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金融工具会计准则讲解
- 毛新述 王晓珂 李梓编著
- 15037字
- 2021-02-03 09:26:50
1.3 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分类
1.3.1 金融资产的三分类原则
金融资产的分类是其确认和计量的基础。金融资产的分类并不是一成不变的。《国际会计准则第39号》和CAS 22(2006)要求根据管理层的意图将金融资产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贷款和应收款项以及可供出售金融资产。2009年11月,IASB发布了《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与金融资产分类和计量相关的章节,要求基于持有该等资产的业务模式及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两类,以简化金融资产的分类。2014年7月,IASB对《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9号》中金融资产的分类和计量的要求作出有限的修订,要求将金融资产分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类。引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计量类别旨在回应利益相关方(包括许多保险公司)的反馈意见,即对于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的业务模式持有的金融资产而言,这将是最为相关的计量基础。
CAS 22(2017)对金融资产的分类与IFRS 9(2014)一致,要求企业应当根据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和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将金融资产划分为以下三类。
(1)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2)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3)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指企业如何管理其金融资产以产生现金流量。业务模式决定企业所管理金融资产现金流量的来源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出售金融资产还是两者兼有。相应地,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可以分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通过既收取合同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以及其他业务模式。
理解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把握以下几点。
第一,企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企业关键管理人员决定的对金融资产进行管理的特定业务目标为基础确定。
第二,企业的业务模式应当在反映如何对多组金融资产一起进行管理以实现特定业务目标的层次上确定,即从金融资产组合的层次上确定,而非取决于管理层对单项金融资产的持有意图。因此,该条件不是一种逐项资产的分类方法,而是应在一个更高的汇总层次上确定。
第三,单个企业可能具有一个以上管理其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例如,企业可能持有一项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进行管理的投资组合,同时还持有另一项为通过交易实现公允价值变动而进行管理的投资组合。
第四,企业确定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应当以客观事实为依据,不得以按照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为基础确定。例如,不应基于企业合理预期不会发生的情形(如所谓“最坏情形”或“压力情景”)来执行该评估。如果企业预期其仅会在压力情景下出售特定的金融资产组合,而企业合理预期该压力情景不会发生,则该情形将不会影响企业对该等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评估。
以客观事实为依据通常要求企业对为实现业务模式的目标而开展的活动进行观察。企业在评估其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时需要进行判断,且该评估并非由单一因素或活动所决定。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必须考虑在评估日可获得的所有相关证据。此类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
①如何评价及向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业务模式及在该业务模式中持有的金融资产的业绩。
②影响业务模式及在该业务模式中持有的金融资产的业绩的风险,特别是管理此类风险的方式。
③业务管理者获得报酬的方式(例如,报酬是基于所管理资产的公允价值还是基于所收取的合同现金流量)。
(1)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
对于目标为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在该业务模式中持有的金融资产的管理方式旨在通过收取工具存续期内的合同付款额来实现现金流量,而不是通过持有及出售资产来管理该组合产生的整体回报。
在确定现金流量是否将通过收取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来实现时,有必要考虑前期出售的频率、价值和时间,此类出售的原因以及对未来出售活动的预期。然而,出售本身并不能决定业务模式,因此不能孤立地进行考虑。取而代之的是,有关过往出售的信息和对未来出售的预期能够为企业如何实现管理金融资产的既定目标以及如何实现现金流量提供证据。
问题1:该业务模式下是否需要将所有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
尽管企业的业务模式目标可能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但企业无须将所有此类工具持有至到期。因此,即使发生或预期在未来发生金融资产的出售,企业的业务模式也可以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问题2:因信用风险增加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影响该模式下的目标
