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运行规律的本质就是价值规律如何作用于社会资源,使其能在社会主义公有制条件下按比例分配给不同的生产部门。作为商品生产和交换的基本规律,价值规律的本质要求是等价交换。而等价交换需要在市场上进行,因此研究市场供求关系的变化及其对价格的影响就成为研究价值规律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在市场上不同部门商品所有者存在激烈竞争的环境下,利润率逐渐由差异转向平均化,同时商品价值也就转化为生产价格,生产价格规律代替价值规律起作用,这一点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不例外。

首先关于价值规律,马克思在其著作中并没有专门给出过定义,因为价值规律在不同的商品经济发展阶段具有不同的表现形式,因此曾有学者建议认为,必须深入研究全部《资本论》才能真正懂得价值规律的内涵。但为简便起见,我们可以将马克思在《资本论》中的一句描述作为他对价值规律的理解:“只是社会必要劳动量,或生产使用价值的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该使用价值的价值量。”意思是商品价值量只由社会必要劳动时间来决定,这就是商品进行等价交换所遵循的价值规律。

其次是生产价格规律,作为由价值规律转化而来并在价值规律的基础上产生的规律,在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之后,生产价格规律便代替了价值规律的调节作用,但其本质依然是价值规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价值规律向生产价格规律转化的过程与在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并无本质区别,社会主义各企业之间在市场上进行竞争,会形成平均利润率,于是不同企业所投入的等量资金,就要求获得等量利润,这样,商品的成本价格加上平均利润,就形成了生产价格。在这种情况下,有机构成高的部门的产品生产价格会高于价值,有机构成低的部门的产品生产价格会低于价值,只有有机构成处于中等水平的部门的产品生产价格和价值大致相等。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并未破坏价值规律,而是对价值规律在新的条件下的说明,是价值规律在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处于发达状态下的实现形式。这样在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条件下,随着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以生产价格规律为核心的市场经济规律体系逐渐形成,它又包括价格规律、供求规律和竞争规律等。这些规律共同担负起配置社会经济资源的任务,从而使社会以较少的投入产生最大的效益。

一、价格规律

价格规律中的价格指的是以生产价格为基准进行定价的价格,一般由生产商品的物质成本(C)加上工人工资(V),再加上平均利润(M)组成。又由于生产价格是从价值转化而来的,这里的价格仍然是商品价值的货币表现。商品价格由商品价值、货币价值以及市场供求状况共同决定。

一方面,商品价值与货币价值的对比关系决定了用货币表现的商品相对价值即价格的大小,因此商品与货币中任何一方的价值变动都会引起商品价格的相应变化(这里的货币特指金属货币),具体来讲,商品价格与商品价值成正比,与货币价值成反比。马克思曾就价格规律做过如下描述:


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提高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降低时,才会普遍提高。反之,商品价格,只有在货币价值不变、商品价值降低时,或在商品价值不变、货币价值提高时,才会普遍降低。由此决不能得出结论说,货币价值提高,商品价格必定相应降低,货币价值降低,商品价格必定相应提高。这只适用于价值不变的商品。例如,某些商品的价值和货币的价值同时按同一比例提高,这些商品的价格就不会改变。如果这些商品的价值比货币价值增加得慢些或者增加得快些,那么,这些商品的价格的降低或提高,就由这些商品的价值变动和货币的价值变动之间的差额来决定。余此类推。


另一方面,商品价格除了受以上两因素决定外,还受市场供求状况的影响。当该商品在市场上处于供过于求的状况时,商品价格会跌落至商品价值以下,此时生产者缺少利润激励甚至亏本,因此缩减生产规模,导致产量下降,市场供应下降,进而促使价格回升直至平衡状态;当该商品在市场上处于供不应求的状况时,商品价格会上涨至商品价值以上,此时生产者获得利润激励,因此扩大生产规模,导致产量扩增,市场供应激增,进而促使价格回落至平衡状态。因此,从长期来看,商品价格始终围绕其价值线上下波动,长期趋势中的高于或低于价值的那部分价格可以相互抵消,这就是价格规律所反映的价格围绕价值波动促进市场供求平衡的循环往复过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中,商品价值则由生产资料价值(T)和劳动者新创造的必要价值(N)两部分组成,其中劳动者的必要价值又分为个人必要价值和社会必要价值两部分。因此对于生产企业来说,商品的价值细化由三部分构成:生产资料价值T和由工人工资来表现的个人必要价值两部分构成企业的成本价格,即制造成本,剩下的社会必要价值则构成企业的利润所得。因此只要商品价格处于成本价格和价值之间,企业就会获利,从而保持生产的延续性;只有当商品价格低于成本价格时,企业才会亏本,此时企业必须提高效率、降低消耗、压缩成本,才能提高效益。此外,从经济宏观层面角度分析,价格规律在资本有机构成的不同部门之间依然起着相同的作用,实质上是在对社会必要价值进行着再分配。在价格规律的作用下,当利润转化为平均利润、商品价值转化为生产价格之后,成本较低的企业就会获得价格超过成本价格的超额利润;成本较高的企业无法获得利润甚至亏本。正是在这两种作用的推动下,类似于价格规律对市场供求的影响,资本在不同的部门之间发生转移,最终使商品价格在长期与生产价格趋于一致。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也会出现个别企业由于垄断了原料和市场而获得垄断利润的情况,这就要求国家在宏观层面对市场加强管理和用反垄断法扼制这种不正当的竞争,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工作要做。

