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社会科学的事实”与“自然科学的事实”

物理科学和生物科学有着深远的差异,前者基于类型学本质主义假设,后者基于多样性事实设定;前者无时间因素、无历史性,后者不可避免地需要纳入时间及历史演变。这一切源于两种科学面对研究对象的事实性质。罗蒂(2003∶63)在一个注脚中提到,没有所谓事物的外在特征和内在特征。早在人们描绘恐龙和山之前就存在恐龙和山,而银行账户和性别角色则属社会建构(制度事实)。以银行账户、货币、性别角色为一类,以山、恐龙为另一类,二者存在显著的区别。如何理解二者区别,社会科学界又有重大分歧。对第一类事物,杜威、哈贝马斯、罗蒂、普特南等人坚持除了主体间的一致意见以外,客观性观念没有任何其他内容,而主体间的一致意见是通过对一切可以得到的假说和政策的自由和开放讨论达到的。罗蒂则完全视客观性等同于主体间客观性。许茨(2011∶11、334)以现象学为工具来解释“社会实在”的本性,认为“常识世界”在我们一出生就存在,我们以理所当然的态度接受它,那个常识世界是协议的产物。个体出生的这个世界不是个人的世界,而是一个主体间的世界——一个也有他人经验和解释的世界,一个我们体现为共同体的世界。我们不断把自然科学事实以外的事实类型化予以接受。常识世界以普遍有效的历史形式和文化形式呈现给我们,因此获得了主体间客观性。这些关于社会科学事实的主观性、约定性的研究成果似乎一直处于经济学家的视野之外。

马克斯·韦伯是较早洞察“社会科学事实”的先驱,他认识到社会行为的意向性维度。马克斯·韦伯所谓的“社会行为”乃是一种社会科学的事实,其发展出来的有关社会行为的理论完全适用于有关“社会科学事实”的界定。在《经济和社会》中,韦伯(2006∶40—54)这样界定社会行为,“根据行为者或行为者们所认为的意向,它关联着别人的举止,并在行为的过程中以此为取向”。社会科学的事实只能根据意向性才能得到理解。例如,一台机器,只能从制造和应用这件人造物的人的行为所赋予的意义才能得到解释和理解;货币,意味着一种交换的财富,行为者在交换时所以接受它,因为他的行为以这样的期待为取向,即为数众多的,然而不认识的和人数不定的其他人,将来在交换时乐意接受它。意向性有两个核心维度:一是主观约定性,一是相互性。韦伯以心理学为例的一段关于自然科学方法与社会学方法的讨论具有一般性,其实我们可以把韦伯的“社会学”置换成“社会科学”来理解。社会科学所研究的对象都与意向性相联系,因此

一种真正只用自然科学的手段、在自然科学方法论意义上研究“心理”方面,也就是说不在行为所认为的意向上阐释人的举止的心理学科学,不管其形式上方法上如何,其结果如同其他任何科学的结果一样,在个别情况下,对于某一社会学论断是有意义的,而且往往具有重大意义。然而一般来说,与所有其他学科相比,社会学并没有与它有任何更接近的关系。[4]

经济学家哈耶克因为早期维也纳小组的学习经历和20世纪二三十年代的社会主义经济计算大辩论,引导他寻根究底的研究,结果发现中央计划经济的思想观念根源于“理性的滥用”。作为理性滥用研究的一部分,他进一步探究了“社会科学的事实”这一重大主题。他认为,诸如语言、市场、法律和大多数人类制度,是十分不同于自然科学的事实的社会科学的事实。哈耶克指出社会科学事实本质完全不在于物理化学等物质属性,而在于其他人的看法或人们的一般观念,或后来哈耶克的术语“共享的精神范畴”(哈耶克,2003a∶72)。正如后来Peter J.Boettke(2010)所概括的,社会科学的“事实”是人们所相信和所想的那种东西(the“facts”of the social sciences are what people believe and think)。正是基于这一认识,哈耶克拒斥那种基于刺激—反应的行为主义研究方法。哈耶克(1991∶72)还指出,集体层面和历史维度的“事实”也是主观的、约定的、“关系的”“社会科学事实”,而不是给定的物质事实。研究方法上,基于不同的事实性质,社会科学事实是从内部观察,而自然科学的事实是从外部观察。

