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储蓄投资金融政治经济学
- 陈享光
- 6174字
- 2022-09-03 04:18:09
第二节国民储蓄分析的扩展
国民储蓄由家庭储蓄、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构成,国民储蓄除受家庭储蓄影响外,还受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的影响。企业储蓄、政府储蓄的决定因素与家庭储蓄的决定因素有所不同。从企业储蓄来看,它包括利润中用于积累的部分(企业净储蓄)和折旧基金。企业储蓄能力取决于企业利润及其在积累和消费之间分配的比例以及折旧基金的提取和使用。如果不考虑折旧基金,企业利润状况及利润在积累和消费之间分配的比例就成为决定企业储蓄的两个基本因素。在利润分为积累和消费的比例一定的条件下,一切影响企业利润增长的因素都影响企业的储蓄能力。马克思在分析影响资本积累的因素时,说明了在剩余价值分为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的比例一定的情况下,剩余价值率、社会劳动生产率水平、所用资本与所费资本的差额、预付资本量的大小等因素都影响资本积累的规模和速度。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这些因素同样影响资本积累,只是不同类型的企业,资本积累性质有所不同而已。
在企业资本积累过程中,企业盈利要在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之间进行分割,这种分割的比例是决定企业储蓄能力的一个重要因素。积累基金和消费基金分割的比例,并不取决于人们的主观愿望,而是取决于客观经济条件,其中主要是产权制度和竞争。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通过法律等制度界定和保护排他性的产权,使产权主体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支配和处分产权,并独立承担行为人在产权行使上的后果,因此,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对产权主体形成有效的激励,促使其不断进行资本积累,积累其财富和排他性产权;反之,则会抑制企业积累的动机,引起消费对积累或储蓄的替代。有效的产权制度能够强化企业积累的动机,能够提供促进企业持续积累的可靠制度保证。企业积累动机的强弱还受到外部竞争或潜在竞争的影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作为一种外在强制力量,发挥着优胜劣汰的作用,企业要在竞争中取得优势,就必须增强其资本实力,提高竞争力,否则就有被竞争淘汰的危险。竞争就像无形的鞭子,时刻鞭策着企业不断进行积累,扩大生产规模,增强其经济实力和市场竞争力。有效竞争的展开是促进企业积累的强大杠杆。
政府储蓄通常是指政府收入用于政府经常性支出即社会公共消费后的余额。因此,政府储蓄取决于政府收入和政府经常性支出或社会公共消费支出的状况。人们通常把政府的支出划分为经常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按照国际货币基金组织编制的《政府财政统计年鉴》,经常性支出包括行政、国防、文教卫生、社会福利、经济服务、对国内外的补助等支出项目;资本支出包括政府获得固定资产和购买股票等方面的支出。经常性支出就是我们所说的社会公共消费支出。把经常性支出控制在较低水平上,曾经是我国政府储蓄率较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之前,政府经常性支出占总支出的比重很低,以1978年为例,我国政府支出中经常性支出的比例仅为56.5%,远低于低收入国家、中等收入国家,更低于发达国家,且在经常性支出中,很大部分与劳动力再生产有关,如公费医疗、免费教育、福利型住房等等。这种情况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储蓄率,而对家庭储蓄来说则是一个抑制性因素,因为政府提供了家庭部门劳动力再生产的很大一部分费用,解除了家庭在医疗、子女教育、住房等方面的后顾之忧。经济体制改革以来,情况发生了变化,原来享有的公费医疗、免费教育、福利性住房等与劳动力再生产密切相关的项目不复存在,人们不得不靠自己或家庭来解决这些方面的费用,这无疑成为家庭储蓄增加的一个原因。政府在这些方面支出的减少,并没有相应减少政府的经常性支出,因为其他方面的经常性支出在增长,这不能不影响政府储蓄的增加。显然在收入既定的情况下,政府经常性支出的多少影响政府储蓄的多少,经常性支出的构成是家庭储蓄的一个影响因素,影响之大小取决于经常性支出中用于劳动力再生产支出的比例的大小。
