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嵌入衍生工具的确认和计量

嵌入衍生工具是指嵌入非衍生工具(即主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合同。该嵌入衍生工具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影响的方式,应当与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类似,且该混合合同的全部或部分现金流量随特定利率、金融工具价格、商品价格、汇率、价格指数、费率指数、信用等级、信用指数或其他变量变动而变动,变量为非金融变量的,该变量不应与合同的任何一方存在特定关系。

(1)主合同通常包括租赁合同、保险合同、服务合同、特许权合同、债务工具合同、合营合同等。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构成混合工具,如企业持有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带理财或投资性质的保险合同等。

(2)在混合工具中,嵌入衍生工具通常以具体合同条款体现。例如,甲公司签订了按通胀率调整租金的3年期租赁合同。根据该合同,第1年的租金先约定,从第2年开始,租金按前1年的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此例中,主合同是租赁合同,嵌入衍生工具体现为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除一般物价指数调整条款外,以下条款也可能体现嵌入衍生工具:可转换公司债券中嵌入的股份转换选择权条款(对应可转换公司债券)、与权益工具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与商品或其他非金融项目挂钩的本金或利息支付条款、看涨期权条款、看跌期权条款、提前还款权条款、信用违约支付条款等。

如果衍生工具附属于一项金融工具但根据合同规定可以独立于该金融工具进行转让,或者具有与该金融工具不同的交易对手方,则该衍生工具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应当作为一项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例如,某贷款合同可能附有一项相关的利率互换。如该互换能够单独转让,那么该互换是一项独立存在的衍生工具,而不是嵌入衍生工具,即使该互换与主合同(贷款合同)的交易对手(借款人)是同一方也是如此。同样的道理,如果某工具是衍生工具与其他非衍生工具“合成”或“拼成”的,那么其中的衍生工具也不能视为嵌入衍生工具,而应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例如,某公司有一项5年期浮动利率债务工具和一项5年期支付浮动利率、收取固定利率的利率互换合同,两者放在一起创造了一项“合成”的5年期固定利率债务工具。在这种情况下,“合成”工具中的利率互换不应作为嵌入衍生工具处理。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属于CAS 22(2017)规范的资产的,企业不应从该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而应当将该混合合同作为一个整体适用CAS 22(2017)关于金融资产分类的相关规定。

例如,对于结构性存款,其收益与某些非利率变量挂钩,如股价、黄金价格等,属于嵌入衍生工具的,应依据CAS 22(2017)的规定,整体将结构性存款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混合合同包含的主合同不属于CAS 22(2017)规范的资产,且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应当从混合合同中分拆嵌入衍生工具,将其作为单独存在的衍生工具处理。

(1)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不紧密相关。

(2)与嵌入衍生工具具有相同条款的单独工具符合衍生工具的定义。

(3)该混合合同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在下列示例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不紧密相关。假定符合上述(2)和(3)的条件,则甲企业应将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分开核算。

(1)嵌入某项工具的看跌期权,其使得持有人有权要求发行人以一定金额的现金或其他资产回购该项工具——其中现金或其他资产的金额随着某一权益或商品价格或者指数的变动而变化,该看跌期权并非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

(2)债务工具剩余期限展期的选择权或自动展期条款并非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除非在展期的同时将利率调整至与当前市场利率大致相当的水平。如果企业发行一项债务工具且该债务工具的持有人向第三方签出一项针对该债务工具的看涨期权,倘若发行人在行使看涨期权后可被要求参与或协助债务工具的重新流通,则发行人应将该看涨期权视为债务工具到期期限的展期。

(3)嵌入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并与权益指数挂钩的利息或本金付款额(利息或本金的金额与权益工具价值挂钩)并非与主工具紧密相关,因为主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的固有风险并不相似。

(4)嵌入主债务工具或保险合同并与商品指数挂钩的利息或本金付款额[利息或本金的金额与商品(如黄金)价格挂钩]并非与主工具紧密相关,因为主工具和嵌入衍生工具的固有风险并不相似。

(5)嵌入主债务合同或主保险合同的看涨期权、看跌期权或提前偿付选择权并非与主合同紧密相关,除非以下几种情况:

①在每一行权日,该期权的行权价格大致等于主债务工具的摊余成本或主保险合同的账面金额;

②提前偿付选择权的行权价格按大致相当于主合同剩余存续期损失利息的现值向出借人作出补偿。损失利息通过提前偿付的本金金额乘以利率差额计算得出。如果企业将提前偿付的本金金额在主合同的剩余存续期内再投资于类似合同,则利率差额将是主合同的实际利率超过在提前偿付日企业将收取的实际利率的部分。