“社会科学事实”研究的集大成者约翰·塞尔(2008)把社会科学的事实称为“制度性事实”或“社会实在”。在社会科学事实的主观性认定上,塞尔指出所有社会科学的事实在本体论上都是主观的,但在认识论上是客观的。制度性事实的一般逻辑结构∶X count as Y in context,即X在背景C中算作Y。文明社会充斥着亿万计社会科学的事实不仅是单一的从x到y的单指代(“算作”),制度性事实还存在一个复杂的迭代,由迭代而形成复杂的制度性事实之网:

yn=xn+1

x1y1,仅当在c1时,

y1=x2,x2y2,仅当在c2

y2=x3,x3y3,仅当在c3

……

yn=xn+1,xn+1yn+1,仅当在cn+1

上式说明社会科学事实的迭代。x1(如婚姻仪式上的言语行动) 在c1(主持人在场和主持人概念)中算y1(婚姻事实的诞生)。X项可以是物理化学事实,也可以是语言行动,塞尔把Y项分外三类:人(主席、妻子、牧师、教授等)、对象(语句、5美元钞票、出生证、驾驶证)、事件(选举、婚礼、鸡尾酒宴),其中人是根本的。由于认识论上的客观性,借助于语言,久而久之,许多Y项被人们视为理所当然的事实而接受下来。被视为理所当然的Y项又可作为一个X项在一个新的指代结构中履行X的功能,这样反复迭代,产生一个复杂的社会科学的事实之网。

一 社会科学中两类数据的区分

自然科学的事实是非人的客观事实。科学家的任务是,通过建立假说来解释观察到的自然现象,并且在一定条件下进行预测。自然现象无目的,但是为了解释/预测自然现象,科学家必须人为地创造假说试图认识自然现象。科学家人为创造出来的假说反映了科学家自主的心智活动,而客观存在的经验现实作为一种“硬约束”,大大限制了科学家创造假说的任意性。正是因为客观存在的经验现实对于所有科学家来说,是共通的、唯一的、不存在争议的,因此,不同的科学假说之间才能展开有效的竞争。

但是,在社会科学中,由于研究的对象是人类个体和人组成的社会,有关的社会经济现象也是由无数个体的自主性活动形成的,因此,我们不能说社会科学的事实是非人的客观事实,相反,它是“源自于人的行为,但又独立于任何人的意图”的一种客观事实,这种事实有的时间尺度跨越万年(如语言),千年(如宗教和习俗),有的发生在即刻。这种性质的客观事实理解起来有诸多困难——我们由以思考的语言和理性参与了社会科学事实的创造:人们要么看到了社会是由人组成的这个事实,因而拒绝承认社会现象存在着任何客观性,要么承认社会现象的客观性,但把它等同于自然现象,否认其中人的因素。

从以上的界分可知,一个自然科学意义上可观察的同类事件,在社会科学意义上具有根本不同的性质。基于关系、约定、同意以界定“社会科学的事实”,离开了关系、约定和同意,社会科学的事实就消失了。经济学家哈耶克、哲学家塞尔(John r.Searle)在对于这一关涉社会科学根本前提的重大问题上始终保持自觉。塞尔用“意向性”表述“社会科学的事实”的特征。塞尔认为在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之间存在一种根本的中断。社会科学的事实的一个基本特征是约定性,“要想把一种事物视作婚姻、工会、财产、货币甚至战争和革命,卷入到这些活动中的人们就必须具有相应的思想”。[5]塞尔把自然科学的事实拿来与之对照,区别很明显,“而在生物和物理科学中就不存在这种情况,即使没有人去想,这是一棵树,或者一种作物或一例结核病,某物仍然是一棵树或一种作物,某人仍患有结核病。即使根本没有人去想它,它仍然存在”(塞尔,2006∶66)。

人类意向性和个体目的性存在作为“元事实”从一开始就决定了社会科学的事实不是完全与主体无关的物理事实,而是与个体目的勾连起来的“事实”——这些事实从一开始就是一种抽象,因为它不是有感官的个体被动地对周遭的物理世界被动地做出反应而获得的,而是个体从自己的目的、需求出发,产生出来的认识。这种抽象是一种观念的形成,自主性的个体与具有观念的个体是一体的。当我们问观念从哪里来,答案一定离不开周遭的客观世界,但是,显然,任何观点都不可还原为周围世界中的客观之物。观念是演化的,人类社会中形成的“物”一方面会随着观念的演化而演化;另一方面,它们要得到解释或理解,也必须诉诸演化出来的观念。

