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的是立场、观点、方法

学习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革命导师有关法学的著作,不仅在于要从这些著作中学到马克思主义关于法、法制的一系列重要原理,而且更重要的在于要从这些著作中,从这些重要的原理中,学到他们分析问题和观察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

法学是一切专门以法律现实(各种法律现象之总称)为研究对象的学科之总称。法律现象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法律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而是社会的经济、政治、社会生活等问题的法律表现。看起来是个法律问题,实际上是更深层次的社会问题。研究法学不研究法律现象(包括法学原理)是不对的,但只研究法律现象而不了解与这些现象有着密切联系的、作为其内容的、更深刻的社会现象,如经济问题、政治问题、一般社会问题,也是不行的。就法律认识法律,不能真正认识法律。分析法学派及其继承者的败笔不在于其对法律和规范的仔细分析,而恰恰在于其脱离了法律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内在联系来进行分析。自然法学派看到了不能就法律理解法律,但却提出了“自然法”这样一个唯心主义的概念,把自然法归结为人类的健全理性,即这个学派是从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法律的,当然也不能对法律现象作出科学的解释。能够对社会历史现象(包括法律现象)作出彻底的唯物主义的即如实的解释的,只有历史唯物主义。而历史唯物主义也就是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在社会历史现象方面的运用。

我们要学习和研究的法学,当然是马克思主义法学。它不仅仅是阐述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的法学原理的学问,而且是一切以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为指导来研究法律现实的学科的总称。经典作家关于法的原理,实际上也是马克思主义立场、观点、方法在观察法律问题时的具体运用。

所以,研究法学,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这是决定法学的性质和方向,决定其研究成败、荣衰的首要条件,是繁荣我国法学,充分发挥其在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中的积极作用的首要条件。对这个问题,我们还可以从以下三方面作一些分析:

首先,研究法学,研究任何法律现象,都应透过现象认识其本质和规律性。法律现象本身有自己的规律性。如“有法不依等于无法”,就是这类规律性之一。但法律现象本身的规律性又服从于社会发展的客观规律。历代统治者,尤其像奴隶制、封建制时期的统治者往往对“有法不依等于无法”这样的规律性“估计不足”,其原因不在于这种规律性不能认识,而在于受其阶级立场的制约,受阶级斗争规律性的制约。奴隶主阶级、封建地主阶级必然要“忽视”这种规律性,而主要依靠赤裸裸的暴力,实行超经济的强制。正因为这样,马克思恩格斯曾深刻指出:“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1]这就需要仔细研究和正确理解马克思在《〈政治经济学批判〉序言》中讲的那段名言。在那里马克思总结了他的研究成果,这就是他关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之间的矛盾运动的原理。他说,“我的研究得出这样一个结果:法的关系正像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2]。马克思这里讲的就是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就是他所说的“一经得到就用于指导我的研究工作的总的结果”[3]。要认识法律现象的规律性,就得认识社会的规律;不认识社会的规律,就认识不了、至少是不能彻底认识法律自身的规律性。马克思在其早期著作中,讲到许多法学原理。相比之下,在成熟的马克思著作中直接讲法学原理的成分反倒不那么多了。然而,对我们从事法学研究来说,早期著作中的许多法学原理固然有很多发人深省的灼见,但有重大指导意义的恰恰还是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著作。因为,正是在这些成熟的马克思主义著作中,阐发和运用历史唯物主义的原理,揭示了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性,给我们提供了认识一切社会现象、包括法律现象的科学的立场、观点、方法。

其次,研究法学,不仅要认识法律现象,而且必须评价法律现象,包括法学原理。而要正确评价法律现象、法学原理,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这是因为马克思主义代表着世界上最先进的阶级即工人阶级的价值观。

规律性的问题回答的是事物“实际上是什么”的问题,价值问题回答的是事物“应该是什么”的问题。这两个问题在资产阶级法学中往往是截然对立、不能统一的;而在马克思主义法学中则是辩证统一的。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应建立在对法律现象的规律性深刻认识的基础上,但任何法学原理都不仅仅是对法是什么的认识,而且包含对法应该是什么的主张、意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也不仅仅是对法的规律性的认识,其中还包含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利益出发提出的权利要求、法律理想,即从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的愿望出发提出的法应该是什么样的主张。