即使企业在资产信用风险增加时出售金融资产,业务模式也可以是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因资产信用风险增加而发生的出售(无论其频率和价值如何)并不与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的目标相悖,因为金融资产的信用质量与企业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能力相关。旨在最大限度减少因信用恶化导致的潜在信用损失的信用风险管理活动对该业务模式而言是不可或缺的。
问题3:因信用风险增加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影响该模式下的目标
情形1:小幅非频繁出售
因信用风险增加以外的其他原因发生的出售,例如,为管理信用集中风险而进行的出售(资产的信用风险并未增加),也可能符合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的目标。特别是,如果出售的发生并不频繁(即使价值重大),或者单独及汇总而言价值非常小(即使发生频繁),则此类出售可能符合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的目标。
情形2:大幅频繁出售
对于特定期间内出售频率或价值的增加,如果企业能够解释此类出售的原因并且表明为何此类出售并未反映企业业务模式的变更,则该情况不一定不符合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标。
问题4:到期前出售金融资产是否影响该模式下的目标
如果出售日临近金融资产的到期日,且出售产生的收入接近所收取的剩余合同现金流量,则该出售可能符合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目标。
【例1.3.1】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判断:贷款的发放与转让
甲银行的业务模式目标为向客户发放贷款并随后出售给结构化主体,并由后者向投资者发行金融工具。甲银行控制该结构化主体,并由此将其纳入合并范围。结构化主体收取贷款的合同现金流量,并将该等现金流量转付给其投资者。假定贷款继续在合并财务状况表中确认,因为结构化主体并未对其终止确认。
分析:该合并的集团发放贷款的目标是持有该贷款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然而,发放贷款的甲银行具有通过向结构化主体出售贷款以实现贷款组合现金流量的目标,因此就其单独财务报表而言,不应认为其管理该组合的目标是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2)通过既收取合同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
企业可能在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的业务模式中持有金融资产。在此类业务模式中,企业的关键管理人员认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业务模式的目标都是不可或缺的,存在多种可能符合此类业务模式的目标。例如,业务模式的目标可以是管理每日的流动性需求以维持特定的利息收益比例,或者将金融资产的存续期与为此类资产进行融资的负债存续期相匹配。为实现该目标,企业将需要同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资产。
与目标为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的业务模式相比,该业务模式通常涉及更高频率和更大价值的出售。这是因为出售金融资产对于实现业务模式目标是不可或缺的,而非仅仅是附带性质的活动。但是,并不存在针对该业务模式必须发生的出售频率或价值的明确界限,因为同时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及出售金融资产是实现该目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例1.3.2】管理金融资产业务模式的判断:利用金融资产为资本性支出融资
乙公司预计在未来数年内发生资本性支出。乙公司将超出资本性支出部分的现金投资于短期和长期的金融资产,而在有需要时出售这些金融资产为相应的支出提供资金。许多金融资产的合同存续期均超过乙公司预计的投资期间。乙公司将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并将在机会出现时出售金融资产以将现金再投资于回报率更高的金融资产。负责投资组合的经理基于组合所产生的整体回报获得报酬。
分析:该业务模式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乙公司将在持续基础上决定是通过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还是出售金融资产来使组合的回报最大化,直至产生对被投资现金的需求。
考虑另外一种情况,乙公司预计在未来五年内为资本性支出提供资金而存在现金流出,并将超出部分的现金投资于短期金融资产。当投资到期时,乙公司将现金再投资于新的短期金融资产。乙公司一直维持该策略直至需要使用资金,届时乙公司将以从到期金融资产获得的收入为资本性支出提供资金。在到期前仅会发生价值非常小的出售(除非涉及信用风险增加的情况)。那么这一业务模式的目标是持有金融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
(3)其他业务模式。
如果持有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目标并非持有资产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也不是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其目标,则该金融资产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导致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业务模式的其中一个例子是,企业以通过出售资产来实现现金流量为目标管理金融资产。企业基于资产的公允价值作出决策并管理资产以实现其公允价值。在该情况下,企业的目标通常导致其积极进行购买和出售。即使企业在其持有金融资产的过程中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该业务模式的目标也并非通过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来实现。这是因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并非实现该业务模式目标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只是附带性质的活动。
