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正义
- (英)赫伯特·斯宾塞
- 415字
- 2022-09-02 21:16:39
第 二 节
刚才举例说明了利他行为与利己行为,这两种情形向我们揭示了动物伦理的两条相反的基本原则。
在未成年阶段获得的利益必定会与具有的能力成反比例。如果根据价值来衡量奖惩的话,那么类群内部的绝大多数成员都必定会被放弃,而只有极少数成员是受之无愧的。与此相反,当成熟以后,利益必须直接因价值不同而不同:而价值的衡量标准是适应生存环境。不能适应的成员必定会遭受其不适应的恶果,能较好适应者则因其适应能力而获益。
这是两条任何想要自我保存的物种都必须遵守的法则。(我认为,应)将这一命题限定在比较高级的物种(因为在低等生物中,父母除了用自己的细胞生出少量营养物之外,并未对其后代提供其他的帮助:其结果是,大量的死亡与大量的繁殖取得了平衡)——说要限定该命题的适用,我的意思是说,如果要求在婴幼阶段就实现利益与能力的平衡,那么,该物种即刻就会灭绝;如果在成年阶段允许获得的利益与无能成比例,该物种几个世代内就会因腐化而灭绝。注3注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