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卷
初探代理人问题

第1章
为什么每个人都必须吃掉自己捕到的海龟:
不确定条件下的公平性问题

海龟的味道。新客户在哪儿?伊斯兰教教义与非对称性。域外人和其他人。瓦·萨夫拉和域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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句古老的谚语是这样说的:你如果抓到海龟,最好就自己吃掉它。这句话的原文是Ipsi testudines edite, qui cepistis。这则谚语最早起源于一个神话传说:从前有几个渔民一下子捕获了许多海龟,但是煮熟之后,他们发现海龟远不如想象中的那样美味,结果几乎没有人愿意吃。碰巧这时候,信使神墨丘利(Mercury)经过此地(在罗马神话中,墨丘利不辞辛劳地担任信使,因此他的名字就用天上运转最快的水星命名,他主管商业、繁荣、传信以及阴间,也是小偷和强盗的保护神,毫不意外的是他同时也是幸运之神)。于是这伙渔民便邀请墨丘利分享海龟肉。但是,墨丘利很快察觉到这些渔民其实只是想摆脱自己并不需要的食物,于是他起身命令这些渔民把海龟肉全部吃掉。由此,墨丘利制定了一条规则,那就是“想让别人吃什么,你自己先得吃”。

每天都有新客户

幼稚带给我的教训:

那些给你提供建议告诉你哪些事情会对你有利的人,不会告诉你的是,他也会从这件事情中获利,而且这件事情的不利后果只会伤害你。

这些建议通常都是不请自来的。其中隐含的非对称性,会使得任何不利的后果都只作用在你身上,这些人要么是想向你推销什么,要么是想让你娶他的女儿或雇用他的女婿。

多年以前,我收到了一位应聘讲座助理者发来的求职信。他在信里清楚地列出了大约十个问题,例如,“您有时间亲自处理各种邀请吗?”“您能亲自安排旅行计划吗?”我想这样一位助理将极大地改善我的生活,那些琐碎的事情交给别人去做,我就可以腾出时间来汲取知识或者做些其他我感兴趣的事情,比如深入了解园艺、集邮、地中海地区的生态,或者墨鱼汁的烹饪方法。听完他的描述,我甚至觉得他不只是一个讲座助理,而且似乎只有他才能处理好这些琐事。也可能是因为他经常读书,所以他对知识分子(我那时候还没觉得被人称为“知识分子”是一种羞辱)的想法和诉求十分了解。不过,对这些不请自来的建议,我还是从中嗅出了一丝不安,因为在交谈中他总是不遗余力地想说服我“一切对我有利”。

我真是个傻瓜,尽管我不相信他吹嘘的那些东西,但我最终还是与他有了生意上的往来。我让他去他之前待过的一个国家,帮我的新书(或演讲)做预售。事情进展得还算顺利,直到六年前,我突然收到了那个国家的税务部门的一封信。我立即与他取得联系,询问是不是他以前雇用的美国公民在该国引发了这场税务争议,或者他是否听说过类似的情况。他的回答是迅速而草率的:“我又不是你的税务代理人。”他没有告诉我他的其他美国客户是否遇到过类似的问题,或者他们是怎么解决的,总之,他没有提供任何建设性的意见——这就是那个曾经声称“一切都对我有利”的人!

事实上,我有许多类似的经历,我可以得出如下结论,这种人向你兜售的建议并不一定真正对你有利,或者现在对你有利以后对你不利,但是肯定会对他们自己有利。作为交易员,你需要辨别出那些正直的人,然后去和他们打交道。对那些打电话向你推销产品的人,你对付他们的方式就是直接问他们:“你自己是否参与其中?”那些打电话向你兜售某产品,却还伪装成给你提建议的人,你应当尽量避免与他们发生任何交易。上文提到的海龟的故事其实就是人类交易史的缩影。

我曾经供职于美国一家大名鼎鼎的投资银行,这家投资银行的许多合伙人都加入了同一个门槛很高的“贵族”高尔夫俱乐部。他们经常穿着白色的鞋子一起去打高尔夫球,因此这家投资银行也被戏称为“白鞋”银行。这样的公司会培育人的职业道德、敬业精神和专业素养,这个公司的文化倡导和捍卫的正是这些品质。但是,绝大多数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穿的都是黑色鞋子,他们的工作是“去库存”,也就是说他们需要根据公司交易员的指令,卖出许多他们公司不需要的证券以降低风险。但是把这些股票卖给其他交易员是绝对不行的,因为专业的交易员,尤其是那些非高尔夫俱乐部成员,会敏锐地嗅出其中一定有问题,他们会意识到你所面临的风险和你出货的动机,然后提前动手,从而导致证券价格下跌(而你还没有卖出)。所以销售员需要把这些证券卖给一些被称为“买方”的客户。完成某些交易销售人员会得到一定比例的销售奖励,而且越是那些急于抛售的证券,其销售奖励的提成比例就越高。销售人员会带这些买方客户出去吃饭,给他们点菜单上最贵的酒,然后把公司不需要的证券卖给客户,销售员支付的几千美元的晚餐账单很快就可以给他自己带来巨大的回报。一位经验丰富的销售员曾经向我坦承:“对于一个平时在政府财政部门工作,只能在新泽西州郊区百货商店买衣服的普通人来说,如果我请他喝一瓶价值2 000美元的红酒,那么在接下来的几个月时间里,他就可以为我所用。从他身上我至少可以获利10万美元,这样丰厚的回报在市场上是不多见的。”