在政府社会公共消费不变的情况下,政府储蓄自然随政府收入的增长而增长,这是毫无疑问的。问题在于,在这种情况下社会总储蓄是否会伴随政府储蓄的增加而增加。我们知道,政府收入主要来自税收,税收是国家凭借政权力量征收的一部分国民收入,它具有强制、无偿的特征。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政府税收收入的增加,意味着非政府部门或民间部门可支配收入的减少,这无疑会影响民间部门的消费和储蓄。为说明这种影响,我们假定国民储蓄由政府部门储蓄和民间部门储蓄构成,设政府部门储蓄为ST,民间部门储蓄为 SP,国民总储蓄为SY,有:
SY=SP+ST (1)
如果民间部门的可支配收入为YP,消费为CP,储蓄为SP,那么民间部门的储蓄则为:
SY=YP-CP (2)
政府部门的储蓄为:
ST=T-G (3)
这里T为税收,G为社会公共消费。如果政府通过增税来增加储蓄,社会总储蓄可能增加,亦可能减少,或者不变,这取决于增税后政府储蓄的变动和民间部门储蓄的变动情况。设政府税收增加后民间部门的储蓄变动量为ΔSP,政府部门储蓄的变动为ΔST,那么国民储蓄的变动ΔSY可表示为:
ΔSY=ΔST-ΔSP (4)
这里减号代表民间部门储蓄减少。设税前的民间部门的储蓄为SP0=YP0-CP0,增税后的民间部门的储蓄为SPt=YP0-ΔT-CPt。其中ΔT为税收增量,CPt为增税后的民间部门的消费。民间部门储蓄的变动可表示为:
ΔSP=SP0-SPt=(YP0-CP0)-(YP0-ΔT-CPt)
即
ΔSP=SP0-SPt=CPt-CP0+ΔT (5)
(5)式可以写成:
ΔSP=CPt-CP0+ΔT(MPSP+MPCP) (6)
这里MPSP为民间部门的边际储蓄倾向,MPCP为民间部门的边际消费倾向,二者之和等于1。
政府部门的储蓄增量为税收增量与政府部门边际储蓄倾向(MPST)之积:
ΔST=ΔT·MPST (7)
将(6)式、(7)式代入(4)式,得:
ΔSY=ΔST-ΔSP=ΔT·MPST-[CPt-CP0+ΔT(MPSP+MPCP)]
=ΔT(MPST-MPSP)-(CPt-CP0+ΔT·MPCP) (8)
由(8)式可以看出,通过增税来增加国民储蓄的条件是非常严格的。如果不考虑(8)式中后一项的取值即(CPt-CP0+ΔT·MPCP)的值,社会总储蓄的变动ΔSY取决于政府边际储蓄倾向MPST和民间部门边际储蓄倾向MPSP的对比。如果政府的边际储蓄倾向高于民间部门的边际储蓄倾向,政府通过增加税收能够在增加政府储蓄的同时增加社会总储蓄。如果政府的边际储蓄倾向低于民间部门的边际储蓄倾向,政府通过增加税收增加政府储蓄的结果会导致社会总储蓄的减少。如果政府的边际储蓄倾向等于民间部门的边际储蓄倾向,政府税收的变动不会影响社会总储蓄。由此可见,政府通过增加或减少可支配收入份额对社会储蓄的影响,取决于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储蓄倾向的变动情况。
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最初政府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都较高,以1980年为例,政府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分别为0.47和1.16,而家庭部门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分别为0.12和0.19。在这种情况下,调整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减低政府收入份额、增加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的份额是否会对社会储蓄总量进而对社会资本积累产生不利影响?实践表明,我国进行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并没有对社会储蓄产生不利影响,不仅如此,由于政府部门和民间部门的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的变动,使得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调整促进了社会储蓄的增进。从1979年至1988年国民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变动情况看,政府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呈下降趋势,企业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相对稳定,家庭部门的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呈上升趋势,因而使国民经济平均储蓄倾向和边际储蓄倾向能够在这一时期稳中趋升。
