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中药的配伍

合理地组合应用中药,可提高中药的疗效与安全;但不合理地合用,又会使临床疗效降低甚至丧失,或使毒副效应增强,影响用药安全。
一、配伍的含义
“配伍”这一术语,在《中药学》和《方剂学》中有不同的含义。《中药学》全面研究药物合用后可能会产生的各种影响,不利于临床的药物组合也属于其研究对象。因此,在《临床中药学》中,将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药物组合使用,统称为配伍。而《方剂学》则是根据病情的需要和药物的特性,按照一定的法则将两味以上的药物合用,称为配伍。组方时必须避免不利于临床的药物组合。
二、配伍的意义
前人在长期的医疗实践过程中,发现单味药的力量有限,对于病势沉重者,常嫌力量不济;尽管单味中药都具有多种功效,但对于复杂多变的病情,往往不能全面照顾;具有毒性的药物,有时单味药应用也不安全;另外,药物的任何作用,在不为病情所需时即有可能对机体产生不良影响。如果根据病情的需要和药物的特性,按照一定的法则将两味以上的药物配合应用,即可扬长避短,在很大程度上克服以上不足之处。
概括地讲,中药配伍的目的是:增强所需功效的治疗作用;或增加功效,全面照顾病情;或减轻或消除药物的毒性、副作用,避免不为病情所需的作用对机体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一句话,就是使临床用药更有效、更安全。因此,将中药配伍组成方剂,逐渐成为临床用药的主要形式。
三、配伍关系
二药合用,彼此之间不外互不影响与相互影响两类情形;相互影响者之中,又不外影响其治疗效应与影响其毒害效应两个方面;每个方面又不外增强与削弱(甚至消除)这两种可能。《神农本草经·序录》将患者用药后观察到的,合用二药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临床效应总结为单行、相须、相使、相恶、相畏、相杀、相反七个方面,称为“七情”。
(一)七情的源流
从现有资料看,最早提出中药七情的为东汉的《神农本草经》。其序录云:“药有阴阳配合,子母兄弟,根茎花实,草石骨肉。有单行者,有相须者,有相使者,有相畏者,有相恶者,有相反者,有相杀者。凡此七情,合和视之,当用相须、相使者良,勿用相恶、相反者。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不尔,勿合用也。”
梁代《本草经集注》首先对《神农本草经》七情做了简要的论述,认为相须、相使是各有所宜,共相宣发;相畏、相杀是取其所畏,以相制尔;相恶、相反是性理不和,更以成患。
《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均将相须、相使并提,相畏、相杀并提,相恶、相反并提,而未对各“情”做分别论述。宋以前的本草,多因袭《神农本草经》《本草经集注》,理论上无多少变化。
金元以后,诸家论述七情,开始对每一“情”分别论述。其中,以明·李时珍《本草纲目》的阐述最为简明,影响最大。现代各家论著对七情的解释,大多宗李氏之说。
现代的中药学教材均将七情作为中药基本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七情的认识较前人有所提高。
(二)七情的含义
关于“七情”的含义,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统编《中药学》历版教材有以下三种表述法:
第一版:“相须、相使、相畏、相杀、相恶、相反、单行,神农本草经谓之‘七情’。”
第二版:“《神农本草经》将各种药物之间的配伍关系,总括为相须、相使、相反、相杀、相恶、相畏等六种,加上‘单行’而不经配伍的,总称为药物的‘七情’。”
第三版:“前人把单味药的应用同药与药之间的配伍关系总结为七个方面,称为药物的‘七情’。”第四、五、六版《中药学》教材的提法与此基本相同。
由于第一至六版《中药学》教材都认为“单行”是指单味药应用,第一版教材在上述文字中虽然没有反映这种观点,但在该教材第15页中明言“药物虽以配伍应用为多,但也有少数是独用的,名为单行。”所以,对于“七情”含义的表述均欠准确。实际上,七情中每一“情”讨论的都是两味药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临床效应。要准确弄清任意两味药之间的这种关系,在今天的条件下也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古代更无法去讨论两味药以上的药物之间的这种关系。药物七情就是用以概括两味药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的临床效应的七种配伍关系。
现将七情中各情的含义分述如下。
1.单行
单行指各自独行其是,互不影响临床效应的两味药之间的配伍关系。
对于“单行”的概念,《神农本草经》原著未做任何解释。明·陈嘉谟《本草蒙筌》云:“有单行者,不与诸药共剂,而独能攻补也。如方书所载独参汤、独桔汤之类是尔。”较早提出了“单行”为“不与诸药共剂”之说。其后,李时珍《本草纲目》亦持陈氏之说,提出“独行者,单方不用辅也”。陈、李二氏对单行的这一解释,几乎被历代所有医家接受,并已成为现今通行的观点。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统编《中药学》历版教材,也持这一观点,将单行解释为“不经配伍”的“单味药的应用”。