销售员总是大声宣称某股票对于客户的投资组合来说是完美的,或者某股票肯定会涨,或者诱导客户“如果这次错失良机”将会追悔莫及。他们是操纵客户心理的高手,总能够让客户心甘情愿地与他们达成交易,而且对他们感激涕零,对他们所代表的公司产生好感,而真相却是这些交易经常会损害客户自身的利益。我知道有一个公司的顶级销售员是一位充满个人魅力的人,他每天乘坐配备专职司机的劳斯莱斯上班,他曾经被问道:“如果客户最终发现他们的自身利益受损,那么他们会不会不高兴?出现这种情况,销售员又该怎么办?”他回答道:“要榨干,而不是惹怒他们。”他还补充了一句,“要记住,每天都会有新客户诞生。”

罗马人早就洞悉了这一点,他们说:如果一个人拼命赞美某商品,那么他一定急于卖掉它。这句话出自古罗马诗人贺瑞斯(Horace,公元前65—前8年),“过于夸赞必是急于摆脱”。

罗得岛粮食的价格

所以,把“推销产品”伪装成“提供建议”是不道德的,销售产品不是提供建议——我们可以放心地得出这个结论。你可以提供建议,你也可以销售产品(比如用广告来宣传你的产品),但两者必须严格区分。

但是在交易过程中还有一个相关问题:卖方应该向买方披露多少信息呢?

“明知某商品的价格即将下跌,仍然将其卖给客户,这种行为是道德的吗?”这是一个古老的问题,却一直没有直截了当的答案。这个问题最早可追溯到两位斯多葛派哲学家之间的争论。他们分别是来自巴比伦的第欧根尼(Diogenes)和他的学生——来自塔尔苏斯(Tarsus)的安提帕特(Antipater),后者站在更高的道德层次上意识到非对称信息对交易的影响,我赞成他的观点。两位智者的原始著述早已湮灭,我们只能从其他人转述的资料中了解他们的思想,西塞罗在《论责任》中是这样转述的:假设由于短缺和饥荒导致罗得岛上的粮食价格高涨,于是就有人从亚历山大港购买了一大船粮食,并运往罗得岛。假设此人知道此刻还有其他人在做同样的生意,有很多货船正满载粮食从亚历山大港驶往罗得岛,那么他应当把这一信息向罗得岛上的居民披露吗?在这种情况下,怎样做是光荣的,怎样做是可耻的?

交易员对这个问题有本能的回答:“什么?大批货船马上要到港了?赶紧出货!”——尽快把粮食卖给当地人,而不要告诉他们有大量货船满载粮食正往这里赶来。正直的交易员不会对其他交易员下此毒手,这绝对是行业禁忌,这样做的后果将是被同行永久驱逐出去。但是,如果出货的对象是一台冰冷的电脑,一个没有人性的市场,而不是一个活生生的人(绝对不是你身边的同行交易员),而是我们称之为“域外人”的那种离我们很远且谁也不知道他是谁的可怜笨蛋,这种抛售行为在某种程度上就是被允许的。我们与某些人之间存在着情感联系,与另外一些人则只是交易关系。这两种关系之间有一堵道德的高墙,就像我们呼吁保护家养的动物,却对蟑螂毫无怜悯之心。

第欧根尼主张卖方应当依据《民法》,尽可能多地向买方披露信息。安提帕特则认为卖方的披露义务不仅限于法律的范畴,而应该披露所有信息,从而使得交易达成时,买卖双方所知晓的信息是一致的。

显然,安提帕特所持观点的基础更为牢固,它使得交易可以不分时间、地点、情形以及交易者而达成。由此我们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

道德的要求往往比法律的规定更牢固更可靠——从长远来看,法律应逐渐向道德看齐,而不是相反。

因此可以说:

法律易改,道德难移。

“法律”的概念其实很模糊,法律所主张的正义依赖于判决而不是法律条文本身。得益于消费者保护运动的兴起,美国《民法》中加入了上文提到的信息披露条款,但是其他国家的法律尚未有此规定。这一点在美国《证券法》中表现得最明显——有关内幕信息的规定是美国《证券法》的强制要求,而欧洲在很长时间里没有类似的规定。

其实当我还在投资银行工作的时候,投资银行的大部分工作是与各种监管制度周旋,并试图发现法律的漏洞。而且与常识相悖的是,监管的法规越多,投资银行就越容易赚钱。

不确定性中的公平性问题

不确定性中的公平性问题,为我们指出了“风险共担”的核心概念——非对称性。于是问题就变成了:交易中的双方可以存在多大程度的信息差呢?古代地中海地区的人们,包括部分现代人,都倾向于安提帕特的观点。然而在盎格鲁–撒克逊人的世界里,他们普遍提倡“买者自负”的原则,这其实是一种新的观点,暂未具备普遍意义,而且常和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柠檬车”法案相抵触(“柠檬车”最早是指长期趴在修理厂怎么也修不好的二手车,谁买谁上当,我有过一辆“Mini”品牌敞篷车就是这样的,后来“柠檬车”一词泛指所有“金玉其外,败絮其中”的事物)。

我们再来回顾一下西塞罗转述的两位斯多葛派学者的辩论,“如果一个人明知他销售的葡萄酒已经变质,他应该告诉他的顾客吗?”事实上,经过几个世纪的尝试,这个问题的答案已经浮现在我们眼前。我们并不一定要通过更强的监管来要求卖方披露更多信息,侵权法以及买家对卖家欺诈行为的追溯,迫使卖家自觉地提升了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侵权法的存在迫使卖方更深地参与到“风险共担”中,也正因为如此,侵权法被许多企业责骂和憎恶。但是侵权法也有副作用,它只适用于相对成熟的市场环境和相对理性的买卖双方,否则就可能引发以营利为目的的诉讼游戏。在接下来我们将要谈到的就医案例中,我们会发现侵权法被滥用了。

伊斯兰教的法律,特别是管辖交易和金融的法律,对于我们来说很有参考意义,因为它部分保留了早已失传的古代地中海和巴比伦地区人们处理类似问题的司法实践——我希望沙特王子读到这里不要信心爆棚。它融汇了希腊罗马的法律(就像闪米特人的法律,受到了这一地区最古老的贝鲁特法的影响)、腓尼基人的贸易规则、巴比伦的立法体系以及阿拉伯部落的商业习俗,同时它也成了古代地中海文明和闪米特人思想的宝库。因此,我把伊斯兰教的法律看成一座有关交易对称性思想的博物馆。伊斯兰教的法律确定了“加拉尔”“加拉尔”,在阿拉伯语中是风险、危险、不确定性和机会的意思。——译者注(gharar)原则,人们如果严格执行该原则,就足以制止任何一笔交易。加拉尔是一个非常复杂的术语,而且在英语中没有对应的词。它的含义包括不确定性和欺诈,我个人的理解是,加拉尔超越了买卖过程中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进而要求买卖双方所面对的不确定性必须相等。简单来说,在一个随机过程中,交易双方所面临的不确定性是一样的,因此该交易就符合加拉尔原则。此外,加拉尔原则认为如果买卖双方面对的不确定性是非对称的,那么其中承担不确定性较少的一方即犯有盗窃罪。这个原则是这么总结的:

交易中不能由一方享受确定性的结果,而由另一方承担不确定性的结果。

和其他所有法律一样,伊斯兰教的加拉尔原则也有不足之处,那就是它不像安提帕特原则那样向交易中弱势的一方提供强有力的保护。如果某方在交易全过程享有确定性,那么他是违反加拉尔原则的,但是如果不确定性以一种较弱的形式出现,比如有人知悉了一项内幕信息,但他无法据此判断其他人是否知道,也无法因此而确切地预知未来的价格走势,那么在这种情况下,他就没有违反加拉尔原则。因为除了真主以外,没有人能够提前知道未来的价格,因此对于交易双方来说,即便一方掌握了内幕消息,交易本身仍然存在足够的不确定性。所以,从这个角度来说,销售明知已经变质的葡萄酒是违反加拉尔原则的,因为葡萄酒变质是一个一方已知的确切事实,而向罗得岛上的买家隐瞒其他船只信息的粮食商人却没有违反加拉尔原则,因为他所掌握的信息尚不足以明确其他船只到港以后的粮食价格。

正如我们所看到的,非对称性问题非常复杂,不同的学派给出了不同的道德解决方法。接下来我们来看一下《塔木德》中记载的犹太人的方法。

瓦·萨夫拉和“域外人”