家庭储蓄、企业储蓄和政府储蓄的构成可以看作国民储蓄的主体结构,国民储蓄形式的构成或比例可以成为储蓄的形式结构。不难理解,一国的储蓄结构是在一定的国民收入结构基础上形成的,且直接受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变动的影响。国民收入生产出来之后,要经过分配再分配最终形成企业、个人和政府可支配收入。在储蓄主体储蓄倾向一定的条件下,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个人或家庭之间分配的比例不同,储蓄结构也就不同,就是说储蓄倾向既定的条件下,国民收入按何种比例在三者之间进行分配,直接决定储蓄的部门结构。而国民收入在政府、企业和个人或家庭之间分配的结构与经济体制有关。
在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政府控制国民收入的分配、再分配。个人获得的收入主要由两部分构成:一是工资性收入;一是国家以暗补的形式分配给个人或家庭的部分。前者构成个人和家庭的可支配收入,后者并不直接受个人支配,因为以暗补形式提供的收入,谁购买谁享有,不购买者并不享有这份收入。由于这部分收入在劳动者个人收入中占有较大比重,工资性收入又低,因而劳动者个人或家庭实际可支配收入较少,用于储蓄的部分自然很少。实际上,在政府直接控制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过程的情况下,国家既是储蓄主体,也是投资主体,企业不承担储蓄职能,个人或家庭提供的储蓄只是一个微不足道的量。由此可见,储蓄结构是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的结果。
储蓄结构既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结构有关,也同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结构有关。从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结构看,初次分配是在生产部门内部进行的,初次分配实际上是按照要素的供给状况在政府、企业和个人之间进行分配的,经过初次分配,国民收入基本上分解为劳动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前者流向劳动者个人,后者根据物质要素供给流向政府、企业和个人或家庭部门,最终形成政府、企业和个人或家庭的原始收入。在实际经济过程中,国民收入的初次分配和再分配是交织在一起的,很难区分开来,通常把政府以间接税形式(包括增值税、产品税、消费税、工商税等)取得的收入称为政府的原始收入;劳动者个人直接从企业或生产单位取得的收入称为个人原始收入;国民收入扣除政府和个人的原始收入后的余额称为企业原始收入。显然,在国民收入一定的情况下,政府收入与企业收入、个人收入之间存在此消彼长的关系。不过,由于间接税的负担能够转嫁或部分转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间接税很大部分由消费者承担,因而政府间接税对企业纯收入影响并不大,相应地对企业储蓄影响较小。然而,政府取得的原始收入比例的高低,不仅影响企业和个人原始收入的多少,进而影响其储蓄能力,而且影响劳动性收入与资产性收入分配以及资产性收入在不同主体之间的分配。在企业所得既定的条件下,政府收入的增加或减少,相应地伴随着劳动者个人收入的减少或增加。个人或家庭部门收入包括资产性收入和劳动性收入,而资产性收入和劳动性收入对储蓄的影响是不同的,因为资产性收入代表储蓄收益率。一般说来,资产性收入越高,储蓄的收益率就越高,越有助于刺激个人或家庭部门的储蓄增加。因此,国民收入初次分配分解为劳动性收入和资产性收入的比例,以及国民收入在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分配的比例是储蓄结构形成的一个基础,两个比例中任何一个比例的变动都会影响储蓄结构的形成。