上述解释均将单行排除于配伍之外,这与《神农本草经》原义不符。《神农本草经·序录》云:“药有阴阳配合……有单行者……凡此七情,合和视之。”仔细分析这段文字,便可知这是在讨论“药”有“配合”,而不是讨论“方”有“单复”。讨论的是药与药在“配合”“合和”时,相互之间有什么样的七情关系。文中的“合和”一词,从字义看:“合”有“配合”“会合”之意,“和”有“调和”“协调”之意。“合和”在此即配合协调,含有配伍之意。“凡此七情,合和视之”,意即在配合应用药物时,应特别重视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备急千金要方》转录这段文字时,将“凡此七情,合和视之”增改为“凡此七情,合和之时,用意视之”,其意更加明确。此处“凡此七情”一语,意即包括单行在内。需要“合和之时,用意视之”的单行,显然不应当是用单味药治病。实际上,“单行”应当与相须、相使等其余六情一样,属于配伍后药物之间相互作用、相互影响状况的一种类型。
五代·韩保升《蜀本草》云:“凡三百六十五种,有单行者七十一种”(证类本草.华夏出版社,1993: 7)。《蜀本草》原书已佚,单行71种是怎样统计出来的已不得而知。但这段文字说明,《蜀本草》的作者并不认为单行是用单味药治病。否则,单行不可能只有71种。何药不可单用?今天,似乎还举不出一味只入复方,不能单味应用的药物。
李时珍将单行与单方画等号,已经与《神农本草经》所论单行原义不符。如再将单方解释为只用单味药治病,则连单方的原义亦不复存在。关于单方,目前尚未见有直接将其解释为用单味药治病者。实际上,单方之“单”乃是简单之单,而非单一之单。徐大椿曰:“单方者,药不过一二味,治不过一二症,而其效则甚捷。用而不中,亦能害人。即世所谓海上方者是也”(徐大椿医书全集.人民卫生出版社,1988:181)。可见,即使将“单行”理解为“单方”,亦不能解释为用单味药治病。
关于单行的实际含义,陈嘉谟说是“独能攻补”,李时珍称为“独行”,这与《神农本草经》原义还是一致的。单行确有“独行”“独能攻补”之义,只是并非“不与诸药共剂”,也不是“单方不用辅”。二药合用,彼此之间在治疗效应和毒害效应方面的相互关系不外互不影响与相互影响两类情况。七情中的相须、相使、相恶、相畏、相杀、相反等六情,都属于二药彼此相互影响的一类。而单行即属二药配伍后,各自针对一定的病情,独自发挥其作用,在治疗效应和毒害效应方面,互不影响(或无明显影响)的一类。
配伍七情属于单行的药对,也可能其中一味(或两味)与其他药之间存在增减治疗效应或毒害效应的特殊关系,但具体相配的这两味药之间,并无这类特殊关系。
单行亦是一种广泛存在的配伍关系。凡是彼此之间没有增减治疗效应或毒害效应的特殊关系的两味药合用,其配伍关系即属七情中的“单行”。事实上,临床用药时,首先考虑的是病情对药物的需要,其次才是考虑所选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两味药可能为同一患者的病情所需,然而此二药之间却不一定具有增减治疗效应或毒害效应的特殊关系。如保和丸中,消食药神曲与清热药连翘同为饮食积滞而有热的病情所需,然而,二药之间却并无增减治疗效应或毒害效应的特殊关系。神曲与连翘之间的配伍七情即属单行。
2.相须、相使
相须指在某方面具有特殊协同作用,常相互需求以增进(或产生)某种治疗效应的两味药之间的配伍关系。相使指合用可增进某方面治疗效应,但不具有特殊协同作用的两味药之间的配伍关系。
《神农本草经》虽未对相须、相使做具体解释,但序录中明言“当用相须、相使者良”。之所以“当用”,不外可使治疗效应增强或使毒害效应降低(或消除)两种情况。由于《神农本草经》另有“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的说明,可知相须、相使应是配伍后治疗效应增强,这一点,历代诸家的认识是一致的。但各家对于相须与相使的区别则有不同的提法。归纳起来,主要着眼于两点:其一,配伍的二药是否同类。《本草经集注》云:“其相须、相使者,不必同类。”《本草纲目》则云:“相须者,同类不可离也。”其二,配伍二药之间是否分主辅。《本草蒙筌》云:“有相须者,二药相宜,可兼用之也。有相使者,能为使卒,引达诸经也。”意即相须配伍,二药处于平等地位;相使配伍,两者则有主辅之分。《本草纲目》亦云:“相使者,我之佐使也。”《本草蒙筌》与《本草纲目》都只强调了相使二药有主辅之分。后世诸家讨论相须、相使时,亦只强调相使二药有主辅之分。
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统编第3~5版及“十一五”、“十二五”规划《中药学》教材均认为,相须即性能功效相类似的药物配合应用,可以增强原有疗效。相使即在性能功效方面有某种共性(第6版教材还加上“或性能功效虽不相同,但是治疗目的一致”)的药物配合应用,而以一种药物为主,另一种药物为辅,能提高主药的疗效。
