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基本理论问题研究
- 黄平
- 15876字
- 2020-06-24 17:54:55
二、国内外研究动态与评价
(一)国外研究动态
国外有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以下四个方面:一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即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要求是否能提高财务报告质量;二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三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四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问题。
1.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
McMullen D A, Raghunandan K, Rama D V(1996)为了研究自愿披露内部控制管理报告(MRIC)是否能改进财务报告质量,检验了NAARS数据库中所有发布MRIC的公司和具有财务报告问题公司(SEC强制行动或盈余重述公司)的百分比,结果发现,前者为26.5%,后者为10.5%。这说明财务报告质量不好的公司更不情愿自愿性披露内部控制信息。
Altamuro J, Beatty A(2006)检验了1991年的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促进法》(简称FDICIA)要求银行业强制披露内部控制的改革措施与盈余质量的关系后发现,与那些不受该法案影响的银行相比,该改革措施导致了盈余质量的改进。同时,那些内部控制相对薄弱的公司盈余质量也更低;那些报告内部控制问题并采取了补救措施的公司在随后的年份中应计质量得到了改进。
由于在萨班斯法案之前,内部控制质量的信息不容易公开获取,其他不少文献还通过检验审计委员会特征提供了内部控制对盈余质量影响的
间接证据。如Klein A(2002), Bedard J, Chtourou S, Courteau L(2004)发现审计委员会质量和主观应计利润(discretionary accruals)之间具有负相关性;Bryan D, Liu C, Tiras S也发现审计委员会独立性与盈余反应系数之间的正相关性。这些研究表明,更好的审计委员会将对内部控制提供更有效的监督,从而降低盈余管理程度并提高了盈余质量。
在萨班斯法案颁布之后,大量文献检验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Ge W, McVay S(2005)研究发现,报告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比那些没有报告的公司具有更低的盈余质量。Lobo G J, Zhou J (2006)也发现在萨班斯法案之后公司的主观应计利润减少,稳健财务报告行为增多。Hogan C E, Wilkins M S发现,具有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在披露缺陷前一年的审计费用异常高,说明审计师通过实质性测试以减少内部控制的影响,这间接说明内部控制缺陷与财务报告质量具有相关性。
Doyle J, McVay S(2007)检验了2002年至2005年705家至少披露一处重大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缺陷(material weaknesses in internal control over financial reporting)的公司后发现,内部控制缺陷与公司应计质量低下存在总体上的相关性。而且,这种相关性主要是由公司层面的内部控制缺陷引起,那些容易审计的特定会计处理层面的缺陷与应计质量低下没有相关性。此外,这种相关性还表现为302条款下相对于404条款更明显,但404条款下的公司层面内部控制缺陷与应计质量低下具有相关性。其原因可能是在404条款下,审计师采用了比管理层在302条款下更为严格的有效性标准,从而导致确认更多的与财务报告质量不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
Kam C C, Barbara R F, Lee P C(2008)检验了404条款下报告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与不报告的公司相比是否具有更多的盈余管理。结果表明,报告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比其他公司具有更多的主观应计利润。他们认为,既然报告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可能促使公司改进内部控制,因而,内部控制报告能减少有意和无意的会计错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
Hollis A等(2008)检验了内部控制缺陷与内部控制缺陷补救对公司应计质量的影响后发现,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比不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的应计质量更低,并具有更大的正的或负的异常应计利润。这表明,相对于提高盈余的故意错报来说,内部控制缺陷很可能导致非故意的应计错误。此外,审计师鉴证了修补以前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比没有修补的公司的应计质量得到提高,而且,公司审计意见的前后不同变化也表现出应计质量的相应变化。
Beng W G, Li D(2008)研究了内部控制报告要求是否能通过会计稳健性来提高财务报告质量,结果表明披露的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比没有此类披露的公司会计稳健性更差;但是,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并且其审计师随后鉴证该公司弥补了缺陷的公司比没有弥补缺陷的公司表现出更多的会计稳健性;内部控制报告对公司财务报告具有规训作用(disciplining effect),公司在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以后,不论是否有财务弥补措施,都表现得更稳健。
