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苏联专家:传播马克思列宁主义法学

在整个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初创期间,苏联专家始终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学科建设的重要参与者。据档案文献统计,1949—1960年来华工作的苏联专家总计至少应超过2万人。1950年成立的中国人民大学是新中国第一所自己创建的正规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的任务就是“接受苏联的先进经验、聘请苏联教授,有计划、有步骤地培养新国家的各种建设干部”。中国人民大学由此成为引进苏联先进经验、传播苏联法学理论的基地,也由此形成了其在人文社会科学领域的“工作母机”的地位。其主要运行方式就是苏联专家直接到中国人民大学进行相关理论的讲授,培养中国教员和研究生以及其他院校的师资,中国教员根据苏联专家的讲义来编写中国教材,中国人民大学的毕业生分配到全国各大院校担任教师。20世纪50年代,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也基本遵循这一模式进行运行。

根据1950—1957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档案资料显示,先后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担任科学指导员的苏联专家(不完全统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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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苏联专家为新中国培养政法干部的同时,也将苏联法学输入中国。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另一个重要职能是为全国高校法律院系培养师资,这进一步将苏联法学的影响扩大至全国范围。苏联专家的讲义和苏联法学教材有的在中国人民大学经过翻译、整理、改写,成为大学统一使用的法律教科书。高等教育部明文规定:“中国人民大学应将所编译的苏联法学教材进行校阅,推荐各校使用。”

建系之初,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工作是与教员提高工作同步进行的。苏联专家先将要讲授的内容教给教员,教员初步掌握后再教给学生,这种边教边学的方式在中国教育史上也算独具特色。这从另一个方面也反映出在教学与科研工作中,苏联专家起到了巨大作用。仅第一学期,贝斯特洛娃等四位专家除指导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整体工作31次之外,在本教研室内辅导共计两百余次,其中贝斯特洛娃教授辅导了80次,沃也沃金教授43次,雅亦契诃夫40次,谢米里欣36次。四位专家用1320小时为同学讲课与辅导,平均每人280~320小时,而贝斯特洛娃教授则有440小时。这些巨大的数字还不包括编写讲义、听课辅导的时间。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快速提高和日益成熟的过程中,苏联专家功不可没。

第一是苏联专家将苏联当时的法学理论系统、全面地介绍到中国,这其中最为突出的是介绍国家与法权理论。另外,当时的苏联专家引入了公民基本权利义务概念,特别是斯大林宪法关于苏联公民权利、义务的规定。苏联专家在向中国人民大学系统传播法学理论的同时,也应国家有关部门的安排向兄弟政法院校进行友好指导和交流。如1954年6月,高等教育部制订了《提请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专家至北京政法学院讲学计划》,该计划指出:“为加强指导全国政法院校的教学工作,以推动其进一步学习苏联先进经验,提高教学质量,有计划地组织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专家赴各政法学校讲学,举行关于课程教学内容的系统讲授,重点帮助个别教研室解决教学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以便改进教学。今年暑期以前,提请专家至北京政法学院讲学,吸取经验,准备推广。”按照上述要求,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国家与法权历史专家瓦里亚赫梅特洛夫同志在当年6月14日至6月23日前往北京政法学院讲学[1],专题报告具体内容为:(1)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与法权史在法律专业教学计划中的地位及其与各门课程如国家与法权理论、民法、刑法间的联系。(2)如何从研究国家与法权历史来揭露与批判资产阶级国家法权的反动本质。(3)苏维埃宪法在苏联历史发展各个阶段中的作用。(4)斯大林同志的《苏联社会主义经济问题及马克思主义语言学问题》对于研究国家与法权理论及国家与法权历史的意义。专家的专题报告对于当时北京政法学院的师生了解苏联的法学理论产生了积极的影响。[2]除了在北京政法学院讲学,瓦里亚赫梅特洛夫教授在1954年还应高等教育部邀请在全国高等政法教务会议上做了《关于苏联法律教育状况》的报告;应政法协会邀请,在中央政法干校礼堂做了一次《关于苏维埃宪法的作用与意义》的报告。瓦里亚赫梅特洛夫教授于1955年应高等教育部组织到上海华东政法学院、复旦大学进行讲学,做了《关于教研室工作》的报告、《关于教学法问题的解答报告》《关于教学业务问题的解答报告》,并在复旦大学出席了解答问题的座谈会。在上海期间,苏联专家曾就上海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实际工作部门提出的问题,通过座谈会方式做了答疑。此外,苏联专家也曾应法制委员会和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邀请,回答过一些问题。通过这些讲学扩大了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苏联专家的学术影响以及苏联法学理论的传播。