犹太教的道德规范在处理有关交易透明度的问题上,更倾向于安提帕特而不是第欧根尼。他们认为在交易过程中,不仅应该披露商品的全部信息,而且卖方还有责任披露他的全部真实想法。所罗门·依撒克(Shlomo Yitzhaki)是中世纪的一位犹太拉比,人们尊称他为拉什(Rashi),他讲述了这样一个故事:瓦·萨夫拉是一位生活在3世纪的巴比伦学者,同时他也是一位活跃的商人。有一天,他在市场上出售一批货物,当他安静地做祷告的时候,一位买家正好经过,他给萨夫拉出了一个价格,但萨夫拉默不作声(其实他是在做祷告),他便又给出了一个更高的价格。但是萨夫拉拒绝了第二个更高的报价,他认为自己应当按照对方最初的出价完成交易。现在问题来了:萨夫拉有义务按照最初的价格卖出自己的货物吗?还是他可以接受那位买家第二次给出的高价呢?

这样的故事在现实交易中既不荒唐也不罕见,我在当交易员的时候,常常会遇到类似的情况,而且我会采用故事中瓦·萨夫拉的做法。请先回忆一下前文所讲述过的贪婪的销售员。有时候我会向买方出价5美元,但是交易是通过销售员完成的,交易员本身并不直接接触客户,销售员经过一番“勾兑”之后会回来告诉我,他已经把价格提高到5.1美元了,这额外的10美分让我很不舒服,对于做生意来说,这种行为绝非长久之计。万一这位客户后来发现我当初的要价其实是5美元,我该怎么办?我内心承受的羞愧感,既没有得到补偿,也无法被消除。如果我按照这个更高的价格和客户成交,那么这就相当于趁着其他船只还未进港,赶紧把粮食高价卖给饥饿的罗得岛人。现在回到瓦·萨夫拉的故事,如果他以高价将货物卖给这位顾客,而之前他刚刚以原先的价格把相同的货物卖给另一位顾客,而这两位顾客碰巧相互认识,或者他们俩本来就是同一位顾客的代理人,那该怎么办?

从道义上来看,并没有这样的要求,但是为了免除自己的内疚和负罪感,最好的办法就是向买家披露包括自己动机在内的全部信息。

但是,这则故事并没有告诉我们,如果买家是“域外人”,我们该怎么处理,对这些“域外人”,我们的亲情、友情和羞愧感似乎都不适用了,他们离我们的现实世界是那样地遥远,以至我们感觉可以对他们放松甚至放弃道德标准。想想我们之前关于康德的讨论,“理论”对于人类来说总是太“理论”了。如果把问题局限在人类感性认识所及的道德领域,那么问题就容易多了。就像我们在本章后面要谈到的埃莉诺·奥斯特朗姆的例子一样,我们的系统并不能始终运转良好。现在,我们先看一下我们的老朋友弗里德里希·尼采的观点:

那些同情关心陌生人的人,对自己的亲友却冷酷无情。

如果一个人整天关心那些远在天边和素不相识的人(就像上文的“域外人”),他的亲友或多或少地就都会受到冷落。这在尼采看来是违背人性的。顺便说一下,胖子托尼对我说,只要听说某句话是尼采说的,他就绝不争辩。

自己人和外面人

把“域外人”排除在我们的道德体系之外并非小事一桩。因为我们任何一个道德观念都有一个适用范围,这个适用性问题对知识分子解释起来总是困难重重。国家不是放大版的城市,城市不是放大版的家庭,而地球村更不是放大版的村庄。其中包含着我们即将在此以及第二卷中所要讨论的适用范围的问题。

当雅典人标榜他们对所有观点一视同仁并大谈所谓的“民主”的时候,雅典的言论自由和民主制度仅适用于自己的公民,奴隶和居住在雅典的外国人都不在此列(这种情况和持有美国绿卡或者H–1B工作签证的人,在美国的情况一样)。狄奥多西(Theodosius)法典规定了与“野蛮人”通婚的罗马公民将会丧失公民权利,从而在道德上失去与其他公民平等的地位,也就是说他们不再是“自己人”了。而在犹太人的道德观念中,他们也以血缘远近确定关系亲疏:所有人都是我的兄弟,但有些兄弟比其他兄弟更亲近。

