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物流园区:规划·开发·运营
- 王宏新
- 2202字
- 2021-03-27 18:31:31
1.2 《物流术语》与学术争鸣
2006年,中国新修订的《物流术语(GB/T18354)》对物流园区的含义做出如下解释:物流园区是指为了实现物流设施集约化和物流运作共同化,或者出于城市物流设施空间布局合理化的目的而在城市周边等各区域,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与众多物流业者在地域上的物流集结地。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场所,是具有一定规模和综合服务功能的特定区域。
对此,有学者认为该定义对物流园区的功能和作用表述不当,“集中建设的物流设施群”一说容易将物流园区与交通基础设施、商贸设施混淆,过大扩展物流园区的内涵。他对物流园区的含义界定为,物流园区是政府划定的、一定规模的城市(或者经济区)功能区域,提供物流企业聚集和运作。
除此之外,有学者从空间概念和产业集群管理角度解释物流园区,认为物流园区概念与工业园区、科技园区等概念一样,是具有产业一致性或相关性的用地空间;是具有专业化、规模化物流设施和企业物协同集约发展的区域。
有学者从物流园区功能入手,认为物流园区是指物流作业集中的地区,通常也是几种运输方式衔接地,将多种物流设施和不同类型的物流企业在空间上集中布局的场所,也是一个有一定规模的和具有多种服务功能的物流企业的集结点。其中,多种服务功能包括综合功能、集约功能、信息交易功能、集中仓储功能、配送加工功能、多式联运功能、辅助服务功能、停车场功能。
有学者着眼于物流园区对区域经济发展的影响,认为物流园区是对物流组织管理节点进行相对集中建设与发展,依托相关物流服务设施降低物流成本、提高运作效率,改善与企业服务有关的流通加工和原材料采购、便于与消费地直接联系、具有经济开发性质和产业发展性质的经济功能区、物流功能区。物流园区能够满足城市居民就近消费以及区域生产组织所需要的企业生产和经营活动,还具备土地开发效应、推动关联产业发展的功能。
有学者从社会属性角度出发,认为物流园区是基础设施的一种,它既不同于企业自用型物流中心,具有基础性、公共性和服务性的特征;又并非公路、铁路、港口等非竞争性基础设施,具有较大的经济开发性质。物流园区占地规模一般较大,以仓储、加工、运输等用地为主,同时还包括配套的信息、咨询、维修、综合服务等设施用地。
也有学者就园区建设主体的不同,区分物流园区概念和物流(配送)中心概念。二者在功能上有一定的相似,但前者规划是一种政府行为,是城市整体规划中的一部分;而后者建设则是一种企业行为,由企业自主经营。物流园区是物流(配送)中心的空间载体,但不是物流管理和经营的实体,而是物流管理和经营企业的集中地,属于空间范畴的概念;物流(配送)中心则是物流设施范畴的概念。
还有学者基于现代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速度,指出物流园区未来可能发展成一种非集中形式,即在空间上可以是数个被分开区域的联合体,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将这些分散的个体相互连接起来。既可以是多个公路运输站、铁路枢纽站、航空港或水运港的松散联合体,又可以包含一些原有的物流密集型企业基地或市场,通过信息网络实体将它们组织在一起,以尽可能地发挥各自的功能与优势。
综上来看,可以发现物流园区是物流节点作业活动的空间集结地,通常由政府规划和支持,为实现规模经济和集聚效应、促进物流业的可持续发展,集中布局各类物流设施和多家物流企业以便发挥整体优势和互补优势的场所;一般选择建设在城市周边、交通便利区域,基本组成要素包括物流作业处理对象、物流设施设备和技术手段、物流相关信息和组织经营机构。这类场所一般具有如下特点。
(1)土地规模较大
物流园区是大概念,而一般意义上的物流(配送)中心是小概念,这一点在国内外都是明确的。因此,物流园区必须具备一定规模,园区规模的大小将决定园区所能够承载的设施、功能与服务。
(2)物流设施完备
物流园区必须具备比较完备的设施,这些设施包括基础设施(用于仓储运输服务的设施)、公共设施(用于工商、税务、海关、商检、银行、保险等服务的设施)以及相关设施(用于办公、住宿、饮食等服务的设施)。
(3)进入规则明确
物流园区必须制订明确的企业进入标准,并以市场竞争规则决定企业进出或去留。那种没有标准或在标准问题上先松后紧的做法是不科学的。
(4)兼具基本功能与附加服务
物流服务包括基本服务和附加服务(或增值服务),既包括对进入企业的服务,也包括对终端客户的服务。物流园区在规划与设计中不能只停留在功能上,必须定义所提供的服务,依据“链”条(需求链、供应链、价值链、产业链、服务链等)设计物流园区的服务(建议在物流园区规划与设计中引进业务模式)。
(5)运营主体明确
物流需要集约化,土地开发需要集约化,城市需要经营。如果物流园区没有一个明确的运营主体,那么,土地以及各种投资的回报就只能是纸上谈兵。避免表面上一个运营主体而实际各自为政或者只有管理主体而没有运营主体的局面,仅通过招商、转让或租赁土地的方式是难以形成真正意义上的运营主体。需知,经营土地和经营物流园区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6)投资主体明确
这个问题对于中国物流园区尤为重要,绝大多数物流园区都是从生地开始的,其主要情形是:物流园区都是政府主管部门或直属企业以土地形式投资控股并在此基础上衍生出一个牌子、一班人马,这必然造成政企不分。国外很多物流园区都是从熟地开始,即便是政府投资,也不存在政府干预经营的情况。关于投资主体问题,既要明确投资主体本身,也要明确投资主体和运营主体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