任何法学原理以及体现这种原理、原则的法律制度,都包含对法的规律性的一定程度的认识,但又不仅仅是这种认识,并且这种认识本身也一定要受到认识主体的阶级地位、价值观的制约。所以,法学原理、法律原则同自然科学的原理、原则有很大的不同,它更多地受到认识主体的阶级立场和价值观的制约。甚至把什么叫作“法”或“权利”这个问题本身也反映着人们的价值观。中文“法”一词以及相当于中文“法”或“权利”的西文,都有“公”、“正”、“直”的含义。人们事实上是把从他们的立场、观点出发认为是“公”、“正”、“直”的行为、行为规范或社会关系借助“权利”或“法”一词来形容和表达的。[4]所以,在阶级社会,不同的阶级有不同的法学原理,法学原理有强烈的阶级性。在当代,评价、认识、提出任何法学原理、法律制度,不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就不可能得出真正符合实际、符合历史发展规律性的结论。而要得出这样的结论,就必须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因为马克思主义是人类最进步的阶级——工人阶级的世界观、价值观的集中体现。

再次,研究法学还需研究法律规范本身,研究和掌握一定的法律技术、法律工具。完成这一任务也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将法律规范脱离开其社会关系的内容、阶级意志(价值观)的内容来看,它们实际上都是人们调节一定社会关系的工具、手段、技术。它们凝结了人们调节一定社会关系、解决社会纠纷的经验和智慧。所以,如果不联系其社会政治内容,而单纯就规范以及体现规范的条文本身来看,它们是可以继承的。即后来的法即使与先前的法有着阶级本质的不同,后来者也可以利用和借鉴先前存在过的法律规范,利用前人或别人使用过的法律工具、手段、技术,来为本阶级的社会制度服务。但这种利用总是有选择的。这好比是从历史上积累的法律文化武器库中,选择适合自己的顺手武器,并在应用中,结合新的情况。新的需要推陈出新,又创造出新的武器,进一步充实法律文化这个武器库。一定的法律工具,总是受一定规律性和法学原理的支配并服务于这种规律性和原理的。因此,认识、理解、选择并利用一定的法律工具、法律武器,也不能脱离关于法的规律性和法学原理的指导。因而,要想正确地认识法律规范本身,从历史上和国外大量的法律文化武器库中,选择、利用、掌握适合于新阶级、新社会的法律工具、法律技术,也必须遵循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

马克思主义法学,包括马克思、恩格斯、列宁等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和无产阶级革命领袖在其著作中阐明的法学原理,都是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方法,来研究法律现实得出的结论,是历史唯物主义在观察法律现实时的运用和表现,代表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的愿望,凝结了工人阶级和广大人民群众革命斗争的经验。所以,马克思主义法学与一切非马克思主义的、剥削阶级的法学,有一系列根本区别:

第一,阶级基础不同。纵观历史,法学总是适应着不同时期社会生活的需要、适应着不同阶级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的。不同社会制度和阶级的需要,产生了不同阶级的法学。所以,法学按其阶级本质来看,有奴隶主阶级的法学、封建地主阶级的法学、资产阶级法学以及无产阶级或工人阶级的法学。马克思主义法学就是工人阶级的法学。它是适应人类必然发展到社会主义、共产主义和工人阶级解放事业的需要而产生和发展着的法学,因而我们也可以称它为工人阶级或无产阶级法学、社会主义法学。

第二,指导思想不同。建立在不同阶级基础上的法学,集中表现为其指导思想的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既然以无产阶级的解放事业为基础,就必然要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因为唯有马克思主义才是无产阶级解放的理论和无产阶级革命经验的总结。法学的指导思想直接决定着法学的性质和方向。

第三,党性和科学性的关系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公开承认自己的党性,公开声称自己是从工人阶级的立场出发来认识问题的。对于马克思主义法学来说,愈是站在工人阶级的立场上认识问题,愈要求这种认识是如实的、科学的认识;而愈是如实、科学的认识,就愈对工人阶级有利。这是因为工人阶级的利益同社会发展的规律、同人类社会的进步是一致的。相反,一切剥削阶级法学,由于其阶级的历史的局限性,往往不敢公开承认其党性、阶级性,而标榜所谓“客观主义”、“价值中立”,似乎这样才有科学性。这是因为剥削阶级的利益与广大人民的利益是对立的,在现代又与社会发展的规律和人类社会的进步发生了严重的矛盾。所以,剥削阶级法学的党性和科学性总是严重对立的,需要靠标榜“客观主义”来蒙蔽群众。