Gong G J, Ke B, Yu Y(2009)检验了按302条款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对评价非美国公司在美上市的公司盈余质量的有用性。结果表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对于公司的盈余质量的信息含量,非美国公司比美国本土公司显著减少,几乎没有证据显示非美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盈余质量的信息含量。进一步的检验分析表明,两个原因造成了管理层向外部股东隐藏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其一是公司母国是弱投资保护国家;其二是当管理层拥有重大私人控制收益,尤其是公司母国是弱投资者保护的国家时,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意向非常低。
Singer Z, You H F(2009)用双重差分估计方法(difference-in-differences模型)研究了404条款对公司盈余质量的影响后发现,在404条款执行头两年中,那些被要求执行的公司比不要求执行的公司的财务报告质量得到了提高。检验结果还表明执行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提高减少了有意的错报,投资者在404条款生效后的时期(post-404 period)对执行公司盈余异常的反应也比不执行公司盈余异常更为强烈,说明投资者信心得到了回升。
2.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
Krishnan J(2005)检验了SEC批准采纳1999年蓝带委员会(blue ribbon committee)的《改进公司审计委员会有效性报告》生效(2001年6月)前审计委员会质量与内部控制质量的关系(在此之前,公司审计委员会数量和构成都是公司自己决定的),利用1994—2000年公司8-K表数据进行检验,结果表明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相对于没有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具有规模更小、更不具有独立性和财务专家的审计委员会更少的特征。
Gopal V K, Gnanakumar V(2007)检验了萨班斯法案实施后,审计委员会和审计师在发现和报告内部控制缺陷方面的作用。他们利用2004年11月至2005年3月《遵从周刊》报告的164家公司资料进行统计检验表明,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与不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相比具有审计委员会会议更多,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比例更少和审计师更换更频繁的治理特征。而且,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对以前的财务报表重述更多,但没有发现审计委员会规模与内部控制报告具有联系。
Zhang Y, Zhou J, Zhou N(2007)研究了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生效后审计委员会质量、审计师独立性与内部控制弱点披露间的关系,发现了它们之间的相关性。审计委员会中财务专家越少、会计专家越少或没有会计专家的公司更可能被发现内部控制弱点;公司聘请的审计师独立性越强或者公司近期更换了审计师,则也更可能被发现内部控制弱点。
Hoitash U, Hoitash R, Bedard J C(2009)首先回顾了关于公司治理特征与财务报告质量和内部控制缺陷披露的文献后指出,大量研究已经证实了高质量财务报告与审计委员会中更多财务会计专家之间的相关性,但很少有研究对不同背景的财务专家(直接从事财务报告和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会计师、审计师、财务负责人以及不直接从事财务报告和相关内部控制工作的监督者角色CEO、董事会主席和报表使用者角色的财务分析师)进行分项研究,尤其是没有对监督者角色和使用者角色的财务专家进行分项研究;其次,研究并没有发现审计委员会规模与财务报告质量或内部控制质量之间的相关性,对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内部控制缺陷报告之间的关系也不一致;此外,研究也没有发现公司董事会的规模、独立性和会议次数与财务报告质量或内部控制缺陷披露之间的一致结论。他们利用2004年至2006年5480份公司年度资料(其中3991份为加速编报公司,其余为非加速编报公司)和19673位审计委员会委员资料,研究了302条款与404条款下的公司治理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披露的不同关系发现:302条款下的非加速编报公司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比例较404条款下加速编报公司明显要低,而且在302条款下的非加速编报公司的公司治理质量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间的预期负相关没有通过检验,而在404条款下的加速编报公司存在负相关性,这表明,在没有404条款的强制审计和审计师意见的威吓的情况下,公司治理不完善的公司不会检查和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对审计委员会不同背景专家分类研究表明,在404条款下,会计专家和管理专家与高质量财务报告具有相关性,其中,会计专家与更好的财务报告控制过程相关,而管理专家与员工和信息控制相关,但与财务报告质量不具有直接相关性,具有使用者背景专家的公司比具有会计专家背景的公司报告更多的内部控制缺陷问题;在302条款和404条款下,都存在审计委员会会议次数与报告内部控制缺陷之间的正相关性,这表明,更多的会议是对发现内部控制问题的反应而不是委员会会议次数提高了内部控制,而审计委员会规模与内部控制缺陷披露没有相关性;研究还发现,任命多个财务专家的公司更可能报告内部控制缺陷,这说明具有内部控制问题的公司通过增强审计委员会来克服内部控制问题。
Bedard J, Graham L(2010)发现仅由管理层来发现内部控制缺陷是不够的,在404条款下,有84%的内部控制缺陷是由外部审计师发现的。这说明外部审计师的参与是非常关键的。