在古代以及中世纪,自由公民的概念类似于一个“权力俱乐部”的会员,他们遵奉的仪式、规则和行为模式与当今的“乡村俱乐部”类似,其核心就是用限制规模和对外封闭的办法来提高会员的福祉并增强俱乐部的凝聚力。比如,斯巴达人可以因训练去伤害并杀死奴隶,但是他们与其他斯巴达公民是平等的,并随时愿意为斯巴达慷慨赴死。在基督教时代以前的黎凡特和小亚细亚地区,充斥着各种兄弟会和俱乐部,还有其他各种公开或秘密的社团,甚至还有一个“葬礼俱乐部”,其会员平摊丧葬费并参加俱乐部其他会员的葬礼。

今天生活在罗马的吉卜赛人对自己的族人有一套严格的规则,而对其他非吉卜赛人的外族人[他们称之为“帕约斯”(payos)]则适用其他规则。除此之外,人类学家大卫·格雷伯经过观察发现,即使在以贪婪自私著称的投资银行高盛,由于合伙人体系的存在,其内部竟然像共产主义社会。

所以,我们在执行道德规范时,始终应该注意这些规范的适用范围,一旦超出其适用范围,某些规则可能就会失效。很不幸,事实就是如此。“在一个人身上能否同时体现民族性和共同价值性?”答案是:这仅在理论上可能,而在实践中则几乎不可能。这是因为一旦“我们”这个概念被扩大到超出个体所熟悉和接受的范围,就会成为一个空泛的概念。扩大范围后,集体内部原有的凝聚力就会丧失,个体开始为私利而争斗。要把这个现象抽象成一个公式,写出约束群体规模的数学表达式实在是太难了。但我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了,这也就是为什么我提倡政治体系应当以城市为基础,然后将各城市逐步联合起来,而不是与此相反。实践证明,设计一个庞大的国家方案,然后将其运用到每个小城市的模式在许多地方均已失败。我推崇的由小及大的模式在瑞士已经成功实现了,瑞士人就像我之前提到的那些“域外人”,他们的国家就像是世外桃源。在某种程度上让人保留人类最原始的“部落成员”的本性并非坏事——我们应当以部落形式把人组织起来,并在部落之间维持松散但有组织的和谐关系,而不是将所有部落合并成一个更大的部落。

对无节制的全球化以及中央集权的多民族大国,我始终是持怀疑态度的,而这背后的原因其实就是对扩大规模后原有的规律是否适用的一种担心。物理学家、复杂系统研究者亚尼尔·班杨(Yaneer Bar-Yam)曾经做过一个非常令人信服的比喻,“扎紧篱笆才有好邻居”。然而近东地区的政府和政策制定者都没有意识到这一点。“适用规模”很重要!我会不遗余力地大声重复这一点,直到我把嗓子喊哑了为止。强行把什叶派、基督徒以及逊尼派拉在一起,让他们为了人类的团结,以兄弟之名手挽手,绕着篝火齐唱赞歌《昆巴亚》(Kumbaya),这种做法注定是失败的。干涉主义者至今还没有意识到一个国家不可能按照他们设想中那份完美的、“理应如此”的蓝图来构建。干涉主义者最愚蠢之处就是他们总是谴责别人秉持“教派”观念,而不能意识到这其实是人们固有的“部落”归属感。将不同的部落分开来给予一定的自治权(奥斯曼土耳其人的做法有人认为,当年奥斯曼土耳其人的民族自治政策仍然不够彻底,按照小说家拉菲(Raffi)的观点,如果执行更彻底的民族自治,1890年和1915年发生的针对亚美尼亚人的暴行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不仅会使国家治理变得容易,而且会使部落之间的关系变得好起来。黎凡特曾经并且正在遭受的厄运,完全是由那些从不亲身参与当地“风险共担”的西方阿拉伯问题专家(目前主要是盎格鲁–撒克逊人)造成的。他们似乎背负着某种邪恶的使命,总想彻底破坏当地固有的文化和语言,将黎凡特特有的地中海文明的历史渊源连根拔掉。阿盟秘书长阿穆尔·穆萨对我提出的“扎紧篱笆才有好邻居”的演讲感到震惊,他甚至认为我所提倡的“部落自治”是一种冒犯。逊尼派主导的阿拉伯国家广泛提倡建立“部落自治”,奇怪的是,这些部落领袖一旦变得有钱就离开部落去瑞士买房子。当你是多数派的时候,你总是倾向于鼓吹普世主义。他们还会轻易地指责你是种族主义者,只要他们听到你有哪怕很轻微的一点儿支持部落自治的言论。而“种族主义者”这个称谓在中东似乎已经“贬值”了,你会发现反对库尔德独立的伊拉克人和寻求独立的库尔德人都相互指责对方是种族主义者。

其实我们也不必绕弯子来说明“适用规模”的重要性,我们每个人都有类似的经历,你和住在隔壁寝室的同学的关系总是比和自己同寝室的室友要好——我猜对了吗?