在公允价值基础上进行管理并评价其业绩的金融资产组合,不是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或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而持有的。企业主要重点关注公允价值信息并使用该信息来评估资产的业绩及作出决策。此外,符合为交易而持有的金融资产组合也并非为了收取合同现金流量或是既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又出售金融资产而持有的。对于此类组合而言,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对实现业务模式的目标而言只是附带性质的活动。据此,此类金融工具组合必须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2.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是指金融工具合同约定的、反映相关金融资产经济特征的现金流量属性。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包括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以及其他合同现金流量特征。
(1)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企业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其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应当与基本借贷安排相一致。即相关金融资产在特定日期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本金是指金融资产在初始确认时的公允价值,本金金额可能因提前还款等原因在金融资产的存续期内发生变动;利息包括对货币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以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成本和利润的对价。其中,货币的时间价值和信用风险的对价通常是最重要的利息要素。
①针对货币时间价值的对价。货币时间价值是利息要素中仅因为时间流逝而提供对价的部分,不包括为所持有金融资产的其他风险或成本提供的对价。为评估特定要素是否仅针对时间的推移提供对价,企业应当进行研究进而做出判断并考虑相关的因素,例如金融资产的计价货币以及利率设置的期间。
但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有时可能存在修正。例如,如果金融资产的利率定期予以重设,但重设的频率与利率的期限错配(例如,利率每月被重设为一年期利率),或者如果金融资产的利率定期重设为特定短期和长期利率的平均值,则属于这种情况。
在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存在修正的情况下,企业应当对相关修正进行评估,以确定其是否满足上述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要求。
评估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目标在于,确定合同(未折现的)现金流量与若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未作出修正时(未折现的)现金流量(即基准现金流量)之间有何差异。例如,如果被评估的金融资产包含每月重设为一年期利率的浮动利率,则企业可将该金融资产与具有相同合同条款及相同信用风险的,但浮动利率每月重设为1个月利率的金融工具进行比较。如果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可能导致合同(未折现的)现金流量显著不同于(未折现的)基准现金流量,则该金融资产不符合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要求。为作出该判定,企业必须考虑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在每一报告期间的影响以及在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的累积影响。
在评估经修正的货币时间价值要素时,企业必须考虑可能影响未来合同现金流量的因素。例如,如果企业评估一项5年期债券且该债券的浮动利率每6个月重设为5年期利率,企业不能简单地因为执行评估当时的利率曲线表明5年期利率与6个月利率之间不存在显著差异,便得出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结论。取而代之的是,企业必须同时考虑5年期利率与6个月利率之间的关系在债券存续期内是否可能发生变化,从而致使债券存续期内的合同(未折现的)现金流量可能与(未折现的)基准现金流量存在显著差异。然而,企业必须仅考虑合理可能发生的情形,而无须考虑每一种可能的情况。
在某些地区,利率是由政府或监管机构设定。例如,此类政府对利率的调控可能是大范围宏观经济政策的一部分,或是为了鼓励企业对特定经济部门进行投资而引入的。在此类情况下,有时货币时间价值要素的目标并非仅对时间推移提供对价。但如果受管制的利率所提供的对价与时间的推移大致相符,且并未提供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致的合同现金流量风险敞口或波动性敞口,则该受管制的利率应被视为代表货币时间价值的要素。
②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金融资产包含可能导致其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发生变更的合同条款(如包含提前还款特征)的,企业应当对相关条款进行评估(如评估提前还款特征的公允价值是否非常小),以确定其是否满足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要求。
为作出该判定,企业必须同时评估在合同现金流量变更之前及之后可能产生的合同现金流量。企业可能还需要评估将导致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或金额变更的任何或有事项(即触发事件)的性质。尽管或有事项的性质本身并非评估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本金及利息付款额的决定性因素,但可作为一项指标进行考虑。例如,将当债务人欠付特定数量的款项时利率将重设为较高利率的金融工具,与当指定的权益指数达到特定水平时利率将重设为较高利率的金融工具进行比较。鉴于欠付款项与信用风险增加之间的关系,前者更有可能出现金融工具整个存续期内的合同现金流量将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情况。