上述关于相须、相使的论述,在理论上是不够严密的。首先,“类”的划分标准不是唯一的。即使按目前一般文献的解释,同类是指性能功效相类似,也难于将相须、相使严格加以区分。《本草经集注·序录》所列七情药例中,并无“相须”字样。若以其中的“得……良”“得……治……”为相须药例,除去“得火良”“得水良”与“得酒良”外,仅涉及15条。其中,六芝“得发良”,远志“得茯苓、冬葵良”,菥蓂子“得荆实良”,石韦“得菖蒲良”,龙骨“得人参、牛黄良”,牡蛎“得甘草、牛膝、远志、蛇床良”,大豆黄卷“得前胡、乌喙、杏仁、牡蛎良”等均非同类。《本草纲目》说“相须者,同类不可离也。”所举药例为人参与甘草、黄柏与知母,说明李时珍认为黄柏与知母是同类的。从黄柏、知母都是清热药这一点来说,可以说两者是同类的。但两者在性能功效方面虽然有共性却存在较大差别:黄柏清热燥湿、泻火解毒、退热除蒸,教材列于清热燥湿药;知母清热泻火、滋阴润燥,教材列于清热泻火药,也可以说两者并非同类。至于麻黄与桂枝、石膏与知母、大黄与芒硝、附子与干姜等今天认为属于性能功效相类似的相须药对,均不见于古代文献的七情药例。首先提出这些药对相须的是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统编《中药学》教材。第一版《中药学》教材仅明确提出麻黄与桂枝相须。第三版教材才增加了石膏与知母、款冬花与紫菀、大黄与芒硝、干姜与附子、肉桂与附子、莪术与三棱相须。第四版教材又补充了连翘与金银花、蜈蚣与全蝎、没药与乳香相须。第6版教材还补充了昆布与海藻、冰片与麝香相须。即使将相须药对全部看作性能功效类似的药物,也不能以性能功效是否同类作为区别相须与相使的依据。因为《本草经集注·序录》所列七情药例中,有不少相使药对都是同类药。如滑石,“石韦为之使”;甘草,“术为之使”;黄连,“黄芩为之使”;萆薢,“薏苡为之使”;紫菀,“款冬为之使”;巴豆,“芫花为之使”;泽漆,“小豆为之使”;款冬,“杏仁为之使”等,均属同类药相使。其次,以二药之间是否分主辅作为标准,也不能将相须与相使严格区分开来。因为,不仅相使二药之间存在主辅关系,相须二药之间同样存在主辅关系。在麻黄与桂枝、石膏与知母、大黄与芒硝、附子与干姜等相须药对中,麻黄、石膏、大黄、附子分别在其药对中居于主药地位。看来,是否性能功效相类似,与是否有主辅之分这两点并非相须与相使的本质区别,不能以之作为区分相须、相使的标准。那么,相须与相使是否不存在本质差别呢?如果两者之间真的不存在实质差别,则没必要二情并存。但若仔细分析《中药学》教材中所举相须、相使药例,不难看出,相须、相使之间同中有异,两者之间不能画等号。相同的是,这两种配伍关系都是指二药配伍后治疗效应增强;二药之间存在主辅关系。不同的是,相须二药之间存在特殊的协同增效关系,彼此相需而不可离。相须二药配伍后的疗效超过二药单味应用的疗效累加之和。一般来说,只有甲乙二药配伍才能产生这种特殊的协同效应,若以其他药替换甲药或乙药都不会产生这种特殊的协同效应。“须”有“要求”“寻求”等含义,也作“需”。以“相须”为名,即主要强调二药在协同增效方面彼此相需。如全蝎与蜈蚣相须。据报道,全蝎、蜈蚣在抗卡地阿佐引起的惊厥实验中,二药单用,各用1g时,蜈蚣有效,全蝎作用弱或无效。各用0.5g则两者均无效。但二药合用时,各用0.5g则有效[中医杂志,1960,(6):38]。可见两者之间存在特殊的协同增效作用。相使二药配伍,其疗效增强,仅是较单味应用时有所增强,不存在特殊的协同作用,因而并非不可替换。“使”有“支使”“支配”等含义。以“相使”为名,主要强调二药在配合取效时的主辅地位。
具相须关系的药物不多。据《蜀本草》统计,相须者仅12种。目前一般讨论相须配伍时,各家所举药例也不多。上述历版《中药学》教材所列具有相须配伍关系的药对,临床使用频率高,具有实践基础。其中多数药对之间存在特殊协同作用已为实验研究证实。据报道,形态学研究表明,给予麻黄的大鼠,足跖汗腺上皮细胞内水泡数目有所增加,麻黄加桂枝时则可使汗腺上皮细胞水泡明显扩大,数目也显著增加,但糖原颗粒不变。观察汗液分泌,也可见麻黄、桂枝合用时有显著的促进作用,提示麻黄、桂枝合用时,发汗作用明显增强[中药药理与临床,1985,(创刊号):21]。对内毒素所致发热家兔,单用知母可使体温下降 0.7℃;单用石膏仅下降0.3℃;而石膏、知母合用则下降1.2℃[药学通报,1981,(3):61]。大黄、芒硝皆有泻下作用,按实验动物引起泻下作用的等效量计算,1g/kg的大黄与3g/kg的芒硝相当。大黄为分泌性泻剂,其增强肠道推进作用强,而芒硝为渗透性泻剂,给药后短时间内不增强肠道推进功能,但却可引起肠管内积存液体增多,肠管扩张[中医杂志,1980,21(6):471]。另一方面,大黄主要兴奋大肠,芒硝主要兴奋小肠,因此,大黄、芒硝合用时,其荡涤肠道的作用增强[中华医学杂志,1973,(1):33]。单味附子虽有一定强心升压作用,但作用有限,且易导致异位心律失常。附子、干姜、甘草合用,抗休克作用优于各单味药,表现为作用增强,维持时间持久,并能减慢窦性心律,无异性心律失常作用[中成药研究,1983, (2):26]。三棱单用,使肠管张力提高;莪术单用,使收缩幅度下降;两者合用,既提高肠管张力,又保持一定的收缩幅度,可引起比较有力的、具有推进作用的收缩效应[新医药学杂志,1976,(12):39]。此外,实验研究发现,还有一些药对之间具有特殊的协同增效作用。如黄连素与连翘挥发油合用,对金黄色葡萄球菌的作用不但比单用强6倍,且不易产生耐药性[中草药通讯,1978,(2):1]。枳实配厚朴对套叠肠管的还纳作用明显[中药药理与临床,1988,4 (3):1]。槟榔对牛肉绦虫只能使头部和未成熟节片完全瘫痪,而对中段和后段的孕卵节片则影响不大[中药大辞典.上海人民出版社,1977:2525];而南瓜子则对牛肉绦虫或猪肉绦虫的中段及后段都有麻痹作用,而对其头及未成熟节片则无此作用[中华医学,1956,42(2):138-147],故槟榔与南瓜子在驱绦虫方面有特殊协同作用。