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媒介暴力议题及话语的提出

一、媒介暴力研究的起源

(一)相关概念的界定

笔者认为,暴力和媒介暴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有必要加以厘清。

1.什么是“暴力”

关于暴力的定义,几乎每一个研究者都对此提出了个人的概念界定和测量标准,至今未出现大家普遍接受的定义。笔者将所了解的暴力的定义具体内容参见王玲宁:《社会学视野下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学林出版社2009年版,第41—44页。列于表1-1加以标示。

表1-1 暴力的不同定义的比较

这些定义不外乎都强调了“侵略性”“有意”“伤害”(包括生理上的和心理上的)等,关注施暴者动机和伤害程度。目前广泛使用的还是格伯纳的定义。格伯纳将“暴力”定义为“以公然的武力对待他人或自身,或者违背他人意愿使其遭受伤害或杀害的痛苦的强制性行为”。另外他还提出了“暴力指数”这一指标,用来衡量暴力程度,使研究者对暴力的测量更加精确。

2.什么是“媒介暴力”

暴力是一种通过强制性手段侵犯他人的极端行为,与攻击、武力等行为密切相关。而暴力行为在媒介中的反映和表现,则构成了媒介暴力。一般而言,媒介暴力主要是指电影、电视、书籍、电子游戏、互联网等媒介中含有或刊载暴力内容,并对人们正常生活造成某种不良影响的暴力现象。这个定义主要反映了媒介内容方面呈现的暴力倾向。另外还有一种含义是指“媒体暴力”,即媒介利用议程设置和话语霸权对个体或者群体造成伤害。彭晓芸:《被混淆的和被忽略的——关于校园惨案的媒介伦理》,见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闻研究所:《南方传媒研究(24):媒体伦理》,南方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这种提法直接将媒介自身也定义为施暴者。

有学者从媒介建构的角度提炼出媒介暴力的三重内涵:①媒介中的暴力内容;②媒介自身的象征暴力;③媒介与受众共同建构的“暴力世界”。这一定义从内容、媒介自身及其作用方面丰富和拓展了媒介暴力的内涵,并为媒介暴力研究的深化拓宽了基础。石义彬、张卓:《媒介暴力研究的多重视角》,《湖北社会科学》2004年第12期。

(二)媒介暴力研究的起源

20世纪60年代兴起的媒体与暴力研究,与电视在美国的全面普及有关。在此之前,随着20年代美国电影业的兴起,电影中的大量关于犯罪和性的内容引起了人们对其影响的担忧,一些社会学家开始对此现象进行研究。佩恩基金会正是在这种情况下设立的。1928年,美国电影研究委员会主席肖特(William H.Short)邀请了一批心理学家、社会学家以及教育学家进行了13项专题研究,专门研究电影对儿童各方面的影响。这项研究历时3年,从1929年至1932年,主要分析了电影的内容构成和社会影响,最终结集出版了10本书。佩恩基金会关于电影研究的成果为日后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奠定了基础,其关于认知、态度和行为方面的研究成果也成为媒介暴力效果研究中采取的主要理论视角。

(三)媒介暴力研究的国内外成果

1.国外研究成果

经过50多年的研究积累,美国的传播学者关于媒介暴力这一议题,在长期的经验研究中逐渐确立了以效果研究为主导的研究范式,并发展出了很多理论,如社会学习理论、涵化理论、预示假说、脱敏理论、媒体的激发—诱导机制、象征性宣泄理论等。

(1)社会学习理论

该理论认为,被视为攻击行为原型的媒介形象有可能被受众所模仿,这取决于这种行为是得到奖励还是惩罚,这会鼓励或抑制对攻击行为的模仿。美国学者阿尔伯特·班杜拉及其助手通过对儿童进行实验研究,得出一个结论:当模仿行为得到奖励而得以强化时,那么儿童更有可能模仿在媒介中观察到的攻击性行为。[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石义彬、彭飚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他们的研究结果为社会学习理论提供了有力支持,使其成为媒介暴力研究的主要理论来源之一。有学者对此进行进一步研究,指出当暴力行为具备以下因素时,很可能导致模仿行为:作恶者是一个有魅力的行为榜样;暴力的实施似乎有正当理由;暴力的行为并没有受到惩罚;并没有对受害者造成严重后果;暴力行为在游戏者看来很真实。[美]詹姆斯·布莱恩特、苏珊·汤普森:《传媒效果概论》,陆剑南等译,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146页。

(2)涵化理论

涵化理论最早由乔治·格伯纳系统提出。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乔治·格伯纳和他的研究团队对电视暴力进行了长达十几年的调查研究,1969年出版了《转向文化指标:大众媒介信息体系的分析》一书,首次用“涵化”概念来说明媒介的长期效果,开创了以涵化理论研究媒介暴力的先河。其主要观点是,媒介具有建构社会现实的能力。一个长期处于媒介环境影响下的人,他的思想、观念和对现实社会的认知会“潜移默化”地受到媒介的影响,电视传递的暴力信息,在人们的观念里建构了社会中充满暴力、犯罪的认识,有可能成为青少年犯罪的潜在诱因。乔治·格伯纳的涵化理论和以定量研究方法来测定电视媒介中的暴力内容及其对人们的长期影响,为研究者提供了重要的理论视角和方法论。