Bronson S N, Carcello J V, Raghunandan K(2006)利用1998年397家中等规模公司的资料,检验了自愿披露MRIC的公司特征后发现,规模大、具有审计委员会且经常开会、具有高层次机构投资者和高速收益增长的公司自愿披露MRIC的可能性更大。销售收入高速成长的公司自愿披露MRIC的可能性更小。1/3略多的公司发布了MRIC,但没有一家公司提到重大控制缺陷,也没有一家公司包含审计师的意见,41 %的MRIC包含内部控制是有效的声明,但其中只有1/3的报告包括评估内部控制有效性采用的标准。
不少研究者调查了在302条款下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的特征。Ge W, McVay S(2005)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具有经营更复杂、规模小、盈利能力差的特征;Doyle J, Ge W, McVay S(2007)的研究除得到与Ge W, McVay S(2005)相同的结论外,还发现披露重大控制缺陷的公司具有成立时间短、成长迅速或正在经历重组的特点;同时具有公司层面控制问题的公司通常比较小,成立时间短,财务比较困难,而相对不严重的特定会计处理层面的公司具有健康的财务,但业务复杂、分散而多变。同样, Hollis A, Daniel W C, William R K(2007)发现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具有更复杂经营、近期组织结构变化、更多的会计风险和更少的资源用于内部控制的特征;关于发现和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动机,具有更多的前期SEC强制行动和财务重述的内部控制缺陷公司更可能会使用权威的审计公司,并具有更集中的机构投资者。
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
如果内部控制的披露导致股价的显著下降,则说明投资者重新评估管理层对财务报告处理过程的监督责任、公司未来盈利率或公司风险。如果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披露能向市场投资者提供新的信息,则预期股价的反应应该是负面的下跌。
Franco G, Guan Y, Lu H利用2003年11月至2004年12月美国《遵从周刊》公布的102家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其中45家公司报告了重大内部控制缺陷)资料,在排除了时间窗口的其他重大消息后检验了市场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反应是否因投资者规模而不同。他们发现,披露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在三天的时间窗口中,累积规模调整后报酬为-1.8%;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公司在三天的时间窗口中,累积规模调整后报酬为-1.3%。与交易量有关的检验结果显示,中小投资者的交易主导了这些负的报酬。所以,他们认为,萨班斯法案能够达到其预期的效果。
Reilly D(2006)指出,美国Lord & Benoit公司对2418家已经报告内部控制的大公司的调查表明,那些在2004年或2005年报告没有问题的公司在2004年3月至2006年3月的股票价格收益平均为27.7%,而同期罗素3000指数的收益为17.7%,报告了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的股价在2004年和2005年都平均下跌了5.7%。
Beneish M D, Billings M, Hodder L(2006)调查了内部控制重大缺陷是否对资本成本产生影响以及股票价格与审计质量之间的关系。他们发现,按302条款要求330家样本公司在作出重大控制缺陷披露的三天的时间窗口的规模调整后报酬为-1.8%;当审计质量低时,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的资本成本更高、报酬负值更大;按404条款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检验结果表明,市场反应是先前披露的可得信息或控制缺陷实质的函数,即相关性没有302条款显著。
Jacqueline S H, Linda A M, Catherine S(2008)检验了萨班斯法案302条款下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及披露特征的市场反应。对不含其他盈余公告或重大公告,仅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三天时间窗口检验后发现,规模调整后的报酬在披露日显著为负,表明投资者总体对公司价值向下重估。而且,市场对程度更严重的内部控制缺陷反应更甚。这可能是因为重大缺陷的披露导致投资者对弥补缺陷必要支出、缺陷继续存在的可能性、审计师在404条款下将发表否定意见或没有弥补的缺陷导致财务报告错误继续的担心。对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总体样本进行多重回归分析后发现,如果管理层得出虽然存在内部控制缺陷但内部控制是有效的结论以及当由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简称“四大”)进行审计时,则报酬的负值显著减少;此外,当内部控制缺陷更难审计以及模糊披露时,报酬负值更为显著。这些结果表明,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具有信息含量并为投资者在评估公司的预期价值时所利用。他们的研究还发现报酬与重要缺陷、控制缺陷和重大控制缺陷的可审计情况之间存在相关性,这表明,不论控制缺陷程度如何,都会使投资者担心其影响审计师对财务报表进行成功审计的能力。报酬与模糊披露间的关系主要是体现在重大控制缺陷方面。总体上,内部控制缺陷信息披露的信息含量取决于内部控制缺陷的不同程度。
Iliev P(2010)利用萨班斯法案对不同类型公司采用不同执行时间的规定,研究了萨班斯法案的不同市场影响。结果发现推迟执行法案的公司比按时执行法案的公司报告了更低的审计费用和更高的主观应计利润;实践研究发现遵从法案降低了公司价值。
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成本效益问题
(1)关于成本问题
McMullen D A, Raghunandan K, Rama D V(1996)为了研究自愿披露MRIC是否能改进财务报告质量,他们检验了NAARS数据库中所有发布MRIC的公司和具有财务报告问题公司(SEC强制行动或盈余重述公司)的百分比,结果发现,前者为26.5%,后者为10.5%。他们进一步按公司规模区分研究后发现,所有的小规模公司提供MRIC的比例为11.5 %,而具有财务报告问题的小公司没有一家公司提供MRIC。该结果表明,最能从MRIC受益的小公司是SEC最担心导致报告成本问题的公司。