臭梧桐与地龙合用,在降压方面有明显协同作用,镇静作用可以相加。臭梧桐对惊厥无效,地龙有对抗作用,两者同用的抗惊厥效果比单用增强[中成药研究,1981,(8):45]。甘草中的黄酮苷或甘草栓皮煎剂,可使黄连素抑菌力提高5~6倍[中草药通讯,1978,(2):1]。人参与附子在抗心律失常方面有协同作用。对于氯仿所致小鼠室颤发生率,单味人参或附子均无明显影响。对照组发生率为80%;每只鼠0.1ml腹腔注射参附仅20%发生室颤;单给人参为66.7%;单给附子为60%:显示二药合用时有协同作用(中医方剂的药理与应用.重庆出版社,1990:363-364)。芍药对中枢性疼痛,对中枢及脊髓性反射弧兴奋均有抑制作用;甘草有镇静和对神经末梢的抑制作用,两者合用,则对中枢性及末梢性的肌肉痉挛、疼痛均有治疗作用[上海中医药杂志,1957,(10):17]。芍药苷有镇静、解痉和抗炎作用,甘草成分FM100有镇痛、解痉、抗惊厥及抑制胃液分泌的作用,两者合用有明显协同作用[陕西新医药,1979,(9):31]。上述药对之间应具有相须的配伍关系。可以相信,随着临床实践与实验研究的深入,还会发现更多具有相须关系的药对。
具相使配伍关系的药对较多,据《蜀本草》统计,“相使者九十种”。据《本草经集注·序录》七情药例统计,相使涉及118条。一般来说,具有类似功效的药物合用后,药效都可能有所增强(少数反而会削弱)。除去具有特殊协同作用者外,其配伍关系都应看作相使。
3.相恶
相恶指合用后,一药或二药某方面或某几方面治疗效应减弱甚至丧失的两味药之间的配伍关系。
《神农本草经》也未对相恶做具体解释,但其序录中指出“勿用相恶、相反者”。之所以勿用,不外乎会使治疗效应降低,或使毒害效应增强(或产生新的毒害效应)两种可能。《本草经集注》云:“相反为害,深于相恶。”《本草纲目》云:“相恶者,夺我之能也。”以相恶为使治疗效应降低,这一点各家认识是一致的。
二药相恶,既可能两败俱伤,二药的治疗效应都被削弱;也可能只是其中一药的治疗效应减弱或丧失。如大黄与赤石脂合用,大黄的泻下作用与赤石脂的涩肠止泻作用相互拮抗,各自的治疗效应都会减弱。而大黄与黄连合煎,则主要是黄连的部分治疗效应削弱,疗效降低,而大黄的泻下效果不受影响。据报道,大黄与黄连在汤剂中产生的沉淀物不溶于水、人工胃液、人工肠液及含胃蛋白酶的人工消化液。除去其沉淀物后的上清液的泻下作用与单味大黄相似,抑菌作用比单味黄连略有下降[中医研究,1990,3(3):46]。《本草经集注》云:“牛黄恶龙骨,而龙骨得牛黄更良。”
相恶只是药物的某方面或几方面的治疗效应减弱或丧失,并非二药的各种治疗效应全部减弱或丧失。如生姜恶黄芩,只是黄芩的清肺、清胃功效与生姜的温肺、温胃功效相互拮抗而使各自的治疗效应降低。但生姜还能和中、开胃、止呕,黄芩尚可清泻少阳以除热邪,在这些方面,两者并不相恶。
相恶也是一种广泛存在的配伍关系。历代所列相恶药物甚多,《蜀本草》云:“相恶者六十种”;《本草经集注·序录》七情药例中,相恶涉及117条,难以枚举。若以中医药理论概括,主要有以下几类情况:其一,药性相反,而作用部位相同的药可能相恶。一般来说,清肺药与温肺药,清胃药与温胃药等,都可能相恶。如干姜恶黄芩、黄连恶吴茱萸等。其二,作用趋向相反的药物可能相恶。一般来说,止汗药与发汗药,涩肠药与泻下药,利尿药与缩尿药,止呕药与涌吐药等,都可能相恶。如牡蛎恶麻黄、赤石脂恶大黄、瞿麦恶桑螵蛸、半夏恶皂荚等。其三,扶正药与祛邪药可能相恶。有的祛邪药在祛邪的同时,可能损伤正气,因而可能与扶正药相恶。如人参恶莱菔子、薯蓣恶甘遂、沙参恶防己、蛇床子恶巴豆等。除药理作用相互拮抗外,有的药相恶与药物的固有特性(如物理特性、化学特性等)有关,难以用现有中医药理论测度。有时可能因二药成分相互发生反应,产生新物质,而使原有效成分丧失而使疗效降低。如酶剂的化学本质属蛋白质,蛋白质结构中的酰胺键与鞣质可形成牢固的氢键缔合物,改变其性质和作用。故含大量鞣质的地榆、仙鹤草、侧柏叶、虎杖、石榴皮、五倍子等与主含酶类有效成分的麦芽、谷芽、神曲(此三药主含淀粉酶),雷丸(主含雷丸素,系一种蛋白酶)合用,会使疗效降低,所以这两类药不宜同煎或同服[中成药研究,1982,(7):46]。另外,含鞣质类的中药与含生物碱类中药,或者与含蛋白质类中药,或者与含苷类中药;含苷类中药与含生物碱类中药;含有机酸类中药与含生物碱类中药同煎都可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沉淀。汤剂中生成的沉淀如不抛弃,有的在消化道经过消化液作用,可以分解,被机体吸收而发挥原有药效。如大黄与黄连所生成的鞣酸小檗碱沉淀,口服后,在肠中缓缓分解成鞣酸与小檗碱,又能分别发挥其作用[中医研究,1990,3(3):46]。但如其沉淀被抛弃,则疗效必然受影响。有的沉淀物在消化道不能分解,难以被机体吸收而被排出体外,从而使药效降低。中药中的金属离子与某些化学成分可相互作用,生成沉淀或有色化合物,亦可能影响药物的治疗效应。如乌贼骨中的钙可与金银花中的绿原酸或红管药中的槲皮素相络合,而使药吸收受阻,疗效降低[中西药相互作用与联合用药.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99]。一般来说,同类药或具有某种类似功效的药配合后,疗效应有所增强,但事实却并不尽然。据报道,知母与人参单味使用时,均有一定降血糖作用,但二药合用后,此作用反而减弱(第一回和汉药讨论会记录.1967.14)。随着医疗实践与实验研究的深入,肯定还会发现更多具有相恶关系的药对。
