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剪刀差”问题与中央革命根据地的合作社经济

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问题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经济难题,困扰中央苏区领导层和工农群众始终。合作社经济作为革命战争时期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组织,在中央苏区经济建设中与国营经济一起构成苏区国民经济的主体,发挥着经济基础的作用。本节将剪刀差现象与合作社经济联系起来做综合分析中央苏区的合作社经济有生产、消费、粮食、信用和劳动合作社等多种形式。本节重点考察对解决剪刀差问题较有成效的消费合作社和粮食合作社的情况。

一 中央苏区的“剪刀差”问题

工农业产品“剪刀差”问题是中央革命根据地经济生活中最重要的经济难题,困扰中央苏区领导层和工农群众始终。中央苏区的两个主要组成部分闽西和赣西南苏区在1929年至1930年均出现了剪刀差问题,引起苏区党组织的高度重视。闽西特委专门研究了剪刀差问题。闽西特委分析道:“近来赤色区域中尤其是龙岩社会发生了很严重的经济问题。一方面农产品飞快地降低,另一方面城市工业品反而涨价,工人工资更一般地提高,这样农产品与工业品的价格相差太远,恰如剪刀口一样越张越开,这便是所谓剪刀现象。”闽西党组织认为这一现象的实质“仍是剥削农民”,因为“农民以多量农产品只换取少量工业品”,从而势必导致“使农民怠工造成农业之衰落”的结果。而农村经济的萧条又反过来影响城市,“商场冷落、市场缩小而工人失业,造成整个社会经济的衰落”,形成恶性循环。对农民经济利益的打击又会产生恶劣的政治后果,给国民党当局的反革命宣传以口实。因此闽西党组织把剪刀差问题视为“新社会的重要缺点”。

闽西党组织本着对革命对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分析了剪刀差现象形成的原因。难能可贵的是,他们并不简单把责任归咎于敌人的封锁,而是直视自身经济工作中的偏差。工业品的涨价是由于“工人工资提高,商人便在物价中取偿;受会剿影响,商人不敢尽量采办货品,因而市场供不应求,而物价便提高起来”。至于农产品的跌价,则更直接与土地革命本身有关:“暴动过后的乡村债券焚烧,商利债务不还,有些农村更取消一切债务,而多数拥有贷财的地主土豪又杀的杀跑的跑,资本藏匿不出,因此乡村中一般地停止借贷,金融流通完全停滞,农民在此收获时节无钱发给工资,结果只有贱卖粮食以资救济;抗租斗争胜利,农民不必交纳地租,人人粮食有余,为要购买日用生活品便大家将米出粜;农民骇于会剿声势,大家怕谷子被敌人抢去,所以贱卖米粮,求得现利,因此米的市场上便形成供过于求”,米价自然下跌。[86]

赣西南苏区也出现相同情况。赣西南特委承认“凡属农村暴动胜利建立了政权的地方,谷价油价以及一切农产物都大大减价,商业品则渐次提高起来,甚至于以前涨了一倍,农产品则低了一倍”。赣西南党组织甚至不得不承认这种状况“与革命前适成反比”。他们所分析的形成这种剪刀差现象的原因与闽西党组织的看法大体一致。经济封锁自然是重要的外部环境因素,是“富农中小商人操纵经营与金融;手工业工人涨了工资太多;外来货物太昂贵,农产物价太低”。另外苏区内部各区域之间也没有形成统一市场,“经济组织不统一,甲地与乙地的经济与价格不能持平”,[87]也加剧了剪刀差现象。