(3)预示假说

在心理学中,“预示作用”是指先前的刺激或事件影响着我们如何对后来的刺激做出反应。在媒介研究中,预示作用是指媒介内容对人们日后碰到与此相关的行为或判断时产生的影响。媒介暴力内容对儿童行为的预示效果成为研究者的考察对象。1987年美国传播学者约瑟夫森(Josephson)进行的一项实验表明,观看电视暴力节目对那些性格中攻击性较强的男孩产生了预示作用,使其在体育活动中表现得更具暴力性。[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石义彬、彭飚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75页。

克雷格·安德森(Craig Anderson)于1997年对大学生进行的一项调查也得出相似结论。安德森统计发现,与观看非暴力电影片段的学生相比,观看暴力电影的学生对自己的情境性敌意程度估计更高。媒介暴力内容既会对人们的攻击性情绪产生预示作用,又会对人们的攻击性思想产生预示作用。[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石义彬、彭飚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76页。伦纳德·伯克威茨同样以大学生为研究对象进行了一系列实验,其实验结论显示,媒介暴力不仅能够引发攻击性态度,更有可能形成实际的攻击性行为。

罗斯科·埃沃德森(Roskos Ewoldsen)等人的研究也表明,暴力作品以及与暴力相关的观念都会产生相应的预示作用。但是他们同时也发现,预示作用会随着时间的流逝而逐渐消退。

预示假说对媒介暴力的经验论证取得了实际效果。比如,安德森的调查就显示,约77%的研究证明了媒体暴力确实引发了现实生活中的暴力。蒋志高、温敏哲:《自由与责任——杀童案媒介伦理再讨论》,见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闻研究所:《南方传媒研究(24):媒体伦理》,南方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

(4)脱敏理论

“脱敏”一词来源于临床心理学,主要是指反复面对一个会导致焦虑、恐惧的刺激时,焦虑、恐惧等负面情绪会逐渐消退的现象。“暴力脱敏”则特指持续暴露于暴力刺激时的情绪反应钝化的现象。郭晓丽、江光荣、朱旭:《暴力电子游戏的短期脱敏效应:两种接触方式比较》,《心理学报》2009年第3期。

脱敏理论认为,反复接触媒介暴力将会导致心理饱和或情绪适应,以至最初的紧张、焦虑或者厌恶的程度减弱。当人们对暴力的敏感性日益迟钝时,暴力行为可能增加。在电影《血钻》(BloodDiamond)中有一个情节:善良的黑人所罗门的儿子迪亚被叛军抓走训练成童子军,其训练过程异常残酷,让他观看杀人并强迫他亲手杀人,稍有迟疑即遭受毒打。长期身处这样的杀人已成家常便饭的战争环境中,原本善良天真的迪亚日益变得冷酷残忍起来,成为杀人不眨眼的冷酷杀手,即使是面对自己的亲生父亲,他也能毫不犹豫地举起枪来。训练杀人机器的过程,其实利用的就是脱敏效应。一个人如果长期处于暴力环境中,就会对暴力逐渐产生“耐受性”,日益变得麻木和迟钝。当他身处特定情境中,他极有可能实施从媒介中看到的暴力行为。脱敏理论为论证媒介暴力与现实暴力之间的因果关系提供了理论支持。

(5)媒介的激发—诱导机制

道尔夫·兹尔曼(Dolf Zillmann)的兴奋转移学说提出了一种观点,即媒介暴力的“激发—诱导”机制对于理解观众观看后立即产生的情绪反应的强度来说非常重要。[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石义彬、彭飚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观看暴力节目后,观众很容易变得愤怒,也很容易被激发—诱导,做出攻击性行为。2010年,福建南平校园血案发生后,媒体争相报道凶手郑民生残杀幼童的行为动机。郑民生说:“我就是要让人知道,是什么人迫使我走到今天这一步的。”郑民生俨然成为一个受到迫害而铤而走险的“受害者”,是制度和社会不公的牺牲品,倒在他刀下的8名无辜的幼小生命反而被淡化了。在这种渲染凶手无辜的报道的诱导下,其他地方也相继发生校园杀童案件。凶手都有意采用这种残酷而血腥的方式来引起社会的关注和产生“轰动效应”。“富士康连环跳楼案”中,媒体以猜谜语式的轻佻态度津津乐道于“N连跳”,结果,短短两三个月间,相继有15人跳楼轻生。这种不负责任的自杀报道对于诱发连续自杀行为的确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研究人员指出,媒体的“示范效应”和“放大效应”,对自杀和犯罪行为存在一定的诱导作用。郑智斌、胡娟娟:《从富士康“跳楼事件”谈自杀报道》,见童兵:《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与大众传媒社会责任》,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50页。

