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世界贸易组织(WTO)概论(修订版)
- 薛荣久主编 屠新泉 杨凤鸣副主编
- 3417字
- 2021-03-30 00:06:02
第四节 WTO的组织机构
根据《建立WTO协定》,WTO设置如下机构,并履行各自的职责。
一、部长级会议
部长级会议是WTO的最顶级决策机构,由WTO的所有成员组成,也是各成员方最重要的谈判场所。
根据《建立WTO协定》,部长级会议具有下述职能:
(1)部长级会议设立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以及预算、财务和管理委员会。在适当情况下,“可设立具有其认为适当的职能的其他委员会”。(7)
(2)任命总干事并制定有关规则,确定总干事的权力、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以及秘书处工作人员的职责及任职条件。
(3)对《建立WTO协定》及其附件作出解释和修改。
(4)豁免某成员方在特定情况下承担的义务,并对超过1年的豁免按规定进行审议,决定对豁免的延长、修改或终止。
(5)审议成员方提出的对《建立WTO协定》或多边贸易协定进行修改的动议。
(6)决定将某一贸易协定补充进诸边贸易协定或将其从该协定之中删除。
(7)决定加入WTO的国家或具有单独关税区地位的地区。
(8)审议互不适用多边贸易协定的执行情况并提出适当建议。
(9)决定《建立WTO协定》、多边贸易协定生效的日期以及这些协定在经过生效后2年可继续开放接受的决定。
根据《建立WTO协定》,部长级会议至少每2年举行一次,所有成员方的代表都有资格参加会议,“有权对多边贸易协议下的所有事项作出决定”。部长级会议应全权“履行WTO的职能,并为此采取必要的行动”(8)。到2016年年底,WTO共召开过10届部长级会议,即新加坡第一届部长级会议(1996年),日内瓦第二届部长级会议(1998年),西雅图第三届部长级会议(1999年)、多哈第四届部长级会议(2001年)、坎昆第五届部长级会议(2003年)、中国香港第六届部长级会议(2005年),日内瓦第七届部长级会议(2009年),日内瓦第八届部长级会议(2011年),巴厘岛第九届部长级会议(2013年),内罗毕第十届部长级会议(2015年),布宜诺斯艾利斯第十一届部长级会议(2017年)。历次部长级会议简况见表3-1。
表3-1 WTO历届部长级大会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WTO官方网站资料整理。
二、总理事会(General Council)
总理事会由WTO全体成员的代表组成,在部长级会议休会期间行使部长理事会的职能。此外,依据《建立WTO协定》,它还有如下职能。
(1)酌情召开会议,履行《争端解决机制谅解》规定的争端解决机构的职责。为此,设立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下设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负责处理成员方之间基于各有关协定、协议所产生的贸易争端。
(2)酌情召开会议,履行《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中规定的贸易政策审议机构的职责。为此,设立了贸易政策审议机构(Trade Policy Review Body),定期审议各成员方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实践,并就此做出指导。
(3)设立货物贸易理事会、服务贸易理事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各理事会应根据总理事会的总体指导运作。
(4)听取贸易与发展委员会关于执行多边贸易协定中对最不发达成员的特殊规定,以采取适当的行动。
(5)了解诸边贸易协定执行机构的活动情况。
(6)与WTO工作有关的政府间组织和非政府间组织进行有效的协商与合作。
(7)批准WTO的年度预算和财务报告,批准有关成员方应缴纳之会费的财务规则。
总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适时召开,通常每年召开6次左右。
三、贸易政策审议与争端解决机构
贸易政策审议与争端解决机构隶属部长级会议,与总理会平行,为第二层机构。前者职责在于定期审议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律与各项具体措施是否与各项协定与协议符合。后者主要职责在于解决成员间的所有贸易争端。其下设有“争端解决专家小组”和“上诉机构”。
四、理事会及下属机构
理事会及下属机构为总理会的附属机构,设有三个理事会,负责监督三个不同领域谈判和协议的执行。它们在总理事会监督下运作。
(一)货物贸易理事会
货物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Goods)涵盖了《建立WTO协定》附件1A所列的全部协定,主要负责监督GATT 1994及其附属的12个协议的执行。在该理事会之下,又分设12个委员会,主要有市场准入、农产品、动植物检疫、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原产地、补贴与反补贴措施、海关估价、贸易技术壁垒、反倾销、进口许可、保障措施、纺织品监督等委员会,具体负责各专项协议的执行。
(二)服务贸易理事会