综合闽西和赣西南苏区党组织对剪刀差现象的分析,可以看出:无论是工业品涨价还是农产品跌价,除了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与军事“围剿”造成的社会恐慌和城乡物资交流受阻这一客观因素外,土地革命本身造成的经济萧条这一客观事实是无法回避的。新成立的苏维埃政府和党组织由于经验欠缺,没有能够担负起管理和调节经济的重任。一方面,土地革命初期对城市和商业的盲动政策以及管理不善,不仅充分暴露和助长了农民固有的仇视城市和商人的农民意识,而且实际上加剧了城乡之间的经济壁垒;另一方面,土地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人对现阶段革命性质仍然是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性质的论断,也使苏区领导人在面对商人和富农扰乱市场秩序时左右为难。因为在革命现阶段,理论上尚不能彻底消灭商人和富农这些中间阶级及其经济因素。如共产国际即指示中共中央:“在苏维埃区域内的经济政策方面,应当避免为时过早的设施,不应当实行只会使农民群众离开我们的领导的办法。在这中间应该容许贸易自由,暂时不要禁止土地买卖制,不要实行集中供给,不要限制内地贸易和物价”。[88]而且既然像共耕制和集体农场这类经济形式已经作为超前经济组织和“立三路线”表现被批判,那苏区领导人只能对商人和富农采取政治解决之外的经济手段以解决剪刀差问题。于是,合作社经济这一社会主义性质的集体经济形式,便成为中央苏区领导人依靠和领导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群众,在生产、消费和信贷各环节展开对商人和富农的经济斗争的重要方式。

二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前闽西和赣西南苏区的合作社经济

在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前,闽西和赣西南苏区党组织和苏维埃政府均开始组织合作社调剂剪刀差问题。其中闽西苏区的成绩较显著。1930年3月,闽西工农兵第一次代表大会通过的合作社条例明确只有符合下列条件的经济组织才可称为合作社:“照社员付与合作社之利益,比例分红,而非照股本分红者;社员是自愿加入者;合作社享受政府帮助运输及追收账目以及免缴所得税的优惠,并有向政府廉价承办没收来之工商业及农业之优先权。”[89]1930年9月,闽西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通过《闽西消费合作社章程》,首先明确消费合作社的任务是“调节商品,低价供给一般居民的日用必需的米油盐布等,限制私人商店资本之发展。集中资本实行有计划的消费上合作的分配”。合作社拥有政府在货物运输和账目追讨以及免缴所得税方面的优惠特权。关于股东资格,章程规定:“商人不准入股,富农可以加入,但绝对不得有参加管理权”。利润分配方面,章程规定“百分之三十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为办事人花红,百分之三十照股金分配,百分之三十照社员买货量比例分配”。[90]富农参加合作社的权利在后来逐渐被取消了。如杭武县明确禁止富农加入合作社,“以前已加入的停止他的分红及一切权利,其股金则借合作社做基金,按股金作抵利偿息或延期归还”,同时规定:“社员购买合作社的货,其价一定要比市场价格低落;非社员买合作社的货物时则照市价推算;各种消费合作社货物只准个人买去食用,不准个人贩去转卖,但合作社来贩的是可以的。”[91]以上是消费合作社在闽西经营的一般情况。

虽然合作社经济取得了一定成绩,却也暴露出严重不足。问题症结主要在于各级苏维埃政府和党组织对合作社经济的重视程度仍然不够。“合作社没有普遍地平衡地发展”。单以消费合作社论,“多数象公司性质或商人营业一样地图利,其内部也无依照合作社条例办理,只是有一个合作社的名义”。为改变这种不利现状,闽西苏维埃政府首先呼吁各级政府重视合作社工作,一方面“尽可能合拢起来集中资本”,另一方面“发动群众自动认股,扩大合作社股金”;最后要求在合作社工作中贯彻阶级路线,“合作社负责人应推举群众中有信仰的工人贫农来做,不要把过去善于打算记账的富家富农来充当合作社负责人”。[92]比较闽西,赣西南苏区的合作社经济则始终不理想。赣西南党组织承认合作社的“结果都没有办好。合作社又被中小商人及富农店主利用去了,还有些政府把合作社看作财政机关,任意用合作社的钱”。[93]以上问题都亟待1931年成立的临时中央政府有效解决。