二药相恶,并非全部功效都削弱或丧失。如其余功效仍为病情所需,二药仍然可以配伍应用。如黄芩与生姜相恶,但小柴胡汤、大柴胡汤等名方中却将二药同用。
4.相畏、相杀
相畏指二药合用,一药的毒害效应被另一药减轻或消除的配伍关系。相杀指二药合用,一药能减轻或消除另一药的毒害效应的配伍关系。
《神农本草经·序录》明言“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可知相畏、相杀是二药合用,可使毒害效应降低或消除。《神农本草经》未对相畏、相杀做进一步的具体解释。《本草经集注·序录》云:“半夏有毒,用之必须生姜,此是取其所畏,以相制耳。”《本草纲目》云:“相畏者,受彼之制也”“相杀者,制彼之毒也”。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统编《中药学》三至六版教材均认为“相畏即一种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副作用能被另一种药物减轻或消除。如生半夏和生南星的毒性能被生姜减轻或消除,所以说生半夏和生南星畏生姜”“相杀即一种药物能减轻或消除另一种药物的毒性或副作用。如生姜能减轻或消除生半夏和生南星的毒性或副作用,所以说生姜杀生半夏和生南星的毒”。
相畏与相杀涉及的是同一药对,只是两者所站的角度有所不同,这在《本草经集注·序录》所列七情药例中亦可找到例证:“附子畏防风”“防风杀附子毒”;“巴豆畏黄连”“黄连解巴豆毒”;“半夏畏干姜”“干姜杀半夏毒”。
相畏、相杀的药对中,有的可能只有甲药对患者可能产生毒害效应,而其毒害效应能被乙药减轻或消除,其配伍关系为甲药畏乙药,乙药杀甲药毒。也可能甲乙二药对患者均可能产生毒害效应,并且彼此都能使对方的毒害效应减轻或消除,则其配伍关系为甲药畏乙药并杀乙药毒;乙药杀甲药毒并畏甲药。如中药麻醉使用的洋金花和生草乌都有毒。洋金花能导致心率加快、口干;生草乌可导致心跳缓慢、流涎。二药合用相互拮抗,彼此的毒害效应都会降低,可以说洋金花既畏生草乌又杀生草乌毒;生草乌既杀洋金花毒又畏洋金花。
二药相畏,被减轻或消除的是毒害效应;二药相恶,被削弱或消除的是治疗效应,理论上说,两者有所不同,不容混淆。然而自宋代开始,有些药对在此文献中称甲药畏乙药,在彼文献中却称甲药恶乙药。如《本草经集注》云:“薯蓣恶甘遂”“白及畏杏仁”。而《太平圣惠方》却说:“薯蓣畏甘遂”“白及恶杏仁”。还有的文献中,在甲药项下称甲药畏乙药;在乙药条下又说乙药恶甲药。如《本草纲目》、《本草从新》、《得配本草》中,既称“人参畏五灵脂”,又说“五灵脂恶人参”。之所以会出现上述相畏与相恶互换的提法,与以下原因有关:一种原因是“畏”与“恶”在字义上有相通之处,因此,有可能导致相畏与相恶互换的混乱现象(《说文解字》云:“畏,恶也。”恶亦有“畏惧、害怕”之义)。但更重要的原因是,毒性具有普遍性,药物的“能”与“毒”是对立统一的两个方面。《类经·卷十四·疾病类·五脏病气法时》云:“药以治病,因毒为能,所谓毒者,以气味之有偏也。”现代毒理学亦认为:“药物的任何作用对健康人和非适应证的人都是有毒作用的;在这种情况下,药物具有毒物的性质”(普通毒理学导论.人民卫生出版社,1980.2)。二药合用,某方面或某几方面作用被削弱或消除,究竟降低的是毒害效应,还是治疗效应,即二药间的配伍关系应属相畏、相杀还是相恶,仅从药物的角度是无法判断的,必须落实到患者的具体病证:如所削弱或消除的作用正是病情所需者,则二药相恶;如不为病情所需,则二药相畏、相杀。基于这种观点,称同一药对既相畏,又相恶,并非混淆了相畏、相恶概念,而是使相畏、相恶概念更加准确,从而使相畏与相恶能严格地区别开来。
由于过去对毒性的普遍性认识不足,在讨论相畏、相杀时,将毒性限定在所谓“狭义”的范围,致使能举出的具有相畏、相杀关系的药对不多。另方面又使相恶的临床意义变得模糊不清:认为相恶也是一种可以利用的配伍关系;认为方剂中寒热并调、去性取用、攻补兼能、开阖相济、升降相因等配伍都属有意利用相恶以相反相成。须知,相恶的实质是二药合用后,会使某方面或某几方面治疗效应降低。说相恶是一种可以利用的配伍关系,等于是说使治疗效应降低是可以利用的,这是不合逻辑的。二药合用,虽然对于A病种来说因削弱的是治疗效应,它们具有相恶关系,但对于B病种来说因所削弱的是可能出现的毒害效应,其配伍关系就不再是相恶,而应属于相畏、相杀。所以,有意利用的不是相恶,而是相畏、相杀。如一般人认为人参恶莱菔子。如用人参治元气虚脱或脾肺纯虚无邪之证而配伍莱菔子,不但补气效果会降低,而且会使正气受到损伤。但对于脾虚食积气滞之证,如单用人参益气,则于积滞胀满之证不利;单用莱菔子消积导滞,又会加重气虚;二药合用则彼此相畏、相杀,相制而相成,有利无弊。故《本草新编》说:“人参得莱菔子,其功更神。”
5.相反
相反指合用后,原有毒害效应增强,或产生新的毒害效应的两味药之间的配伍关系。
《神农本草经》只提出了“勿用相恶、相反”的原则,未对相反做具体解释。《本草经集注》云:“相反为害,深于相恶”“相反者,则彼我交仇,必不宜合。今画家用雌黄、胡粉相近,便自黯妒。粉得黄则黑,黄得粉亦变,此盖相反之征。”《本草纲目》云:“相反者,两不相合也。”虽然上述有关相反的论述未能清楚地表明相反二药配伍后是治疗效应降低,还是毒害效应增强,但以相恶为减效,相反为增毒,在医药界已成共识。《本草经集注》七情药例中,相反共涉及19条,除去云母反流水外,其余内容与“十八反”相同。有关“十八反”的研究亦证明,大多数十八反组对在特定的病理生理条件下应用,都可能发现不利于治疗或不利于恢复生理状态的各种效应,或者是并存于某些疗效的不良反应,乃至病情加重(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6)。因此,以相反为使原有毒害效应增强,或产生新的毒害效应的配伍关系,不应存在问题。只是由于过去对毒性的普遍性认识不足,因而在讨论相反配伍时,只能举出“十八反”涉及药对,或加上被当做相反对待的“十九畏”所涉及的药对。实际上,相反也是一种广泛存在的配伍关系。凡是二药合用后,对具体病证的不良反应增强,其配伍关系即应属于相反。如麻黄、桂枝合用,发汗作用增强,对于气虚自汗证、亡阳证等不宜发汗的病证来说,它们具有相反的配伍关系。
