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近代化与公共秩序

 

 

 

代形容一个城镇的繁荣,往往用“车毂击,人肩摩”“襟连袂接、络绎不绝”或“四方辐辏,百货毕集”来形容。尚不知古人是如何理顺交通秩序、解决交通拥堵问题的。133历代有关交通管理的法律条文只有寥寥几条,而且界定模糊不清。如《唐律》有“诸于城内街巷及人众中,无故走车马者,笞五十,以故杀伤人者,减斗杀伤一等。若有公私要速而走者,不坐”(唐长孙无忌《唐律疏议》);《宋刑统》有“诸犯夜(闭门鼓后,开门鼓前,行者皆为犯夜)者,笞二十,有故者不坐”(宋窦仪《宋刑统》);《明律》规定“凡侵占街巷道路,而起盖房屋,及为园圃者,杖六十。各令复旧。其穿墙而出污秽之物于街巷者,笞四十。出水者,勿论”,“京城内外街道,若有作践,掘成坑坎,淤塞沟渠,盖房侵占,或傍城使车,撒放牲口,损坏城脚,……俱问罪枷号一个月发落”134。一般情况下,城门昼启夜闭,甚至街巷的两头还要安上栅栏,夜晚关闭,“以备宵小”。

到了近代,随着列强在中国建立租界(或类似租界),把西方那一套比较先进的市政管理模式(包括交通规章)搬到中国。一方面,这些先进的市政管理促进了中国的乡村城市化、城市近代化进程;另一方面,在实行这些由殖民当局制订的、源自西方城市、适应新的交通工具和城市扩张需要的新规章、新秩序的过程中,充满着城乡冲突、公私冲突、新旧冲突、强弱冲突和华洋冲突,这几类冲突又往往交织在一起,呈现出错综复杂的局面,构成了近代中国复杂的城市景象。

 

 

一、乡与城

 

中国传统社会是乡村社会,即使是城市也与乡村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正如许多学者所说的,“中国的城市在政治、文化、经济等方面与周边的乡村是合而为一的。……处于不同的地理区域,行政管理、商业经营水平完全不同的城市和乡村,呈现出一片和谐相融的景象。尤其在社会、文化方面,城乡之间并没有明显的差异和鲜明的对照”135

近代以来,随着城市近代化进程的加快,传统的城乡一体模式开始出现了“断裂”和分离。仅就交通状况而言,乡村依然保持着自由自在的状态,而城市的情况则发生了重大变化:人口激增、城市范围扩大;新的交通工具层出不穷,除原来的轿子、马车、手推车之外,又增加了东洋车、西洋马车、电车、汽车、摩托车、自行车等等;道路也从过去的寥寥几条变得七横八纵。

由于作为中国现(近)代城市发端的租界多是建立在旧城之外的乡村地带,突然间从田野中矗立起的一片片洋房、修筑起的一条条马路,一下子打破了农民无拘无束的日常生活习惯——开始时他们可能一如从前地随意穿过马路,或挑着粪担慢腾腾地行走在马路中央,或任由散养的家畜在马路上窜来窜去,或在夜里驾车通过马路而不点灯。这样,很容易给交通安全带来隐患。为此,市政管理当局首先要做的就是对各种源自乡村的习惯进行规范。

其一,禁止家畜上街、上车。上海公共租界设立初期,工部局董事会的议项里就有“把当地人饲养的猪也迁到租界以外”的建议,136并多次提到集中巡捕抓捕在街道上随意穿行的狗,可见那时这种现象还是比较严重的。清末出版的《上海指南》也有“携有猎狗或鸟笼者,均不得带入客车,应在上车之站缴费另装”之类的条文。青岛德占当局制定的章程中有“不准在傲古斯威克图亚海崖街迤南会前海岸上或骑马或乘车或牵骡马驴狗等行走,或放其牲口自便行走”等规定。137铁路部门也限制将“旅客所畜之犬,或其他动物”带入车内。138