财务经理协会(financial executives international, FEI)针对萨班斯法案遵从成本分别在2004年1月、2004年7月、2005年3月和2006年3月进行了跟踪调查。
2004年的两次调查只是对主要成本进行了估计,因为404条款到2005年年初才实行。2004年7月,估计的总体平均遵从成本约为314万美元,或者说超过了FEI在2004年年初的估计数(193万美元)的62%。收入超过50亿美元的大公司平均遵从成本为800万美元。为了支付内部控制鉴证费用,预期外部审计费用将平均增加53%。
2005年3月,当所有成本能够计算时,总体的平均遵从成本达到436万美元,超过2004年7月估计数的39%。为了使每次的调查数据更具可比性,2006年3月又对被调查者同时调查了2005年度和2004年度的估计数,并且对被调查者按一般加速编报公司(发行规模在7500万美元到69900万美元)和大型加速编报公司(发行规模等于或超过70000万美元)进行了分类调查。加速编报公司的调查结果表明,他们在2005年度的总体遵从成本为380万美元,这些成本平均比2004年度减少了16.3%。在2005年度,加速编报公司所有的遵从成本主要由3个部分组成:①内部人工,平均必须花费22786人工小时;②外部人工,平均必须花费4880人工小时;③审计鉴证费用,平均支付140万美元。
被调查的公司还认为,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成本超过效益。55%的被调查者认为404条款能给投资者和外部审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更多的信任,94%的被调查者认为遵从成本将超过效益。总体上,公司赞成对内部控制的重视,但许多被调查者认为,法案的详细要求是不切实际和具有官僚作风的。
关于第2年的成本,85%的被调查者相信非审计费用将减少39%;68%的被调查者认为,审计费用将减少25%。
为了改进404条款的效率和效果,被调查公司提出了以下建议:①71%的被调查者认为应采用更具风险导向的审计方法;②66%的被调查者认为应减少文档要求;③增加对总体缺陷的判断。
2005年12月,“四大”联合发布了《萨班斯法案404条款成本与执行问题:最新调查》的报告,该调查在2005年10月进行,调查显示,大型加速编报公司在2005年的遵从成本平均下降了42%,即从730万美元降到430万美元。所下降的42%的遵从成本是以下原因所致:①关键控制测试平均费用下降了19%以上;②审计师认为预期成本的下降主要是由于文档的减少,增加的学习缺陷效果和第一年的补救努力在第2年不需要发生了。
2005年美国证券交易商自动报价系统协会(NASDAQ)的一项调查研究表明,萨班斯法案的多数公司治理新规是积极的,但404条款的成本抵消了这些积极规定的效益。调查结果包括:①审计费用永久性的增加,一家中等规模公司的执行成本将超过100万美元,成本不能超过效益;②即使是小公司也得为404条款支付20万美元,小公司不能与大公司采用一刀切的方法;③审计公司不得不过分谨慎从而导致更高的费用;④审计师将收取更高的费用,审计委员会、管理层谁都不敢说“不”,万一出了什么事情将冒更大风险;⑤许多经理认为,萨班斯法案是高成本的,只是花费公司巨额的金钱养肥了审计公司。
另一种负面成本是对资本市场的不利影响。Schuman J(2006)指出,自从萨班斯法案实行以来,一个不断的批评是认为萨班斯法案走得太远了,给公司增加了成本并使美国上市公司在全球处于劣势。同样,Wallison P J (2006)指出,从1996年到2001年纽约股票交易市场平均每年有50家非美国公司上市,在2005年下降到19家。而在同期,伦敦股票交易市场取得了139家新国外上市公司。从2004年年末以来,30家国外公司离开美国纽约股票交易所和纳斯达克。包括兼并和收购的金融资本也发现在美国外更具吸引力,俄罗斯铝业公司和哈萨克石油与铜业公司也计划在伦敦上市。正如Factor M(2006)指出,伦敦证券交易市场通过提醒公司在它那里上市无须遵从萨班斯法案来争夺竞争优势。Murray A(2006)指出, 2006年10家最大的IPO公司中有9家,2005年25家最大的IPO公司中有24家落户美国外市场,这极大了改变了1990年以来大多数最大IPO公司落户美国市场的局面。
美国一家法律公司——Foley & Lardner在2004年和2005年针对美国公司因萨班斯法案导致的上市成本的研究表明:①年收入在10亿美元以下的公司2004年的上市成本比2003年增加了约85万美元,比2003年上升了33%; ②因萨班斯法案导致的2004年平均成本增加了240万美元;③年收入超过10亿美元的公司在2004年的上市成本为1430万美元,比2003年增加了440万美元(45%); ④2005年小型上市公司的生产力损失比2004年增加了55.6%,大型公司的生产力损失比2004年增加了18%;⑤支付给外部审计师的费用从2002年制定萨班斯法案以来每年以两位数增加,Foley & Lardner公司认为这一增加的直接原因是404条款的财务控制审计,分析所有的公司,审计费用在2003年和2004年平均增加61%;⑥公司为保持吸引力并且有资格的董事的代价不断上升,2004年标准普尔小型股、中型股和标准普尔500公司的董事费用呈现两位数增长,分别为17%、14%和13%; ⑦超过20%的被调查公司打算转向私募资本市场以回避萨班斯法案;⑧主要由于404条款,公司行政费用不断增加,2004年和2005年分别增加54%和70%; ⑨公司审计委员会的扩张和对管理层信息要求的增加,使得两者间的关系更为正式,并且会议更多,花费也更大。
该研究最后还提出了以下建议:①构建一个让公司首席执行官与政府一起参与修改萨班斯法案的平台;②由于404条款的过度成本和有限效益,建议废除或彻底修改404条款;③小型公司没有必要遵从萨班斯法案;④404条款是政治反应过度的结果,404条款应该更关注公司会计责任,而不是文件和无意义的官僚机构。
Hogan C E, Wilkins M S(2006)调查了事务所如何应对内部控制缺陷后发现,具有内部控制缺陷公司的审计费用显著要高,并且审计费用随内部控制缺陷的严重程度而增加。
(2)关于效益问题
2005年美国首席财务官研究中心与普华永道合作的一项调查表明,公司在披露重大内部控制缺陷中的投入和努力使得公司能更快地弥补这些问题,近2/3的被调查者认为对萨班斯法案的努力遵从增加了他们对公司经营的更好理解和内部沟通协调。Henry D, Amy B(2005)也发现,萨班斯法案的详细审查要求揭示了公司经营中的问题,及时弥补财务控制缺陷有助于将问题消灭在萌芽状态。
