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制度如何影响人口迁移

(一)主动迁移和被动迁移

在制度之下,迁移实际上有主动迁移与被动迁移之分。主动迁移是指特定个体、群体为改变生存环境而主动做出迁移决策并加以实施;被动迁移则非迁移者自己所愿,是外在力量(包括法律、政策等制度形式)驱使下的迁移。

就整体而言,无论传统时代,还是当代社会,民众的主动迁移难以摆脱制度的作用。当主动迁移与政府目标一致时,它会受到鼓励。像历史上战乱结束后的移民垦荒,政府以优惠政策吸引人口稠密区百姓前往荒芜区,缺少耕地者为谋求生存条件改善而响应。还有,灾荒年份,灾民离乡乞食,政府也会予以协助。反之就会受到限制。当民众为逃避苛捐杂役而迁移时,官方则会采取严厉控制措施。对民众的一般性迁移流动,政府出于维持治安等考虑,也往往加以限制。

与主动迁移中有较多的个人行为考虑相比,被动迁移多具有群体特征。历史上的移民实边、屯田和填充京师,当代压缩城市人口回农村(20世纪60年代初期)、组织青年学生上山下乡都是具有一定规模的群体迁移行为。

在我们看来,从官民角度着眼,不同迁移模式下的制度类型有别。主动迁移模式下,有政府支持的迁移和反对的迁移。被动迁移模式完全为政府力量所干预或促使,民众则只有一种表现,即消极对待。需要指出,这里还有一种迁移行为,既可视为主动迁移,也可看作被动迁移。如战乱殃及,民众被迫逃离家乡。这与政府组织无关,民众为求生而迁移。就逃离而言,这是被动迁移;而从求生角度视之,应属主动迁移。一些朝代,特别是两个及以上对峙政权之间发生战争时,民众的这种迁移还会得到一个政权或政府的资助。像宋金对立冲突时期,南宋政府就对江北民众的南迁给予帮助。由此来看,在某种情况下,民众自发的被动迁移有的也会受到政治力量的影响。可见,被动迁移同样可分为政府组织性被动迁移与民众自发性被动迁移两种。

相对来说,主动迁移模式下,民众有迁移意愿,再加上政府鼓励,迁移将是有效率的,其成本比较低,政府获得的收益也比较大。比如,王朝建国初期的垦荒迁移。中国当代改革开放之后,特别是20世纪80年代中期之后,政府逐渐从控制农村剩余劳动力非农流动,转变为鼓励农民进城务工。这一政策为农村劳动力找到转移出口,有助于提高农村的非农就业水平和农民的收入,为农村劳动力所期盼并获响应,其对中国当代经济发展所起推动作用不可估量。若民众无迁移意愿,政府强行组织,不仅经济目标难以实现,而且政治目标最终也难以达到。中国当代城镇青年学生被迁移至农村、边疆,在大规模实施十年左右后,不得不终止就是一个证明。

因此,本章将从主动迁移和被动迁移视角认识制度作用和效果。

(二)制度环境与人口迁移

人口迁移流动不仅受到直接性制度(政策和法律等)的影响,而且还受到制度环境的影响。制度环境表现出明显的社会发展阶段特征。

1.制约人口迁移的制度环境

(1)家庭养老为主的制度环境对人口迁移的制约

中国农业社会的制度环境对人口迁移的影响表现为,由于没有建立社会养老等保障体系,老年人养老完全由子孙承担。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儒家文化的熏陶下,家庭养老责任被刚性化,子代不仅要从行为上予以承担,而且还须在心灵上固化这种意识,以“孝顺”观念为指导来履行此项义务。传统时代,人口迁移流动不能摆脱家庭养老责任和义务。所以,正常情况下,人口迁移较少发生。当家庭生产资料所获难以满足家庭成员的基本生存需求,不得不寻求其他谋生方式时,家庭的基本决策安排往往是男性青壮年劳动力出外,妇女则在家代夫承担赡养老人之责,同时抚育年幼子女。我们看到,明清时期的晋商、徽商出外经商则多采取这种模式,在产业经营和养老抚幼方面取得平衡。男性经商或佣工所得,主要用来维系和改善家庭生活和生存条件,或置买地亩或建宅院。这种行为和思维方式演化和沉积为安土重迁惯习。

(2)均分家产制度对出外谋生行为的约束

中国对迁移有影响的另一制度环境为家产均分制度。至少在汉朝我国即已形成兄弟均分父祖所遗留家产的制度。它也为国家法律所认可和保护,在唐代已被明确载入律令之中。均分财产为诸个兄弟提供了基本的生活和生产条件,自耕农家庭一般能满足这一条件。而且,分家往往是在父母为诸个儿子完婚之后。它意味着子代不必奋斗和辛苦工作就可成家立业。当然,有时它最终也会导致贫穷。该制度至少缺少将青年子弟驱赶出去自谋生路的功能,与西欧中世纪和日本近代之前所流行的长子继承制或不可分割继承制有很大不同。后一制度环境中,没有继承权的子弟则不得不离开父母之家出外佣工或创业,一定程度上推动了人口迁移,更重要的是促进了工商业城市的发展。

(3)歧视经商的制度环境对人口迁移具有限制作用

一般来说,在近代之前的社会中,商人是最具有迁移流动性的群体。中国从战国时期即形成重士农、轻商的制度环境,政府甚至制定抑商政策。它在民间社会沉积为歧视商人的习俗。近代之前,人们往往不得已才经商,并且多将此视为累积财富的一种手段,最终把利润所得用于购置土地等不动产,或为子弟创造读私塾、进官学、应科考的条件。由此,中国明清之前难以形成稳定的商人队伍,以工商实业为主的城市也比较少。日常或正常的人口迁移无法形成规模,人口职业的非农业化过程迟迟没有到来。