其二,夜间行驶必须点灯。从常理上说,古人上街也需要照明,但若驾驶骡马牵引的大车,则未必点灯,因为这类牲口夜行不需要照明也能辨清道路。在现(近)代城市,由于各种车辆混杂,夜里不燃灯很容易造成安全隐患。为此,上海公共租界强行规定各种车辆“在日落后一小时至日出前一小时,必须悬挂边灯”139。车夫夜晚必须备有灯笼。140天津法租界1886年制定的章程规定,界内住户及所有店铺、客栈等都必须在晚11时(后改为午夜12时)以前“收挂门灯,并上排门”;12时以后外出者要手提灯笼,不得暗中摸索行走,违犯者要受到惩罚。意租界也有类似的规定。141“都统衙门”统治时期,还规定“城厢内外各项华人夜间行走……每夜十点钟至黎明五点钟,均须执持灯笼,如敢违抗,定即拿办”142。清末北京城市管理法规中也有“车辆夜行不燃灯处罚章程”143

其三,不许制造噪音。在乡村社会,遇喜庆燃放鞭炮,或做工时齐呼劳动号子,或沿途高声叫卖、大声吆喝牲口,习以为常。这种现象在地广人稀的乡村不算一回事,若发生在人多嘈杂的城市,则可能增添更多的噪音。因此,租界当局对各种噪音做出种种限制。如禁止小贩在夜晚11点到翌晨6点沿街高声叫卖144;“禁止苦力在夯筑地基的劳作中哦唱打夯号子”145;“指控人力车为了拉生意而发生的吵闹声……决定通知一些主要的人力车业主,要求停止这种做法,同时指示总办对此事采取一些必要的措施”146;“尽一切努力告诉那些推手推车的人,要采取办法来制止手推车所造成的噪音,并且只有在所有的措施均不能生效的情况下,才不得不禁止使用发出吱吱嘎嘎声音的手推车,并加以扣留和没收”147。葛元煦《沪游杂记》所列的“租界例禁”中,有几项也涉及限制噪音,如“禁小车轮响”“禁肩舆挑抬沿路叫喝”“禁施放花爆”“禁卖夜食者在洋行门首击梆高叫”等。天津各租界均规定在界内禁止鸣放鞭炮、焰火;不准在住宅内喧哗(天津法、意等租界还规定,未经许可不准在住宅内演奏音乐,包括丧庆典礼的音乐);严禁在公共场所吵闹喧哗、肆意骚扰、酗酒滋事、争吵斗殴、殴打牲畜等。148青岛德占当局甚至规定“青岛大包岛两处不准用有响小车运货”(谋乐辑《青岛全书》)。

 

 

二、“私”与“公”

 

在传统城市,市民特别是商户随便占用公共场所(包括街道)为自己所用,可能是习以为常的(尽管有法律约束,但除了“天子脚下”的都城,一般城市恐怕很难实行),从而妨碍了公共交通和公共卫生。有人描述上海老城厢街道狭窄、混乱的情况:“上海的街道大多数非常狭窄。例如,三牌楼路是城市知名的主干道,但仅仅看一下街两边的居民把竹竿搭在街两侧的屋檐上,我们就可以想像街道是多么狭窄。这条街一个固定不变的特点是:各种各样的东西,从女人的内裤、婴儿的尿布到裹脚布,都挂在竹竿上,在街道上空飘扬。更糟糕的是,一些懒婆娘没先拧干就把湿漉漉的衣服挂上去,所以水就像下雨一样滴在街上。经常是,路人‘有幸’被这‘鲜奶油’打湿后破口大骂,主人回骂,于是,一场无休止的吵架开始了。这时如果响起打锣声,意味着地方官要打此经过,衙门的差役会跑到前头请道,吆喝道:‘拿走洗的衣服!’急匆匆的就像开火打仗一般。接着,人们跑过去把竹竿收回家,慌忙捡起掉在地上的衣服。动作若是不麻利就会当众受到斥责,这样,一场闹剧才宣告结束。”(刘亚农《上海民俗闲话》)外国人形容像“迷宫”一样的广州城的小巷“两旁的房屋和商店毗连着伸向各个方向。……大路很窄,人们似乎要花好几个小时才能走完这个庞大建筑物的全部。在这里,各种物品一件接一件地摆放着售卖,也许还能看见这些物品的制作过程”149

