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
- 胡改蓉
- 896字
- 2020-07-09 16:10:01
四、研究方法
(一)法经济学的研究方法
以波斯纳为主要代表的法经济学于20世纪60年代在美国兴起后,成为最具感召力的法哲学流派之一,它以“个人理性”为研究基础,以经济学的“效率”为核心衡量标准,以“成本—收益”为基本分析工具进行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而公司治理恰恰是有成本的,主要包括组织成本和代理成本,这一点在公司董事会制度中得以集中反映。其中,组织成本主要体现在董事会与股东会、监事会、经理层之间权力的配置、协调以及组织和运行过程中;代理成本则主要是因董事的“代理人问题”所产生的利益损失以及所耗费的监督费用等。因此,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的目的便是通过一系列制度安排,降低组织成本和代理成本,提升企业价值。这种制度安排主要集中于两方面:一是公司控制权的安排或配置;二是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的设计与实施。
(二)比较分析的研究方法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虽然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研究具有极强的“地方性”特色,各国的制度设计深受本国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法律制度以及意识形态等诸多因素的影响,但是不同制度背后的机理应该可以相互借鉴。此外,透过他国的法律制度实践,分析其制度安排的欠缺,也可以降低我国制度建设的成本。诚如研究综述所言,虽然目前国外对于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的研究较为零散,未成体系,但还是为本书的研究提供了诸多思路,为国有公司董事会的“本土化”构建提供了值得参考的经验。
(三)历史考察的研究方法
“以史为鉴,可以知兴替”。改革开放以来,国企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主旋律。我国先后实施了“放权让利”、“承包制”、“股份制改造”等多种改革模式,并最终以“公司化”为国企改革的基本方向。自1994年旧《公司法》颁布以来,我国对国有公司董事会的建设也在逐步推进,尤其是2004年国资委推出《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建设的指导意见(试行)》以及证监会推出《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以来,国有公司董事会法律制度建设得到了极大的发展。但是,现行的制度设计以及实施状况仍有诸多问题,董事会或者还未建立或者虽已建立但是“形骸化”现象严重,远未发挥其应有的效能。通过对历史背景的考察、对原有制度的剖析,可以为现行制度的完善提供有益的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