第二是苏联专家直接参与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组建工作。建系初期,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共5个教研室,都是分别在苏联专家的直接帮助下建立起来的。苏联专家的帮助和辛勤忘我的劳动,以及耐心不倦的教育,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学工作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首先在培养教员方面,苏联专家非常重视教员素质的不断提高,用讲课与讲义、辅导等方式来推进教学。通过边学边教边写的方式,由苏联专家亲自主讲,以使教员系统地较深入地学习,直到能胜任相关课程教学。苏联专家进行系统辅导并解决大量讲课及备课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高了教员和学生的理解能力和业务水平。此外,苏联专家积极帮助教员编写讲课提纲、讲义并介绍参考资料。其次在培养研究生方面,苏联专家认为“今日研究生,明日即为教员,研究生是教员不断地配备,有力的后备力量”。专家们非常重视并亲自培养研究生,如刑法教研室一专家耐心详细了解并检查研究生的学习情况,要求研究生不断提高业务水平,并不断进行思想教育。由于专家对研究生亲自关怀,热情指导教育,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二期毕业的研究生大部分都能进行教学工作。其中十多人能独立主讲,这些都是专家教育的结果。[3]与此同时,专家特别强调并鼓励研究生的科学研究工作。再次,专家全面介绍苏联的教学经验,举行专题报告,推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成长。如苏联专家经常举行教研会议并进行学科专题报告。苏联专家还对资料工作给予许多帮助,并介绍莫斯科大学管理资料的经验与方法。此外,专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研及教学行政也积极指导,如根据苏联的经验建立科学工作制度,制定学科计划及教研室工作职责、任务,以及教研室主要工作及日程安排。另外,在思想教育方面,专家在教学当中经常贯穿爱国主义及国际主义的精神,阐明教学工作对于祖国事业的重要性,要求教员、学员在毛主席著作的科学指导下批判资本主义;专家随时以布尔什维克的原则性和批评与自我批评的精神,检查工作。除上述帮助外,专家还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本科及专修科同学进行讲课与辅导,此外,还帮助部分国家机构(如内务部、政法委员会)解决理论上和实践中的问题,加强了理论与实践部门的联系,这对教学及科学研究工作起了很大作用,也对有关实务部门提供了很大帮助。[4]

苏联专家进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按照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实际情况设计了相应工作计划。如苏联专家科尔金1955—1956学年第一学期的个人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1955.8.24—1956.1.2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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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专家来校以前,刑法教研室新开的各门课程中犯罪对策学(另有法医学)是比较薄弱的。这主要是由于它是一门新的学科,中国过去很少有人研究。另外,其中牵涉到很多自然科学(如物理学、化学生理学、光学等),当时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教员在这方面的水平是比较低的。在过去教学当中曾经感觉到有不少困难,课程当中有些问题也一直没有解决。为了提高教学质量和教员的科学水平,就迫切需要有一位专家来指导和帮助。科尔金的到来真正地解决了这一问题。教研室和系里根据当时教学的需要以及专家的专长进行研究的结果,规定了专家在教研室的具体任务,即培养犯罪对策学教员以及外校进修教师和研究生,对于其他课程进行辅导,对教研室领导方法、工作组织、各门课程的教学大纲、教学计划进行指导和帮助,对科学研究工作以及教学法方面的工作进行指导与帮助。从上表我们可以发现,苏联专家的指导任务是十分复杂和艰巨的。不仅要参加教学计划的编制以及参加听课和讨论,还要完成教师和研究生的培养。此外,尚需对教学和科研工作提供指导。[6]值得注意的是,在科尔金的教学过程中,实务部门参加听课的同志也在不断增加,如公安部12人、北京市公安局3人、北京市军区政治部保卫部2人、最高人民检察院6人、北京市人民检察院1人、北京市人民法院2人,先后前来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听课,效果良好。如北京市公安局同志听课后反映“听了专家的讲课,不仅使我们知道了很多新的东西,而且使我们明确了今后要走的正确方向”;“过去我们认为笔迹检验不能作为破案根据,听了专家讲课之后才知道这是资产阶级的观点,知道了笔迹检验的科学基础是什么。”科尔金教学的成效是巨大的,在1954年11月—1955年6月30日期间,他共培养教员8人(本校3人,外校5人),研究生1人。科尔金提供了犯罪对策实验室的设备清单,指出了实验室发展的方向,并对实验用的某些设备的使用方法进行了指导,供给了犯罪对策有关图片、幻灯片,另外供给一些俄文参考书。科尔金还参加了公安部举办的全国刑事侦察工作会议。他在会上作了报告,介绍了苏联刑事侦察技术方面的成就和与犯罪作斗争的技术方法。他还在会上对于我国刑事侦察方面的技术设备建设计划也提供了宝贵的意见。听取了专家的报告,列会同志感到获得很大帮助,认识了技术手段在侦查犯罪中的巨大作用,也进一步明确了学习苏联的意义。例如:列会同志看了苏联检察署的一个侦察箱觉得很科学,对我们的侦查工作有很大的帮助。科尔金对于北京市公安局科学技术鉴定科的工作进行指导,通过参观提出自己的意见及建议补充的设备;科尔金对于公安学院教学大纲进行指导,指出其计划的缺点,并具体指出如何编审教学大纲;科尔金对军委总政治部举办的侦查技术干部训练班的教学计划进行了具体的指导。