像上述的描写有很多。这种现象,追其本源,就是一个“私”字。将衣物晾晒到街道或将出卖品摆放在人行道上,其实是住户或商户将自己的生活空间或商业空间从自己的家(店)延伸到公共地域上,从而在寸土寸金的城市里扩大了自己的利益。

随着城市近代化进程的加快,这类“私”的现象逐渐被消灭或受到限制。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董事会早年的《会议录》多次记录这样的情节:“商店住户因安装了一个木架伸出在公共通道上而遭控告。指令立即把这个凸出的木架拆去并予以警告”150,“现议决如果那些在房屋或障碍物危及或影响了沿街通道,应通知房屋或建筑物的主人以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拆除或改建这些凸出部位或障碍物”151。天津法租界在十九世纪八十年代曾作出规定,不准商贩在界内道路随地摆摊,停留叫卖,违者罚款200文。到了二十世纪,道路摊贩在各租界大都被禁止,而只允许小贩挑担走街串巷叫卖,如在街道设摊必须得到巡捕的同意。152袁世凯治下的天津旧城,也“改造杂乱的河岸地段,向使用河岸地段的商户征收出租费”,“把卖蔬菜、鱼、鸟及其他食品类的商户集中到指定的几个市场出售,其他物品,也都迁到对交通没有妨碍的地方。改变过去存有的对公共道路几乎象个人私有物那样,可任意占用的观念,使人们逐渐产生了公共意识。”153清末《四川通省警察章程》也规定街上的居民不得把私人物品堆放在街道两旁,必须拆掉所有的附加在住宅外的棚子以及其他阻碍交通的建筑物;小贩不得在十字路口摆摊设点,沿街的货摊不得超过建筑物的屋檐。154

“私”的另一种表现就是“私路”、街栅、“私桥”现象的存在。后来,这类现象也基本消失。据《上海租界略史》载:“考路政之进化,大约最初由租地人自筑私路,然后交工部局管理;其次,洋商收买土地,由工部局代为筑路;最后乃由工部局自购土地,自辟道路”,“最初在租界内各路口均建有木质栅门,以备宵小,夜间闭栅,以更夫守之,直至清同治五年,南京路上栅门,始行撤去。”155苏州河上的“外摆渡桥”最早是英国人威尔斯私人在苏州河上建造的,需收“过桥费”,“行人往者每输钱四文,来者亦然,车舆倍之”(葛元煦《沪游杂记》)。后因遭到大众的反对,工部局在“外摆渡桥”附近另建一桥,取消了“过桥费”。

 

 

三、旧与新

 

在现(近)代城市生活中,有一些全新的东西,是古代社会所没有的。比如各行其道、停车入位、单行线、靠左(右)行驶、红灯停绿灯行、先下后上、一票一位、精确的时间观念、不许吸烟、不许随地吐痰等。

各行其道、靠左(右)行驶、红灯停绿灯行、停车入位、单行线等新鲜事物,是城市化达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在传统的城市,一般也没必要作此类规定。那时候的交通规则主要依等级而定,上自帝后,下至文武百官,乘坐的车型式样、规格大小和车饰配件的物料、质量、颜色、制作方法等,各有等差,不可越雷池一步。而现代城市的新的秩序则主要根据交通类型而定,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各行其道,并且要靠左(或右)行走(驶)。上海公共租界早年随英制,规定“过往车轿必须靠马路左侧通行;独轮车必须在马路左侧紧靠人行道通行,不准乱窜”156。1946年元旦,统一改为靠右行驶。157在流量比较大的交叉路口,则设立红绿灯,并告诫人们“欲保安全维秩序,认明红绿两边灯”158。在人力车比较集中的地方,人力车必须“排成一列”,在指定的位置等候,依次接客。159汽车增多了以后,则要“选定某些位置供汽车或其他车辆停放”160。八个租界并存的天津,则统一规定车辆靠左行驶。161天津旧城也参照租界的规则,“各街往来车马相遇,车夫等俱应向左边躲避,免有相碰之虞”162