(6)象征性宣泄理论

西摩·费什巴赫(Seymour Feshbach)提出一个理论假设,认为接触媒介暴力,会使愤怒或沮丧的观众在幻想的攻击性行为中宣泄情绪,释放被压抑的敌意,从而降低了在实际中采取攻击性行为的欲望。[美]格伦·G.斯帕克斯、谢里·W.斯帕克斯:《媒介暴力的影响》,转引自 [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石义彬、彭飚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5页。为证明这一假说,费什巴赫和辛格(Singer)在1971年进行了一次实地试验:让教养院的男孩们观看暴力或非暴力的电影,进而观察他们随后的行为是否具有攻击性以及实施暴力的程度。实验结果表明,观看暴力影片的男孩比观看非暴力电影的同伴们的攻击行为要少一些。

近年来一些对网络游戏的研究也表明,那些玩网络游戏成瘾的青少年在现实生活中大多性格内向、沉默寡言,其中有不少孩子从前被公认为“好学生”“乖孩子”。他们在游戏中体验破坏、杀戮和征服的快感,体会成为强者、胜利者的感觉,从而获得一种成为“英雄”的成就感和满足感。网络游戏弥补了现实生活的枯燥乏味,成为他们逃避现实、释放压抑情感的重要渠道。

国外(主要是美国)的暴力效果研究充分展现了美国经验研究的特点,定量分析方法、实地调查方法和实验法的采用,为暴力研究积累了大量的资料和数据,提高了研究的可信度。在研究对象上,儿童和青少年是其主要的关注对象;在研究内容方面,从社会暴力等现实问题来思考媒介与暴力的关系,从而使研究具有很强的应用性。研究中提出的诸多理论都有实验数据作为依据,可靠性和可信度很高,为中国的媒介暴力研究提供了有力的理论依据。

但是我们也看到,其中一些理论不乏相互矛盾和冲突之处。比如,预示假说认为人们观看暴力会引发现实中的攻击性行为,而宣泄理论则认为人们接触暴力内容有助于释放压抑情绪,从而降低采取暴力行为的欲望。虽然所得出的结论倾向于认定媒介暴力有助长攻击性行为的风险,两者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是由于实验结论的相互矛盾以及研究本身所体现的局限性,使媒介暴力和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的问题至今仍然存在争论。

2.国内相关研究成果

笔者搜集到的资料主要以中国大陆的研究为主,时间为2000年至2013年1月31日最早的一篇论文是孙玮、刘荣忠于2000年发表的《媒介是如何反映暴力现象的?——中美暴力新闻报道比较》孙玮、刘荣忠:《媒介是如何反映暴力现象的?——中美暴力新闻报道比较》,《新闻大学》2000年秋季号。,该文对报纸上的暴力内容进行了实证研究。此外,笔者以“媒介”“暴力”为关键词在中国知网上进行了搜索,得到相关论文237篇;剔除与传播学关联度不高的文章以及分别在学术会议和期刊上发表的重复论文,得到97篇论文。

综合来看,这些研究内容主要集中在不同媒介暴力形式的表达和效果上。在97篇相关论文中,关注媒介暴力对儿童和青少年影响的有32篇,占33%;关注网络暴力影响的有25篇,占26%;关注与文字暴力相关的报纸、小说和标语口号的思考有7篇,占7%;关注游戏暴力的有3篇,占3%;关注家庭暴力的有14篇,占14%。另有一些关于球场暴力、医疗暴力、校园暴力、媒介符号暴力及媒介话语权争夺的零散研究。具体内容后文将详述之。

专著方面,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卜卫的著作《大众媒介对儿童的影响》(2001年)中列出专门章节“媒介暴力的影响及其控制”对国外媒介暴力效果研究的成果进行了介绍和评述。学者龙耘的专著《电视与暴力——中国媒介涵化效果的实证研究》(2005年)首次尝试以实证方式对电视的暴力内容进行分析,以量化形式反映电视暴力的指向和强度,以质化分析解释各项指标所蕴含的意义,通过对收视时间、受众差异和收视状态进行的涵化分析,以及对北京、上海、兰州三地的受众调查,分析电视暴力内容与现实生活的差异以及电视暴力对受众观念、认知及态度层面的涵化影响。该研究是中国媒介暴力效果研究的一次重大突破,并为其后的研究提供了可资借鉴的理论框架和研究方法。

复旦大学博士王玲宁的专著《社会学视野下的媒介暴力效果研究》(2009年)在汲取龙耘研究成果的基础上,从社会学的角度,将媒介暴力效果理论置于中国语境下进行验证和分析,着重分析了视觉文化时代的影像暴力表达及对青少年的影响,是对中国媒介暴力涵化研究的补充和丰富。