二、供求规律

供求规律基于宏观层面分析指的是社会总商品的供给量与需求量之间的内在联系。从价格规律就可以看出,商品供给与需求这一对矛盾之间的关系直接影响到市场上商品价格的变化,价格规律在宏观层面的长期趋势便是社会资源在各生产部门之间稳定的按比例分配状态。关于供求规律,马克思也曾指出:


人人都同样知道,要想得到和各种不同的需要量相适应的产品量,就要付出各种不同的和一定数量的社会总劳动量。这种按一定比例分配社会劳动的必要性,绝不可能被社会生产的一定形式所取消,而可能改变的只是它的表现形式,这是不言而喻的。


意思是说,劳动者的社会总劳动量的部门分配也要遵循供需平衡的规律,劳动量分配比例要与各部门的产品需要量相适应。在任何社会制度下,人们都必须按照客观需要的比例分配社会劳动,使产品供求平衡,才能保证社会再生产能够正常进行。

与资本主义私有制条件下的竞争和无政府状态不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社会劳动分配是以市场需求为基础、以计划要求为指导而有秩序地进行的。社会主义国家尤其能够做到将综合平衡与整体经济密切联系起来并在宏观上对供求关系进行有计划的控制和调节,从而减少甚至消除社会劳动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社会主义经济制度是商品经济,依然以市场为基础对资源进行分配和再分配,因此生产企业的经营策略会受到因市场供求变化而引起的价格起伏的影响。各企业主要通过产品价格的涨落来判断市场对产品需求程度的变化,市场价格显然已经成为企业了解市场供求关系变化、安排和调节生产的基本依据。如当市场上的某种商品供过于求时,此产品的价格会下跌,导致企业因判断市场需求会下降而缩减产量,从而把一部分的生产资料转移到其他部门;而当市场上的某种商品供不应求时,此产品的价格会上涨,同理会导致企业因判断市场需求会增加而提升产量,从而把一部分生产资料和劳动力从其他部门转移到本部门。这样就可以建立起社会生产供给和需求之间的大致平衡。当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依然存在供求状况严重失调导致浪费巨大社会劳动的现象,但只要国家宏观调控得力,真正做到自觉依据和利用价值规律,出现问题及时加以纠正或者预先防微杜渐,就可以大致做到供求平衡,达到经济的均衡增长,从而避免发展中的大起大落。

三、竞争规律

竞争规律指的是在商品经济条件下,各生产者之间为了自身经济利益而斗争的内在必然联系。竞争的基本规律就是优胜劣汰,这既是一种激励机制,又是一种淘汰机制。作为激励机制,它使获胜者获得竞争目标,需求得到满足。作为淘汰机制,它使失败者失去竞争目标,需求得不到满足。正是在这种获胜奖赏的刺激和失败淘汰的压力下,竞争双方以及整个社会成员才会不断拼搏,奋力向前,从而推动生物进化和社会发展。