三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的合作社经济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为促进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调动广大贫雇农和中农群众支援革命战争的积极性,采取了各种积极的扶持政策发展合作社经济。临时中央政府关于合作社的暂行条例高度评价了合作社经济在苏区国民经济中的重要地位,宣布:“合作社组织为发展苏维埃经济的一个主要方式,是抵制资本家的剥削与怠工,保障工农劳动群众利益的有力武器。”条例强调在合作社经济中坚决贯彻阶级路线,规定:“合作社系由工农劳动群众集资所组织的,富农资本家及剥削者均无权组织和参加。”合作社的组织形式被规范为三种:消费合作社,其宗旨是“为便利工农群众贱价购买日常所用之必需品,以抵制投机商人之操纵”;生产合作社旨在“制造各种工业日用品,以抵制资本家之怠工”;信用合作社是为了“便利工农群众经济周转和借贷以抵制私人高利剥削”。条例特意以法律形式确定合作社的内涵即“消费生产信贷合作社之社员不仅兼股东,并且是该社的直接消费者生产者信贷者,不合此原则者不得称为合作社”,从而为杜绝合作社被商人富农操纵和在经营中以牟利为目的奠定了法律基础。条例确立了社员的主体地位,“对于社员除享受红利外还应享有抵借低利之特别权利。对于非社员之价目与利息,最高的限度不能超过社员一般规定之上”。同时为防止少数商人富农凭借其丰厚资本操纵合作社经营,条例规定:“每个社员其入股之数目不能超过十股,每股余额不能超过五元”,[94]从而充分保障广大贫雇农和中农利益。条例是在闽西等苏区合作社经济实践基础上,为规范合作社组织,促进合作社运动而制定的,对中央苏区合作社经济的发展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临时中央政府甚至把合作社经济提高到中央财政工作的一项中心任务来看待,要求“各级财政部必须尽量指导和帮助各种合作社组织。目前特别要帮助粮食消费生产等合作社之建立与发展,合作社普遍发展了,相当调剂了剪刀现象,减少了群众的贫困,政府税收以及整个财政之调节,自然要日益处于有利地位”。[95]

1932年9月,临时中央政府颁布《消费合作社章程》,除了继续强调阶级原则,规定:“本社社员以工农劳动群众为限,富农资本家商人及其它剥削者不得加入”,并且在股权问题上作出详细规定。为充分照顾广大贫雇农和中农利益,合作社股金只定为每股大洋一元,“以家为单位,其一家愿入数股者听便,凡交足股金之社员均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但每一社员(代表一家)不论入股多少均以一权为限;凡交足股金之社员,由本社发给股票及购买证”。股权可转让给继承人。购买证是社员在消费合作社内享有各种优先权的凭证,“只限该社员一家使用,不得借给非社员,并不得持证代非社员向本社购物”。消费优惠条款规定:“本社商品应以极低廉的价格售给社员;必需品缺乏时社员有优先购买之权。”[96]国民经济部颁发的《发展合作社大纲》,则专门针对合作社经济中的一些问题做了解释。大纲首先告诫群众必须集中资本办货。因为如果资本太少,就不能通过大宗批发方式购买到物美价廉的货物。另外,如果资本分散,客观上会在市场上形成买主过多相互竞争的情况,这样容易被商人利用。因此大纲建议:“各乡可将资本集中区分社,由区分社代为购买,以人口多少为标准,分给各乡支社商店”,这样的结果是“资本较大可获得价廉而且较好的货品,买主较少不致受商人操纵抬高市价”。此外,大纲还呼吁肃清合作社内“贪污腐化账目不清致富农商人等阶级异己分子混进合作社里来的现象”。[97]在经营方面,中央苏区消费合作社扩大会议希望合作社“设法开辟买货道路,消灭过去有些合作社依赖小贩和当地商店的现象”[98]

以上中央苏区有关合作社的立法,之所以要贯彻阶级的群众路线,维护广大工农群众在合作社中的合法股权,是因为只有广泛吸纳工农群众参加合作社,才能够依靠集体的力量集中起足够的商业资本,在国家政权的支持下,以规模经营的优势与商人富农的私人资本竞争,降低商品成本,平抑物价,打击商人富农长期以来对市场的垄断,使工农业产品价格回归正常市场价格机制的轨道,从而有效消除剪刀差现象,为中央苏区经济建设构建相对良好的贸易环境。

临时中央政府的政策扶持下,中央苏区的消费合作社经济取得了很大的成绩。根据毛泽东在赣西南和闽西的农村调查,兴国长冈乡消费合作社经历过村乡社和区社两个阶段。“村社乡社时社员及红属买货,每千文减五十即百分之五”;区社半年利润六百余元,“以百分之五十为公积金,百分之十为营业者及管理委员审查委员奖励金,百分之十为文化教育费,百分之三十分红”。股金“单位为一元,每人不得超过十股”。[99]上杭才溪乡“加入消费合作社的人家,上才溪百分之六十,下才溪百分之九十;货缺时红属先买,社员后买,非社员再后买;货价,红属照市价减百分之五,社员不减”。[100]