石义彬、彭飚的译著《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2009)年第十章“媒介暴力的影响”对国外的媒介暴力研究成果进行了全面的扫描和推介,同时也指出有关媒介暴力的研究结论存在很大争议,如有关统计的显著性、统计重要性和社会重要性等概念相互混淆,以及无法测定媒介暴力和实际攻击行为的相关性指标和关系强度等。

国内以媒介发展为脉络进行的暴力研究基本上沿用了美国媒介暴力效果研究的思路。诚如麦奎尔所指出的,随着每一种新媒介的出现,对其暴力传播效果的担忧都会出现。[英]丹尼斯·麦奎尔:《麦奎尔大众传播理论》(第5版),崔保国、李琨译,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313页。国内学者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以具体的媒介文本分析、内容分析和理论阐释为主,抽样调查和数量统计等定量研究法采用较少。在效果研究方面,偶见以实验方式进行的相关研究,但只限于操作简便、易于数据搜集的方法。如郭晓丽利用生物反馈仪测量被试主动参与或被动观看过程中及其前后的皮电和心率变化,来检测脱敏效应是否起作用。郭晓丽:《主动参与与被动观看暴力电子游戏即时脱敏效应的比较研究》,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年,第35页。

二、关注媒介暴力的伦理反思

媒介暴力和现实暴力之间是否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这是媒介暴力研究中的核心问题。对媒介暴力效果的关注,尽管可以从个体认知和社会影响等角度进行探查,但最后都可以归结为人们对媒介伦理价值的关注。

对媒介暴力影响的研究,主要指向以下三个问题:受众为什么喜欢观看暴力?媒介为什么乐于展示暴力?媒介暴力会导致现实的暴力行为吗?

1.暴力需求的虚假繁荣——恐惧、英雄梦和象征性宣泄

人类使用暴力是有历史渊源的。对暴力的崇拜可以追溯到远古时期,早期的人类狩猎以取食,斗争以安居,他们要想在残酷的自然环境中生存下去,必然要遵循弱肉强食、优胜劣汰的法则,这种选择就是一个实施暴力的过程。人类用暴力书写历史,在刀光剑影中为自己的生存开辟道路,历史也需要通过暴力来完成。一代代的王朝兴替,开疆扩土的丰功伟绩,无不是通过战争、杀戮、征服来完成。古代的战争仪式隆重而复杂,其中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是血祭,或以活人,或以牛羊作为祭品。此类仪式本身就是血腥的,意在彰显暴力,体现了一种生命力的爆发、一种生存权利的扩张。

对力量和暴力的崇拜、审美需求转变为人类对自身能力的欣赏。从与自然和野兽的斗争到人类内部暴力的最高形式——战争,人类一步步为自身争取着生存和发展的空间。崇拜暴力成为人类的集体无意识。弗洛伊德认为人们需要侵略以释放敌意和逃避死亡。Potter W J.On Media Violence [M].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1999:11.对暴力的恐惧和崇拜,两种相互矛盾的文化心理共存于人类文明中,形成了独特的暴力文化景观。人们惧怕战争暴力,但是在日常生活中,观看行刑却又是一场令人兴奋的“仪式”。中外的很多文艺作品中都有关于行刑场景的展示和描写。福柯在其著作《规训与惩罚——监狱的诞生》的开篇就以极其详尽的笔墨,描写了一次令人毛骨悚然、不寒而栗的残酷恐怖的行刑过程,以此来说明中世纪时期以惩罚肉体来显示权力并以此作为一种统治手段。在中国,也向来不缺少热衷于“看杀头”的“看客”,《二十四史》还专门为酷吏列传,穷形尽相地记载各种折磨人的酷刑。一些文艺作品(如莫言的《檀香刑》)更是以艺术的手法对暴力行为进行极致的描写,刻画中国人的生命激情和悲剧人格。在文明社会,暴力行为受到压制,需要宣泄的途径,媒介暴力以虚幻的形式排解了人们焦虑、暴躁的暴力情绪,为之找到了合法、合情的出口。

从文化心理和认知倾向来说,暴力也能满足人们除暴安良、替天行道、伸张正义的英雄情结,尤其是当暴力被涂抹上正义色彩时,暴力行为变得更加容易被人们接受。在大众文化和视觉文化日益流行的时代,满足甚至激发人们的消费欲望,是日益商业化的文化产业的主要经济目标。如此一来,为迎合人们的观赏趣味,借助文字、画面、声音和情节等描述暴力、宣扬暴力和美化暴力的各种媒介产品日益泛滥。