Prentice R A, Spence D B(2007)认为,人们对萨班斯法案404条款的指责过头了,在许多方面404条款带来了很多效益。他们概括为5个方面:①使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在短期内得到了恢复,资本市场也迅速得到复兴;②改进了公司治理,如果没有404条款,改进将非常有限;③404条款增加了市场透明度,从而促进了市场流动性;④提高了财务报告质量;⑤提高了侦探和防止欺诈的能力。
(二)国内研究动态
国内文献主要围绕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问题展开研究:一是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二是影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三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政策建议;四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五是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的关系;六是其他方面。东北财经大学朱建华等仅仅统计了7本期刊,在2000年至2010年发表的以内部控制作为主体的论文就达236篇。内容控制相关问题的研究从文献数量看,已是主流热点问题。
1.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现状
杨雄胜、李翔、邱冠华等(2007)利用2000年至2003年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数据统计分析发现,绝大多数上市公司在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均“惜墨如金”,笼统带过,信息含量较低,总体披露质量不尽如人意。在“监事会报告”披露内部控制信息时,许多上市公司更是用与现行规定文件近乎相同的语言和格式进行表述;注册会计师在非标准审计意见中提到企业的内部控制问题的比例不到5%;说明我国上市公司对内部控制重视程度比较低。张立民等通过对2001年、2002年A股的ST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统计分析发现:2002年的披露相比2001年有所改善,但还存在前后矛盾的披露、说好话披露等问题。
李明辉、何海、马夕奎在2003年对我国2001年1147家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分析研究,除了4家银行和证券公司因为有特殊披露要求而披露较详尽之外,其他公司的披露都是流于形式,披露动机不强。
蔡吉甫以2003年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的实证分析表明,披露中存在自愿披露动力不足、披露规范没有严格实施、隐瞒坏消息以及披露流于形式等问题。
李妍等选取沪市2001年至2003年共172家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对象,对样本公司招股说明书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进行描述性统计分析,结果表明:未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有增加趋势,2003年比例高达20%;简单披露的公司比例虽在下降,但仍达44%;38.2%的公司没有在说明书中反映注册会计师意见。虽然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披露更加清晰,但披露表述与格式存在一定的随意性。
张海燕以我国2005年在深市公开发行A股的5家商业银行、4家非银行金融公司以及528家一般性上市公司的年报为研究对象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的实证分析发现,上市金融类企业由于存在特殊披露要求,披露内容详细,披露规范执行较好。其他的非金融类上市企业披露质量不理想,有关披露规定也没有很好地得到执行。被出具无保留审计意见的企业的披露质量要好于被出具非标准意见的企业,此外,披露存在缺少实质性内容、形式主义等问题。
方红星等通过对沪市2006年度非金融业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实证分析表明,《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没有得到很好落实,大量的公司在监事会报告、重大事项和公司治理中进行披露,详细披露的公司较少;海外上市、上市总资产规模大、审计意见为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公司、国有控股的公司以及规模排名靠前的上市公司的披露动机更强。
周勤业结合沪市上市公司2006年年报指出:部分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内部控制制度建设情况、上市公司对于内部控制的认识深度(目标、依据、责任人)存在差异、信息含量和完善程度差异很大等问题。
陈共荣、刘燕统计发现2006年度只有6%的公司披露质量良好,9%的公司作了详细披露。
杨有红、汪薇(2008)通过描述性统计得出,沪市上市公司在2006年的披露中存在强制披露没有得到有效执行、自愿性披露的意愿不强,自我评价报告与鉴证缺少评价标准以及标准不统一的问题。
吴国萍等对108家A股上市公司,根据《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颁布后的2006年年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与违规之间建立模型分析后发现,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结构”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对其是否违规有显著影响;而在“董事会报告”“监事会报告”“重要事项”部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对其是否违规没有显著影响;《上市公司内部控制指引》的强制性披露要求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虽然非违规公司披露的内部控制信息比违规公司要多,但差距不大,年报中的内部控制信息可靠性较差。
于忠泊等对截至2008年4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499只股票公布的年度报告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2007年沪市有23.5%的公司公布了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内部控制报告,42%的公司有实质性的披露,相对于2006年来说有了很大的提高。