近年来还发现了一些新的具有相反关系的药对。据报道,槲寄生可增强乌头的毒性反应。麝香的中枢神经兴奋作用可增强莽草、马钱子的急性毒性,可使士的宁(马钱子的主要成分)的致死率提高2~7倍。延胡索也可增强马钱子的毒性。山豆根与苦参含有某些相同的组分(苦参碱、氧化苦参碱等),并用时可加重心脏传导阻滞和产生过量反应。罂粟壳与白屈菜有交叉耐药性,并用时可加重毒性反应和加速习惯性。罂粟壳还可加剧藜芦碱导致的心律不齐等不良反应。各种含汞药物(朱砂、轻粉、白降丹、升药、红升丹等)无论以何种途径用药(注射、口服、外用或交叉用药途径),如与碘剂(海藻、昆布等)相遇,均可发生作用,产生碘化汞,而出现毒性作用(中西药相互作用与联合用药.湖南科学技术出版社,1987:18,32,37,37,98,128)。随着中医药事业逐步走向现代化,对药物之间的配伍关系的认识也将日益深入,将会发现更多的具有相反关系的药对。
(三)药物之间配伍七情的相对性
七情中各情的含义是固定不变的,但具体药对中,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却可能因多种因素的变化而改变。影响药物间配伍关系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1.病情
药物的“能”与“毒”必须在药物作用于人体之后才能表现出来。如果不作用于人体,无论药物之间发生了什么反应,起了多大变化,都无疗效或毒性可言。因此,即使二药合用后发生的变化(如化学反应等)是固定不变的,也无法据此确定二药之间的七情关系。二药之间存在什么样的七情关系,只能落实到具体病证才能确定,这是导致二药之间的七情关系存在相对性的主要因素。二药合用,如某些方面作用增强,这对甲病而言,可增强治疗效应,其配伍七情应为相须(或相使);但对乙病而言,可能增强毒害效应,其配伍七情则属相反。如大黄与芒硝合用,泻下通便作用大大增强,对于阳明腑实、热结旁流等证候可使泻热通便的治疗效应增强,因而具有相须关系;但如误用于虚寒便秘或虚寒滑泻,则会使损伤正气的毒害效应增强,其配伍关系即属相反。如二药合用后,某方面作用削弱,这对甲病而言,会使治疗效应降低,其配伍七情应为相恶;但对乙病而言,可使毒害效应减弱,其配伍七情则属相畏、相杀。如干姜与黄连合用,干姜的温中散寒作用和黄连的清胃泻火作用相拮抗,对于单纯的中焦寒证或热证而言,可使治疗效应降低,所以具有相恶关系。但对寒热中阻之证,如单用干姜温中散寒,有助热之弊;单用黄连清胃泻热,又于中寒不利;二药合用,互相制约,存利除弊,可使毒害效应降低,其配伍关系应属彼此相畏、相杀。
2.剂量
药物之间是否具有某种七情关系,有的与药物之间的用量比例有关。现代研究发现,对大鼠甲醛性关节炎,灌服臭梧桐、豨莶草、鬼针草的煎剂,单味使用时均无效,但当臭梧桐与鬼针草按1∶1的用量比例合用,臭梧桐与豨莶草按2∶1的用量比例合用时,则出现抗炎作用(相须)[药学学报,1964,11(10):708]。现代研究还发现,具有降血糖作用的知母、人参合用,当其用量比例为5∶3时,尚有一定降血糖作用;人参用量越大,降糖作用越弱,当用量比为5∶9时,降糖作用近于消失(相恶)(第一回和汉药讨论会记录.1967:14)。据报道,甘草与甘遂合用,当甘草用量小于或等于甘遂用量时,可减轻甘遂的毒性(相杀、相畏);如甘草用量大于甘遂用量时,则毒性增强(相反)(中国生理科学会学术会议论文摘要汇编(药理).1964:136)。
3.炮制
炮制也可能影响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现代研究观察到,在四氯化碳所造成的病理条件下,生甘遂粉剂与生甘草煎剂合用制成糊剂,可提高生甘遂的导泻作用,小鼠腹泻者反而易存活(增强治疗效应,应为相须),但炙甘草无此效应,即或同批生甘草按药典蜜制成炙甘草亦然。生甘遂粉剂与炙甘草煎剂合用(制成糊剂),小鼠腹泻率反而降低(降低治疗效应,应为相恶),死亡率相对提高(毒害效应增强,应为相反)(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188)。
4.剂型
二药之间具有什么七情关系,有的还与剂型有关。有报道说,随着对中药的研究的深入,发现许多药物配伍后,在汤剂中会发生化学反应,产生沉淀,这些沉淀如混悬在煎液中被服下,大多数是可以被机体利用的,是中药的有效成分。但为了保证中药注射剂的澄清度,药物配伍产生的沉淀必须弃掉,因此,可能有的药合用后,在汤剂中不存在相恶等关系,但作为注射剂时,有的作用有可能削弱或丧失,因而存在相恶(或相畏、相杀)关系。黄连与大黄在煎剂中相恶,但若改作丸、散剂则不相恶。生甘遂粉与生甘草煎剂配伍后,可明显提高甘遂的导泻能力(如为病情所需即为相须,不为病情所需则为相反);生甘遂煎剂与生甘草煎剂则无此效应(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190)。
