挥了集体教学作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才能顺利地渡过边学边教的阶段,逐步培养和提高了教员的教学方法及业务水平。

课堂讨论是教学过程中另外一个重要环节,通过讨论可以使学生加深对课程的理解,加深对苏联及中国立法精神实质的掌握,巩固大课成果,养成学生独立钻研的能力,以及将苏联理论联系中国实际问题的能力,同时通过课堂讨论还可以检查教员教学效果,因为在课堂讨论中学生认识模糊的地方,一方面可能是问题本身较难,另一方面也说明这些部分在大课中讲课时的不足,因而可作为改进教学的基础。


注释

[1]参见文记东:《1949—1966年中苏文化交流》,中共中央党校2009年博士学位论文。

[2]参见王人博:《初创与奠基:张晋藩先生两部早期著作的价值》,载朱勇主编:《〈崇德会典〈户部则例〉及其他》,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3]参见刑诉小组、犯罪对策小组、法院组织小组1953—1954年第一学期工作总结。

[4]《中国教育年鉴》编辑部编:《中国教育年鉴1949—1981》,267页,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