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的真谛:孙国华精选集
- 孙国华
- 8232字
- 2020-08-30 02:51:18
论毛泽东法律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独创性的丰富和发展
《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指出:毛泽东思想具有多方面的内容。它在关于新民主主义革命、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革命军队的建设和军事战略、政策和策略、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党的建设等方面,以独创性的理论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列宁主义。在毛泽东思想的以上各个方面,也包含和贯穿了毛泽东等同志关于法律问题的大量论述,形成了毛泽东法律思想。
一、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
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毛泽东同志从中国的历史和社会状况出发,创立了无产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大众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和官僚资本主义的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理论中所包含的毛泽东法律思想主要有:
第一,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只能主要通过不合法的斗争,即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方式,才能取得胜利。毛泽东同志曾经具体分析和对比了中国与各资本主义国家的不同社会历史条件以及民主和法制的状况。他指出:“在资本主义各国,在没有法西斯和没有战争的时期内,那里的条件是国家内部没有了封建制度,有的是资产阶级的民主制度;外部没有民族压迫,有的是自己民族压迫别的民族。基于这些特点,资本主义各国的无产阶级政党的任务,在于经过长期的合法斗争,教育工人,生息力量,准备最后地推翻资本主义。”然后,他又进一步指出:“中国则不同。中国的特点是:不是一个独立的民主的国家,而是一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国家;在内部没有民主制度,而受封建制度压迫;在外部没有民族独立,而受帝国主义压迫。因此,无议会可以利用,无组织工人举行罢工的合法权利。在这里,共产党的任务,基本的不是经过长期合法斗争以进入起义和战争,也不是先占城市后取乡村,而是走相反的道路。”同时,毛泽东同志也没有否定合法斗争的方式,他将我们党在国民党统治区活动的方针概括为“隐蔽精干,长期埋伏,积蓄力量,以待时机,反对急性和暴露”;“在有理、有利、有节的原则下,利用国民党一切可以利用的法律、命令和社会习惯所许可的范围,稳扎稳打地进行斗争和积蓄力量”。
可见,在涉及新民主主义革命斗争方式的问题上,毛泽东同志没有简单照搬外国的理论和经验,而是根据中国的国情,正确地将合法斗争与不合法斗争相结合,而以不合法的武装斗争为基本形式,以合法斗争服从、服务于武装斗争。
第二,中国的新民主主义革命,必须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早在第一次国内革命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就提出了“打倒土豪劣绅,一切权力归农会”的口号。他深刻地指出:“宗法封建性的土豪劣绅,不法地主阶级,是几千年专制政治的基础,帝国主义、军阀、贪官污吏的墙脚。打翻这个封建势力,乃是国民革命的真正目标。”毛泽东同志在这里所说的“不法地主阶级”,显然是指地主阶级不合农会和广大农民群众之法。可以看出,他在那时已经初步有了建立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的思想。
后来,当我们党找到了建立农村根据地,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正确道路之后,毛泽东同志对新民主主义革命法制建设的问题,给予了更多的论述。他的有关法律思想集中体现在其新民主主义的宪政理论中。他说:“宪政是什么呢,就是民主的政治。”“什么是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呢,就是几个革命阶级联合起来对于汉奸反动派的专政。”他还根据中国的情况特别强调指出:“世界上历来的宪政,不论是英国、法国、美国,或者是苏联,都是在革命成功有了民主事实之后,颁布一个根本大法,去承认它,这就是宪法。中国则不然。中国是革命尚未成功,国内除我们边区等地而外,尚无民主政治的事实。中国现在的事实是半殖民地半封建的政治,即使颁布一种好宪法,也必然被封建势力所阻挠,被顽固分子所障碍,要想顺畅实行,是不可能的。所以现在的宪政运动是争取尚未取得的民主,不是承认已经民主化的事实。”
不难看出,毛泽东同志是把宪政、法制问题同一定阶级的民主政治和专政联系在一起的。他认为,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就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政治民主,同时又是广大人民群众对一定敌人的专政。在中国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状况下,要实行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首要的任务是向反动统治阶级争取民主,建立人民当家做主的政权。
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各革命根据地实行了新民主主义的宪政和法制,人民政权通过各种法律和规定,充分保障了广大人民群众当家做主的地位及各项权利和自由。对此,毛泽东同志曾评价说:“人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思想、信仰和身体这几项自由,是最重要的自由。在中国境内,只有解放区是彻底地实现了。”
