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泰集团公司志
- 《中泰集团公司志》编纂委员会
- 722字
- 2024-11-04 22:08:28
第二章 董事会
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规定,按公司章程设立并由全体董事组成的业务执行机关,是公司的经营决策中心。董事会受股东大会的委托,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董事会职权如下。
(1)负责召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大会的决议。
(3)决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7)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和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在股东大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银行授信及贷款业务、委托贷款、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9)一个会计年度内,决定单次对外捐赠资产价值超过50万元、不超过200万元的实物或资金,累积对外捐赠达到600万元以上,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10)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11)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12)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3)制订《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14)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15)向股东大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16)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17)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董事会行使上述职权的方式是通过召开董事会会议审议决定,形成董事会决议后方可实施。历届董事会成员见表3-1。
表3-1 新疆中泰化学股份有限公司历届董事会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