但是,暴力节目是我们真实的需求吗?除了基本的生存需求,人们真正的需求是什么呢?如果有些需求是在社会环境中形成的,那么是否意味着人们的需求只是外部强加的呢?马尔库塞指出:市场力量总是引导我们相信与“真实需求”有很大差距的“虚假需求”,“不管这些需求能否成为个人自己的需求,为他的生存条件所允许;不管个人是否能够从这些需求中实现自我,获得满足”。[美]赫伯特·马尔库塞:《单向度的人:发达工业社会意识形态研究》,刘继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6年版,第5页。在以消费主义为导向的视觉文化时代,商业利益所催生的暴力文化并不能给社会文明带来益处,只是满足人们潜在的欲望而已。

2.媒介文化中的暴力迷思——暴力表达与暴力美学

媒介暴力的多重表达,从其具体形式来分,主要体现在语言暴力、文字暴力、影像暴力、动漫及游戏暴力、体育暴力五个方面。

(1)语言暴力

在当前的电视节目和影视剧中,一些低俗粗鄙、含有暴力色彩的语言比比皆是。网络语言更是充斥着许多粗鲁的谩骂和自以为是的指责,网上“口水战”也往往是有人“爆粗口”而引发的。一个人所使用的语言主要来自从周围环境和他所能接触到的信息中模仿习得。我们从诸如“脑残”“SB”“给力”等媒介语言迅速成为流行语并渗透到人们的日常生活用语中可见一斑。语言暴力对儿童、青少年的语言习惯影响尤其大。

(2)文字暴力

文学作品中对于暴力行为和暴力场面的描写,往往能给读者留下极为恐怖的印象。莫言的小说《檀香刑》中对于行刑场面的描述和对细节的刻画不厌其烦,刽子手杀人的过程成了一种精致的艺术,行刑的血腥感和残酷性被精彩的叙事和精致的描写冲淡了。

在新闻报道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犯罪报道对作案过程进行详细的描述。有的报道还出现了一种不当倾向,如将犯罪的人也设定为受害者,表现出一种为凶手立传的煽情主义。在福建南平“郑民生杀童案”后,媒体的报道迅速膨胀、发酵。一个记者甚至在微博中以“南平刀客”为题写下观感:“他不是一个人在战斗……总有一天,在这个社会,你们会关心我,曾经也拥有梦想。”这里不难读出为凶手作传的意味,鼓吹一种报复正义、丛林法则的原始思维。彭晓芸:《被混淆的和被忽略的——关于校园惨案的媒介伦理》,见南方报业传媒集团新闻研究所:《南方传媒研究(24):媒体伦理》,南方日报出版社2010年版。

还有一种暴力体现为用各种带有明显歧视性的语言来报道一些特殊群体和特殊行为,如将同性恋称为“变态”、民工称为“盲流”、性工作者称为“站街女”,将农民工以死索要工钱的行为以轻佻、冷血的口吻调侃为“跳楼秀”等,这种“污名化”现象反映了一种深刻的社会歧视和刻板印象。

(3)影像暴力

研究人员将影像暴力分为话语暴力、行为暴力、观念暴力三种形态。话语暴力体现为以话语霸权的方式传达意识形态指向的对话、独白或言语动作,构成所谓“媒介暴力”,进而构筑其新的“文化霸权”。行为暴力是一种直观的暴力方式。它以打杀、枪战、性暴力等直观、刺激的视听场面和镜头来承载和体现。观念暴力是一种内在和隐性的形态,体现为暴力合道德化、合法化的思维和观念逻辑,成为一种英雄崇拜,最终形成暴力观念。袁智忠、易连云:《影像暴力对青少年的道德影响》,《高等教育研究》2009年第1期。

这些打着“场面宏大、视听盛宴”幌子的暴力影视作品,被贴上“暴力美学”的标签进入人们的视野。其所表现的意识形态以正义、进步、革命和多数人的利益为思想内涵和价值取向,暴力披上了一件合理合法的道德外衣,往往使受众对极度暴力影像失去了反省意识,变得麻木。我们要对这种“暴力美学”在国民暴力人格培养尤其是青少年的道德影响方面保持足够的警惕。

(4)动漫及游戏暴力

动画片中的暴力普遍存在。动画片制作者为了吸引儿童眼球,不断增加动画片中的暴力成分,而且热衷于渲染打斗场面。如动画片《猫和老鼠》中充斥着无休止的追逐、争斗、陷害和打击,那只名叫汤姆的猫被一只小老鼠整得惨不忍睹,饱受刀砍火烧,一会被扔向天空,一会又被推进水里。《喜羊羊与灰太狼》中,灰太狼的阴谋诡计总是被戳穿,吃不到羊,还被弄得伤痕累累,也常常被红太狼拿平底锅敲脑袋。儿童在观看这些画面时,看到它们受到攻击后狼狈不堪的样子会觉得十分开心。就这样,暴力以诙谐幽默的形式不知不觉地侵入儿童的心灵。“儿童的认知能力有限,无法分清真实与虚幻,道德判断与分析能力也不足,常看暴力节目可能会使他们误以为使用暴力是正当的行为和手段。”龙耘、朱文哲:《儿童对动画暴力的解读与模仿:一项焦点小组访谈研究》,见张磊:《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大众媒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儿童会认为猫和大灰狼是“坏”的,就应该受到惩罚。而红太狼被塑造成“野蛮女友”,她总是打人的行为被看成一种“爱意”,这是对两性关系的错误认知。这种赋予暴力正义性的手法,反映的是一种错误的行为观念和价值理念,会对儿童的世界观和是非观产生误导。