第三,要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的彻底胜利,就必须从根本上废除反动的伪法统。无产阶级在领导广大人民群众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对旧法应该持什么态度?这是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毛泽东同志对此作出了正确的回答。他在揭露国民党伪法统的实质时指出,这种法统实际上是维持独裁反对民主的,“使那个仅仅由几十个国民党人私自委任的、完全没有民意基础的、强安在人民头上的、不合法的所谓国民政府,披上合法的外衣”。因此,当人民革命战争即将推翻国民党的反动统治时,毛泽东同志就不失时机地提出了立即彻底废除国民党伪法统的主张。1949年1月,他在与国民党政府进行和平谈判所提的八个条件中,就包括了废除伪宪法和废止伪法统两个条件。1949年2月,在他的领导下,中共中央发布了《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这一指示明确宣布:在无产阶级领导的工农联盟为主体的人民民主专政政权下,国民党的六法全书应该废除。人民的司法工作,不能再以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为依据,而应该以人民的新的法律作依据。
二、社会主义革命和社会主义建设理论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
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毛泽东同志依据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所创造的向社会主义过渡的经济、政治条件,采取正确的方针和政策,在中国建立了社会主义制度,进行了社会主义建设。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理论中所包含的毛泽东法律思想主要有:
第一,人民民主专政是建立、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前提和基础,进行人民民主专政必须运用社会主义法这一工具。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创造的适合我国情况和革命传统的一种政权。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人民民主专政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的重要地位,他指出:“总结我们的经验,集中到一点,就是工人阶级(经过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在他看来,建立和巩固对人民实行民主,对敌人实行专政的国家政权,是极为重要的。如果没有人民民主专政,社会主义制度就无法得到保护和巩固,社会主义建设也无法进行,与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制,也无从建立和实行。
毛泽东同志还认为,人民民主专政有两个方法,对敌人来说用专政的方法就是说在必要的时期内,不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强迫他们服从人民政府的法律,强迫他们从事劳动并在劳动中改造他们成为新人。对人民来说则与此相反,不是用强迫的方法,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就是说必须让他们参与政治活动,不是强迫他们做这样做那样,而是用民主的方法向他们进行教育和说服的工作。同时,他也指出,“人民犯了法,也要受处罚,也要坐班房,也有死刑”,这也就是说,人民民主专政的民主和专政这两个方面,都需要有社会主义法来保障其实行。社会主义法对阶级敌人来说,是进行暴力压迫和强制的武器,对人民来说,则是实行民主、保障自由和进行教育的工具,对人民也有约束作用。
第二,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敌我矛盾和人民内部矛盾,是社会主义法正确发挥作用的重要保证。毛泽东同志认为,要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就必须严格区分和正确处理这两类不同性质的社会矛盾。他指出,人民民主专政中专政的第一个作用,就是为了解决国内敌我之间的矛盾,所以,必须运用法律武器,“逮捕某些反革命分子并且将他们判罪,在一个时期内不给地主阶级分子和官僚资产阶级分子以选举权,不给他们发表言论的自由权利,都是属于专政的范围。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对于那些盗窃犯、诈骗犯、杀人放火犯、流氓集团和各种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坏分子,也必须实行专政”。
毛泽东同志认为要解决好人民内部矛盾,就必须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集中制。根据他的看法,民主集中制包括民主和集中两个侧面,而对这两个侧面的保障,又都离不开法律。例如在讲到民主的时候,毛泽东同志就提到了1954年宪法规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宗教信仰等自由的保障,还提到了1954年宪法对国家机关实行民主集中制、国家机关必须依靠人民群众、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须为人民服务的规定。又如,在讲到集中的时候,毛泽东同志特别指出:“人民为了有效地进行生产、进行学习和有秩序地过生活,要求自己的政府、生产的领导者、文化教育机关的领导者发布各种适当的带强制性的行政命令……这同用说服教育的方法去解决人民内部的矛盾,是相辅相成的两个方面。”他还反复强调说,“人民中间的犯法分子也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对于“少数不顾公共利益、蛮不讲理、行凶犯法的人”,“必须给予必要的法律的制裁”[1]。
第三,进行社会主义建设,要求建立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制定包括宪法、刑法和民法在内的各种法律。毛泽东同志十分重视社会主义法制在社会主义建设事业中的重要作用,他指出:“法律是上层建筑。我们的法律,是劳动人民自己制定的。它是维护革命秩序,保护劳动人民利益,保护社会主义经济基础,保护生产力的。”由此可见,还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初期,毛泽东同志就已经正确地认识到,社会主义法的根本任务就是要保护社会主义的经济基础和生产力。正因为如此,他十分强调严格遵守社会主义法制:“一定要守法,不要破坏革命的法制……我们要求所有的人都遵守革命法制。”
