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 工程招标资格审查

3.5.1 资格审查的含义与作用

1.资格审查的含义

资格审查是为了在招标投标过程中剔除资格条件不适合承担或履行合同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投标法》第18条对此作了相关规定:“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要求,在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所谓潜在投标人,是指知悉招标人招标项目的有关条件和要求,有可能愿意参加投标竞争的供应商或承包商。对潜在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既是招标人的一项权利,也是大多数招标活动中经常采取的一道程序。这个程序,对保障招标人的利益、促进招标投标活动顺利有效地进行具有重要意义。如果越过这道程序,而直接对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进行审查,不仅费用要高得多,而且也更加耗费时间。采用资格审查程序,可以缩减招标人评审和比较投标文件的数量。

一般来说,资格审查可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资格预审指招标人在招标开始之前或者开始初期,由招标人对申请参加投标的潜在投标人的资质条件、业绩、信誉、技术、资金等多方面的情况进行资格审查,经认定合格的潜在投标人,才可以参加投标。《世行采购指南》、《亚洲开发银行贷款采购准则》、FIDIC合同条件都有类似规定。资格后审是在投标后(一般是在开标后)对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查。无论是预审还是后审,都是主要审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是否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2)具备圆满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工作人员;

(3)以往承担类似项目的业绩情况;

(4)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5)在最近几年内(如最近两年内)没有与骗取合同有关的犯罪或严重违法行为。

此外,如果国家对投标人的资格条件另有规定的,招标人必须依照其规定,不得与这些规定相冲突或低于这些规定的要求。如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施工招标中,国家要求一级施工企业才能承包,招标人就不能让二级及以下的施工企业参加投标。在不损害商业秘密的前提下,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向招标人提交能证明上述有关资质和业绩情况的法定证明文件或其他资料。

2.资格审查的作用

若采用资格预审,招标人应在招标公告中载明。这些要求和标准应平等地适用于所有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招标人不得规定任何并非客观上合理的标准、要求或程序,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如故意提高技术资格要求,使只有某一特定的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才能达到要求。招标人也不得规定歧视某一投标人或某些投标人的标准、要求或程序,因为前者会限制或排斥投标人,后者会给投标人以不公平的待遇,最终也会限制竞争。

资格预审有如下作用。

(1)使投标人了解投标人的资信情况、技术水平、财务能力、施工经验、业绩等,从而选择在技术、财务和管理各方面能满足招标工程需要的投标人参加投标。

(2)减少多余的投标,降低招标和投标的无效成本。实行公开招标时,投标者的数量将会很多,大量递交标书,然而可能只有一部分投标人能够参加投标,因而将产生大量多余的投标书。而实行资格预审,所以将那些审查不合格的投标者先行排除,减少多余的投标,减轻评标的工作量,缩短招标工作周期,同时那些可能不具备承担工程任务的投标人,也节省因投标而投入的人力、财力等投标费用。

(3)可以了解潜在投标人对项目投标的兴趣。

3.5.2 资格审查的方法与程序

1.资格审查的方法

(1)按照时间先后可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1)资格预审指发售招标文件前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的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审查,并将招标文件发售给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资格预审可以提前淘汰不合格或竞争能力较差的投标申请人,能有效保证所有投标人都具有承接招标项目的能力,减少评标工作量、缩短评标时间,能避免因评标办法不完善或人为因素让那些不具备资格条件的投标申请人中标;但缺点是招标成本高、花费时间长。

2)资格后审指投标申请人获悉招标信息后,直接报名购买招标文件,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在开标后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对投标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

采用资格后审这种方法,招标人不需花费人力、物力及时间组织资格审查小组进行资格审查,资格审查工作直接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进行,能有效节约时间,让招标项目尽早实施,但缺点是评标的工作量较大,评标时间较长。预审和后审这两种审查方法各有利弊,招标人在招标时,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方法进行资格审查。

(2)按照审查内容可以分为资料审查和实地考察。

1)资料审查。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对投标申请人的书面资料审查一般包括投标申请人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安全许可证、税务登记证、法人委托书,投标申请人近两年承接过的类似工程业绩及项目经理近两年的工作业绩,拟投入招标项目的施工主要技术人员情况和机械设备,投标申请人近两年的财务状况(财务审计报告)等。

2)实地考察。实地考察指招标单位资格审查小组到投标申请人所在地、在建项目现场和已完工程项目建设单位,考察投标申请人和项目经理的施工业绩及技术水平。

实地考察主要包括经济、技术及管理人员情况,施工机械配备情况,施工现场的文明情况,安全设施情况,项目经理在岗在位情况,施工现场管理情况。实地考察一般可以准确地掌握投标申请人的项目实施管理,了解投标申请人的技术力量和管理水平,能有效防止投标申请人弄虚作假,谎报虚假书面资料。

对已完项目的实施及使用情况进行考察走访,可以了解投标申请人的施工质量情况、合同履行情况、定期回访服务情况。对企业和项目经理近期奖惩情况的了解可以通过走访投标申请人的行业主管部门、质检、安监等部门进行。通过走访,可以有效防止一些受过有关部门处罚而被禁止投标和承接项目的投标申请人蒙混过关,通过资格审查。

2.资格审查的程序

审查的程序主要包括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和可选条件审查两种。

(1)必要合格条件审查。必要合格条件审查主要审查投标申请人是否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资质、是否具有法人资格、是否具有营业资格、异地投标的是否办理市场准入手续等。必要合格条件审查的主要依据是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合格性审查是招标人对投标申请人的一般符合性审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即为不合格。

(2)可选条件审查。可选条件审查是在必要合格审查基础上的特殊条件审查,且只对通过必要合格审查的投标申请人进行审查。招标人可以针对招标项目的特点和具体情况提出一些特殊要求。例如,投标申请人近两年有类似工程业绩、项目经理近两年施工过类似工程、省优、市优工程等。当然,可选条件不得为保护本地区、本系统或某一特定范围内的投标申请人而设置。

如果可选条件设置较高,一是法律法规不允许,二是报名的投标申请人较少,可能导致招标失败,即使招标成功也可能因投标人数较少、竞争不充分,而使价格较高。最终受到损害的仍然是招标人自己。因此招标人设置可选条件时应加以注意。

3.5.3 资格审查的步骤

1.发布资格审核通告

实行资格审查的招标工程,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审查的条件和获取资格审查文件的方法。内容应当包括:资金的来源、资金用于投资项目的名称、合同名称;投标人所需完成的主要工作;获取进一步信息和资格审查文件的办公室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购买时间和价格等;资格审查申请递交的截止日期、地址和负责人名称;向所有参加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公布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名单的时间等信息。

2.发布资格审查文件

审查文件应载明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申请书格式、企业资质、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经理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3.资料分析和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

招标人通过对投标人递交的资格审查申请书的内容进行评审,确定符合资质条件、具有能力的投标申请人。经资格审查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审查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审查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审查结果。在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招标人可以从中选择不少于7家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参加投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