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外汇、侨汇的经营管理

外汇是以外币表示的用于国际结算的支付凭证,是开展国际贸易、突破封锁禁运的重要手段。新中国成立初期,外汇短缺,严格而又合理地管理使用外汇,才能保证必要和急需的原料与货品进口。1950~1951年,中国虽然还没有颁布全国统一的外汇管理办法,但已从外币市场管理、供汇结汇制度、外汇指定银行和侨批业的管理等方面,建立起一套新的管理制度,体现着独立自主、公私兼顾、为生产(贸易)服务的基本精神。

一 外汇管理

新中国成立之前,外国银行在不平等条约的庇护下,插手了中国绝大多数进口业务,并在中国发行钞票,以致多种外币自由流通,严重干扰了中国的货币发行与管理,扰乱了金融秩序。1949年5月陈云受命组建中共中央财政经济委员会时,特别关注外汇管理问题,对于如何制定国家外汇方针和调整外贸支付方式,提出了比较明确的思路。

第一步,禁用外币。1949年5月,陈云首先在上海发出了禁用外币的电令。随着解放战争的胜利推进,各大城市解放后都推行了禁用外币的政策。这一政策的推行,扩大了人民币的流通区域,巩固了人民币的法定货币地位,确立了国家的货币发行与管理主权,保障了新中国独立自主货币体系的建设。

第二步,建立统一的外汇经营管理体制。在解放区的经济中,曾经实行分区外汇管理制度,各地制定的外汇管理办法有利于本地因地制宜地加强外汇的经营与管理。但是,新中国成立后,在全国经济日益统一的情况下,各地不同的外汇管理办法造成了地方政府法规之间的矛盾与冲突。陈云很早就注意到这一情况。1949年6月18日,他提出:“东北到长江已连成一片,出入主要港口我已控制,内地交通正在恢复,但对外统销项目、结汇办法、外汇牌价……各不一致……我们考虑有步骤地统一出入口税则、外汇管理、对外贸易办法……实有必要。”《征询对外贸管理的意见》,载《陈云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第683~684页。1950年4月7日,中财委综合各地的意见,拟订了修改方案,使各地的外汇管理办法基本一致。此后,中财委指导创建了以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金融管理机关,以专业银行中国银行为主体的外汇经营管理体系,同时批准部分私营银行和外商银行为“指定银行”,允许其经营外汇业务,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银行在经营外汇方面的不足。这是建立独立自主外汇经营管理体制的开端,为国家集中外汇开展对外贸易提供了体制保证。

第三步,建立独立自主的、固定的人民币汇率制度。1949年9月20日,陈云、薄一波向中央报告外汇管理经营情况时说:“在发展生产的中心任务下,我们的外汇工作方针是本着大力扶持出口、杜绝外汇投机、使有限的外汇尽量合理使用于经济建设的急需的方针上进行的”,确定人民币汇率要“根据当时当地出口大宗物资(按出口总值算,统销者除外)出口有利为原则”《外汇管理经营情况》,载《陈云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第707页。。在这一原则指导下,我国建立了独立自主的固定汇率制度,人民币不依附于世界上的任何货币集团,没有必须固定钉住某一外币的义务,中财委会根据世界经济形势与国内市场物价的变化,灵活机动地调整人民币汇率,以保护我国的经济利益。

1949年9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禁止外币在国内流通,外汇、外币和金银买卖应由国家银行经营。”在这前后,华北、华东、华中、华南各大行政区人民政府指定中国人民银行为国家外汇管理机关。中国人民银行根据中财委的指示,将各大行政区公布的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实施细则加以统一和补充,陆续拟订了一些具体的规定和办法。1950年10月,政务院颁布了《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1951年3月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出入国境办法》;1952年10月,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国家货币票据及证券出入国境暂行办法》。这些规定和办法尽管不够完善,但从此中国有了真正独立自主的外汇管理制度,与国民党统治时期依赖帝国主义、公私对立、为帝国主义官僚资本服务的半殖民地性的外汇管理制度具有本质的区别。

为了保证上述规定的实施,新中国首先实行了3个办法解决外币市场管理问题:①严禁外币在内地市场流通;建立并贯彻了独立自主的货币政策。解放军一进入平津立刻通过军管会明令禁止外币计价流通,限期收兑,设立港口兑换机构,防止外币内侵,并将领事签证费及外商轮船运费等均改以人民币计价,基本上肃清了平津外币市场。②采用存兑并辅以有管理的自备外汇进口的办法,从而使外币能陆续推出,换回生产及民用必需物资,照顾持有人的利益。③对“禁止持有外币”政策采取很慎重的态度,华南地区至1951年上半年未宣布实行,华东地区虽曾宣布过,但未以行政手段强制执行。这样做既照顾了持有外币者的利益,又有利于物价稳定。