这是一个非常浅显的,甚至是老生常谈的道理,你只要对比一下“大城市里的匿名人群”与“小村庄里的乡里乡亲”两者之间的关系就明白了。我曾经在我祖先诞生的那个小村庄住过一段时间,我感觉整个村子像是一个大家庭。人们会自愿且悲痛地去参加别人的葬礼(“葬礼俱乐部”主要存在于大城市),会相互帮忙,也会关心邻居(尽管他的狗可能令人讨厌)。而在大城市里,“其他人”对于我们来说,只是一个理论上的“存在”,我们对“其他人”的感情或者他们本身的行为举止都基于某种道德规则,而不是基于有血有肉的亲情。我们其实很容易就认识到这一点,但是我们没能总结出原因。其实根本原因就是:道德自其诞生之日起,就基于“本地化”的社会关系。

现在你明白普世主义的问题了吧?人类的现代化进程在我们的头脑中建立起了两个概念:个体的人与全球社会。如果从这个意义出发,“风险共担”只是你个人面对一个毫无感情的、广袤无垠的现实世界。事实不是这样的,我所参与的“风险共担”都发生在“一定范围”或“一定规模”的人群中,包括家族、社区、部落或者兄弟会等,但绝对不是全体地球人。

“我们”的最佳规模

下面我们来探讨一下奥斯特朗姆的“集体悖论”。公共土地作为一项集体财产,可能是一片森林、一汪水塘或者一个公园,作为集体成员,农民们都希望避免过度放牧和过度捕捞,避免资源枯竭和生态退化。与此同时,作为个体的农民却都想通过过度放牧或过度捕捞获利(当然其他农民不能这样做),这其实就是所谓的“大锅饭”的“烦恼”:在集体主义原则下,人们不会全力以赴地努力工作,因为他们很难实现个人利益。但是,如果你认为在私有产权制度之下,个人和集体就能运转良好,那么也绝对是一个严重的错误。

奥斯特朗姆的贡献在于她发现了存在着一个最佳团体规模,如果一个团体的人数等于或者略低于这个最佳规模,人们就会像集体主义者那样愿意做出自我牺牲,愿意捍卫集体利益,而且集体和个体的行为都井然有序。集体的规模不能过于庞大(这其实就像组织一个俱乐部一样,你把所有人都拉入同一个俱乐部一定是一场灾难),不仅个体在不同规模的群体中的表现截然不同,而且不同规模的群体自身的表现也千差万别。这种差别很好地解释了为什么在一个城市的政府和一个国家的政府之间存在运转效率的差异。这个理论也从根本上解释了部落的组成方式:个体隶属于某群体,群体比单独的个体规模大,但它比全体人类的规模小。很重要的一点是,在群体里面,人们会分享某些特定的东西,但绝不会分享所有的东西。同时,群体有对外交往的严格规定,比如阿拉伯游牧部落对那些不威胁他们的陌生人有热情款待的习俗,但是如果他们视外来者为不速之客,他们就会变得相当暴力。

“风险共担”对群体的定义是:某空间内存在一种机制,即别人会以你对待他们的方式对待你;该空间内还普遍存在一个规范,即个体奉行银律之“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戒条来对待他人。

“公共利益”其实是一个来自教科书的抽象概念。第19章中我们会阐述“个人”其实是一个定义得非常模糊的概念,而“我”的定义则更像是一个群体而非个体。

你在对角线上吗?

杰夫·格拉汉(Geoff Graham)和文森·格拉汉(Vince Graham)兄弟俩的一段俏皮话,道出了不区分受众规模的政治普世主义的可笑之处:

在联邦层面上,我是一个(推崇个人权利的)自由主义者;在州层面上,我是一个(主张加强联邦的)共和党人;在地方县域层面,我是一个(主张各州权力的)民主党人;在家族和朋友层面上,我是一个(提倡个人服从集体的)社会主义者。

如果上面这段文字还不足以让你明白乱贴“左派”和“右派”标签有多么愚蠢,那么你真是无药可救了。

瑞士人痴迷于治理体系的建设,他们的政治确实既不左也不右,而是以加强政府治理为基础的。思维缜密的数学家汉斯·哥斯巴赫(Hans Gersbach)曾经在苏黎世组织了一次有关政府治理的研讨会,研究如何对那些自身利益与他所代表的人民的利益不一致的政客施以恰当的惩罚或激励。在研讨会上,我突然恍然大悟,明白了政治制度之所以能够在瑞士和其他日耳曼语系国家运行良好,并不是因为它们建立了问责制,也不是因为这些国家的人口数量正好达到了容易治理的最佳规模,而是它们的治理机制把政客们置于“风险共担”之中。