学者龙耘采取焦点小组访谈的方法,选取了北京市6所小学的儿童,考察儿童对动画片内容的解读与模仿。研究发现,“接触电视暴力内容较多的儿童有更多的机会习得行为脚本(behavioral scripts),并且会在想象中加以练习,当儿童练习较多或是遇到与暴力节目内容中相类似的情景时,则越有可能会表现出攻击性行为”龙耘、朱文哲:《儿童对动画暴力的解读与模仿:一项焦点小组访谈研究》,见张磊:《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大众媒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1页。。比如说,认为“合理”的暴力,在一定情况下就可以模仿。龙耘、朱文哲:《儿童对动画暴力的解读与模仿:一项焦点小组访谈研究》,见张磊:《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大众媒介》,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30页。

在游戏产品中,目前市面上常见的也最受欢迎的往往是暴力游戏,如《三角洲部队》《魔兽世界》《三国》《夺宝奇兵》等。电子游戏的出现有两个根本意义:一是玩家由被动观看转向主动参与,二是由真实暴力转向虚拟暴力。对儿童和青少年来说,游戏带来了刺激,但是也不会产生严重后果,既可以满足当英雄的梦想,也可以逃避现实压力,因此越来越多的孩子沉溺其中而无法自拔。例如一些网瘾少年,他们因为沉迷电子游戏而频频逃学、偷窃、欺骗和殴斗,暴力倾向越来越明显,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

谢里(Sherry)等在关于1975—2000年暴力电子游戏对暴力行为的影响的调查研究中发现,玩暴力电子游戏的一个持续结果就是导致更加暴力的行为,幻想性和现实性暴力游戏比体育游戏所引致的后果更严重。转引自 [美]理查德·杰克逊·哈里斯:《媒介心理学》,相德宝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74页。

国内的研究数据也支持这一结论。有研究者在2009年对3所中学的学生进行了调查。经统计,有3年以上网龄的学生中,35%赞成用暴力手段解决现实问题,而在有1~2年网龄的学生中,只有19%赞成。“大多数人长期接触网络暴力游戏的累积效果是,青少年会认同游戏中对暴力、犯罪的鉴定,网络暴力游戏已造成部分青少年对暴力、犯罪、现实的认知偏差。”贺建平、赵晓燕:《网络暴力游戏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见张磊:《和谐社会、公民社会与大众传媒》,中国传媒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06页。而且,年龄越低的学生越倾向于用游戏规则去解决问题。由此可以推知,网络暴力游戏的游戏规则、示范作用容易引发犯罪。上海警方在一些涉及青少年的案件中发现,网络游戏引发的青少年犯罪率居高不下。80%以上的青少年犯罪案件中,网络暴力游戏成为他们违法犯罪的直接或间接诱因。《上海警方在青少年案件中发现八成犯罪与暴力游戏有关》,新华网上海频道,2004年10月17日,http://www.sh.xinhuanet.com/2004-10/15/content_3044160.htm。

(5)体育暴力

体育暴力有时也称为“球场暴力”“球迷暴力”“球迷骚乱”等。它包含两层含义:一是指由体育比赛引发的暴力行为,如运动员之间、运动员和球迷以及球迷之间发生的暴力行为;二是指体育比赛本身具有的“暴力”性质,如拳击、跆拳道、摔跤和武术散打等。谭红春:《对体育“暴力”的文化人类学解读》,《天津体育学院学报》2009年第3期。体育赛场上发生过数不清的暴力事件。体育作为竞技运动本身具有一种残酷性,通过“优胜劣汰”产生唯一的冠军。这种争夺、竞争的过程因具有了某种“征服”意味,使体育赛场具有了“战场”的象征性,运动中体现的暴力、激情和角逐成为“活力”“勇敢”和“英雄”的符号,表现了人们对“英雄”和身体力量的崇拜,从而获得一种狂热的快感。就媒体报道而言,媒体也更愿意关注竞赛的暴力画面,获胜者成为万众瞩目的英雄和大明星,媒体中充斥着“桂冠”“凯旋”“征服”“屠杀”等吹捧和渲染暴力的字眼。在拳击、摔跤等这样充满暴力、血腥的激烈运动中,暴力更成为获得成功、荣耀和金钱的手段。体育暴力反而成为一种“造星”运动,这在某种程度上也鼓励了体育暴力的流行。

