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利本位能够代替阶级分析吗

近年来,我国法理学界有的学者,对托马斯·斯·库恩提出的一种思维方式“范式(Paradigm)”特别感兴趣,把它引入我国法理学界,提出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问题,主张用权利本位范式取代阶级斗争范式。[1]我以为,适应新形势,主张观念更新是正确的,但不加分析地照搬库恩关于“范式”的主张,值得考虑,特别是所谓“权利本位范式”似乎代替不了必要的、正确的阶级分析。

“范式”问题实际上就是指研究者研究、观察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问题。不过在库恩那里Paradigm(范式)具有特殊的含义,它意味着科学的革命,意味着新旧“范式”的对立和根本不同。库恩在《科学革命的结构》一书中,把科学革命与政治革命相比,认为它们有许多共同之处。就像新旧政治制度的竞争没有调和的余地一样,新旧科学“范式”间的竞争也是互不相容的,在两种对立的见解之上、之外,没有更高的原则或标准存在。

把库恩关于“范式”的理论搬来论述我国法学的观念更新问题,那就必然会导致否定我国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这个最根本的问题。因为库恩主张的范式转换,是两种根本不同的理论和方法的转换。而我们所主张的观念更新,却是要在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发展马克思主义,没有坚持就没有发展,只有发展才能坚持;库恩实际上是要否定科学理论发展的积累方式,否定新旧“范式”之间的联系,认为新旧“范式”完全是对立的、互不相容的。而我们却主张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既要一脉相承,又要与时俱进。

有两位学者把库恩的“范式”引来,指责我国法学“幼稚”,“还没有形成自己独立的概念、范畴体系,因而也就不可能建构起自己的理论大厦……以致许多涉及中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重大问题的讨论很少有法学界的声音”,“还没有形成或建构起具有共识性的研究范式”[2]。可他们一会儿又说中国已形成了阶级斗争范式,大讲“阶级斗争论作为法学研究范式的形成”,他的文章的副标题就是“从阶级斗争范式到权利本位范式”,这不是自相矛盾吗?说我国法学没有自己的研究范式,这恐怕不符合实际,因为据我们所知,自从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我国就有了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播,就有了马克思主义的法学研究范式,而我们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巩固和发展,尽管道路曲折,曾经犯过这样那样的错误,但总的应该说是在马克思主义理论,包括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指导下进行的。特别是改革开放,迎来了法学的春天,我国出版了大量的法学著作,就是这两位学者中的一位,也出版过《法学基本范畴研究》一书,怎么能说我国法学“没有形成自己的独立概念、范畴体系”呢?再说,这位学者在文章中所批判的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关于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的原理,不正是存在马克思主义研究范式的表现吗?不正是运用这个范式进行研究,在如何认识法的阶级本质问题上得出的结论吗?怎么说我国法学“还没有形成或构建起具有共识性的研究范式”呢?另外,关于民主、法治、人权和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等一系列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大问题,我国法学界、法理学界发表了大量的文章、著作,而他们却说“很少有法学界的声音”。这是为什么?

权利本位范式能够代替阶级分析吗?在这个问题上我们这两位学者又犯了一个自相矛盾的错误。他们一方面引用列宁的话说:“马克思主义给我们指出了一条指导性的线索,使我们能在这种看来迷离混沌的状态中发现规律性。这条线索就是阶级斗争的理论。”并且说:“在今天也只有继续运用阶级分析方法,才能坚持和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可是话锋一转,他们就主张用权利本位范式代替阶级分析了!他们说:“如果歪曲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把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绝对化,把他们不适当地运用于非阶级性的问题上,或者把适用于一般阶级社会的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方法运用于阶级作为整体已经消灭的社会主义社会,那就会犯致命的错误。”请问什么叫“把阶级斗争理论和阶级分析绝对化”?什么叫“把它们不适当地运用于非阶级性的问题上”?他们指的是什么样的“社会主义社会”?在现实的世界中、生活中,难道阶级已经消灭了吗?对我国社会主义社会的阶级斗争理论,邓小平同志早有明确的科学论述,这位学者所谓的“就会犯致命的错误”又所指为何?难道社会主义社会就已经完全没有了阶级斗争的现象了吗?也许我们这两位学者指的是“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理论和公式,那为什么不讲清楚。“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必须抛弃,因为这个公式本身就是违背马克思主义的,但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和以此理论为指导的必要的、正确的阶级分析不能丢。