下面我们进一步阐述风险共担的问题。

所有人在一条船上

希腊语是一种十分精确的语言,它有一个专门的词“Synkyndineo”(风险共担),作为“风险转移”的反义词,在希腊语中的意思是“共同承担风险”,这也是海商法的原则之一。“今日生死与共者皆为兄弟。”(莎士比亚的《亨利五世》)。

《使徒行传》记载了圣徒保罗搭乘一艘货船从塞顿前往克里特岛和马耳他。途中,他们遇到了风暴,“留下足够的口粮之后,他们把剩余的粮食扔到海里,以减轻船的重量”。

尽管他们扔下去的是某个商人的货物,但是船上所有的商人都会平摊这个商人的损失,而不会让他独自承担。他们遵循的是可以追溯到至少公元前800年的罗得岛法律中的一项规定,这部法律源自爱琴海上著名的商业城邦罗得岛。这部法律的原文已佚,但其精神至今仍被援引。它规定了出现上述情况时,意外事件所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应当由全体成员平摊,而不应考虑某一个人的具体责任。《查士丁尼法典》是这样表述这个原则的:

援引罗得岛海事法的规定,为减轻船舶重量而抛弃商品造成的损失必须由全体受益者共同承担。

同样的风险共担机制还适用于穿越沙漠的商队,如果途中有商品被盗或不慎丢失,所有同行的商人就都需要分担损失,而不会让失主一人承担。

Synkyndineo这个词被古籍经典大师阿曼德(Armand D’Angour)翻译成拉丁语的compericlitor,因此,如果要把它翻译成英语,它应该是compericlity,而它的反义词,也就是罗伯特·鲁宾玩的风险转移勾当,应该用incompericlity一词来表达。

下面,我们将从“风险共担”的角度出发,谈谈几种违背该原则的案例。

对别人的书评头论足

有一次我在电视上宣传我的新书,却在演播厅里陷入了尴尬,当时我和另外两名记者以及一位主持人一起进行圆桌讨论。那天的话题是关于微软公司的(那时候的微软公司可谓如日中天),在场所有人包括主持人在内,大家依次发言。轮到我的时候,我说:“我并不持有微软公司的股票,也不持有该股的空头(使我在微软股票下跌时获利),所以对微软的股票我无话可说。”(我提醒读者回忆我之前的告诫“别告诉我为什么,你只要告诉我你自己买什么股票就行了”)听到我的发言,他们面面相觑,一脸的迷惑不解,他们总以为根据回避利益冲突的原则,记者是不能谈论自己持有的股票的,却从来没有从“风险共担”的原则出发,想过不能谈论自己没有的股票。更糟糕的是,记者总是喜欢对自己根本不知道的东西评头论足。记者本应是公正的“法官”,而实际却是……好在现实世界和《冈比西斯的审判》所描绘的场景不同,不会有人用“不公正”记者的皮去做椅垫。

对某一股票“评头论足”有两种情形:一种是出于自己的喜好而买入某一股票,然后对其发表评论(这相当于主动披露自己的持股情况)——对产品最有力的宣传是用户的口碑用户的反馈是对产品更可靠的评价。我买过一辆特斯拉电动车,因为我的邻居买了特斯拉以后赞不绝口(他自己亲身参与了“风险共担”),几年过去了,他对特斯拉的热情仍未减退,我由此确信这辆车值得购买,对于产品营销来说,多少钱的广告都不如用户的口碑有效。;另一种是买入某公司的股票,然后大肆宣传该公司的价值,以期把股票高价卖出去,这就是所谓的市场操纵行为,当然也是一种利益冲突。我们不允许记者讨论自己所持有的股票,其实就是为了防止这种市场操纵的情况,这样做当然是对的,但是其导致的另外一个后果是,我们由此把记者的切身利益从“风险共担”中排除出去了。本书的一个观点是,市场操纵以及利益冲突相较于给别人糟糕的投资建议而自己又免责而言,前者对社会的危害更小。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旦记者被排除在“风险共担”之外,为了保险起见,他们就会照搬其他记者的观点,这就会形成单一思维和集体臆想,由此加剧市场动荡。

一般来说,“风险共担”或多或少会导致“利益冲突”。我想要说明的是,前者比后者更重要。如果一个人承受着某一股票下跌的风险,那么在充分披露其持股信息的情况下,他鼓吹这只股票的投资价值也无可厚非。