先下后上、一票一位、精确的时间观念是乘坐“公共乘物”所必须遵循的规则。“公共乘物”是一个现代(或者说是近代)的概念。在这之前,欧洲曾经通行“公共马车”,能载客一二十人。早年到过欧洲的中国人还见过这种“公共马车”,称之为“通城海车”(张德彝《航海述奇》)。虽不是机动的,但与近代意义上的“公共乘物”相似,按位计价、按里程计价、定时发车,但可能还没有“先下后上”的规则,而是“登车必先女后男。女坐正面,男坐对面,若三女,则未嫁者先登,坐于对面;已嫁者后登,坐于正面。至则后登者先降。主客同车,至则客先降”(张德彝《随使英俄记》)。中国古代似乎没有类似的“公共乘物”,要么靠两腿走路,要么使用“专车”“专马”,即使搭乘大船,也要“包了舱口”(《杜十娘怒沉百宝箱》),保持私密(可能个别情况例外,如在渡船上)。

清末以降,轮船、火车、电车、公共汽车相继出现,数十位乃至成百上千的乘客集中在一个公共空间内,是一个前所未有的新鲜事物,也带来了前所未有的交通秩序问题。

首先必须解决的是时间问题。轮船、火车何时发车,时间都是定死的,“钟声一及时,顷刻不少留”(黄遵宪《人境庐诗草》),对传统的自由散漫的生活习惯是个巨大的冲击,迫使人们适应这个新变化。163火车的“旅客须知”明确规定:“按时刻表行走,万难稍等,如有旅客中途停留,不能赶及,皆系自误,务望注意,以免烦言”,“车已行动,虽未离月台,亦不得冒险跃登。”(《上海指南》

其次,是一票一位的问题。乘坐轮船、火车,买票上车(船),一般都有固定座(铺)位,这也是新鲜事物。因此,客运部门还得把“车行时旅客不可在车内任意往来乱坐,致占他人地位”(《上海指南》)载入明文。

第三,是需要乘客遵守公共道德。“公共乘物”是个流动的公共场所,需要乘客自觉遵守公共道德,保持安静、卫生,否则就会妨碍他人、传播疾病。近代中国,在“公共乘物”上吵闹、吸食鸦片和随地吐痰的情况比较突出。据包天笑回忆,他乘坐从苏州开往上海的轮船,“船一开了,许多怪现状都显形了,首先是鸦片烟盘,一只只都出现了,鬼火磷星,东起西灭,而且船上也有鸦片可买。其次,便是赌局,非但可以叉麻雀,牌九、摇摊也行”(《钏影楼回忆录》)。有一位美国船主告诉蒋介石,有一次一位中国公使乘坐他的轮船,不仅在船上不停地打喷嚏,而且还在贵重的地毯上吐痰。当船主用丝巾擦痰的时候,那位公使还是一副不经意的样子。(蒋介石《救国之道在以教育发扬四维八德》)公使尚且如此,一般的旅客可想而知。为了规范公共道德,一般车船都有“不得吃鸦片烟”(《上海指南》),“不许脱衣赤膊、梳发整容、随地吐痰、大声吵闹”,“船上摆设不准乱移及各宜清洁,不许污秽”,“船上夜间安睡之时,不许高声谈笑,令同船者不能安睡”等规定。164但实际上,这几项恶习长期难以禁止,尤其是随地吐痰问题,更是一项影响交通公共卫生的顽症。

 

 

四、弱与强

 

传统的交通工具比较简单,古代的法律里有禁止在城里“无故走车马”的条文。实际上,由于街道狭窄,条件也不允许。近代以来,除了传统的交通工具外,新的交通工具层出不穷,特别是机动车的使用,带来了比过去复杂得多的问题。各类交通工具混杂的结果,引发了“弱”与“强”之间的矛盾:相对于行人来说,车马是强者;相对于弱势交通工具(人力车、手推车等)来说,马车、汽车、电车等是强者。“弱”与“强”之间发生矛盾难以避免。