第四,重大的理论观点不同。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与国家相伴而生的现象,是被奉为法律的掌握国家权力的阶级的意志,其内容和发展最终决定于一定的生产关系,而生产关系归根到底又受生产力发展水平的制约。剥削阶级法学则总是有意无意地掩盖法的阶级性,否认与一定生产力相联系的生产关系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或竭力割断法与国家权力的内在联系,把它说成是超政治、超历史的永恒现象。

由于其阶级的局限性和方法论上的缺陷,剥削阶级法学,从总体上讲都未能真正揭示法和一切法律现象的本质。但这并不是说,他们的研究中没有任何合理的、符合实际的或积极的成果。因此,我们对待剥削阶级法学的研究成果和有价值的思想,应采取批判借鉴的态度。而这又必须以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为前提,否则就会发生或者是简单地否定、或者是抹杀马克思主义法学与剥削阶级法学的原则界限而简单照搬的现象。这两种情况,对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发展,对社会主义法制的建设,对社会主义事业,都是极为有害的。这方面,我们有过深刻的经验教训。

新中国成立初期,我们批判旧法观点,在法学研究中基本上确立并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坚持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立场。1949年2月,中共中央发布的《关于废除国民党六法全书与确立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有着不可磨灭的历史功绩。它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联系中国当时革命斗争的实际,科学地阐明了法学中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对新中国的法制建设起了重要的指导作用。然而,不久,由于“左”的指导思想的逐渐抬头和缺乏建设社会主义新社会的经验,不仅在经济、政治等问题上出现了“左”的错误,而且在法学研究中也出现了“左”的、简单化的毛病。我以为这主要表现在:

第一,把法单纯理解为阶级斗争和对敌专政的工具,而对它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建立和维护正常社会秩序中的重大作用,有所忽视。

第二,强调法是国家权力的体现,忽视法的客观根据,似乎国家权力的行使和法律的制定可以不受限制,可以随意行事。这样,虽然为人民争得了并在法律上确认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但却没有能够很自觉地运用国家权力、利用法律手段去保护和发展这种权利和自由,以致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未能充分显现。

第三,过分强调政治、政策和人的作用,而忽视制度(包括法律制度)的作用,否定法的相对独立性,似乎政治、政策、领导人的意见可以代替法律。

第四,把法的阶级性与法的继承性截然对立起来,否定法和法学的继承性,从而对人类法律文化(包括资产阶级法律文化)中的合理的、符合实际的、进步的思想、原则、制度,认识不足,肯定不够,往往是简单地否定。

第五,法律虚无主义和轻视法的思想日益泛滥,直到“文化大革命”中的“无法无天”,从而使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损失严重。

产生这些情况有其深刻的历史根源、经济文化根源、思想根源。旧中国缺乏民主和法治的传统,封建意识、家长制作风流毒很深;中国经济文化不发达,无政府主义思潮有肥沃的土壤;在革命阶段,急风暴雨式的群众运动,也使人们产生了似乎法律可有可无的错觉;权力过分集中的管理体制和计划经济长期占主导地位;在长期的革命战争时期形成的一些迫于当时形势的做法(如党政职能不分、以党代政)影响很深,等等。这一切,既是形成“左”的指导思想的根源和条件,又在“左”的指导思想的庇护下披上了“革命”、“进步”的外衣,所以克服起来相当困难。

“文化大革命”以后,人们痛定思痛,人心思治,人心思法,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拨乱反正,在把党和国家的工作中心转到经济建设上来的同时,提出了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坚决维护法律的权威的正确方针。我国法学界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精神的鼓舞和指引下,一方面大力克服“左”的、简单化的缺点,在一系列问题上正本清源,恢复并确立了马克思主义的正确观点;另一方面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写出大量的论文、著作、教材。我国马克思主义法学迎来了自己的春天,获得了空前未有的发展、繁荣。