在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由于国民党当局的经济封锁和中央苏区经济工作的疏忽,粮食问题日益突出。其实这也正是剪刀差问题导致的农产品价格低落的表现之一。“一方面,外来工业品如布匹洋油洋火食盐等减少收入,价格日见高贵;另一方面,内地农产品如纸木豆烟叶夏布粮食等销不出去,价格大跌特跌。因此农民只靠耕田为生,很难找到别种副业收入,所以收获时需要各种用钱,而又借不到,只有便宜出粜米谷,因而酿成到处惊人的跌价。到了青黄不接之秋,因为农民食米多数卖空,要向市场买米,却又促成米价之高涨。”于是,一方面农业生产下降,税收减少;另一方面商人富农乘机扩张其私人资本。问题的焦点,在于粮食一方面是苏区农民换取货币购买工业品的主要商品,另一方面又是维系苏区人民生活和军事斗争的战略物资,因而成为外部国民党当局和内部奸商富农内外夹击中央苏区的经济筹码。临时中央政府因此“决定粮食合作社办法,于收获时高价向社员收买米谷,到了青黄不接时则低价出粜,其中所得的钱一半作公积金,其余则按照社员筹谷多少为比例分配”。临时中央政府希望粮食合作社能够起到“调节粮食价格,减少剪刀现象”的作用,成为“工农贫苦阶级抵抗商人富农商业资本的一种经济组织”。[101]

1933年4月,随着临时中央政府国民经济部的成立,原财政部粮食调剂局划归国民经济部。作为国家行政职能部门的粮食调剂局是1930年在闽西苏区成立的。调剂局的任务是向富农筹款借款,“专为收买米谷之用,于新米登场后高价向农民收买干谷”,在谷仓储藏三个月到六个月后照原价九折粜给农民,其余米谷“可运到米贵地方出售,所赚款项备作基金;收买时谷价须比市价高三分之一,使米价不致过分低落以救济贫农”。[102]国民经济部专门解释了粮食调剂局与合作社的关系:“粮食调剂局系调剂苏区粮食,保证红军及政府给养并帮助改善工农生活的国家机关,而粮食合作社则是广大工农群众抵制奸商富农剥削,改善自己生活的群众经济组织。”由于苏区一些地方群众已经组织起粮食合作社,因此政府和红军所需粮食便由粮食调剂局通过合作社购买,价格的高低调节正可体现国家机关调剂谷价的功能:“在新谷上市时要使谷价不致跌得过低,在青黄不接的时期要使谷价不致涨得太高”,这样才可防止奸商富农垄断中间流通环节。但这又要取决于粮食合作社控制粮食市场的能力,因此“在粮食合作社非常急迫地需要现款时,调剂局可设法帮助借款;反之在调剂局急需时亦可向粮食合作社暂借用,迅速归还”。总之,国民经济部希望出现调剂局和合作社紧密合作的局面,即“只有在粮食合作社普遍发展,粮食调剂局与粮食合作社发生密切关系的条件之下,调剂局才能很好地起到调剂政府、红军及群众粮食的作用,同时也只有在调剂局的领导与帮助之下,粮食合作社才能得到很好地发展与巩固”。[103]粮食调剂局的功能集中体现了中央苏区政府对合作社经济的扶持作用。

临时中央政府除了鼓励群众兴办粮食合作社外,为了更好地完成调剂任务,处理好粮食储藏问题,等待时机出粜谷米,还以国民经济部的名义号召各地建造谷仓。1933年秋季是粮食工作的关键年份。不仅秋收时“公家将有很多谷子要在各区乡保存。如今年的土地税决定要缴谷子,红军的公谷以及粮食调剂局对外贸易局都准备了很多现款在秋收后来收买粮食,免得富农奸商操纵,使谷价跌到惊人的程度”,而且粮食合作社收购的谷子数量也很惊人。因此国民经济部呼吁各县,“每区谷仓的数目要照各县储积粮食数量而定”。[104]