在电、汽车出现前,马车在街道上狂奔是城市近代化早期的一个突出现象,以上海公共租界为甚。那些有钱人或装作有钱的人,为了讲排场、摆阔气,经常乘坐马车在街道上狂奔,或在夜深人静的晚上喧嚣扰民,竟然成为公害。从《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上看,早期董事会讨论的最多的问题之一就是如何禁止马车狂奔的问题。1872年,租界当局颁布的“马路管理条例”开始以法规的形式规定:“车辆在驶向或驶近行人时,车夫应勒马转为慢步;为了一切行人安全,指示巡捕制止在租界内超速骑马或驾车。”165但马车超速驾驶、招摇过市的现象一直到十九世纪末仍长期存在。1896年出版的《申报》仍提到这样的现象:“西人之尚马车,原为办事迅速起见,非徒为游观计也。若华人之坐马车,大率无事之人居多,故马车若专为游观而发。”(《申报》1896年7月16日

二十世纪后,随着电车和汽车较多地出现,“往来如织密如麻,满眼汽车与电车。谁说中华生命重,噬人虎口日增加”(《上海洋场竹枝词》),交通混乱的情况变得更加严重。1908年,上海的电车刚开通不久,就连续发生了一系列伤人事故:3月15日这一天,连续发生两起撞伤行人事故;3月16日,宁波乘客李友林突然从行驶中的电车跳下,被迎面开来的另一辆电车撞死;3月28日,《申报》又报道电车撞伤了海门人王永仙。事故的直接原因,都是人们不适应新的交通情况而发生的。尽管此时大众心理对新交通工具抱着畏惧、对死伤者抱着同情的态度,但不再像过去那样将(吴淞铁路)铁轨一拆了事,而是逐渐接受了这种新的交通工具。3月16日撞死李友林的电车司机被拘入捕房,经查实确系死者自己的责任,随即就被无罪开释。上海早期的电车不设车门,乘客甚至可以在电车行进的过程中“飞车而上,飞车而下”(曹聚仁《上海春秋》),直到1922年才统一安上自动门,“以便在车开动时门锁起来,这样就可以避免乘客在车子开动时上下车”166。北京电车在高峰时段也常有人攀附在车尾或侧立于车门处,人称“挂票”。167电车公司为了尽可能多地揽客和节省成本,对乘客如此地不负责任,堪称中国公交史上的一怪。

电车“快稳价廉,大众可乘”,是城市中最省钱的现代交通工具,吸引了大批收入不高的乘客。近代中国电车的拥挤现象一点都不亚于现在的公共电(汽)车。北京有首打油诗这样写道:“站头等车二三时,两眼望穿脖梗直,为省金钱六七角,如似婴儿盼奶吃。”168老舍《四世同堂》描写北京上学的孩子“由人们的腿中拼命往电车上挤。他们不象是上车,而象两个木橛硬往车里钉。无论车上与车下有多少人,他们必须挤上去”。张爱玲《桂花蒸阿小悲秋》里描写女佣阿小在上海的三等电车上,“被挤得站立不牢,脸贴着一高个子人的蓝布衣衫,那深蓝布以为肮脏到极点,有一种奇异的柔软,简直没有布的劲道,从那蓝布的深处一篷一篷慢慢发出它内在的热气”,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历史场景。

电车与人力车为争夺客源的矛盾一直是近代中国城市的突出现象。从交通工具本身来说,电车是强者,人力车是弱者。但有时“强”与“弱”之间也可能发生转换。作为“强者”的电车在与汪洋大海一样的人力车的争斗中,未必处于优势,常常受到弱者有组织地攻击,受损失的往往都是电车公司。交通近代化过程中的复杂和艰辛,由此可见一斑。