理解社会科学的事实,关键的症结就在于:如何能够做到既承认它是一种独立于人的意图的客观存在,另外一方面又承认,自主行为个体是导致这种客观存在之所以如此的原因。今天,受实证主义思想的影响,社会科学中存在着一种强烈的倾向,即把自主性行为的个体缩减为“数据”,以为通过捕捉个体在冻结了的时空中的某一行为状态,就可以从个体出发对有关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解释。自主性行为的个体是否可以等同于某一具体的个体行为状态?如果是这样,那么,社会科学中的个体就等同于个体偏好。显然,用个体行为的某一状态来代替个体是错误的。从逻辑上,是先有个体,再有个体在某时某刻的偏好、选择或者效用函数,而不是相反,认为个体是由个体在某时某刻的具体选择所定义的。

在社会科学中是否承认自主性个体的存在,是否以此作为逻辑出发点来分析问题,这里蕴含着巨大的方法论问题。承认自主性个体的存在,意味着承认个体根据他对周围事物的理解再做出决策。不同的个体面对同样的情形,有可能做出不同的反应,因为个体具有不同的局部知识(local knowledges)。类似地,同一个个体在今天遇到这个事情可能这么反应,而明天可能有不同的反应,因为每个个体的局部知识是动态变化着的。承认个体是自主性的选择主体,就不可避免地会对外在的观察者预测个体在一定的情形下如何行为施加很大的限制,而这又会对从个体出发研究有规律性的社会经济现象造成困难。这意味着什么样的方法论含义?

如果从经验现实出发,不同的个体,或者同一个个体在不同的时点都会做出同样的反应,那么,即便因为坚持个人主义方法论、必须从个体出发来研究社会经济现象,我们也可以直接拿观察到的经验现实的数据作为个体行为的代理数据,进而来实现这一目的。如果是那样,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也就如同自然科学中的事实一样,是纯粹客观的了,而不是一种更复杂的、必须建立在自主性行为主体基础上的客观存在。在很大程度上,个体作为自主性存在这一事实,相当于在两个客观存在之间打入了一个主观性的楔子:一方面是个体决策的有关背景条件,或者说,个体决策所依据的经验数据;另一方面,是由个体行为构成的社会经济现象。而社会科学家的任务,就是充分认识到这个楔子的存在,从一些客观的经验事实出发来建构个体行为模型,进而对所要解释的社会经济现象进行解释。这里,从客观的经验事实出发建构的个体行为模型,只能被认为是可信的假说,到底它是否符合事实,还有待于多方面的证据予以检验。正是因为个体不是机械地针对外部刺激做出反应,而是在加入了自己的主观判断的基础上行事,因此,哈耶克提出,有必要将社会科学中的“数据”做出这样的区分:按照他的说法,“毋庸置疑存在着两种关于‘数据’的概念,一方面,它是针对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经济学家观察者被认为知道它们,另一方面它是在主观的意义上,指那些我们准备去解释其行为的人们,他们眼中的事实。这两种‘数据’是完全不同的,应该小心地把它们区分开”(Hayek,1937∶39)。他进一步说,在做研究时研究者需要明白,“到底有关的事实被认为是对于经济学家观察者来说是给定的,还是对于他试图要去解释其行为的当事人来说是给定的”(Hayek,1937∶39)。

不过,哈耶克提出的这种区分直至今天并不为大多数经济学家重视。导致的一个后果就是,经济学本来是要从个体出发来建构模型并由此解释有关经济现象的,但由于个体决策、个体决策不可避免涉及的主观考虑都被排除在经济学家的视野之外,经济学家所能做的事就只能是从现象到现象的“客观说明”。而这种“客观说明”严格说来,其实是伪客观的,就像用太阳黑子的运行规律来说明经济周期的运行规律一样,只能建立在纯粹的、没有任何约束的主观意图的基础上。相反,只有在真正从个体出发建构出来的模型基础上去解释观察到的社会经济现象,才有可能经验地去核实,到底个体是否真的像模型猜测的那样行动并由此导致观察到的现象。

二 社会科学事实不可避免的“人类中心主义”

大多数情形中,我们以意向投射和手段—目的角度认识事物。关于什么是板凳,什么是电脑这个问题,谁也不会只说板凳是木头或者其他材质做成的一种立体物,电脑是各种电子器件组装起来的实体,而会说明,板凳是用来坐的,电脑是用来辅助人处理问题的等。总之,一个很简单、但易于被人忘却的事实是,在社会科学中,所有的物如果不是诉之于人的目的和意向,它们是得不到说明的。

除了具体的实物,在人类社会领域还有很多不那么“实”的事物也同样如此。例如,货币、支付宝、信用卡、电子游戏币,如果要得到理解,都必须从它们对人的意义而言(意向性)才有可能。另外,人与人形成的关系,如工会、企业、国家,它们对于行动的主体而言,是客观的存在,也必须从它们对人的意义出发(意向性)才能得到理解。