然而在法学繁荣、发展的进程中,又逐渐呈现出另一种斗争: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资产阶级自由化的斗争。在纠正“左”的倾向时,一些人未能正确总结经验教训,加上改革开放过程中自然会有资本主义思想的渗透,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基本原理也不可能都有全面、准确的理解,于是出现了有些人对马克思主义的某些基本原理产生动摇、甚至否定的现象。有的公然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存在。有极少数的人则主张“全盘西化”。这些不符合我国国情,也不利于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

可以说,在法学研究中确曾存在着取消和反对马克思主义的右的倾向,其表现是多方面的,主要可概括为以下几种:

第一,“过时”论,即认为马克思主义过时了。这种观点认为,马克思主义只适用于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所处的无产阶级革命时代,而现在是和平与发展的新时代,应该摒弃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传统的价值观念,树立新的价值标准,即不再以是否有利于革命阶级、是否有利于巩固无产阶级专政为衡量和判断是非与合法和非法的标准,而要把人类的生存和人的全面发展,把是否有利于全社会和全人类和谐一致的发展作为最高价值标准。这种主张的性质是相当明显的。

第二,“更新”或“转轨”论。这种主张提出最早,持续时间最长。这种观点并不一般地反对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而是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本质的基本原理,把坚持这种原理的我国法学的主流,说成是“维辛斯基法学”、“阶级斗争法学”、“阶级斗争为纲法学”,打着批判维辛斯基、批判所谓“传统法学”的幌子,鼓吹所谓法学的“更新”、“转轨”。不管持有这种观点的人意识到没有,实际上这种观点所谓的“更新”是假,而否定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企图把法学研究从马克思主义的轨道转到资产阶级历史唯心主义的轨道,从而全盘照搬资产阶级法学是真。

第三,“马克思主义法学不存在”论。这种主张也不是一般地否定马克思主义,但却否定马克思主义法学,其出现较第二种主张晚,较第一种主张早。它认为,“马克思主义法学”的提法本身就是错误的;马克思主义的三个来源即三个组成部分中没有法学;被人们叫作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只不过是马克思恩格斯关于法的片言只语,马克思恩格斯根本没有形成系统的法学思想;新中国成立以来法学落后,没有出现过一个大法学家,就是因为长期讲马克思主义法学讲的;号召要摒弃马克思主义存在一个完整的法学体系的迷信观点。这是要否定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的指导地位。

某些人一方面以种种借口否定马克思主义对法学研究的指导,千方百计地诋毁歪曲马克思主义和马克思主义的法学原理;另一方面又极力鼓吹法学的“多元论”,要“摒弃只有马克思主义终极了真理、唯我正确、唯我独尊的狭隘观点”,还预言我国的法学体系也将从一元向多元过渡,从而取代传统的马克思主义法学的“独尊”地位。

可见,否定马克思主义指导作用的右的思潮确实存在过。它严重干扰了我国法学界彻底克服多年来存在的“左”的倾向的进程。

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无论“左”还是右,都是干扰马克思主义指导的表现。根据多年的经验看,有右的、赤裸裸地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倾向存在,但从“左”的方面来葬送马克思主义的倾向更根深蒂固、更具煽动性和迷惑性。由于它涂上了“革命”的色彩,因而更需要重视对其加以克服和防止。所以,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讲话中提出的“要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的科学论断,也完全适合法学界的情况。在法学研究中要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一方面必须警惕前面提到的那种否定马克思主义的右的倾向,另一方面更主要的是继续克服和防止仍然存在着的“左”的倾向和影响。总的说来,法学研究要贯彻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改革开放是强国之路。不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不坚持改革开放,经济建设这个中心就会落空,社会主义就不能成功。右的倾向否定四项基本原则,“左”的倾向不利于改革开放,都会葬送社会主义事业。而不搞改革开放,社会主义国家强盛不起来,经济建设上不去,四项基本原则也很难坚持。所以,“左”又可以为右提供条件。多年的经验表明:一个执政党,在通常的条件下,必须把主要注意力放在防止“左”的方面,“左”确实是相当难治的一种弊病。