汽车是各种近代交通工具中口碑最不好的交通工具,被人称为“市虎”。“汽车来往疾如风,苦煞行人在路中”(《上海洋场竹枝词》),早年拥有汽车者均为有钱有势者,处于强势的地位,汽车代替了西洋马车成为那些纨绔子弟摆威风的工具,在人车混杂的街道上,要么“急速开车和叫喊”169,要么将“前嵌之两巨灯,光力至猛,射入眼欲晕”,超速驾驶、无照驾驶的情况很普遍。尽管管理当局制订了限速措施,但拥有汽车者宁可“一日数罚”也要开快车、出风头。170一旦造成事故,则赔钱了事。民初黑幕小说《新歇浦潮》里描写的那位魑魅魍魉式的人物张大小姐,就公然说:“乡下人的性命是不稀罕的,就是死了也赔不到多少洋钱。……情愿轧死十个乡下人,不情愿轧死一条外国狗。”171如此地漠视生命,现在的人听起来毛骨悚然。有人称《新歇浦潮》“直如董狐笔、太史简,非可视为无稽之谈”(严独鹤《新歇浦潮·》),张大小姐的所作所为,还是能反映一定的历史真实的。

火车价廉快捷,无疑是最省钱、安全的长途交通工具,是绝大多数旅客最佳的选择——在近代,中国的公路极不发达,乘飞机也只是极少数人的奢侈享受。这样,铁路部门是具有垄断性质的“铁老大”,没有其他交通工具可以与之竞争,自然就成为拥有优越地位的强者。垄断容易带来腐败、管理混乱和服务意识的薄弱。清末从事铁路管理工作的曾鲲化在他的著作《中国铁路现势通论》中,就列举了当时铁路服务“蔑视义务”“侵夺权利”等弊端。这些弊端长期存在。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中国旅行社的创办人陈光甫在日记里多次记载了火车乘客在寒冬时节挨冻的情景。如1931年1月12日记:

 

是日在平汉车上,车中暖气管冰冻,气不能通,车行寒风中,重裘不暖,缯纩无温。旁室有客,大发牢骚,云花钱买苦受,但既已遭遇此种境况,发牢骚惟自动气而已,既不能有改进此种环境之力,亦惟有忍受之一法耳,动气殊无谓也。是晚宿车上,颇寒。天明车过一站,见有一无盖之车,满载旅客,人皆直立车中,想已终宵露立,其苦当较余等为尤甚。余等之车,尚有门窗顶格,严风不能侵入,若彼等所乘,则寒风直刮,一无阻隔,直立终夜,即幸不冻毙,亦必手足僵直。蜀道难行,昔人所叹,今则当有铁路难行之嗟,不谓便利交通之利器,竟成为苦民之地狱,此恐为提倡铁路者所梦想不到者矣。

 

不负责任、因循守旧、官僚主义、脏乱差和冷面孔成为铁路部门的历史痼疾,这种状况持续了很长时间。

 

 

五、华与洋

 

近代以来,列强在中国设立租界,直接把在西方已经实施的那一套管理模式(包括交通规则)搬了进来。租界当局在制订规则的时候,虽然表面上对中外人等一视同仁。但正如人们所熟悉的那样,租界是“国中之国”,租界的市政管理是被外国人操纵的(如制定规则的上海公共租界董事会在很长时间内只有外国人而没有中国人)。这些外国人以“主人”的身份自居,坚持“外人第一”的原则,在实行某种规章制度时,往往或明或暗地庇护、偏袒外国侨民,歧视华人,做出许多“损华利洋”的事情,在“平等”的表象下掩盖着不平等。更有甚者,租界(或者类似租界)当局还制定了许多赤裸裸的、明显带有民族歧视的规章。在1928年以前,上海外滩的公共花园不准华人入内已经是尽人皆知的历史事实。其实,在其他的公共场所华人受歧视的情况也不鲜见。笔者随意摘录以下几条史实,可以为证:

 

(1)上海:“如果华人马车从后面赶超洋人马车,即以违章处理。”(《上海指南》

(2)上海:“苏州河边上的一些(西方)房客来信指控在他们住房前面的汽艇排放出来的烟尘,整天从他们窗户钻进房内……(工部局董事会)决定要求公审谳员,让这些汽艇开到河南路上游去。因为那里没有西人住房。”(《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

(3)上海:“会议对准许所有有相当身份并穿着体面的华人坐前滩这些(公共)座椅的规定交换了意见,有人提议应将他们限制在海关堆栈的一边,或者应该为西人和华人准备间隔的座椅,漆上不同的颜色。”(《工部局董事会会议录》