服务贸易理事会(Council for Trade in Service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服务贸易总协定》的实施。在WTO建立初期,该理事会下设5个单位,分别是基础电信谈判小组、自然人流动谈判小组、海运服务谈判小组、金融服务贸易委员会以及专业服务工作小组。1997年,基础电信谈判和金融服务谈判结束,两个机构解散。
(三)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
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Council on Trade-related Aspects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主要负责管理、监督WTO《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的实施情况。
专门理事会根据不同的协议设立专门委员会,随着一些协议的失效,相应的委员会也会解散。如2004年年底,《纺织品与服装协议》完成10年过渡期并失效,相应地,纺织品监督机构也随之解散。
五、多边委员会及其附属机构
在部长级会议和总理会下设立一些专门机构,在总理事会职掌下,处理相关的事物。它们分别是:贸易发展委员会,贸易与环境委员会,国际收支限制委员会,区域贸易协议委员会,预算、财务与行政委员会。
六、诸边委员会
在WTO建立初期,为监督四个诸边协议,总理事会下设四个诸边协议理事会。它们分别是民用航空器贸易理事会、政府采购委员理事会、国际乳制品理事会和国际牛肉理事会。其职责由诸边协议赋予,在WTO体制下运作,定期向总理事会报告。随着部分协议的合并和失效,其相应的委员会也相继解散。1997年后国际乳制品协议和国际牛肉协议并入农业协议,其理事会相应撤销。目前仍存在的诸边委员会只有民用航空器贸易委员会和政府采购委员会。
2016年年底WTO组织结构如图3-1所示。
七、总干事与秘书处
总干事是WTO的最高行政长官,领导和任命秘书处工作人员。他通过竞选,由部长级会议任命,其权力、职责、服务条件和任期由部长级会议通过后确定。他是国际职员,履行职责时不能寻求或接受任何政府或WTO之外机构的指示。总干事任期为4年,可以连选连任。
到2016年,WTO已有6任总干事。第一任总干事是来自北爱尔兰的彼得·萨瑟兰(Peter Sutherland,1993—1995),第二任是来自意大利的雷纳托·鲁杰罗(Renato Ruggiero,1995—1999),第三任是来自新西兰的麦克·穆尔(Mike Moore,1999—2002),第四任是来自泰国的素帕猜·帕尼奇帕克蒂(Supachai Panitchpakdi,2002—2005),第五任来自法国的帕斯卡尔·拉米(Pascal Lamy,2005—2013),第六任是来自巴西的罗伯托·卡瓦略·阿泽维多(Roberto Carvalho de Azevêdo,2013—)。根据需要,可设置副总干事辅助总干事行事。2013年10月新一任的副总干事4位,分别是尼日利亚人尤诺夫·阿加(Yonov Frederick Agah)、德国人卡尔布劳纳(Karl Brauner)、美国人戴维·沙克(David Shark)和中国人易小准。WTO总干事的正常任期是4年,可以连任。见表3-2。
图3-1 WTO组织结构
——向总理事会(或其下属机构)报告向争端解决机构报告
诸边贸易协议委员会将其活动通知总理事会或货物理事会(虽然只有部分WTO成员签署这些协议)
贸易谈判委员会向总理事会报告
资料来源:WTO官方网站,http://www.wto.org/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org2_e.htm。
表3-2 WTO历任总干事
资料来源:作者依据WTO材料归纳。
进行信息沟通、分析和指导工作的机构是总干事领导下的秘书处。2015年,秘书处下设总干事办公室等21个单位,共有职员647名,主要以经济学家、法律专家和其他国际贸易政策方面的专家为主。秘书处还设立若干处,负责支援相关委员会工作,如农业和商品处,支援与农业协议有关的工作。加入处协助处理申请加入WTO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的加入谈判,为他们提供咨询等。
八、WTO成员的常驻机构
WTO成员常驻机构为WTO的外围组织,它们对WTO决策产生重要影响。由于WTO属于非超国家组织,是由各成员平行组成,而WTO机制多采用“协商一致”,因此,各成员驻WTO的常驻机构的公关能力,对该决策机制具有相当的影响力。
WTO讨论特定议题、影响权利与义务的重大会议和多边贸易谈判的正式会议,多由成员派出相关主管部门代表同常驻代表一起参加,而平时各项会议多由派驻日内瓦常驻代表团参加。
各成员派驻日内瓦常驻代表团人数由各成员视需要决定。WTO每日均有会,而且常有几个会议同时举行的情况。如要积极参与WTO各种会议,在不同会议上发表意见,势必派出多人常驻。一般,发达成员派驻人员较多,美国和日本常驻代表团均超过20人。而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成员,因贸易地位不高或预算因素,派驻人员较少,甚至不派。
此外,为了协调与合作,WTO还与驻日内瓦的联合国、国际货币基金组织,世界海关组织、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标准化组织、营养法典委员会、国际动物检疫办事处、国际植物保护会议等政府间国际组织发生交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