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合同条款,示例如下。
a.浮动利率包含对货币的时间价值、与特定时期内未偿付本金金额相关的信用风险(对信用风险的对价仅可在初始确认时确定,因此可能是固定的)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及利润率的对价。
b.合同条款允许发行人(即债务人)在到期前提前偿付债务工具,或者允许持有人(即债权人)在到期前将债务工具卖还给发行人,并且提前偿付金额实质上反映了尚未支付的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的利息,其中可能包括为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额外补偿。
c.合同条款允许发行人或持有人延长债务工具的合同期限(即展期选择权),并且展期选择权的条款导致展期期间的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其中可能包括为合同展期而支付的合理的额外补偿。
满足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要求,但存在合同现金流量的时间分布或金额变更合同条款的金融资产,并且该金融资产并非仅因为合同条款允许或要求发行人在到期前提前偿付债务工具或者允许(或要求)持有人在到期前将债务工具卖还给发行人而符合此类条件,如果满足下列情形,则符合以摊余成本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关于合同现金流量要求的条件。
a.企业按合同所载金额的溢价或折价取得或源生该金融资产。
b.提前偿付金额实质上反映了合同所载金额及应计(但尚未支付)的合同利息,其中可能包括为提前终止合同而支付的合理的额外补偿。
c.在企业初始确认该金融资产时,提前偿付特征的公允价值非常小。
【例1.3.3】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与通货膨胀指数挂钩的债券
金融工具A是一项具有固定到期日的债券。本金及未偿付本金金额的利息的支付与发行该工具所用货币的通货膨胀指数挂钩。与通货膨胀挂钩未利用杠杆,并且对本金进行保护。
分析: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通过与非杠杆的通货膨胀指数挂钩,而将货币时间的价值重设为当前水平。换言之,该金融工具的利率反映的是“真实的”利率。因此,利息金额是未偿付本金金额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对价。
然而,如果利息支付额与涉及债务人业绩的另一变量(如债务人的净收益)挂钩或者与权益指数挂钩,则合同现金流量就不是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除非与债务人的业绩挂钩导致一项仅对金融工具信用风险的变化而向持有人作出补偿的调整,致使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及利息的支付)。这是因为合同现金流量所反映的回报与基本借贷安排不一样。
【例1.3.4】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浮动利率债券
金融工具B是一项具有固定到期日的浮动利率债券,其允许借款人在持续基础上选择市场利率。例如,在每一个利率重设日,借款人可以选择为3个月期间支付3个月的伦敦银行同业拆借利率(LIBOR),或为1个月期间支付1个月的LIBOR。
分析:只要金融工具存续期内支付的利息反映了对货币的时间价值、与该工具相关的信用风险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及利润率的对价,合同现金流量就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金融工具在存续期内对LIBOR利率重设的事实本身并未导致该工具不符合上述条件。但是,如果借款人能够选择支付1个月的利率,而该利率每3个月重设一次,则利率重设的频率与利率的期限错配。据此,货币的时间价值要素作做了修正。类似地,如果工具的合同利率是以超出工具剩余存续期的期限为基础(例如,如果一项5年期的工具支付浮动利率,该浮动利率定期重设但始终反映5年的到期期限),则货币的时间价值要素作出了修正。这是因为每一期间的应付利息与利息期间并不存在关联。在该情况下,企业必须从定性或定量的角度,通过比较合同现金流量与在所有方面均与该工具相同,但利率期限与利息期间相匹配的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进行评估,以确定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例如,在评估一项5年期的支付浮动利率(浮动利率每6个月重设一次但始终反映5年的到期期限)的债券时,企业应考虑在所有其他方面均与该金融工具相同,但利率每6个月重设为6个月利率的金融工具的合同现金流量。对于借款人能够在出借人公布的多个利率之间进行选择的情况(例如,借款人可在出借人公布的1个月浮动利率与3个月浮动利率之间进行选择),适用相同的分析。
【例1.3.5】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具有利率上限的浮动利率债券
金融工具C是一项具有固定到期日且支付浮动市场利率的债券。该浮动利率有上限规定。
分析:只要利息反映了货币的时间价值、在工具存续期内与该工具相关的信用风险及其他基本借贷风险和成本以及利润率的对价,则以下两者的合同现金流量:①固定利率金融工具;②浮动利率金融工具,都是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据此,将①和②相结合的金融工具(例如,具有利率上限的债券)可产生仅为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现金流量。该合同条款通过设定利率波动的限制(如利率的上下限)有可能减少现金流量的波动性,或者通过将固定利率变为浮动利率增加现金流量的波动性。
【例1.3.6】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具有追索权的担保贷款
金融工具D是一项具有完全追索权的贷款,并有抵押品作为担保。
分析:具有完全追索权的贷款存在抵押品这一事实本身并不影响对合同现金流量是否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分析。
【例1.3.7】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受监管的债券
金融工具E为由受监管的银行发行且具有固定到期日的债券。该债券支付固定利率,并且所有合同现金流量均无法自行确定。然而,监管该发行人的法规允许或要求国家调解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使特定工具(包括金融工具E)持有人承担损失。例如,如果国家调解机构确定发行人面临严重财务困难、需要额外监管资本或者“经营失败”,则国家调解机构有权下调金融工具E的票面价值或将其转换成固定数量的发行人普通股。