为使人民币汇价有利于扶植出口、鼓励侨汇、积累外汇资金,在1950年3月以前国内物价波动时期,贯彻了有利大宗出口物资的原则,根据物价变动情况机动调整汇价。美元牌价从1949年4月10日的1美元合618元旧人民币(合0.0618元新人民币),1950年3月13日调至1美元合42000元旧人民币(合4.2元新人民币)。在人民币贬值的情况下,允许出口商推迟把外汇卖给银行。通过汇价的调整,使农村积压的土产品顺利出口,提高了农民购买力,保证了国家建设与民用必需品的进口,也保障了华侨、侨眷的利益。1950年3月以后,国内财经情况基本好转,物价趋于稳定,而一些资本主义国家的物价上涨。针对这一情况,从1950年3月13日起,将美元牌价从1美元合42000元旧人民币,逐步调至22490元旧人民币(合2.249元新人民币)。在人民币升值的情况下,允许出口商把外汇预先卖给银行。汇价的调整,便利了进口,又兼顾了出口和侨汇业。尚明主编《当代中国的金融事业》,当代中国出版社,2009,第333页。

在外汇使用上,提出节约外汇使用、换回工业设备的原则。1950年3月19日、27日,陈云同薄一波两次致电在苏联进行贸易谈判的李富春、叶季壮,李富春,时任中央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兼重工业部部长。叶季壮,时任贸易部党组书记。让他们从对苏订单中删去国内能自制的机械名录。1952年,中财委正副主任陈云、薄一波、李富春联名致电毛泽东并中央,提出:由于每年从苏联进口卡车数量较大,整车进口较浪费运力,拟议在北京建设汽车装配工厂,进口散件在国内装配,并进行了研究设计工作。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1905~1995)》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第143页。“一五”时期,由于需要进口的物资很多,外汇收支矛盾突出。陈云特别强调要“把好钢用在刀刃上”,主张进口工业化设备过程中,一定要有优先次序,不急需的不进口。1952年向苏联订购装备时,他提出,“进口货必须分成两类,一类是必需的,另一类在外汇有余时则订,外汇不足时不订”。《陈云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第341~349页。1954年,陈云在外贸部关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贸易代表团来北京谈判的情况报告上批示:进口货必须是我们急需者,因为外汇甚少,不宜多做不急需的进口。朱佳木主编《陈云年谱(1905~1995)》中卷,中央文献出版社,2000,第217页。

为了节约使用外汇,陈云十分重视外汇的计划管理。根据政务院颁布的《外汇分配使用暂行办法》,中财委掌握和统一分配使用全国的外汇收入,任何部门未按规定申请并得到批准不得擅自动用。按照先中央后地方、先工业后商业、先公后私的原则分配外汇使用额度,保证了外汇平衡与有计划地集中统一使用。

在外汇银行的管理方面。指定由中国银行负责外汇工作的管理和经营,并指定8家私人银行、4家外商银行作为外汇交易所(即中国银行)的交易员(见表5-1)。

表5-1 1952年9月中国银行总管理处指定全国各地的外汇银行

续表

资料来源:税务总局编《税务工作通报》第15号,1950年10月20日,载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编《1949—1952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金融卷》,中国物资出版社,1996,第900页。

新中国成立前夕,外汇经营即以中国银行为最大。在1949年5~9月,除易货外共买入外汇450万美元,卖出280万美元,积累外汇170万美元。同时,对外商银行进行管理。旧中国,外商银行垄断外汇经营为所欲为,国民党政府不闻不问。新中国成立后,中国政府对外商银行采取利用和管理并行的政策,就是利用它的人力、财力和国外关系,担任外汇指定银行,使其客观上成为我国对外贸易汇兑中的桥梁;同时,监督其遵守法令,规定其业务经营范围,使之不能违法、投机和垄断。

至1951年第一季度,利用和管理外商银行的政策取得初步成效。以天津为例,1950年进口结汇总额中,中国银行占90.63%,外商银行占2.2%;出口结汇总额中中国银行占53.39%,外商银行占15.17%。外商银行投机违法现象基本上已制止,但其正当利润并不少,1950年外商银行仅结汇手续费收入一项估计在五六万美元以上。结汇制度方面,在旧中国,由于外汇牌价不合理,结汇制度与进出口商及其他外汇持有人之间形成了严重的利害对立,逃汇严重。新中国成立后实行了公私兼顾、为进出口服务的合理牌价政策,牌价是根据当时当地大宗出口物资(按出口总值算,统销者除外)出口有利为原则制定的。数量不大的冷货出口无利时,银行、贸易公司用补贴方法,帮助其得以出口。如1949年8月为配合上海收兑美钞,有意抑低牌价,另以津贴放款扶植出口,实际出口未受影响。9月上半月渐提至1美元兑人民币4200元(旧币),即已恢复正常价格;充分发挥了扶助出口、畅通侨汇和稳定本币币值的作用。中国银行:《两年来国际汇兑清算工作基本总结》,1951年3月21日。同时,创造了公私两利的外汇存单制度,使外汇持有人在物价上涨、汇价上提时期免受贬值损失而乐于将外汇储存在国家银行,有利于国家将外汇集中起来使用。

供汇制度,国民党统治时期由于恶性通货膨胀和外汇牌价不合理,购得外汇就发大财,批汇制度成了官僚资本寻租分赃的手段。新中国成立后中财委或批汇小组负责审核外汇用途,由各地财委主持,银行、贸易、财政、工业各方代表参加,保证外汇用于购买生产与生活必需品方面。在外汇缺乏时则实行“四不批”方针,即国内生产够用者不批、仓库已有者不批、地区间可以调剂者不批、国内市场已有者不批。在外汇富裕时可放宽尺度,组织私商购货。这种制度保证了外汇绝大部分使用在购买工业必需生产资料与民用必需品上。《陈云文集》,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第70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