陈留平等通过对沪市上市公司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实证调查发现,财政部开展分类实施以来,对披露规范的执行情况总体比较好,但是在披露的内容与格式方面还存在不可比性,内容的随意性比较大,比较空泛化。
深圳迪博从2008年开始,每年发布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白皮书,该机构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情况的调查主要有内部控制评价所依据的法规、控制缺陷的披露情况、审计意见类型等方面,对其中的很多方面还作了分行业的分类对比。
2.影响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因素
蔡吉甫通过实证统计发现,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及财务状况影响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体表现为:经营业绩好、财务报告质量高,则披露动力大;ST公司披露概率低。公司规模与大股东性质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没有显著影响。蔡丛光通过对披露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分析发现,分部数量和公司规模是披露内部控制缺陷信息的影响因素。林斌、饶静(2009)基于信号传递理论实证分析表明:内部控制质量好的公司更乐于通过自愿性披露传达真实信号;相反,那些上市年限长、财务状况差及发生违规的公司更不愿意披露鉴证报告;融资计划也是影响公司披露的因素。宋绍清和张侠选取2006年至2007年沪深两市的A股上市公司作为研究样本,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影响因素进行实证研究发现:统计年度、公司规模、上市时间、上市地点以及年报发布时间等因素对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有显著影响;而公司负债比例、审计意见、被特别处理、所处行业、上市时间以及上市地点等公司特征变量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的相关性不显著。但该文没有说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程度是如何衡量的。
左惟等通过对我国中小上市公司2007年的数据研究表明,代理成本是影响中小民营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主要因素,代理成本越高,则披露越详细。
林钟高、徐虹、唐亮通过研究股权结构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关系发现,公司股权集中度、管理层持股比例、机构投资者持股比例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呈正相关。
齐保垒、田高良构建了内部控制缺陷的影响因素模型,并用沪深两市2000多家公司数据作了统计检验后发现:企业经营复杂程度与内部控制缺陷正相关;企业处于重组、库存比高及销售增长过快等情况下,内部控制缺陷上升,说明会计风险与内部控制正相关;新上市的企业、规模大的企业控制缺陷少。
3.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方式和政策建议
(1)披露责任主体
李明辉等认为,董事会和管理层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实施的有效性承担责任,评价和提交内部控制报告实际上是董事会、管理层向委托方证明是否尽到了管理责任,披露主体应该是董事会。
周勤业、王啸(2005)认为,仅仅明确董事会为责任主体还不够,应该明确到实际行使权利的人,要落实到人。采用萨班斯法案的做法,结合我国现实,由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对内部控制的设计和有效运行负责,要签字盖章。
潘秀丽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责任主体在我国公司现实中存在一定模糊性,难以界定。
(2)披露内容
周勤业、王啸(2005)认为,我国应该考虑采用美国的财务报告可靠性范畴的评价报告,但与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相关的经营效率方面的控制,应该作为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评价的补偿信息。报告格式应该从责任声明、标准声明、评价要点描述、评价结论、重大缺陷及纠正措施、报告期内重大变化、报告期后的变化7个方面进行统一。
冒乔玲、陈慧认为,根据重要性和相关性原则看,只披露财务报告范畴的内部控制报告是不充分的,企业风险管理对股东等更加相关,重要性远超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按企业风险管理框架要求进行全面披露,可以促进董事会、管理层的履责,有利于企业建立起风险导向的管理体系,保障公司健康发展,从而可以使财务舞弊得到标本兼治,维护各方的权益。
周守华、胡为民、林斌(2013)通过对沪深两市公司2012年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调查分析后提出,公司在自我评价以及审计师鉴证时,内部控制评价标准的多样化问题比较严重,内部控制缺陷认定标准模糊,导致了实施中的混乱和困惑,此外,他们认为一些容易导致内部控制缺陷发生的事项在目前的内部控制指引中没有得到足够关注,比如关联交易、对外担保、子公司的控制、公司信息披露管理等重要内容应该纳入评价范围中。
(3)披露方式
陈雷回顾了英国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发展历程认为,内部控制有效性披露要求的减弱是未来趋势,目前要求披露有效性的做法值得进一步商榷。外部审计的有效性意见意味着某种承诺和保证,这与实施上内部控制本身只能提供合理保证是不符的,这容易导致审计师的诉讼风险。
冒乔玲、陈慧认为,应区别企业规模,实行内部控制差别报告。按照ERM框架,内部控制是系统、多元的,其形式是多样的,区分企业规模,推行内部控制差别报告制度是很有必要的。此外,可以降低小规模企业的执行成本问题。