5.给药途径
给药途径也是影响临床效应的因素之一。药物间的七情关系可能因给药途径不同而有所不同。据报道,大戟配甘草、芫花配甘草、甘遂配甘草、海藻配甘草、藜芦配细辛、乌头配半夏腹腔注射给药,几乎使受试小鼠全部死亡;同样或相近的剂量经口给药,除甘遂配甘草引起少部分小鼠死亡外,其余均无死亡;芫花配甘草、海藻配甘草、乌头配半夏剂量增加一倍,经口给药仍不引起死亡[甘肃农业大学学报,1982,(1):46-52]。如以导致动物死亡为确定相反的指标,则腹腔注射给药,上述药对全部相反;经口给药则多数药对不相反。
6.入药部位
同一味药,其药材的不同部位所含成分可能存在差异,以致临床效应也不尽相同,因而也可能影响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如藜芦一药,其入药部位古今都未能统一。首先记载藜芦的《神农本草经》未言其入药部位。《名医别录》谓藜芦“三月采根”(证类本草.华夏出版社,1993:290)。古代本草著作中,根与其根茎都称为根。这里的“根”是否包括根茎不详。但陶弘景说:“根下极似葱而多毛,用之止剔取根”(证类本草.华夏出版社,1993:290)。这段文字说明,藜芦的入药部位为根茎(至少包括根茎)。《图经本草》云:“茎似葱白……上有黑皮裹茎,似棕皮……根似马肠根,长四、五寸,黄白色。二月、三月采根阴干”(证类本草.华夏出版社,1993:290)。这里的根,应是指须根。近代,各地所用藜芦,其入药部位并不一致,甚至同一地区的不同文献,也存在着不同记载。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药政管理局主编《中药材手册》称:“本品为干燥的根及茎……河北、陕西等地习用地上茎叶”(中药材手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59:366)。《全国中草药汇编》称:“以根部或带根全草入药”[全国中草药汇编(上册).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930]。山东医学院附属中医学院等主编《中草药加工炮制手册》称:用“剪去须根的全草”(中草药加工炮制手册.山东人民出版社,1971:136)。而山东省卫生局主编的《山东省中草药炮制规范》又说用“根或根茎”(山东省中草药炮制规范.山东人民出版社,1975:107)。有报道说,藜芦不同部位的生物碱含量不一,以根茎最多,根次之,叶最低。根茎和根的生物碱含量为叶中含量的20~30倍;以毒性计(小鼠LD 50),根茎仅为地上部分的0.0538,相差近19倍(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277)。人参与藜芦地上部分配伍,呈减毒或解毒效果(相杀、相畏);人参与藜芦根茎部分配伍则呈增毒效果(相反)[中药十八反研究.中医古籍出版社,1991: 285]。
此外,值得指出的是,虽然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存在相对性,但在确定药物间的七情关系时,却必须注意准确性。然而,这一点却未得到学术界的足够重视。表现之一是有时使用七情术语不规范,带有随意性。如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统编《中药学》第三至六版教材中,总论部分明确提出“相畏即一种药物的毒性反应或副作用,能被另一种药物减轻或消除”“在应用毒性药或烈性药时必须考虑选用”。所举药例为“生半夏和生南星畏生姜”。总论部分还明确指出“十九畏”属于配伍禁忌。然而在各论中属“十九畏”涉及药物的“禁忌”项下,却称“某药畏某药”,如“巴豆畏牵牛”“丁香畏郁金”等,这样的文字表述,与相畏完全混同,使“十九畏”与七情中的“相畏”混淆不清。为了使七情理论能更好地指导临床实践和有利于学术交流,使用七情术语必须规范、准确。
(四)药物之间配伍七情的复杂性
由于中药成分复杂,二药合用后其成分更为复杂,各种成分之间存在着产生多种理化变化的可能。在疾病方面,不仅不同疾病有不同的生理、病理变化,同一疾病也有多方面的生理、病理变化。同一药对不仅对不同疾病的生理病理变化的影响可能不同,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也可能不同;即使对同一疾病的不同生理病理变化的影响也可能并不单纯,因而使药物之间存在复杂的七情关系。对甲指标而言,它们之间可能存在增效关系(相须或相使);但对乙指标而言,它们之间又可能存在减效关系(相恶);对丙指标而言,可能存在减毒关系(相畏、相杀);对丁指标而言,又可能存在增毒关系(相反)。当然,对于同一药对而言,不可能七情皆备,但兼有其中几情则是可能的。如附子与干姜在回阳救逆方面相须,但同时附子又畏干姜,干姜能杀附子毒。据报道,大戟与甘草合用,不仅毒性增强[中医杂志,1966,(1):39],而且其泻下与利尿作用受到明显抑制[中国生理科学学会学术会议论文摘要汇编(药理),1964:136],两者既相反又相恶。另有报道说,用桂枝汤治疗小鼠流感病毒性肺炎有效。拆方研究发现,抑制肺炎方面,芍药的作用最强,大枣次之,大枣同芍药有协同作用;在促吞噬方面,大枣的作用最强,但芍药能拮抗大枣的促吞噬作用[中药药理与临床,1989,(1):9],二药既相须,又相恶。
(五)中药七情的临床意义