在资本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竞争是资本主义市场经济存在和发展的基本方式。近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已经超越了简单商品生产的时代。生产者生产商品,并不是为了交换别的商品以满足自己的需要,而是为了利润。在这种经济活动中,支配着生产者行动的是价值规律和剩余价值规律,竞争成为价值规律的外在表现形式。马克思指出:“自由竞争使资本主义生产的内在规律作为外在强制性规律对每个资本家起作用。”《资本论》,第1卷,第300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竞争没有发明价值规律,但它实现这些规律。竞争和供求变动,并不能确定作为价格波动基础的价值,但是价值却是在竞争中、在与供求变动相适应的价格波动中实现的。供求对比关系的变动,在市场上表现为买者和卖者之间的竞争。当供小于求时,买者会出现相互抬价争购的竞争,使市场价格超过市场价值;当供大于求时,卖者间就会出现降价抛售的竞争。在竞争调节作用下,供求基本实现平衡。价值规律就在这种竞争中得以实现。但又由于竞争的作用,供求的平衡不断被打破,从而推动商品生产向前发展。马克思说:“只有通过竞争的波动从而通过商品价格的波动,商品生产的价值规律才能得到贯彻,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决定商品价值这一点才能成为现实。”《马克思恩格斯全集》,1版,第21卷,第215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资本的竞争同样是资本内在规律的实现形式,例如平均利润的形成,剩余价值的分割,就是通过不同资本之间的竞争而实现的。资本家的本性是贪婪。为了获取更多更大的超额利润,资本家之间展开了异常激烈的竞争,使资本和生产不断集中起来而形成垄断。垄断是少数大企业对某一经济部门的控制和统治。垄断企业通过订立各种协议来规定价格、划分市场、分配产量,这样既约束了大企业之间的竞争,也限制了其他企业与大垄断企业之间的竞争。但是垄断并未消灭竞争,只是使竞争的条件发生了变化,是在垄断的条件下来进行竞争,竞争对手更为强大。这种竞争仍然是一种外在的强制力。为了抢占未来的、可能出现的新市场,为了争夺原料产地,占领投资场所,垄断资本家之间的竞争更为激烈和残酷,方式更为多变。他们或拼命研究新的科学技术,发展新工艺、开拓新产品;或改善经营管理,调整劳资关系,缓减矛盾冲突;或操纵国家权力进行军备竞争,甚至铤而走险发动侵略战争,瓜分和重新瓜分世界。

国家垄断资本主义是资本主义发展的新阶段,它既是资本主义经济竞争发展的逻辑结果,又使竞争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以更为复杂的形式表现出来。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名目繁多的跨国公司纷纷涌现,各种地区性的国家资本主义国际联盟相继出现(如“欧洲经济共同体”等)。在国家垄断资本主义形式下,金融寡头、垄断财团虽然家庭色彩淡薄了,但是权势实力增强了,经营范围由某一行业转向多种行业,更加多样化。国家资本输出还和私人资本输出相互补充,前者带有浓厚的政治色彩,一般都要求输入资本,国家提供某些优惠和特权,这样就为后者开辟了道路,为其攫取高额垄断利润创造了最有利的条件。为了有利于竞争,资本主义国家普遍实行宏观干预经济的政策,如高工资、高消费、高福利等。资本家也不断改善经营管理,调整劳资矛盾。国家政权和垄断资本的结合,更增强了竞争者的实力,适应了新的竞争需要,维护着资本的世界统治。

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尤其是在过去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下,经济理论界绝大多数人是否认社会主义社会存在竞争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理论界许多有识之士,提出应当承认和正确处理社会主义竞争。1981年,蒋学模在其所著的《清理社会主义相互关系理论中的“左”的思想》一文中就提出:


一提到竞赛和竞争,人们立刻会想起斯大林了,社会主义竞赛和竞争代表两个完全不同原则的理论。长期以来,斯大林的这一理论几乎成为定论,似乎竞争只是资本主义经济关系的体现,竞争的原则只能是“一些人的失败和死亡,另些人的胜利和统治”,只能是“打败落后者以确立自己的统治”。这种否认社会主义生产中有竞争的观点,其实也是一种无视社会主义经济特点的“左”的观点。


当然,承认社会主义生产中有竞争,并不是要把资本主义竞争的那一套统统搬过来。社会主义商品生产与资本主义商品生产具有不同的本质,社会主义竞争与资本主义竞争也有本质的区别。由于社会主义商品经济和资本主义商品经济赖以存在的社会生产关系的性质有根本上的不同,社会主义的竞争所反映的经济关系与资本主义的竞争不同,而且竞争开展的方式和采取的手段也与资本主义竞争大相径庭。首先,社会主义竞争不是生产无政府状态的竞争,而是在国家宏观调控下进行的公平有序的竞争。其次,社会主义竞争不允许采取损人利己的资本主义竞争的残酷手段,而是要求企业在改进技术、降低成本和加强管理上下工夫。即使兼并企业,也是在公平竞争中优胜劣汰,同时要对被兼并企业的资产进行公正评估,对该企业的员工做出妥善安置。最后,社会主义竞争不允许任何损害国家利益和消费者利益的行为发生,如有这种情况则视为不正当竞争,并要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可见,在社会主义条件下虽然同样存在着竞争,但却不能将它同资本主义的竞争混为一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