就我国法学界、法学理论界的情况来看,前面提到的“文化大革命”前和“文化大革命”中的那些“左”的表现,在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虽然得到了很大的克服,但并未彻底解决。受资产阶级自由化思潮的干扰,法学界在与右的倾向作斗争中,一度放松了对“左”的思潮的分析、批判,“左”的倾向在新形势下又有新的表现。其中最主要的还是:民主、法治观念薄弱,重政治、轻法律;以言代法,以权压法,有法不依;片面理解法的阶级性,不敢大胆借鉴历史上或别国已有的经验和合理的做法;片面强调国家权力的作用,忽视或轻视对社会成员权利和自由的确认和保障;简单地排斥资产阶级法学的研究成果和合理成分;轻视法律形式,对法律形式或专门法律问题的研究不深入、不具体,这样制定出的法律也往往过粗和一般化,缺乏可操作性,而在执行中又往往被领导人的意见所取代,等等。这样就必然严重影响对法律武器的掌握和运用,影响我国法制建设,影响对外交往与对外交流,影响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建设。所以,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就必须认真贯彻“警惕右,但主要是防止‘左’”的科学论断。

法学研究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发展马克思主义。坚持才能发展,发展才能更好地坚持。坚持和发展都要联系实际,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有关著作。重要的是掌握马克思主义观察、分析问题的立场、观点、方法。其第一步是要认真读马列的书,读毛泽东、邓小平等我国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的书,读党和国家领导人的重要讲话及党和国家的重要文件。如果一个人连马克思主义关于法的著作都没读过或者基本没读懂,就说自己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学,恐怕这话是不可信的。“不唯上,不唯书”是对的。但“不唯上”不等于“不要上”。凡是领导人讲的话都不听,党和国家的文件都不学,那还不犯错误?!“不唯书”也不等于“不要书”。不读书,不读马克思主义的书,就很难掌握人类思想文化遗产、掌握马克思主义这个人类思想文化的结晶。在新时代,作为社会主义中国的大学生、研究生,应该把读马列的书放到首位,作为研究法学的大学生、研究生,就更应不断提高学习马克思主义法学的自觉性、积极性,要把这点看作是使自己的学习、工作、研究不犯错误和少犯错误,并能从前人、他人的研究成果中,从自己的经验中真正学好,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的基本保证。这也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在学习和研究中的运用和表现。要改革、要开拓、要创新,但所有这些都必须以实事求是的精神为指导,提倡朴实的学风,而要防止那种轻浮的、华而不实的态度。

首先,要读马列有关的著作,要求把著作的基本含义弄懂,全面、准确地掌握其主要内容,而不是不加分析地陷入一些枝节问题。当前还应当结合学习马列原著,认真学习和领会邓小平同志视察南方的重要谈话,这些指示是把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当代的实践相结合的典范,是毛泽东思想的新发展,对于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在法学研究中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促进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完善,为建设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服务,有极为重大的指导意义。其次,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要联系实际来理解、消化原理和提出解决实际问题的方案。再次,要善于思考、勤于思考,善于通过讨论、交换意见,统一思想。在讨论中要敢于亮思想、亮看法。

无数事实证明,在课堂上、学习中消灭的糊涂观点、模糊认识越多,在工作中、实践中的糊涂观点、模糊认识就越少。而理论上的模糊,必然导致政治上的摇摆和行动上的盲目。

学习和研究马克思主义法学要坚持党性原则。马克思主义是无产阶级和劳动人民认识世界和改造世界的强大的思想武器。只有站在无产阶级和广大人民的立场上,为人民的利益坚持正确的,为人民的利益改正错误的,才能真正做到坚持真理、修正错误,把马克思主义真正学到手。而坚持剥削阶级的私利,或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的利益之上的人,往往会被这种私利遮住眼睛,不可能真正掌握马克思主义这个锐利的武器。所以,学习马克思主义著作,更要联系思想实际,特别是要联系自己的思想实际,改造自己不切实际的思想,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水平、道德水平和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一句话,重要的是要解决立场、观点、方法问题。

(原载吕世伦主编:《马列法学原理选读教程》,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71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0。

[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2版,第2卷,32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相当于中文“法”和“权利”的欧洲文字都有公、正、直的含义;而英文“权利”一词为“Right”(正确、对、直)。这说明把什么叫作“权利”或“法”,体现了人们的价值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