奥地利学派经济学非常强调方法论的主观主义,其核心就在于,承认人是价值评判的主体,而人类社会领域所有的客观事物,它们的存在的意义都在于对人的价值,也就是对人的需求的满足。按照门格尔的说法,价值并不是内在于物品之中的,不是它们本身的性质,而是我们就它们对于满足我们的需求的重要性而言的。

不是把有关的事物当成物理事实,而是当成满足人们需要的事实来看待,这一点在社会科学中有一个延伸的命题,那就是:社会科学的事实也是人与人之间的约定事实。之所以要特别指出这一点是因为,如果我们只看到社会科学中的事实与人的主观需求、主观评判密切关联,这很容易陷入极端的主观主义的误区,即认为既然每个个体都是根据其自身的主观判断来看待我们周遭的世界,那么,即使生活在同一个世界,个体之间感受也是完全不可通约的。实际上,承认社会科学的事实不是物理事实,而是经由个体的主观评判过滤的事实,这同时也预设了这样的前提,即人类社会中的个体都是属于同一物种、他们具有相似的头脑构造,虽然每个个体都是独立的也是独特的,但同时个体之间又是可以沟通的、具有某些共享的思维特征等。尤其是,由于人类发展出了相互沟通的、在很大程度上可以客观化的语言,个体作为纯粹主观的存在与个体的社会性存在之间的鸿沟大大缩小了,大量的约定的事实从主观出发但具有了极强的客观性。文化演化所留存下来的社会科学事实都具有极强的客观性,例如货币、交易、婚姻、组织、国家等。这些事物或事实都属于这样的性质:一方面,它们必须诉诸人的主观需求、主观认识才能得到理解;另一方面,它们作为一种正常人都能理解的约定事实,一旦出现或者说存在,又具有很强的客观性。

基于上述分析,在自然科学的事实和社会科学的事实之间存在一个“根本的中断”,这种中断,按照塞尔(2006)的解释,是心灵的作用造成的。因为这个中断,在社会科学中不可以将看待自然科学的事实的视角照搬过来。以强奸和嫖娼为例,在最基本的生物学意义上,强奸和嫖娼是没有任何区别的,是有性繁殖物种的一种基因重组行为。在生物学意义上,科学家观察强奸和嫖娼是没有区别的,正如在动物世界,不区分强奸和嫖娼。但是,在社会科学意义上,强奸和嫖娼区别十分明显,前者基于强制;后者基于同意或自愿交易。强制或者说对当事人意愿的违背,同自愿行为,这都不是在非意向性系统理解的意义上可以观察的事。

三 关于社会科学事实的主体间客观性

社会科学的事实是从人的意向性、人的行为出发产生出的事实。它们通过诉诸人的意向和人的行为得到理解。社会科学事实经过类型化和反复经验而获得了客观特征,但是这种客观特征不管经过了多少时间演化积淀、不管经过多少迂回环节,其本源上的主观性、约定定性和人际间相互关系的特征是永远不会衰减的,但社会科学事实“主观其里客观其表”的特征是很多误解的根源。社会科学事实的客观维度可以做这样的理解,我们所有人一出生就被抛入一个由社会化客体和社会制度构成的世界之中,我们习得这些事实,理所当然地接受。“作为这个社会舞台上的演员,我们从一开始就把我们生活于其中的这个世界,既当作一个自然世界来经验,也当作一个文化世界来经验;不是当作个人的世界来经验,而是当作一个主体间的世界来经验,……也就是说当作一个所有人共同具有的世界来经验。”(许茨,2011∶55)由我们人类特定的时空感知(不同的进化策略造成不同的时空感知),我们的大脑进化成如此,“用以理解一个中等体积、中等速度的三维世界,我们不善于理解非常小和非常大的事物,存续期以兆分之一秒或十亿年计的事物、没有固定位置的粒子、无法看到和触摸到的力和场”(理查德·道金斯,2005∶2)。文化演化的大时空尺度显然不在我们的感知阈限之内,由此我们感知到社会科学事实的客观特征。我们接受、承认、适应并因置身其中而获得文明社会人的定义,同时随着文化演化的流变而细微地修改社会科学事实。人类婴儿在成长过程中逐渐把握社会科学的事实,这是一个类型化形成主体间客观性的过程。孩子做错了事情,父母举起手掌做出要打孩子的样子,对于5个月大的婴儿,他没有被责备的感知,年岁的增长使得他懂得“对错”和“责备”。孩子早期也不知道何为“优雅”“得体”,因为他没有来得及从文化传统中习得“责备”“坏事”“优雅”这些社会科学事实。从婴儿到成年的成长过程中要习得数量巨大的社会科学事实,为此人类进化出“幼态持续”策略以习得文化。如果把社会科学的事实同人的意向、行为割裂开,或者将人的意向、行为从社会科学中驱逐出去,不仅诸多最为基本的社会科学的事实——像货币、财产、资本、合约等——将得不到理解,各种社会经济现象——如经济增长、经济周期、价格——都得不到解释。