为了建立和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在毛泽东同志的领导下,我国从50年代开始,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法规。1954年我国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的诞生,就是与毛泽东同志的卓越领导分不开的,他不仅主持了宪法的起草工作,而且亲自对宪法的有关内容乃至文字表述,都作出过一系列指示和论述。例如,他在强调宪法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的重要地位和导向等作用时曾经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就可以提高全国人民的积极性。”他在1962年3月的一次谈话中还提出:“不仅刑法需要,民法也需要,现在是无法无天。没有法律不行,刑法、民法一定要搞。不仅要制定法律,还要编案例。”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论述,至今对我国社会主义法的制定和实施仍然具有重要的意义。
三、革命军队建设和军事战略理论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
毛泽东同志系统地解决了建设无产阶级性质的、具有严格纪律的、同人民群众保持亲密联系的新型人民军队的问题。在这一理论中所包含的毛泽东法律思想主要有:
第一,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建立和实行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力量。毛泽东同志认为:“从马克思主义关于国家学说的观点看来,军队是国家政权的主要成分。谁想夺取国家政权,并想保持它,谁就应有强大的军队。”按照他的这一观点,人民军队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柱石,要发挥社会主义法保护人民民主和实行对敌专政的作用,离不开以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为宗旨的人民军队,“没有一个人民的军队,便没有人民的一切”。
第二,坚持党对军队的绝对领导,是新型人民军队建设的首要准则,也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内容。毛泽东同志历来强调,人民军队必须永远置于无产阶级政党的领导之下,枪杆子要永远掌握在党和人民手里,而绝不能成为个人野心家的工具。“我们的原则是党指挥枪,而决不容许枪指挥党”。正是由于党的绝对领导,我军才始终保持了无产阶级的性质和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毛泽东同志所确定的这一原则,现在已经被写入我国现行宪法之中。对此,彭真同志解释说:“中国共产党缔造和领导的人民解放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就是国家的军队……在国家的中央军委成立以后,中国共产党对军队的领导并不会改变。《序言》里明确肯定了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作用,当然也包括党对军队的领导。”
第三,进行纪律建设,不仅是人民军队取得胜利的重要保证,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途径。毛泽东同志一贯重视人民军队的纪律建设。早在井冈山斗争时期,他就为红军制定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1947年10月,他又以中国人民解放军总部的名义,将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的内容作了统一规定,并要求全军深入学习,严格执行。在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时期,他也曾就执行纪律问题作过多次重要指示。毛泽东同志关于纪律建设的论述对我国当前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因为,纪律问题与法制问题是密切相联系的,能够模范地执行纪律,就一定能够严格守法。守法又是维护国家纪律的重要条件。所以,从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党中央和邓小平同志多次提出,要在全体人民中进行民主、法制和纪律的教育,要使人们懂得与自己工作和生活直接有关的法律和纪律,养成守法遵纪的良好习惯。
四、政策和策略理论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
毛泽东同志精辟地论证了革命斗争中的政策和策略问题。他关于政策和策略的理论,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最重要、最深刻的影响就是,确立了党的政策对制定、实施社会主义法的指导地位。他认为,政策和策略是党的生命,是党的一切实际行动的出发点和归宿,是党的利益和群众利益的集中体现,也是实现党的路线和任务的重要保证。因此,我们制定和实施任何法律,都必须以党的有关政策为依据。只有这样,才能保证法律的正确制定和实施。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我们党在法制建设中,又将这一政策和策略理论,发展为“不仅要靠党的政策,而且要依法办事”;还提出了“党的政策要经过国家的形式而成为国家的政策,并且要把在实践中证明是正确的政策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这样,既坚持了党在国家生活中的领导,又保证了党能够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从而使社会主义建设能够沿着法制的轨道顺利进展。
毛泽东同志关于政策和策略问题的论述,有许多涉及重大的刑事法律政策,很值得我们注意和研究。例如,早在抗日战争时期,他就提出:“应该坚决地镇压那些坚决的汉奸分子和坚决的反共分子,非此不足以保卫抗日的革命势力。但决不可多杀人,决不可牵涉到任何无辜的分子。对于反动派中的动摇分子和胁从分子,应有宽大的处理。对任何犯人,应坚决废止肉刑,重证据而不轻信口供。”又如,在新中国成立初期,镇压反革命分子要注意打得稳、打得准、打得狠。“所谓打得稳,就是要注意策略。打得准,就是不要杀错。打得狠,就是要坚决地杀掉一切应杀的反动分子(不应杀者,当然不杀)。”
毛泽东同志所阐明的刑事法律政策,有些后来定型化、制度化,上升为我国法律的某些原则规定,有些则成为我们制定和适用有关法律的指导方针,至今仍然发挥着重要的影响。
五、思想政治工作和文化工作理论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
正确的思想政治工作是我们党领导革命和建设取得胜利的重要手段,毛泽东同志完整地总结了思想政治工作的理论。他指出:“掌握思想教育,是团结全党进行伟大政治斗争的中心环节。”[2]他认为,思想政治工作是经济工作和其他一切工作的生命线。毛泽东同志的这些论断,对当前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极为重要的指导作用。