2.当代人口迁移与制度环境的“变”与“不变”

中国当代人口迁移流动是史无前例的。其直接结果是推动了中国人口城镇化的进程,2012年,城镇人口规模已超过农村人口。那么,这是否为制度环境的“变”所促就?在我们看来,由于生存方式发生改变,原来的制度环境影响力在下降。即使它不发生改变,人口迁移的趋势也难阻止。

我们认为,城市内部人口的迁移流动增多与社会养老保障制度的建立有一定关系。城市居民家庭中,多数已步入老年的亲代曾经在企事业单位工作,有退休金和福利住房可供养老。其生活不能自理后的照料提供对象则具有弹性,或者靠子女,或者雇人,还可以选择进社会养老机构。这显示出制度环境“变”的一面。当然,另一变化也很巨大,即歧视经商的习俗或观念早已被彻底扭转。但分家中均分的原则仍被恪守,并非遵循法律在兄弟姐妹中均分(不少地区仍延续在儿子中均分的习俗)。不过,与传统时代不同,父母的财产对子代的生存意义降低了。传统社会,所分得的财产不仅可用于生活,而且更重要的是作为生产资料(如土地、店铺等),现在子代所得多属生活资料(以住房为主)。可以说,现代社会中,子代主要通过就业而不是继承财产获得生存条件。对多数人来说,所继承的财产份额要明显低于自己创造财产的价值。因而,子代更多地靠上学毕业后择业或直接出外就业获得收入而立足,哪里有业可就到哪里去,不是固守父母所居住城市。

农村与城市的最大不同是,社会养老保障制度还不完善。而其他两个方面与城市有相似之处。比如,土地是集体财产,不在分割继承之列。即使土地的使用权可以继承,但土地耕作收入与非农收入差异较大。可见,传统型生活和生产资料的获得方式已不能满足子代的生活和生存所需。尽快富裕起来成为普遍追求,歧视经商的习俗已荡然无存。

总之,无论城乡,就业成为优先考虑,有就业就意味着有收入,才能获得生存条件。这是当代中国人口迁移的最大动力。

(三)不同政治经济体制下人口迁移的特征

在“绪论”中,我们已经论述过,政治经济体制是制度,并且是更为宏大、影响力更深远的制度。这里的政治体制是指世系皇权或帝制国家还是共和政体国家。经济体制在农村是指土地私有制还是集体所有制度(可进一步细分为土地集体所有制下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两种);在城市则指是私有工商业为主还是国有、集体企业为主(可细分为计划经济为主和市场经济为主)。

人口迁移流动的影响方式和程度受制于政治经济体制。

中国近代之前是典型的农业国家。农民是人口的主体,即使到了清代,农业人口在总人口中所占比例仍在90%以上。农业赋税是国家收入的主要部分,农民是国家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因而,控制农民,将农民束缚于土地上,国家赋役才会有落实保障。在皇权专制政体下,各级地方机构及其官员唯皇权是从。尽管政府机构只设置于县及以上,但村、社、宗族等民间居住单位和组织也多在与政府保持一致的乡绅掌控之下。加之政府还设有专门负责治安的组织形式,正常情况下,民众的迁移流动得到了基本约束。不过,由于周期性社会震荡不断发生,当皇权失灵、地方机构瘫痪之时,民众的大规模迁移行为也会发生。这时的迁移多为避难迁移。另外,中央政府为了政治(削弱政敌)、军事(巩固边防)和经济(促使无地农民与土地结合,增加赋税)等需要也会组织迁移,而它多限于新王朝建立之初或其他非常时期。就总体来看,帝制时代,政府抑制迁移的政策是主流。

20世纪40年代末,中国政治经济经济体制的变革表现为,租佃、雇工经营的地主土地所有制为耕者有其田的农民土地所有制取代,至50年代中期集体经济制度建立。城市则形成国有、集体企业为主导,实行计划经济的管理模式。政治体制为,中国共产党是从中央到地方各级政府的领导者。这种体制下,党所主导的政府,甚至党组织本身具有配置劳动力资源的强大能力,政府可以根据人口形势实施鼓励或抑制人口迁移的政策。如实行大规模的区域产业调整政策,由此带动了人口的巨大迁移。这是传统时期所难以比拟的。可以说,中国1949年后政府推行了变动频繁的鼓励和限制迁移政策,甚至在同一时期将两者结合起来。如60年代初期,禁止农村人口向城市迁移,同时又鼓励城市干部职工家属迁回农村,当然其目标是一致的,即控制、压缩城镇人口。需要指出,从清朝中叶摊丁入亩之政实施以来,以成年男性劳动力为征收对象的人头税不再与人口数量本身挂钩。这一变革在民国时期和1949年后被延续下来。我们说,传统时代对人口迁移的控制立足于赋役征派,其鼓励策略也有这方面的用意。而1949年后对农村人口迁移的抑制、将城镇人口压缩回农村更多地视人口为消费者;鼓励内地人口向边疆迁移则又视人口为劳动力或建设力量。这种差异性迁移政策与当时实行政府负责供给城镇居民口粮制度有关。当粮食歉收时,政府会感受到供给压力的存在,为避免城市发生饥荒,解决之道就是减少吃商品粮的城镇人口。在土地私有制、市场经济环境下,口粮供给非政府的直接责任,此种迁移政策便不会出台。

20世纪80年代初期,尽管政治体制没有变革,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解体,农民劳动方式和农耕之余的时间所受直接约束被消除,这为农村劳动力流出村庄提供了可能。城市用单位制对职工进行控制的制度也逐渐松动,允许员工离职经商或停薪留职离开单位去外地发展。僵化的人口迁移流动控制制度开始改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