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监事会

公司依法设立监事会,行使监督权,保障股东权益、公司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1)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检查公司的财务。

(3)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4)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

(6)向股东大会提出提案。

(7)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8)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9)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历届监事会成员见表3-2。

表3-2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历届监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