缪艳娟认为英国采用的“遵循或解释”的半强制性披露方法更适合我国,并认为由董事会对自评报告负责,但不要求进行外部审计,外部审计的执业准则和评价标准目前还不具备。
李享认为,“作文式”披露给企业的自主余地过大,使得信息缺少可比性和决策有用性,建议改成表格式,表格由监管结构明确披露要点,公司按要点填表,这样可以保证要求披露的都披露到,从而改进披露的信息质量。
王惠芳(2011)专门针对内部控制缺陷认定中的疑难困惑问题进行了分析,针对目前内部控制缺陷难以量化的现状,建议取消一般缺陷和重要缺陷,只保留重大缺陷和非重大缺陷两类。同时,在披露格式上建议采取细化版和摘要版相结合,在细化版部分建议把控制缺陷分级指标条目设计成类似客观选择题的形式,让公司按对或错选择。
(4)是否鉴证及鉴证标准
周勤业、王啸(2005)认为,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审计并不会过分地增加审计成本和风险,但可以增加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报告的可靠性,他们认为应该对财务报告内部控制鉴证。冒乔玲和陈慧提出了一个事项是否适合鉴证的三个条件,即可以识别、有同一的审计标准、有足够证据支撑;通过分析内部控制相关事项后认为,战略和经营控制不宜作为鉴证事项,而作为鉴证时应予关注和考虑的事项。
李妍等通过对172家上市公司招股说明书中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作了统计分析认为,对内部控制评估报告的审计具有较大主观性,审计结论基本上都是肯定意见加解释性说明,没有一家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是“三性”有重大缺陷。超过90%的注册会计师的评价意见中并没有说明注册会计师对发行人内部控制制度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所依据的标准,而仅有7家上市公司在招股说明书中予以列示说明,但他们采用的依据差异很大。
田高良等检验了公司披露内部控制鉴证报告是否与会计信息质量存在相关性问题,即鉴证报告是否具有二次信号的甄别功能。结果发现:鉴证报告本身不具有甄别作用,但审计师声誉和质量具有信号甄别作用。
李丹平针对如何整合公司自我评价与外部审计,提出了以缺陷认定作为关键点,将两者的评价范围统一到企业内部控制整体评价,确立相互沟通、各司其职、相互独立三个整合原则的整合思路,在评价标准的选取上建议采取目标导向与过程导向结合,但在评价方法应该各有侧重。
4.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的关系
贺欣(2006)采用调查问卷方法研究了财务报告可靠性与内部控制系统的关系发现,内部控制有效性与财务报告可靠性之间存在正相关性。
张海燕以我国2005年在深市公开发行A股的5家商业银行、4家非银行金融公司以及528家一般性上市公司的年报为研究对象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财务报告质量的实证分析发现,假设“出具了标准的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的、财务风险越小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率越大”通过了模型检验,而假设“董事会下设了审计委员会等专门机构的、流通股比例(或非限售股比例)越大的、经营风险越小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概率越大”由于模型拟合度较差、系数不满足t-Statistic等未通过模型检验。由此可知,财务报告质量的好坏、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否受审计意见的类型、财务风险大小的影响显著,而受经营风险大小的影响不明显,审计委员会设立与否、流通股比例(或非限售股比例)大小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无线性关系。
方红星、金玉娜(2011)利用2009年年报数据检验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能对公司盈余管理起到抑制作用,熊婷等在2012年也得出了类似结论。
5.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市场反应
杨雄胜、李翔、邱冠华(2007)对2003年12月31日前单独公开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估报告和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的4家A股上市公司进行研究发现,除了秦川发展之外,其他3只股票在内部控制报告公告之后,股票的超额报酬率不升反降,因此无法为内部控制在我国资本市场获得投资者的认同找到充分证据。
陈共荣、刘燕对2006年上海证券交易所A股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状况进行了分析发现:详细披露内部控制信息的公司在年报公告日前后的累积超额收益较简单披露的公司显著为正。进一步的回归分析显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详细程度与事件期内的累积超额收益显著正相关。但是他们的数据表明705家A股公司仅有8%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所选用的样本也只有20家经过了注册会计师审核,在样本的选择上不利于研究。
于忠泊等对截至2008年4月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的499只股票公布的年度报告为样本进行分析发现,市场对披露了内部控制报告与没有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公司反应不同,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公司平均异常收益率的波动较大,累计平均异常收益率大于没有披露内部控制报告的公司;采用多元回归的方法,在控制了其他信息之后,也没有发现内部控制报告对异常收益的显著影响。
杨清香等利用2006年至2009年的数据检验了不同类型和结果的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股价的反应后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总体上具有明显的市场反应。
6.其他方面