3.媒介暴力出现的动机

媒介为什么喜欢展示暴力?因为“暴力行为大多数都是有新闻价值的”[美]乔尔·鲁蒂诺、安东尼·格雷博什:《媒体与信息伦理学》,霍政欣、罗赞、陈莉、曹海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28页。。暴力娱乐节目带来利益的原因是观众喜欢看这类节目。为了追求发行量、收视率,媒体就会大量制作此类暴力报道或者作品来迎合这种需求。“据统计,除了对当权者的赞誉之外,风险、性、名人、暴力等要素占据了传媒90%的报道内容,戏剧化和娱乐性成了决定能否登上新闻日程的重要参照。”[英]伊冯·朱克斯:《传媒与犯罪》,赵星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序二。克雷顿·克莱默(Clayton Cramer)分析了国家新闻杂志连续7年对大规模凶杀事件的报道,发现这些事件中有一些明显与随后的暴力事件有因果关系。“虽然公众的兴趣是大量报道凶杀案的原因之一,但是利润才是真正的动机,因为媒体是要赚钱的行业。”[美]克雷顿·克莱默:《大众媒体关于大规模凶杀事件报道的道德问题》,见 [美]乔尔·鲁蒂诺、安东尼·格雷博什:《媒体与信息伦理学》,霍政欣、罗赞、陈莉、曹海凤译,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243页。媒介从暴力节目销售中获得了巨额利润,但是为了掩盖自己的逐利动机,媒介往往塑造“自由而负责任”的媒体形象,拒绝承认自己和暴力节目之间存在因果联系。

关注媒介暴力效果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暴力对社会秩序尤其是对儿童、青少年的影响。“其目的不是研究电视暴力到底对人们造成了什么影响,而是借此鼓励更多负责任的电视节目制造商生产对观众有益而无害的产品。”Margaret S.(ed).National Television Violence Study(Vol.1)[M].Thousand Oaks:Sage Publications,1996.对于媒介伦理的强调自大众媒介兴起后就从来没有停止过,随着电视、网络及动漫游戏等新媒体的出现,媒介暴力问题越来越引人注目。而且“通过新媒体表达自己的意见和看法已经被当作很重要的舆论形态,被视作‘第五权力’。网络上适度的言论自由对化解社会矛盾、建构和谐社会很有帮助,然而一旦超越边界,对他人的隐私和自由造成危害,就容易演变为网络暴力”郑永晓、汤俏:《“网络暴力”喧嚣背后的政治与文化——兼论近年来网络文化的监管与疏导》,《西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6期。。网络的互动性、广泛性和匿名性导致近年来网络暴力由于其裁量困难、兼有利弊且具有法不责众的免责倾向而日益严重,加强对网络文化和网络舆论的监管的呼声越来越高。

4.媒介暴力与现实暴力的关系

格伯纳的实验表明,接触过多媒介暴力的人倾向于认为世界是充满暴力的,导致其对现实产生一种错误认知和悲观认识。班杜拉等人在他们的实验中证明,当模仿的原型得到奖励而不是受到惩罚时,儿童更有可能模仿攻击性行为。伍德·瓦纳和查歇尔总结了关于儿童、侵犯性行为和媒体暴力关系的研究。他们的结论是,媒体暴力和侵犯性行为之间有重大的关联。他们也发现儿童比较容易受到媒体的影响。在实验室背景中,得到的结果都表明接触媒介暴力和攻击行为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

尽管研究人员、专业协会和组织的诸多论述一直都认为接触媒介暴力与攻击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是这种观点也受到了乔纳森·弗雷德曼(Jonathan Freedman)和雷纳德·艾龙(Leonard Eron)等人的反对。他们对媒介暴力影响研究究竟能在何种程度上证明接触媒介暴力与现实的攻击性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表示质疑。[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石义彬、彭飚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00页。蒋建国、张子娟从分析2010年以来在中国发生的多起校园杀童血案入手,探讨媒介暴力是否引发了现实暴力。虽然其结论仍然存在争议,但是关于媒体报道所产生的负面“示范效应”,也获得了多数人的认同。蒋建国、张子娟:《校园杀童案报道的媒介伦理探讨》,见童兵:《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与大众传媒社会责任》,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57页。