此外,社会科学的“客观其表”不能完全覆盖“主观其里”的内容,原因在于许茨(2011∶56—57)已经指出的“否定性行动的行动”。即“做什么”,我们可以悉数观察到,可是“不做什么”也是非常重要的人类行动,这就是否定性行动。“约定”和“同意”,“相信”和“信仰”也是看不见因而不可客观化的,没有理由可能把“相信”和“不相信”还原为脑内不同的神经过程。

四 依赖于还是独立于观察者,是社会科学事实和自然科学事实的另一区别维度

社会科学的事实依赖于观察者,而自然科学的事实独立于观察者。关于二元论和一元论之争,塞尔指出,“真正重要的区别不是在心智和物理之间,不是在心灵和身体之间,而在世界的那些真实的、独立于观察者存在的特征——像引力、质量和重力,和那些依赖于观察者的特征——像钱、财产、婚姻和政府之间。……尽管对于所有观察者的属性来说,其存在取决于意识,但是意识本身并不是相对于观察者的,意识是生物系统的内在特征”(塞尔,2008∶146)。用树木的年轮为例,塞尔再一次区分了社会科学和自然科学的事实之区别。我们通过年轮知道树木的年龄,年轮对于我们而言是一个有用的信息。而这个信息是相对于观察者而言的。

区分世界上那些独立于观察者的特征如引力和质量,和那些相对于观察者的特征如一本书或者货币。除了那些作为一个有意识的人的思想组成部分的信息形式外,信息都是相对于观察者的。……一棵树的年轮包含着这棵树的年轮的信息。但是,有关树的年轮的什么事实使得它们成为信息的?唯一的物理事实是,在年轮数和以年来计算的年龄之间存在一种精确的共变。某个知晓这一物理事实的人能够从另一个推知这一个。……树的年轮和季节的循环是世界上独立于我们存在的真实特征,但是,在这种意义上,在这些物理特征之外存在的任何信息,全都是相对于我们而言的。……信息是我们将其用作信息的任何东西。它是相对于观察者的。[6]

如同塞尔举的此类例子,在经济学中,全部经济学概念指称的事物,都是相对于我们这些人类的观察者而言的。价格、货币、市场、企业、交易、供给、需求、偏好、均衡……

五 存在一个物理化学事实到社会科学事实的谱系吗

我们一般会把颜色、味道、声音等视为客观的物理化学事实。可是果真如此吗?物理学家认为,真正的物理事实是,黄色是波长接近590纳米的光波引起的视觉反应;相应地,红色对应760纳米波长,绿色对应535纳米等。物理学家的所有解释和描述与色彩感无关。如果引入生理学家的理解,我们至多可以把握,在某个特定视觉感受范围内感觉到黄色时大脑中的变化过程,那些神经纤维以多大比率被激发,甚至可以准确地知道它在哪些特定脑细胞中引起的变化过程。但是这也不能告知我们色彩感知如何产生的。任何对神经系统变化过程的客观描述,肯定不包括“黄色” “甜味”、特定“声音”等特征的理解(薛定谔,2009∶157—158)。我们感兴趣的是,数百万年生物演化和文化演化的结果,现有的所有文明社会中都有关于色彩、味道、声音等感觉的“分类”“共识”。显然,要么在适应环境的选择压力下,人类在文化演化中分化为不同的文化群体之前已经形成这种一般的感知分类,要么这里存在一个文化间的“约定”。我们把这种现象称为社会科学事实的逻辑一般化。到此我们似可以把“事实”做三类划分,物理化学事实、生物学事实、社会科学事实。在这以“事实”划分框架下,那些被认可为客观事实的感觉,其实是编码在基因中的程序通过感官功能完成的适应环境的反应行为,人类的感觉其实也就是根据先天期望对外部环境的解释(K.R,Popper,1974)。注意这里的解释意味着不只人类感觉一种方式。这也意味着生物学事实的居间性,即通过基因层次和感官无法直接感知的物理化学事实为基础,通过复杂的适应而呈现为感官层次感觉到的事实,使我们感知到的“客观性程度”高于社会科学的事实,其主观维度可以理解为生物演化过程造就有关生物学事实在一个物种内的“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