分析:持有人应当分析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以确定其是否产生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现金流量,从而与基本借款安排相一致。该分析不应考虑仅由于国家调解机构有权让金融工具E持有人承担损失而支付的金额。这是因为该权力及相应的付款额并非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与此相反,如果金融工具的合同条款允许或要求发行人或另一主体使持有人承担损失(例如,通过下调票面价值或将该工具转换成固定数量的发行人普通股),只要该等条款是真实的(即使该限定损失的情况发生的可能性极低),合同现金流量就并非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2)其他合同现金流特征。
杠杆是某些金融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杠杆增加了合同现金流量的可变性,结果使其不具有利息的经济特征。单独的期权、远期合同和互换合同是包含此类杠杆特征的金融资产的例子。因此,此类合同不满足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的要求,因此不得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或者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
如果金融资产代表对特定资产或现金流量的投资,从而合同现金流量并非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则可能属于这种情况。例如,如果合同条款规定,随着使用特定收费公路的车辆数目增多,金融资产的现金流量将增加,则该等合同现金流量与基本借款安排不一致。
金融工具F是一项可转换成固定数量的发行人权益工具的债券。
分析:债券持有人应对该可转换债券执行整体分析。合同现金流量并非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因为其反映的回报与基本借款安排不一致,即回报与发行人的权益价值挂钩。
【例1.3.9】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的判断:支付逆向浮动利率的贷款
金融工具G是一项支付逆向浮动利率的贷款(即利率与市场利率呈负相关关系)。
分析:合同现金流量并非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利息金额不是对未偿付本金金额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对价。
金融工具H是一项永续金融债券,但发行人可在任何时候回购该工具,并向持有人支付票面金额加累计应付利息。金融工具H按市场利率支付利息,但除非发行人能够保持后续即付能力,否则利息无法支付。递延未付利息不产生额外的利息。
分析:合同现金流量并非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这是因为发行人可能被要求延迟支付利息,而这些递延利息金额并不产生额外利息。因此,利息金额不是未偿付本金金额的货币时间价值的对价。
如果对递延金额计息,则合同现金流量可能是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金融工具H是无限期工具的事实本身并不意味着合同现金流量并非为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实际上,永续债具有连续性的(多项)展期选择权。如果利息支付是强制性的并且必须无限期支付,则此类选择权可能导致合同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另外,金融工具H可赎回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合同现金流量并非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除非赎回金额实质上并未反映对仅为对未偿付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即使赎回金额包含因提前终止该工具而对持有人作出补偿的金额,合同现金流量也可能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相关链接1-1:业务模式测试和应收账款、票据的核算
按照CAS(2006),由于应收款项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且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因此应收账款和票据一般分类为贷款和应收款项,以摊余成本计量。但按照CAS(2017),对于应收账款和票据而言,也和其他金融资产一样,应当进行业务模式测试和现金流量测试,然后进行分类和计量。
按照CAS(2017),少数特殊的应收账款,如结算金额与特定商品价格挂钩的应收账款,作为非紧密相关嵌入衍生工具的商品价格挂钩条款将不再与主合同进行拆分,而是将该金融资产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现金流量测试。该类应收账款的合同现金流量并非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因此,该类应收账款不能通过现金流量测试,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除类似上述情况外,应收账款和票据的合同现金流量特征一般情况下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除此之外,其分类和计量将取决于业务模式测试的结果,并分别以摊余成本计量、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模式一:持有至对手方付款,期间不发生转让
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和票据,并预期在信用期满或票据到期时从交易对手方收回。
分析: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和票据的业务模式为收取该类资产的合同现金流量,符合业务模式测试中的“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的业务模式,在通过现金流量测试的情况下,该类应收账款和票据应当以摊余成本计量。
模式二:持有至对手方付款,但当对手方信用状况恶化时,考虑处置以控制信用风险
通常情况下,企业持有应收账款和票据,并预期在信用期满或票据到期时从交易对手方收回;对手方信用状况发生恶化,应收账款的可回收性产生一定风险时,企业考虑通过将应收账款卖断给不良资产管理公司等方式处置应收账款,以控制企业可能面临的信用风险。
