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好规矩·共遵守:乡规民约代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大众化系列读物)
- 王广
- 298字
- 2021-03-28 06:14:51
第一章 村民自治,古已有之——乡规民约的由来
“村民自治”制度受宪法保护,我国1982年《宪法》第111条,就规定:“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自治性组织。”村民自治是广大农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创造自己的幸福生活,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一项基本社会政治制度。其实,村民自治作为一种基层民众对基层社会的治理制度,并不是现代社会所独有的,早在一千多年前的宋初的关中大地,就已经萌生。那时的自治是借助了一种叫“乡规民约”(简称“乡约”)的组织及制度实现的。这个“乡约”叫《(蓝田)吕氏乡约》,由宋代关学的主要代表人物蓝田“四吕”(吕大忠、吕大钧、吕大临、吕大防)之一的吕大钧制定和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