走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道路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法学与我国的法制建设一样,走过了曲折的道路,但毕竟取得了辉煌的成就。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法学研究,都走上了繁荣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到1954年宪法的制定,我国法学的发展基本正常。尽管在司法改革、批判旧法观点时出现过“左”的苗头,但主流是好的。在这一阶段我们学习了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了其他社会主义国家特别是苏联的经验,通过苏联法学家的帮助,学习并逐步建立了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的法学的各主要学科,培养了大批法律人才,他们中间的不少人现在已成为我国法学教学与研究和政法工作的骨干。

50年代中后期,在党的指导思想上“左”的倾向日益抬头,以致1956年党的八大通过的正确路线未能贯彻。这样在开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的十年中,我国的建设事业虽然也取得很大成就,但在思想领域,包括在政治法律思想上,却越来越严重地发展了“左”的、“以阶级斗争为纲”的、轻视法、片面夸大法的专政职能的错误观点,大大削弱了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直至导致“文化大革命”的发动。

“文化大革命”中,“左”的路线发展到顶峰,无政府主义思潮泛滥,法制建设、法学研究不但完全停顿而且受到严重破坏,给党、国家和各族人民带来严重灾难。

粉碎“四人帮”后,人心思治,人心思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体现人民的愿望,在把工作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的同时,着重提出了健全社会主义民主和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任务。十一届三中全会是我国法学发展历史的伟大转折,从此进入了法学的春天。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邓小平同志多次强调民主、法制的重要性,号召我们一手抓建设、一手抓法制,学会使用法律武器。在党中央和小平同志等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关怀下,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取得了有目共睹的伟大成就,我国法学也获得了很大的进展。各综合大学大都建立了法律系,另外还恢复了几个政法学院,成立了中国政法大学,成立了许多研究机构,法学刊物像雨后春笋般出现,培养了大量人才,出版了大量教材,我国法学已形成一个学科众多的庞大的知识体系。在这一阶段,我国法学一方面拨乱反正,批判并克服了“左”的、简单化的、轻视法的思想,另一方面又坚持原则,抵制和批判了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影响。面对发展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中出现的许多新问题、新情况,开展了丰富多彩的研究,法学思想空前活跃,法学研究欣欣向荣。在平息1989年政治风波之后,我国法学界正在进行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批判资产阶级自由化、繁荣我国法学的多种研究。我国法学,经受了“左”的、右的干扰,尽管我们还面临着许多复杂艰巨的任务,在我们前进的道路上还会有种种考验,但毕竟我们是走上了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康庄大道。

有人说我国法学出现了“危机”、“贫困”、“严重匮乏”,说我国法学“幼稚”、“六神无主”,这种悲观的论调是毫无根据的。这似乎同一些人看不到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生命力有关。有人把我国的法学简单地归结为苏联50年代法学的翻版,又把苏联50年代法学简单地归结为维辛斯基法学,妄图打着批判维辛斯基的幌子,把马克思主义的法律观一笔勾销。其实,50年代学习苏联法学,就整个过程来看,不是也不可能是简单照搬,因为我们解决的是中国问题,采取的是中国的做法,况且50年代苏联法学中也包含有许多正确的、有普遍意义的因素,不等于维辛斯基法学。就是维辛斯基的法学观点,恐怕也不能说全错了。所以,这种简单化的论断,是毫无根据的。

我认为,总的看,四十年来我国法学的发展,走的是一条马克思主义普遍真理与中国法制建设相结合的道路。当然这不是一条笔直的大路,在把马克思主义的普遍真理与我国法制建设的实践相结合的过程中,曾出现过,而且今后还可能出现某种“左”的或右的偏差。但只要我们在党的领导下,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从实际出发,实事求是,认真总结自己的经验,同时注意借鉴别国的经验,我国法学必将会得到更大的繁荣和发展。

(原载《光明日报》,1989-09-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