分析:尽管企业存在处置部分应收账款的可能性,但该情形只有在对手方信用状况发生恶化的情况下才可能发生。按照CAS(2017)的规定,由于对手方信用状况发生恶化而导致的出售,并不会使得企业持有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再满足“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因此,企业以这种模式持有的应收账款和票据仍然满足“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的业务模式,在通过现金流量测试的情况下,该类应收账款和票据应当以摊余成本计量。
模式三:企业通过保理、证券化、贴现、背书转让等方式提前处置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和票据
从流动性考虑,企业可能通过应收账款保理、证券化,应收票据贴现、背书转让等方式,在应收账款信用期满或票据到期前,提前处置并终止确认部分或全部应收账款和票据,以提前收回现金流。
模式四:银行通过转贴现将贴现取得的票据转让给其他同业
作为主要日常业务之一,银行通过与企业进行的票据贴现交易取得大量的银行承兑汇票;从获取收益或流动性管理考虑,银行可能通过转贴现的形式,将取得的票据再次转贴现给其他同业,终止确认相关票据并提前收回现金流。
分析:就模式三和模式四而言,企业通过保理、证券化、贴现、背书转让及转贴现等方式,将持有的应收账款和票据进行转让并终止确认以提前收取现金流的,这类交易的实质为应收账款和票据的处置(出售)。在通过现金流量测试的情况下,进行业务模式测试时,应当考虑该类处置的金额和频繁程度,判断其业务模式是“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而持有”或“其他策略”,而无论哪种模式,此类应收账款和票据均以公允价值计量。如属于“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和出售而持有”模式,应收账款和票据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如属于“其他策略”模式,应收账款和票据应当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实务中,在企业不同的业务领域,如果资产管理方式不同,其对应的应收账款和票据可能也存在不止一项业务模式。企业如果仅对部分(如特定客户或业务)应收账款和票据进行保理、证券化、贴现或背书转让,则可以考虑根据自身的应收账款和票据管理方式,对不同类别的应收账款和票据组合分别根据业务模式确定其分类方式。
需要指出的是,如果上述应收账款和票据的处置是偶发且企业预计未来不会再发生(无论金额是否重大),或处置的金额是不重大的(无论是否频繁),则按照CAS(2017)的规定,该类的处置不会使得企业持有该类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不再满足“为收取合同现金流量而持有”,因此,在这种情形下,企业仍然以摊余成本计量该类应收账款和票据。
此外,对于以摊余成本计量和以公允价值计量的应收账款和票据,除需要采用不同的核算方法外,金融工具披露和公允价值准则的披露要求也存在差异。
资料来源:来自“德勤会计准则视点”新金融工具篇:(二)业务模式测试和应收账款、票据的核算。
1.3.2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可以进一步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1)取得相关金融资产或承担相关金融负债的目的,主要是为了近期出售或回购。例如,企业以赚取差价为目的从二级市场购入的股票、债券和基金等。
(2)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在初始确认时属于集中管理的可辨认金融工具组合的一部分,且有客观证据表明近期实际存在短期获利模式。在这种情况下,即使组合中有某个组成项目持有的期限稍长也不受影响。其中,“金融工具组合”指金融资产组合或金融负债组合。
(3)相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属于衍生工具,但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衍生工具通常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但是,符合财务担保合同定义的衍生工具以及被指定为有效套期工具的衍生工具除外。其中,财务担保合同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2.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在初始确认时,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企业可以将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会计错配是指当企业以不同的会计确认方法和计量属性,对在经济上相关的资产和负债进行确认或计量而产生利得或损失时,可能导致的会计确认和计量上的不一致。
设立这项条件,目的在于通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并将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消除会计上可能存在的错配现象。举例如下。
(1)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规定,有些金融资产被划分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从而其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但与之直接相关的金融负债却划分为以摊余成本进行后续计量的金融负债,从而导致“会计错配”。但是,如果将以上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均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类,那么这种会计错配就能够消除。
(2)企业拥有某金融资产且承担某金融负债,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承担某种相同的风险,且各自的公允价值变动方向相反,趋于相互抵销。但是,由于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不是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从而不符合被指定为套期工具的条件,因此不能运用套期会计方法,从而出现在相关利得或损失的确认方面存在重大不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将该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则可以消除“会计错配”现象。例如,企业通过发行上市债券为一组特定贷款提供融资,且债券与贷款的公允价值变动可相互抵销。此外,如果企业定期买卖该债券但是很少(即使有过的话)买卖该贷款,则同时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方式报告该贷款和债券,将消除两者均以摊余成本计量且每次回购债券时确认一项利得或损失所导致的利得和损失确认时间的不一致。
