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学生培养:得天下英才而教之

“得天下英才而教之”是一所学校长盛不衰的基础。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的主要教学任务是培养德才兼备、体格健康、合乎国家要求的政法工作者和法律人才,为实务部门输送干部,为各政法院校培养师资和科研人才。

一、本科教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第一期学生是由中国政法大学转来的学生以及公开招收的社会青年组成的。[1]此后多年来相当一批学生是经推荐并经考试录取的(不参加全国统一高等学校招生考试)。这些学生大都是部队、机关、工厂等组织保送的在职干部,思想觉悟较高,政治经验比较丰富。他们中有很多人是党员干部,成为学生骨干,积极参加了学校和系的各项活动和历次政治运动。他们毕业后,大部分走上各级领导岗位和科研单位,成为新中国第一批政法专门人才。

二、研究生教学

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在1950年的第一学期中就开始了研究生培养,当时的研究生教育主要是为了培养教员,其选拔的方式以及培养的模式与今天的研究生教育有着重大的差别。当时的研究生主要是组织调配组成的,没有严格划一的考试制度,也没有配套的导师制度。如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在1950年11月成立以后进行了研究生的培养,当时教研室认为培养研究生的直接目的就是解决国家与法权历史学科的师资问题。根据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在1953年对研究生培养的总结,我们可以发现研究生的来源主要有以下三类:一是本系学生中的优秀学员,二是外校保送到学校的人员,三是分配来的毕业生。

关于研究生培养,在1951年第三次系委会上,孙国华同志作了研究生培养问题的专题报告。据该报告,1950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刚刚成立时,共有研究生32人,后因各种调动,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系实际拥有研究生46名。其中,大多数是青年知识分子,文化程度都在高中以上,团员有34人。在半年多的学习中,研究生同学初步掌握了马列主义与政治经济学,学习了法权理论与俄文,在年底考试中,得优良者占80%,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在学习时间分配方面还有需要改进的地方,马列主义和政治经济学共占去了整个学习时间的七成,俄文仅占十分之一,这说明研究生对各门功课重视程度不同,应该予以调整。

针对孙国华同志的报告,系委会进行了讨论。苏联专家雅亦契诃夫、贝斯特洛娃和沃也沃金均表示,研究生的培养方向是掌握专门业务的教员,必须掌握各科专门课程,因此,应该保证研究生的专业学习,专业理论课程,如法权理论和法权史应在第一学年就开始学习,打好坚实的理论基础之后,再制订学习计划,抓紧刑法、民法等专业课程的学习和研究。系委会对上述意见予以采纳。[2]

为了提高研究生培养的质量,各个教研室都有自己的相应措施和办法。如国家与法权理论教研室成立研究生工作小组,开展对研究生思想上和业务上的指导工作,大致上是一年级重视思想领导,二年级重视业务改善。另外,考虑到两年制研究生培养中因为时间紧导致教学质量差的情况,研究生开始实施三年制。另外,研究生的科学论文撰写被放置在相当重要的地位。如国家与法权历史教研室认为,研究生是将来的教员,应当在学习过程中打下从事科学研究的根基,所以研究生毕业前需要撰写科学论文。


注释

[1]据张希坡教授回忆:第一期学生主要由调干生和部分原朝阳大学法学院的学生组成。王益英教授回忆:1956年以前,人大招生对象全部为调干生,不招收社会青年学生;中国政法大学转来的主要是其三部的学员。

[2]参见1951年4月6日第三次系委会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