首先,进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必须要有正确的方向和原则,即必须以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坚持“一个中心,两个基本点”的基本路线。因此,离开了必要的思想政治工作,法制建设就有可能迷失方向,丧失原则。正如毛泽东同志所说,“没有正确的政治观点,就等于没有灵魂”。
其次,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根本问题在于教育人,一个正常人的一切言行,都是由其思想所指导的;包括法制建设在内的各项工作,都需要由人来完成。所以,进行思想政治工作,使人们具备正确的思想,也是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中心环节。邓小平同志关于“加强法制重要的是解决教育问题,根本问题是教育人”的论断,就是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对毛泽东同志的思想政治工作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毛泽东同志提出的许多文化工作的方针,也对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着重要的影响。例如,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不仅现在仍然是我国指导科学和文化工作的基本方针,而且被1982年宪法用法律的语言,从更广的角度加以表述出来,成为发展科学和文化工作的法律原则之一。又如,古为今用、洋为中用的方针,为我们批判地继承、吸收和借鉴古代的、外国的法律文化中合理、进步因素,提供了正确的立场、态度和方法,对建立和完善适合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有重大指导意义。
六、党的建设理论中的毛泽东法律思想
毛泽东同志的建党学说成功地解决了如何在中国建设一个具有广泛群众性的、马克思主义的无产阶级政党的问题。他在建党学说中确立的在法纪面前人人平等的准则,在今天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尤其具有重要性。
在抗日战争时期,毛泽东同志针对红军干部黄克功对陕北公学女学生刘苗逼婚未遂,开枪将其打死,被处以死刑一事,明确提出:“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与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格的纪律。”新中国成立前夕,毛泽东同志鉴于我党即将成为执政党,反复告诫全党要继续保持谦虚谨慎、戒骄戒躁、艰苦奋斗的作风,警惕资产阶级思想的侵蚀,反对脱离群众的官僚主义。新中国成立后,他又特别强调:“凡典型的官僚主义、命令主义和违法乱纪的事例,应在报纸上广为揭发。其违法情形严重者必须给予法律的制裁,如是党员必须执行党纪。各级党委应有决心将为群众所痛恨的违法乱纪分子加以惩处和清除出党政组织,最严重者应处极刑,以平民愤,并借以教育干部和人民群众。”在“三反、五反”运动中,对张子善、刘青山的处理,就充分反映了毛泽东同志的这一建党思想。
今天重温毛泽东同志的有关建党学说是十分必要的。我们党作为十二亿人口大国的执政党,是领导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核心力量。共产党员首先是领导干部,必须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立场,做遵纪守法、同不正之风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模范;党的各级组织必须严厉地惩处和消除违法乱纪分子,有效地铲除腐败现象,促进廉政建设。否则,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事业就会被葬送。
综前所述,我们可以看出,毛泽东等同志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从理论和实践上正确地回答、解决和阐述了许多重要的法律问题。所谓毛泽东法律思想,就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根据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在中国革命和建设的长期实践中,对有关法律问题进行的正确理论概括和经验总结。它在中国的具体情况和条件下,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增添了新的内容,创造性地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在毛泽东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中,毛泽东同志作出了最重要、最卓越的贡献。
毛泽东法律思想之所以能够独创性地丰富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从根本上说,就在于它贯穿了毛泽东思想的立场、观点和方法的三个基本方面,即实事求是、群众路线、独立自主。例如,马克思和恩格斯提出了摧毁资产阶级国家机器及其法律制度的思想,列宁领导苏联建立了无产阶级的政权和社会主义法制。但是毛泽东等同志并没有完全拘泥于这些理论和经验,而是从中国实际出发,紧密依靠广大人民群众,独立自主地走了建立农村根据地,以农村包围城市,武装夺取全国政权的道路,从而创造性地形成了我国新民主主义革命的法制理论。又如,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创立了无产阶级专政学说,毛泽东等同志则根据这一学说,结合中国的具体国情,提出了人民民主专政的理论和两类性质矛盾的学说,从而创造性地奠定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学的理论基础。
最后应当特别指出的是,我们党自从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形成的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理论中,有许多观点就是对毛泽东法律思想的继承和发展。毛泽东法律思想中包含的许多基本原理、原则和科学方法,对于我们今天研究和解决社会主义法制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和新情况,仍然具有普遍的意义。
(本文与朱力宇合作,原载《中国人民大学学报》,1993(6))
注释
[1]《毛泽东著作选读》,下册,759~760、766、762、760、792、710~71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86。
[2]《毛泽东选集》,第3卷,1094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