需要指出的是,对于上述情况,实务中企业可能难以做到将所涉及的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在同一时间进行公允价值指定。如果企业能够做到将每项相关交易在初始确认时予以公允价值指定,且能预期剩下的交易将会发生,那么合理的延迟是可以的。
此外,对于实务中是否可以只就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的一部分进行指定,要视指定后是否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会计错配”现象来定。如果能够消除或显著减少,则可以指定;否则,不能指定。例如,假定企业拥有许多类似的金融负债(总金额为1 000万元)并同时拥有许多类似的金融资产(总金额为500万元),但两者按不同的基础计量。企业可通过在初始确认时将全部资产和一部分负债(例如,合计金额为450万元的单项负债)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以显著减少计量的不一致。但是,由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指定只能应用于一项金融工具的整体,因此在本例中,企业必须指定一项或多项负债的整体。企业不能指定负债的某一组成部分(例如,仅受一种风险影响的价值变动,如基准利率变动)或负债的某一比例部分。
对直接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还要求根据正式书面文件载明的企业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以公允价值为基础对金融负债组合或金融资产和金融负债组合进行管理和业绩评价,并在企业内部以此为基础向关键管理人员报告。例如,企业发行包含多项嵌入衍生工具的“结构性产品”,并且通过使用衍生和非衍生金融工具的组合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管理相应的风险。此项条件注重企业日常管理和评价业绩的方式,而不是关注金融工具组合中各组成部分的性质。例如,风险投资机构、证券投资基金或类似会计主体,其经营活动的主要目的在于从投资工具的公允价值变动中获取回报,它们在风险管理或投资策略的正式书面文件中对此也有清楚的说明。在这种情况下,应将该组合进行指定。
上述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
1.3.3 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是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普通公司债券、普通零售贷款和某些简单的资产证券化证券,均可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
除下列各项外,企业应当将金融负债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负债。
(1)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包括交易性金融负债(含属于金融负债的衍生工具)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2)金融资产转移不符合终止确认条件或继续涉入被转移金融资产所形成的金融负债。对此类金融负债,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3号——金融资产转移》相关规定进行计量。
(3)不属于(1)或(2)情形的财务担保合同,以及不属于(1)情形的以低于市场利率贷款的贷款承诺。企业作为此类金融负债发行方的,应当在初始确认后按照依据CAS 22(2017)所确定的损失准备金额以及初始确认金额扣除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相关规定所确定的累计摊销额后的余额孰高进行计量。
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企业作为购买方确认的或有对价形成金融负债的,该金融负债应当按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进行会计处理。
1.3.4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金融资产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1)企业管理该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既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标又以出售该金融资产为目标。
(2)该金融资产的合同条款规定,在特定日期产生的现金流量,仅为对本金和以未偿付本金金额为基础的利息的支付。
例如,企业购买的某些公司债券可以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初始确认时,企业可以将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并按照规定确认股利收入。该指定一经做出,不得撤销。企业在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中确认的或有对价构成金融资产的,该金融资产应当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不得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例如,企业可以将战略性股权投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
在CAS 22(2017)“三分类”模型中,准则对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都设定了明确的条件,如果一项金融资产不满足上述设定的条件,则自动划入“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这与CAS 22(2006)“四分类”模型中,如果一项金融资产不满足设定的条件,则自动划入“可供出售金融资产”存在明显区别。
综上,金融资产分类判定流程如图1.3.1所示。
图1.3.1 金融资产分类判定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