(4)青岛:“无事闲人等不准在铁路两翼已占地内游玩,倘有犯者,(欧洲人)即罚洋五元,若系华人亦可责打二十五板。”(《订立禁止闲人行走铁路章程》

(5)青岛:“出于健康的原因,必须把欧洲居民与中国居民尽可能地分隔开来。……尤其可以避免中国居民用过的脏水流经欧洲人居住的地方,这些脏水往往会产生极大的危害。”172

(6)汉口:“华人擅入江边草坪者,拘罚。”173

(7)汉口:“鸿沟界限任安排,划出华洋两便街。莫向雷池轻越步,须防巡捕捉官差。”(罗四峰《汉口竹枝词》

(8)汉口:“凡是用进口材料装配的车辆,检验就容易过关,凡是用国产材料装配的车辆,检验就多方挑剔。”(李绍依《汉口英租界见闻》

 

在“执法”的过程中,洋人欺负华人的事件更是层出不穷。胶济铁路的德国人把乘坐头等车的华人黄中慧拖出来一事,曾经成为一时的新闻。(包天笑《钏影楼回忆录》)天津比商电车电灯公司的电车发生轧死轧伤华人的交通事故后,公司竟然雇佣地痞流氓强迫受害者家属接受电车公司的有限赔偿,枪杀中国公勤人员的电车稽查员竟然逍遥法外。174最典型、最让国人触目惊心的是滇越铁路法国查票员残害无票的中国女童的事件:

 

本月五日由省(城)开往阿迷之车,行至可保村,有一年约七八岁之中国幼女,登四等车内,因未买有车票,被查票法人用两手将幼女举高抛下,反复数次,复将该幼女抱至车口,由车上抛下车去,而该幼女畏甚,复又绕往后面上入第二辆车内,双手紧抱车口铁柱,而该查票法人复用力将女孩双手拨开,又将该女举高用力往下抛去数次。……旋该幼女因看蹂躏过甚,向后面惊跑,而该查票法人,仍向彼追捕,当时适逢火车行入阒硐,此阒硐既长而又黑暗,而各乘客不能目睹情形,只闻该女大声叫救命,其声甚惨,且声音十分紧急,如临死然。移时叫声顿止,而火车亦出阒硐,只见该查票法人喘气,并不见有该幼女。当经查车队长及众乘客向该查票法人询问,适闻汝所追捕之幼女现在何处,而该查票法人言语支吾,彼经众人索问甚紧,但谓该幼女现在躲藏,后经查车队官兵并众乘客会同该法人,在车内详细搜寻,将各等车中之坐位掀起,各侧房内暨车顶上车脚下,以及火车头内均已寻过,毫无踪迹。后车到宜良,由查车队长拍电命令可保村路警局,派人前往该阒硐内查寻,亦无下落。据众人推测,该幼女必被查票法人万阿德推跌下车,被车轮拖带,旋转碾成粉碎浆汁,经火车行走以后,一路摩擦,一路掉落,以致无影无踪。该法人之行为,其恶毒实世界俱无矣。175

 

上车买票虽然是人人必须遵守的规则,逃票可以采取罚款或其他办法。但这个法国查票员的残暴已经远远超出了一般的规则问题,而是视华人的生命如草芥,令人发指。

 

 

余论

 

中国的交通近代化进程是一个漫长、复杂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中国城市的道路和管理显得杂而乱,李大钊的一段话足以概括这种杂乱状况:“其间竟能容纳数多时代的器物:也有骆驼桥,也在上面贴‘借光二哥’的一轮车,也有骡车、马车、人力车、自转车、汽车等,把念(廿)世纪的东西,同十五世纪以前的汇在一起。轮蹄轧轧,汽笛呜呜,车声马声,人力车夫互相唾骂声,纷纭错综,复杂万状。稍不加意,即遭冲轧,一般走路的人,精神狠觉不安。推一轮车的讨厌人力车、马车、汽车,拉人力车的讨厌马车、汽车,赶马车的又讨厌汽车;反说回来,也是一样。新的嫌旧的妨阻,旧的嫌新的危险。”(《新的!旧的!》)这一现象正是中国近代社会的一个缩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