阶级斗争不等于阶级斗争为纲,这是人所共知的常识。阶级斗争是早在马克思以前就已经由资产阶级的思想家发现并论证过的客观事实,阶级斗争为纲则是人们在理解和应用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过程中提出并实施的一种夸大阶级斗争的错误观点和公式。二者不容混淆。而这两位学者却把它们混为一谈。在他们的文章中,“阶级斗争为纲”和“阶级斗争”是同义使用的。他们在其所谓“阶级斗争范式的基本特征”的分析中,也极力把“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表现和以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正确理论为指导研究法律现象得出的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结论,混为一谈。如对所谓“维辛斯基法的定义”的批判,对“法的本质是统治阶级意志的表现”的批判,对“国家和法的理论”课程的名称的批判,和不作任何阶级分析地说什么“在阶级斗争范式下”,会“陷入规则范式论”,“用规则范式去观察和思考法律现象,法是凌驾于社会之上,凭借统治阶级的国家暴力支配社会成员的力量,是限制人的框框,控制人的绳索,制裁人的武器……”等都是一股脑地、不加区别地把各种罪名既扣到“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上,也扣到以马克思主义关于阶级斗争的理论为指导进行研究得出的科学的、正确的或基本正确的结论上。这样就实现了口头上宣称阶级分析方法“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基本方法”,而实际上又把这个“基本方法”和“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一起扔掉的转换,干了“倒脏水连小孩一块倒掉”的事情!

重视权利问题,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人民的愿望、时代的需要、世界的潮流,也是我国法学界、法理学界绝大多数学者的共识。但学者们对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有不同看法:有的主张“权利本位”;有的主张“义务先在”;有的主张“权利义务辩证统一”。谁先谁后要具体分析,在法的不同部门和同一部门的不同关系中也不一样。如果说“权利本位”是一种研究范式的话,那么这个“范式”也只是研究权利义务这个法律本身问题的一种方法。它怎么能代替历史唯物主义的重要组成因素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理论呢?权利本位范式作为法学本身的一种研究方法,要代替也只能代替法学本身的另一种方法,如代替“义务先在”方法、权利义务辩证统一方法,而不能代替分析更一般的问题和最一般的问题的哲学方法。

在权利义务的关系问题上,有不同的看法、不同的研究趋向,形成不同的学派,是正常的。但用所谓“权利本位范式”代替模糊不清的“阶级斗争范式”是错误的,就是代替“阶级斗争为纲的范式”,也说不通。因为这不是同一层次的问题。代替阶级斗争为纲范式的,或者是马克思主义的必要的、正确的阶级分析,或者是根本否定阶级和阶级斗争存在的唯心主义理论。一个马克思主义者,只能主张用必要的、正确的阶级分析来代替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而绝不应用仅仅涉及权利义务关系中的一种在法学界还有严重分歧的看法、方法,来代替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分析方法。

关于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和有关的争论,限于篇幅,本文不拟多讲,但有一点是必须明确的,即研究权利义务问题也必须以马克思主义历史唯物主义原理,包括阶级斗争的理论为指导,进行必要的、正确的阶级分析。而我们这位学者的“权利本位论”,在这方面当然是基本没有的。

近年又有一位学者,提出了一个大问题:“中国法学向何处去?”他认为中国法学没有自己的“法律理想图景”,可是他却闭口不谈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和谐社会等重要方针、方略,并且人们读完他洋洋17万字的大作,会发现对什么是“法律理想图景”、什么是“中国法律理想图景”,他根本不置一词,反而说:你们非要我讲这个问题,“就是逼我把你们从狼口里救出来又送到虎口里去”。

中国法学向何处去?坚定不移地走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际相结合的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我们就必须认真学习和贯彻党中央提出的以人为本的科学发展观,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尊重和保障人权,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世界和谐。这难道不是我们的理想图景吗?

改革、创新要以马克思主义的最新成就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我们的立场、观点、方法,既是一脉相承的又是与时俱进的。我国的法学研究,早就有了自己的研究范式,这就是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包括进行必要的、正确的阶级分析)的范式,在这方面我们是不“幼稚”的。无视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范式的存在,或者给它扣上“阶级斗争范式”的帽子,是错误的、不符合实际的。改革开放以来,我们拨乱反正、正本清源,抛弃“阶级斗争为纲”的错误公式,面对新情况、新问题,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提出了“以人为本”、“执政为民”等一系列新的理论概括,正是这个研究范式的进一步完善和发展,必须坚持。对人类积累的政治文明和法律文化的合理因素,我们要大胆借鉴,但决不应照抄照搬。所以,我们认为用权利本位范式代替阶级斗争范式的主张是不能接受的、十分错误的。

(原载孙琬钟、应勇主编:《董必武法学思想研究文集》,第7辑,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


注释

[1]参见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载《中国法学》,2001(1)。

[2]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载《中国法学》,20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