张先治、张晓东(2004)认为,目前对内部控制的研究主要从外部监管和内部管理两个视角进行,忽视了投资者的地位与需求。他们通过问卷调查的方式调查了不同投资者不同内部控制(会计控制和管理控制)的需求情况后发现:投资者对内部控制有强烈的需求;投资者对上市公司内部管理控制和内部会计控制需求体现明显层次性。在指导性和方向性问题上的回答,表现出对内部管理控制的强烈需求;在操作性和实务性的问题上的回答,表现出对内部会计控制的依赖和信赖;不同类型投资者对内部控制类型需求不同,短期投资者对内部会计控制有着强烈偏好,长期投资者对内部管理控制的需求比较强烈。
康均等认为,不同主体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需求不足,是造成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不理想的主要原因。
(三)对国内外研究动态的评价
1.国外文献的研究结论和突破
(1)报告内部控制缺陷的公司与财务报告质量相对低劣、更多的盈余管理或主观应计利润正相关,说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推动了公司内部控制,能够减少公司主观应计利润、盈余操纵或提高会计信息稳健性,从而改进公司财务报告质量。
(2)公司内部审计委员会特征(规模、独立性、财务专家比例、会议次数)、外部审计师特征(独立性、更换)、公司财务报告重述、公司规模、公司组织结构的稳定性(成立时间长短、是否处于快速扩张阶段)、公司经营情况和盈利能力(经营复杂性、收益成长性、销售收入增长速度、财务困难情况等)、公司股东身份(机构投资者情况)等内外部因素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具有相关性。
(3)有关研究一致得出了内部控制缺陷披露具有明显的市场负面反应的结论,说明内部控制报告具有信息含量,从另一个侧面说明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作用。
(4)关于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成本效益的研究存在较大争议。这些争议主要集中在404条款对公司(尤其是小公司)的繁重执行成本和该条款对国外资本市场竞争优势的负面影响两个方面。由于效益问题本身难以计量,而且需要时间才能显现,所以,现有的争议还主要集中于成本方面。关于404条款执行成本的研究主要由各类组织或结构采用问卷调查方式进行。
2.国内文献的主要研究结论和发现
(1)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的披露现状,虽然有的研究发现披露有逐年提高的趋势,但所有的研究都发现披露流于形式、惜墨如金,有关披露的规范没有得到实质性落实。
(2)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因素,现有研究从公司盈利能力、财务报告质量、财务状况、规模、控股股东性质、经营复杂程度、内部审计部门设置与否、上市时间长短、组织结构稳定性、违规情况、再融资需求、上市地点、年报发布时间、审计意见、是否ST、股权集中程度、管理层或机构持股情况等多角度进行了证实分析,取得了不少研究证据。尽管现有研究对不同上市公司的披露现状作了等级划分,但是,由于我国上市公司总体的披露现状处于流于形式的阶段,因此,本书认为,现有研究得出的有关结论仍值得怀疑。
(3)由于我国内部控制规范及披露要求一直处于起步阶段,规范经常更新且对披露的规定也非常笼统,国内有大量文献借鉴国外有关披露规范,针对我国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方法(包括披露的责任主体、披露内容、披露格式、是否强制性披露、是否需要外部鉴证等)提出了不少建议,这些建议有的已经体现在2008年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随后发布的《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征求意见稿)》中。本书认为,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全球来说也是个新课题,其披露方式的探讨不会随着有关规范的制定实施而一劳永逸。
(4)与国外研究相比,国内文献对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关系研究较少。现有的少量研究虽然发现了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与公司财务报告质量之间的正相关性,但还没有文献直接检验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对公司财务报告质量的改进作用。其主要原因在于两个方面:其一,我国公司内部信息披露本身处于应付监管的形式主义阶段,几乎没有企业主动披露内部控制缺陷,这使得实证检验比较困难;其二,财务报告质量本身的改进相对较难计量。
(5)关于我国上市公司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市场反应的研究近年来比较热,早期的研究没有发现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预期市场反应,而近期的研究结论也不一致,有的研究发现详细披露公司的股价超额收益呈现正相关,而有的研究则没有发现对股价的显著影响。究其原因,可能还是与我国公司披露质量低下有关。
3.从现有国内外研究涉及的内容范畴看,对内部控制信息研究的基础性问题关注不足
现有绝大多数以内部控制信息披露为主题的研究文献的注重点确立在既有披露政策与披露实务之间的相关问题,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些深层次的理论性基本问题关注不足,对政策或实务的改进建议终究没有脱离就实践论实践的视野局限。无可争议的事实却是我们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一些基本问题还处于模糊状态,对内部控制信息披露政策与实务的评判、改进缺少足够的理论评判标准。这些基本问题包括:如何从资本市场信息披露制度这一大环境中去分析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产生动因和目标界定问题?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制度的管制特征是什么?内部控制的本质属性是什么?内部控制信息有什么特征?确定内部控制信息披露内容的分析框架是什么?等等。这些内部控制信息披露的基础问题的研究是评判和改进内部控制实践的前提,也可以为其他非财务信息披露理论框架的不足提供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