短暂的就医经历

对于医生而言,其实并不存在安泰俄斯那样的问题。这里指像安泰俄斯脱离大地母亲一样脱离实际情况。——译者注医生尽管有科学的辅助,但从根本上说仍然是以其学徒经验为基础的,就像工程师一样,基于实践经验而不是依靠实验和理论。经济学家开口说话之前,总是先说“假设……”,然后创造出许多奇怪的理论,医生可绝对不能那样做,他不能在假设的情况下给病人用药。除了将客户与供应商割裂开来的代理人制度之外,“风险共担”或多或少地存在于各行各业。但是,如果我们把医生置于一个由监管部门确定规则的“风险共担”之中,反而会给病人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因为这种监管规则会鼓励医生把不确定性由自身转移到病人身上。

法律体系和监管措施,很可能将医生置于错误的“风险共担”之中。

这是怎么回事儿呢?问题在于对医生的考核标准上,其实每种量化的考核标准都可能演变成为数字游戏,比如在之前提到的例子中,单纯考核胆固醇指标会让医生走极端。我们再来看一个更现实的例子,假如我们用癌症病人的5年存活率作为考核医生和医院的指标,那么医生每天面对病情各不相同的病人时就需要不停地思考:应该给他用哪种治疗方式呢?比方说,激光手术和放疗都能被用来治疗癌症,前者的精度高,而后者在杀死癌细胞的同时也会对人体的正常细胞造成伤害,医生需要权衡这两种治疗方法,从统计数字上来看,激光手术在5年存活率指标方面不如放疗,但是后者会在随后的周期内诱发新的肿瘤,从而导致癌症病人的20年存活率低于激光手术。由于考核指标是5年存活率而不是20年,这样就可能会激励医生更倾向于选择放疗。

医生很可能根据自己的考核指标,而不是病人的实际情况,决定给病人实施“次优方案”来转移自己面临的不确定性。

现行制度迫使医生将风险从自身转移给病人,或者从现在转移至将来,抑或从较近的将来转移至更远的将来。

你需要记住,当你去看医生的时候,尽管他有权威的举止,但其实他身处脆弱的境地。他不是你,也不是你的家人,他不会因你的健康状况恶化而感到痛苦。他本能的动机只有一个,那就是避免可能对他的职业生涯造成灾难性影响的官司。

还有些考核指标可能会置你于死地。比如,你去看一位心脏病专科医生,他发现你所面临的风险相对来说比较温和,也就是说你目前的状况还不会很快患上心血管疾病,或者情况尚未恶化到令人担忧的地步(这种情况呈现出非常强的非线性特征:被诊断为糖尿病或者高血压的潜在高危人群有90%的指标接近正常人,而不是接近于糖尿病或者高血压患者)。但是医生迫于某种压力仍然会对你进行治疗,以规避潜在的诉讼风险,从而更好地保护自己。这是因为如果病人在就医几周之后死亡(当然这种概率很低),医生就会因疏忽而被起诉,理由是没有及时给病人开出对他有效的他汀类药物以预防他发病,其实他汀类药物究竟是否有效尚存疑问。实际上,医生甚至可能知道他给你开的他汀类药物是有害的,因为药物一般都会带来长期的副作用。但是制药公司已经成功地使人们相信那些尚未明确的副作用其实是无害的,而正确的预防方法是把那些尚未明确的副作用当作潜在的危险来处置,而不是选择忽略。事实上,除了部分确实病征很明显而且病得很重的人,给病征不明显的人使用长期副作用尚不明确的药物是弊大于利的(这么做与其说是预防病人的健康风险,不如说是预防医生的法律风险)。遗憾的是,药物副作用的长期风险通常是隐蔽的,它们会在很长时间以后才给病人造成影响,但是对于医生来说,法律风险却可能近在眼前。这其实与罗伯特·鲁宾转移风险的把戏如出一辙,都是推迟风险的发生并使它在表面上看起来不存在。

我们有办法降低医学领域的非对称性吗?答案是没有直接的方法。我在《反脆弱》以及其他专业场合曾经提出过一种解决方法,那就是在患者病得不重的时候不要接受治疗,而是在遇到“尾部风险”,也就是确诊患上重病的时候才寻求医学帮助。但问题是“病得不重的人”远远多于“身患重病的人”,而且前者的预期寿命更长,也就有可能长期服药,因此制药公司显然有十足的动机把注意力放在健康人身上(重病患者吃药的时间短,而死人根本就不吃药)。

不过总的来说,尽管有这样那样的问题,医生和病人都是亲身参与“风险共担”的。然而,监管者没有参与其中,他们才是医疗体系运转不畅的罪魁祸首。整个地球现在到处都是监管者,在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项事业、任何一个历史时期中,监管者从来都是灾难的根源。

这一章我们从商业和道德两个角度讨论了代理人问题和风险共担,我们还介绍了适用规模的问题。接下来我们要深入探讨隐含的非对称性问题——它已经制造了大量的洪水猛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