总的来说,尽管存在争论,但是研究者都倾向于认为媒介暴力和现实暴力之间具有正相关的关系。

第一,确有相关性——媒介暴力通过“接触—感受—实践”机制对个体和社会产生影响。媒介具有社会建构作用,它在我们的头脑中建构起对社会的认知和世界的意义。对暴力而言,“人们头脑里对现实的映像更像报纸所描述的歪曲的暴力的世界,而不是真实的世界”。菲利普·迈耶(Philip Meyer)将其称为“感知模式的扭曲效果”Meyer P.Ethical Journalism:A Guide for Students, Practitioners, and Consumers [M]. New York:Longman,1987.。芭芭拉·J.威尔逊(Barbara J.Wilson)等人的研究表明,观看电视暴力有三种主要效果:学习攻击性态度和行为;对暴力不敏感;增加对暴力的恐惧。Wilson B J, Smith S L, Potter W J, et al.Violence in children's television programming:Assessing the risks [J].Journal of Communication,2002,52(1):5-35.施勒姆(L.J.Shrum)从易接近性和媒介效果角度考察暴力情境对行为的影响,认为媒介作品提供“脚本”或情景模式。一旦某一特定概念如攻击、愤怒等被激活,相应的与该概念密切相关的一些行为脚本如犯罪、暴力等也同样被激活。[美]L.J.施勒姆:《媒介消费与社会现实认知:媒介效果及其内在过程》,见 [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石义彬、彭飚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57页。就暴力模仿而言,“一个含有暴力镜头的内容能够引起模仿的可能性的大小与暴力的呈现方式有关”,具备以下因素则有较大可能引起模仿:①有魅力的罪犯;②正义的暴力行为;③对暴力行为的奖励;④暴力中使用传统武器;⑤现实中的暴力;⑥幽默;⑦非正义的暴力行为;⑧惩罚;⑨痛和有害的提示。姜喆:《从电视对个体行为影响模式解析儿童与电视暴力的关系》,东北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8年,第25—27页。而影像文化中所谓的“暴力美学”通过以合理暴力的形式获得认同、关注暴力行为本身而忽略暴力后果、对严重的暴力行为轻描淡写而形成脱敏效果、忽视反暴力的主题等操作手法,以美好的形式包裹暴力的血腥残暴和严重后果,对观众产生了麻醉作用,观众进而心安理得地接受暴力观念的灌输。这种艺术手法极具欺骗性和迷惑性,对缺乏辨别力的儿童和青少年来说,很容易接受其灌输的“以暴制暴”、以暴力来解决一切问题的思维。

媒介暴力建构和影响人们对于社会暴力的认知,在引发具体犯罪或其他攻击性行为方面媒介暴力难辞其咎。但是对于二者之间是否存在确凿无疑的因果关系,由于目前的研究只能根据实验或者调查结果做出解释,因此只能提供间接证据,而缺乏直接证据加以证明。“一定要在接触明显的性内容的可能与强奸等罪行的发生率之间建立一种因果关系是很困难的,因为还有很多其他相关因素,包括性内容的类型差异、文化差异、社会意识差异及针对此类行为的处罚准则的差异都会影响到这种因果关系的确立。”[美]理查德·杰克逊·哈里斯、克里斯蒂娜·L.斯科特:《媒介中的性内容的影响》,转引自 [美]简宁斯·布莱恩特、道尔夫·兹尔曼:《媒介效果:理论与研究前沿》,石义彬、彭飚译,华夏出版社2009年版,第233页。

第二,媒介和大众文化只是促成社会暴力的诸多因素的一部分。

尽管多数长期的实地研究表明,在观看电视暴力和随后的暴力行为之间存在正相关关系,但整体来说关联性并不强(皮尔森相关系数为0.15~0.32)。[美]理查德·杰克逊·哈里斯:《媒介心理学》,相德宝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78页。因为存在个体差异等自变量的差异,所以,“不是所有的暴力都会产生同样的伤害效果;不是所有的观众都通过相同的方式受到暴力的影响”[美]理查德·杰克逊·哈里斯:《媒介心理学》,相德宝译,中国轻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第283页。,一些人更容易受到影响。如人格差异、家庭环境和生活经历等,都会影响个人行为。儿童的可塑性强,辨别力较弱,更容易受到媒介暴力的影响。此外,媒介研究学者也发现,大多数媒介的影响都不是直接的,行为模仿还受到其他中介因素的影响。“如研究发现:大多数家庭关系不正常的儿童更喜欢接触暴力内容,并且更容易模仿暴力行为。……但如果生活在一个正常的家庭里,喜欢接触暴力内容的孩子模仿行为的概率就小得多。”卜卫:《警惕媒介暴力摧残中国“花朵”》,《科学时报》2007年5月23日。詹姆斯·罗尔也得出相似的结论:“无论媒介对受众的影响如何,都会受到其他因素的调节和限制。”[美]詹姆斯·罗尔:《媒介、传播、文化——一个全球性的途径》,董洪川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1页。“媒介和通俗文化只是促成社会暴力的诸多因素的一部分,这些因素尤其包括不幸或充满暴力的家庭生活、糟糕的邻里环境和容易得到的危险武器。”[美]詹姆斯·罗尔:《媒介、传播、文化——一个全球性的途径》,董洪川译,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12页。

研究者们倾向于认为,媒介暴力对儿童能够产生影响,但是这种影响是媒介因素和儿童的生活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据此推导,媒介和大众文化只是促成社会暴力的诸多因素中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