在按照《国际会计准则第32号》分拆可转换债务工具的权益要素之前,评估看涨期权或看跌期权是否与主债务合同紧密相关。

(6)嵌在主债务工具中并允许一方(受益人)将(受益人可能并未拥有的)特定参照资产的信用风险转移给另一方(担保人)的信用衍生工具,并非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该信用衍生工具允许担保人承担与其并未直接拥有的参照资产相联系的信用风险。

嵌入衍生工具从混合合同中分拆的,企业应当按照适用的会计准则规定,对混合合同的主合同进行会计处理。企业无法根据嵌入衍生工具的条款和条件对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进行可靠计量的,该嵌入衍生工具的公允价值应当根据混合合同公允价值和主合同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确定。使用了上述方法后,该嵌入衍生工具在取得日或后续资产负债表日的公允价值仍然无法单独计量的,企业应当将该混合合同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

在下列示例中,嵌入衍生工具的经济特征和风险与主合同的经济特征和风险紧密相关。在这些示例中,企业不应将嵌入衍生工具和主合同分开核算。

(1)以利率或利率指数为基础变量并且能改变带息主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原本所支付或收取的利息额的嵌入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除非混合合同的结算方式使得持有人不能收回几乎所有已确认的投资,或者嵌入衍生工具能够使持有人在主合同上的初始报酬率至少加倍,并能够使回报率至少达到与主合同条款相同的合同的市场报酬率的两倍。

(2)债务合同或保险合同中的嵌入利率下限或利率上限,只要在金融工具发行时,该利率上限等于或高于市场利率且利率下限等于或低于市场利率,并且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之间不存在杠杆关系,则该利率上限或下限与主合同紧密相关。类似地,合同中包含的购买或出售某项资产(如某一商品)的条款,如果设定了对该资产将支付或收取的价格上限和下限,并且在开始时该价格上限和下限均为价外且与主合同不存在杠杆关系,则该条款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3)嵌入主债务工具(如双重货币债券)的,并产生以外币计价的本金或利息付款额流量的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债务工具紧密相关。此类衍生工具不应与主合同分拆,因为《企业会计准则第19号——外币折算》规定,货币性项目的外币折算利得和损失应计入损益。

(4)主合同是保险合同或非金融工具(如以外币标价的非金融项目买卖合同)中的嵌入外币衍生工具,如果与主合同不存在杠杆关系、不包含期权特征,并且规定付款额以下述任意一种货币计价,则该嵌入外币衍生工具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①任何主要合同方的记账本位币。

②国际商业交易中惯用的对所获得或交付的相关商品或服务进行标价的货币(如对原油交易进行标价的美元)。

③在交易所处的经济环境中,买卖非金融项目的合同通常使用的货币(如在当地的商业交易或对外贸易中通常使用的相对稳定以及流动性较好的货币)。

(5)利息剥离或本金剥离的主合同中嵌入的提前偿付选择权,与主合同紧密相关,前提是:①最初是通过分拆收取金融工具合同现金流量的权利而形成的,并且该金融工具本身不包含嵌入衍生工具;②不包含任何未在原主债务合同中列示的条款。

(6)主租赁合同的嵌入衍生工具如果属于下述三者之一,则与主合同紧密相关。

①与通货膨胀有关的指数,例如与消费者物价指数挂钩的租赁付款额指数(该租赁不是杠杆租赁,且该指数与企业自身经济环境中的通货膨胀有关)。

②基于相关销售额的或有租金。

③基于可变利率的或有租金。

(7)嵌入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的投资连结特征,如果单位计价付款额以反映基金资产公允价值的现行单位价值计量,则该投资连结特征与主金融工具或主保险合同紧密相关。投资连结特征是一项要求付款额以内部或外部投资基金单位表示的合同条款。

(8)嵌入主保险合同中的衍生工具,如果与主保险合同互相依赖以至于企业(在不考虑主合同的情况下)无法单独计量该嵌入衍生工具,则该嵌入衍生工具与保险主合同紧密相关。

混合合同包含一项或多项嵌入衍生工具,且其主合同不属于CAS 22(2017)规范的资产的,企业可以将其整体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工具。但下列情况除外。

(1)嵌入衍生工具不会对混合合同的现金流量产生重大改变。

(2)在初次确定类似的混合合同是否需要分拆时,几乎不需分析就能明确其包含的嵌入衍生工具不应分拆。如嵌入贷款的提前还款权,允许持有人以接近摊余成本的金额提前偿还贷款,该提前还款权不需要分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