不过在基层,粮食调剂局和合作社有时是难以区分的。才溪乡的粮食合作社,1930年创办时称粮食调剂局,1933年2月改名粮食合作社。其调剂粮食的办法是:“每年向群众买进谷米,比私人买的少收二升,卖出时先卖给红军家属,后卖给困难群众。卖出时也不照市价,仅照买进价格略除耗失。每年收谷出谷工作完了,由乡苏维埃通知群众举出代表,同调剂局负责算账,并发公告。每年秋收后收谷子量入谷仓,用乡苏长条标封。春夏出谷,一次二次不定,由群众决定,群众需要了,即开仓出卖。”[105]

中央苏区粮食调剂工作的成就是十分显著的。中央粮食调剂局1933年4月至8月五个月中有27万元的商品周转,盈余7000余元。1933年“新谷上市后的粮食价格有了相当的提高,在谷价素称低廉的区域,每担谷子的最低价格只跌到二元七八角,现在一般的价格每担谷子大多是在三元以上,象去年那样一元大洋能买两担以至三担谷的现象在这年是没有看到”。[106]粮食市场的剪刀差现象被有效平抑。

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合作社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在中央苏区经济建设中逐渐发挥出枢纽作用。正如毛泽东在全国苏维埃第二次代表大会上所指出的:“合作社经济与国营经济配合起来,将成为经济方面极大的力量,在与私人经济作斗争中将逐渐取得领导的与优越的地位,而使苏区的经济造成发展到社会主义经济的条件。”据1933年9月江西福建两省十七县的统计,各种合作社共有1423个,股金305000余元。[107]以瑞金为例,1933年8月以前只有9000名消费合作社社员,股金11000元,到9月就增加了5300名社员和5500元股金。被国民经济部选为模范区的壬田区消费合作社,“能够经常供给群众以盐布医药等必需品,价格较市场为廉,而且还能够使一元的股金每年能得七毛多的盈余”。[108]

但是由于经验欠缺和时间短促,中央苏区的合作社经济仍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不足。首先,部分合作社仍旧不能充分贯彻阶级路线,不能有效维护广大农民群众的利益。许多消费合作社混进奸商富农,反而蜕变为“私人集股商店”,甚至“有的被一二雇佣的管理者甚至是师傅老板从中操纵自肥以至合作社亏空倒闭”[109]。许多合作社“不是发展苏区经济,便利工农群众,而是一部分群众集股的商店,大多数是政府没收的店子或出资办的,实际上都是垄断市场图谋赚钱,根本违犯了合作社组织的原则与作用”[110]。其次,由于经营管理不善,一些合作社经济效益低下,反而不能积极战胜经济困难。有的合作社甚至停产倒闭。“如刨烟合作社在兴国去年是进行得很好的,但因为管理不好,没去建立对外贸易的关系,竟至蚀本。胜利的铁矿合作社竟因无法销售存了六千多担铁矿,以至不能维持。”[111]更为严重的是,“许多地方的合作社非但没有设法打破投机商人与富农的操纵,而且常时成为他们的尾巴。这些合作社的商品价格常时随商人价格而高低,而且有些合作社为着获利起见竟把价格规定得与市上相差无几甚至相等”。另外许多合作社在经营中不以群众需要为出发,“为贪利而买卖工农群众所不急需或甚至有害的物品,合作社自身中间常常发生互相竞争”[112]。如此经营不仅有违合作社经济的基本宗旨,也会减弱苏维埃领导群众打击富农奸商的经济斗争的力量。

即便如此,中央苏区合作社经济的成就仍然是不能抹煞的。正如一位中央苏区领导人当时所分析的:“在现阶段中的苏区合作社运动虽然还不是社会主义的经济,只是农民及小生产者的小商品经济的集体化的形式,然而他却反对着资本主义,具有对于资本主义离心的作用;目前苏区合作社运动的成功的发展,可以成为反抗社会主义转变以前的资本主义关系的很好武器,而成为社会主义转变的有力的杠杆。”[113]因此它不仅为中央苏区的国民经济建设做出重要贡献,而且为中国共产党在后来抗日根据地和解放区的经济建设,以及社会主义革命与建设时期的农业合作化运动提供了宝贵的历史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