从国民收入的再分配看,国民收入再分配通过两方面影响收入分配的最终结果。一是政府利用再分配的手段(所得税、转移性支付等)改变政府、企业和个人可支配收入的比例,从而影响储蓄结构。如果政府再分配收入的来源是企业所得,企业储蓄份额就会相应减少;同样,如果政府再分配收入的来源是个人所得(如个人所得税),个人可支配收入就会减少,个人或家庭储蓄就会因此减少。当然储蓄减少多少,取决于政府再分配收入的多寡。另一方面,在再分配过程中收入要在不同部门之间横向转移,这种收入转移状况会影响储蓄结构。收入的横向转移发生在不同部门、不同企业和不同家庭之间。从部门和企业之间的横向转移看,国家可以把从企业获得的再分配收入通过转移性支付等手段提供给特定部门和企业,这是政府推行一定的产业政策、调整产业结构,特别是扶持幼小产业所必需的。但这种转移对储蓄结构特别是企业储蓄会产生影响,企业储蓄可能由于这种收入转移而提高,也可能会因此而降低,关键是政府如何进行这种转移,能否把它限制在必要范围内。如果政府不能把这种再分配限制在一定范围内,必然会严重影响企业储蓄的形成。在我国由于还没有把企业完全推向市场,政府每年都要从盈利企业和部门拿走很大部分收入用于亏损企业的补贴,这既抑制了盈利企业和部门的发展,又使亏损企业和部门得以转嫁财政困难,其结果是限制了企业自我积累、自我发展的能力,影响了国有经济的发展和储蓄能力的提高。这是我国企业储蓄过低的原因。从个人或家庭部门之间的收入横向转移看,再分配同样影响个人或家庭部门的储蓄形成。这种影响的大小,取决于横向转移收入的多少和不同个人或家庭储蓄倾向的差别。如果高收入家庭的储蓄倾向高于低收入家庭的储蓄倾向,那么通过再分配把高收入家庭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低收入家庭,自然会降低家庭部门的平均储蓄倾向;如果高收入家庭的储蓄倾向低于低收入家庭的储蓄倾向,情况则相反,家庭部门的平均储蓄倾向则会提高。如果不同收入家庭不存在储蓄倾向的差异,收入再分配就不会影响家庭部门的平均储蓄倾向。一般说来,高收入家庭的储蓄倾向高于低收入家庭(尽管不是所有高收入家庭的储蓄倾向都高于低收入家庭),因此,通过收入再分配把高收入者的一部分收入转移到低收入家庭通常会降低家庭部门的储蓄倾向,提高其消费倾向。
要说明的是,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影响储蓄结构,而储蓄结构也会影响国民收入的分配,企业和家庭的储蓄要投入生产过程一般要以获得一定的收益为条件,因此,企业和家庭部门储蓄份额的多少,又会影响到企业和家庭部门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份额。
国民收入分配结构也是决定储蓄形式结构的一个基础性因素。储蓄形式一般分为金融储蓄和实物储蓄两类。金融储蓄又可分为存款形式的储蓄、证券储蓄、持有现金等。储蓄形式结构主要取决于人们的收入水平和储蓄与投资决策分离的程度。在收入水平较低的情况下,人们的资产需求结构比较单一,只有收入达到一定水平,才会有多样化的资产需求。从储蓄与投资过程看,在储蓄和投资没有分离的情况下,即储蓄和投资由同一主体完成的情况下,储蓄就是投资(即购买实物资产),不可能存在多样化的储蓄形式。储蓄决策与投资决策的分离则意味着储蓄者可以是单纯金融资产的持有者,投资者则需要通过一定的金融渠道才能获得储蓄者的储蓄资源。因此,储蓄形式的多样化是伴随着储蓄投资决策分离而发展起来的。国民收入分配结构是如何影响储蓄形式结构的呢?我们知道,国民收入在政府和企业、个人或家庭之间的分配比例决定着企业、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水平的高低,在国民收入主要由政府控制和支配的情况下,企业、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较少,他们的储蓄也相应较少,储蓄形式较为单一。同时,国民收入在政府和企业、个人之间的分配也制约着储蓄与投资的分离程度。在传统体制下,政府控制着国民收入的绝大部分,储蓄和投资主要是由政府完成的,政府既是储蓄主体,也是投资主体,在这种情况下,个人或家庭储蓄非常有限,储蓄形式主要以存款为主,金融体系在动员和分配储蓄中仅仅起补充作用,因此储蓄形式不可能多样化。然而,随着国民收入分配向微观方面倾斜,政府储蓄比重下降,个人或家庭储蓄比重上升,政府和企业储蓄与投资的差额只能依靠个人和家庭储蓄来弥补,政府可以通过向社会发行公债筹集资金,企业可以通过银行贷款,也可以通过发行债券和股票等金融工具筹集资金,个人或家庭通过购买这些金融工具把储蓄提供给政府和企业,从而导致金融资产的多样化和储蓄形式的多样化。
可见,储蓄结构取决于储蓄主体的储蓄倾向(储蓄占收入的比重)和国民收入的分配结构。在储蓄主体储蓄倾向一定的条件下,储蓄结构取决于国民收入分配结构。在我国经济体制改革过程中,随着国民收入分配结构的改变,储蓄结构发生了相应的改变,以政府储蓄为主的储蓄结构逐渐转变为以家庭储蓄和企业储蓄为主的储蓄结构,储蓄的形式结构也相应发生了变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