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华人大型民营企业中的三环文化结构

表1是从社会学的角度分析华人社会中各种不同类型的企业组织。在一般情况下,一个企业组织是属于一种体制,华人所经营的民营企业大多属于父系制或族长制,国营企业则属于家长制。然而,当华人的中小企业逐渐发展成为大企业之后,在华人关系主义的影响之下,其组织及管理形态便复杂得多。郑伯埙(1995)的研究指出:在台湾的大型家族企业内,企业主会因职工关系的亲疏、忠诚和才能的不同,对职工采取“差异管理”,形同属于不同的劳动体制。换言之,一个企业内部同时存在着三四种不同的体制。郑伯埙、林家五(1998)的研究显示,居于大型家族企业最高的所有层和经营决策层级的,是和企业主关系最近的人,主要是他的家人以及少数和他有亲信关系的“自己人”;在中级管理层级,主要是可以作为企业主之心腹的“自己人”,而较少有家人;而在基层,则是和企业主没有特殊社会关系的普通职工(“陌生人”或“外人”)。这种亲疏关系和他们所称的三种企业文化,“情感(责任)取向的家族文化”、“恩义(人情)取向的差序文化”和“工具(利害)取向的制度文化”相对照。郑伯埙、林家五(1998)指出,家族文化在所有层和经营层重叠,差序文化在经营层和管理层重叠,制度文化在管理层和执行层重叠,这三种文化的环环相扣,形成“三环文化结构”(见图3)。

图3 华人大型家族企业內的三环文化结构

资料来源:取自郑伯埙、林家五(1998)。

郑为元(2003)认为家族文化有如“父系制”;差序文化如同黄光国(1988:12)所称的混合性关系和人情法则,类似“族长制”和“家长制”;制度文化所实行的是,公事公办,或在“人情与面子”之理论模式中所提及的工具性关系和〔无人情义理〕的“公平”法则(Hwang,1987),有如Burawoy(1985)的“市场独断制”。至于该一理论模式中的“需求法则”,在属于运作社会的家族企业内,企业主除了考虑他和受雇者的亲疏关系之外,还要兼顾对方的才能,和亲密社会中的人际关系并不完全相同。所以这类企业组织的运作虽然受到“家族文化”的影响,还是不能完全适用“需求法则”。

郑伯埙、林家五(1998)的研究,澄清了以人类学家族概念所建构的继承制和劳资体制之间的关系。父系制只适用于老板直系亲属的职工,其余职工则是依关系亲疏,分别属于其他体制。一般劳工依企业在市场竞争地位,分属市场独断制或垄断市场制,形成中西文化混合的状态,这可以说是华人大型企业组织最大的特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