第三是苏联专家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教学科研工作积极提供建议。如1955年刑法教研室根据苏联专家吉拉波耶夫同志的意见,确定了教研室近期工作计划。该计划要求黄文忠、王厚立、张凤桐、王作富等人编写《中国刑法》《法院组织法》的课程提纲;要求王作富负责建立专家档案,在每月终将专家的报告讲课与辅导加以整理并记录保存;要求各课编写材料目录,并给同学作参考目录以及编写《讲授与实习计划》;要求各组长根据专家意见修改各课讲授计划,要求高铭暄总结刑法总则专家辅导的问题,作出讲授提纲提请专家指导。

苏联专家的帮助是全方位的。在教学方面,专家指出:讲课是高等教育体系中具有决定性的环节,应该特别注意讲课的质量和讲授的方法;每一次讲课都应该有严整的思想性、深刻的科学性,内容丰富,目的明确,在阐述方式上也应该毫无指摘之处。这对于克服建系之初许多教员理论水平不高、讲课时阐述缺乏系统化、语言枯燥无味、时间计划不合理等缺点大有帮助。

在研究生指导方面,苏联专家发现研究生学习中普遍存在教条主义思想,指出,学习马列主义不是背诵而是体会,学习马列主义不是学习记忆而是学习应用,帮助同学克服教条主义倾向。专家曾就阅读参考书时,以记笔记、记重点、抽大意的科学方法指导研究生学习,使同学们在自学当中少走了很多弯路。


注释

[1]瓦里亚赫梅特洛夫,当时年龄40岁,苏联鞑靼族人,家庭贫雇农出身,受过高等教育以及函授教育,法律专业出身;曾担任过检察官,担任过喀山大学国家与法权理论历史研究室主任;曾参加卫国战争并负伤,任少校军衔并获得过勋章。专长是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爱好为研究蒙古历史。瓦里亚赫梅特洛夫同志于1952年3月从苏联来到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年6月期满归国。在此期间,主要讲授国家与法权通史、苏联国家与法权历史、政治学说史,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培养国家与法权历史的教员和研究生,为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的发展和提高奠定了基础。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年档案。

[2]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年档案,高等教育部1954年6月《提请中国人民大学苏联专家至北京政治学院讲学计划》。

[3]关于专家的讲课方式,一般是专家讲授前编写讲义,然后给翻译,由翻译在熟悉讲稿内容的基础上翻译或者笔译出来,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在课堂上,专家一般都是根据讲稿进行系统的讲授,翻译随堂口译。有时专家也不全部按讲稿讲,而是随时修改或补充。专家除讲课外,也直接给教员和研究生答疑。答疑时间为每周2~4小时。答疑是在每周规定的答疑时间内解答,解答时专家一般不写答案而是按问题逐一做口头答复。专家没有直接规定研究生的课堂讨论的内容,而是通过中国教员,由中国教员在事先取得专家的帮助下完成。专家参与研究生的专业考试,并给主考中国教员同志以帮助。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4年《瓦里亚赫梅特洛夫同志工作总结报告》。

[4]参见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1955档案:《三年以来苏联专家对法律系的帮助》。

[5]1954年11月科尔金同志来华,他是一位犯罪对策学专家。根据他本人的介绍,他对于犯罪对策技术部分最有研究,他也希望教研室在这方面能多发挥他的专长。所以此工作计划的编制在很大程度上也是根据专家的研究特长来量身订制的。

[6]在犯罪对策的教学上,科尔金的教学方法与其他学科有着明显的区别,如专家讲课时曾大量利用了实物教材(幻灯片、图片),这种形象的教学方法帮助了听课者对新讲的内容的理解,也提高了对课程的兴趣。如有的同志反映“过去对口述样貌总有不太好的理解,现在专家用幻灯片一放就清楚了”。科尔金在讲完后给学习者留实验作业,并在准备好后进行检查,发现缺点和问题后由大家讨论,最后专家作结论。通过实习课不但可以比较深刻地理解讲课的内容,而更重要的是掌握实际操作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