相须、相使可使治疗效应提高,相畏、相杀可使毒性效应降低或消除,所以是临床用药时应充分利用的配伍关系;相恶会使治疗效应下降,相反会使毒害效应增强,所以是临床用药时应尽量避免的配伍关系;单行因药物彼此之间无明显影响,根据对单味药的性能功效的认识,和病情的需要遣药组方即可收到预期的疗效。
弄清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不仅可以指导临床用药,使之更有效、更安全,而且可使临床用药更加合理,减少药材浪费。由于科学水平的限制,药物之间的七情关系真正弄清楚的不多,以致临床用药大多只能根据对单味药的认识,按照病情的需要遣药组方。虽然多数情况下亦能取效,有的甚至疗效还较高,但其中却很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配伍。这种不合理的配伍,既影响了临床疗效或用药安全,又造成了药材浪费。即使是久经考验的名方也可能存在不合理的配伍。如不少用黄芩的名方中常配有黄连、黄柏、大黄三药中的1~2味。一般认为,芩、连、柏三药同类,都能清热燥湿,泻火解毒,合用可以增强疗效。黄芩与大黄虽不同类,但也存在共性。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统编《中药学》教材第三、四、五版讨论相使时,均举黄芩、大黄为例,认为大黄能提高黄芩的清热泻火的治疗效果。但有报道说,在抑制金黄色葡萄球菌耗氧量的实验中,用黄芩、黄连、黄柏、大黄四药中的二三味配伍,凡有黄芩者,效果均差,黄芩大黄组更差。除黄芩外的三味药中任何两味药均有显著作用[四川医学院学报,1960,(3):1]。据此,《外台秘要》黄连解毒汤、《金匮要略》泻心汤用治金黄色葡萄球菌所致的疮疡时,去掉方中的黄芩,也许疗效会更好。陶弘景云:“伤寒赤散,吾恒不用藜芦;断下黄连丸,亦去其干姜而施之,殆无不效。何急强以相憎,苟令共事乎?”[本草经集注(辑校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94]。
(六)关于七情药例的讨论
《神农本草经》原书早已亡佚。明、清以来诸辑复本中只见“七情”之名,而无七情药例。孙本“附诸药制使”录自《证类本草》,未辑入《神农本草经》正文。尚志钧等认为,《神农本草经》本来有七情药例,惜已佚。“《本草经集注》中的‘七情畏恶药例’,是陶氏根据《本草经》的‘七情畏恶药例’,参考《药对》编写而成”[中医八大经典全注.华夏出版社,1994:304]。这是现存医药古籍中最早记载七情药例者。其他集中记载七情药例的现存医药古籍还有:《备急千金要方》相使相畏七情;《医心方》药畏恶相反法;《太平圣惠方》三品药及反恶;《证类本草》序例;《普济方》本草药品畏恶;《本草品汇精要》药味畏恶反忌;《本草纲目》相须相使相畏相恶诸药、相反诸药。上述古籍中的七情药例内容大同小异,药例数目不尽相同。《本草经集注》所载七情药例共201条[本草经集注(辑校本).人民卫生出版社,1994:125]。《本草纲目》所载七情药例共292条[本草纲目(校点本).人民卫生出版社,1975:102-116]。由于绝大多数条下的药例都有数个,如将它们都独立成条,则七情药例总数更多。除集中记载者外,历代主要本草多在每味药物条下叙述七情关系,《得配本草》《得宜本草》尤其侧重于此。其每味药下的七情配伍,与集中记载的七情药例不尽相同,其数量也很可观。
我们今天看到的七情药例表中,由于没有单行与相须两情药例,因而不是七情的全部内容。表中内容也不全是七情范围内容。有些特殊提法其含义也不确切。除“解某毒”可与相杀同等看待外,“得某良”“不欲某”则很难确定分别为七情中的哪一情。至于“得火良”,因火不是药,更与七情无关。表中有些内容还与《神农本草经》序录所论七情不吻合。如相畏药例中,不少药是本草未标有毒者(六芝、茯苓、天门冬、麦门冬、干地黄等上品药,《神农本草经》还明言无毒),这与“若有毒宜制,可用相畏、相杀者”的原则相悖。此外,由于七情药例表中皆只言其畏某药、恶某药、反某药或某药为之使,并未明确记载二药合用的具体效果,因而前人确定这些药之间七情关系的依据不得而知。许多药例如按今天对七情各情含义的理解和对具体药物性能、功效的认识,无法解释前人提出的七情药例中大多数药对之间七情关系的具体含义——在哪方面相畏、相恶、相反、相使,因而无法用以指导今天的临床实践。所以,《本草经集注》所列七情药例中,除相反药例内容今天还被医药界作为配伍禁忌遵守外,其余大多数药例在临床上已很少被考虑。要弄清前人提出的这些药对间的七情关系的具体含义,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中药七情的理论需要不断发展完善。七情药例在《本草经集注》之后不断有所增加。李时珍解释相须时,以人参与甘草、黄柏与知母为例。此二例均不见于《本草经集注》七情药例,可见古人并不拘泥于前人的七情药例表。全国高等医药院校中医中药专业统编《中药学》历版教材所列相须药对,亦不见于前人的七情药例表。今天,我们讨论中药七情也不应拘泥于前人的七情药例表。真正有价值的七情药例表,不仅要反映药对之间具有什么样的七情关系,而且要反映是在何种条件下具有该种七情关系。这样的七情药例表才能具体地指导临床用药。但这样的七情药例表绝不是少数人一朝一夕所能完成的,只能随着临床实践与实验研究的深入而逐步完善。可以相信,随着这样的七情药例表的逐步完善,中医临床用药将会更加有效、安全、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