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律常识

❖ 作为儿女,该怎样赡养老年人?

情景再现

张大爷老两口有一个女儿,名叫张丽,现已成家,并长期居住在国外。2011年,张丽大学毕业后并未找工作,而是选择了出国继续深造,学成后便留在了那里。张丽由于家庭和工作关系很少回国看望父母,甚至也很少打电话,只是每月都会给父母汇一笔高额的生活费。张大爷老两口对女儿的做法感到很难过,二老对张丽称,不求张丽能挣多少钱,就希望张丽能经常回家看看。可张丽却说,自己已经给父母最好的物质生活了,为什么父母还是不满足?自己每天在外拼命赚钱还不都是为了能让父母过得更好,真不知道该怎么做父母才能满意。那么,作为儿女,该怎样赡养老年人?

依法解答

赡养老人不仅是我国的传统美德,更是每位公民应尽的法律义务。父母将子女从小养大,作为子女长大后理应照顾好自己的父母,这里的照顾不仅包括物质生活方面的满足,还包括对父母精神生活方面的满足。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由此可见,对老人的赡养是全方位的,不仅仅是给予足够的物质生活物品。案例中的张丽虽然给了老人富足的物质生活,但也应该多回家陪陪老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老人的孤独感也会增长,他们希望子女给予的更多的是心灵的安慰,而对物质的渴望却并不太强烈。作为子女,即使因为工作、生活等原因无法长期陪在父母身边,也应该经常与父母通电话。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三条 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总结提示

赡养老人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子女应当积极主动关心、照顾老年人。虽然给予老年人一定的金钱可以使他们过上比较好的生活,但人到老年,更多的是需要子女的陪伴。因此,子女应当尽自己的能力尽可能多花些时间陪陪自己的父母,照顾父母的特殊需要。

❖ 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情景再现

程某是一名退休教师,有一儿一女。程某的老伴中年就去世了,程某一人将儿女养大,现在儿女也都成家立业了。而程某已经人到老年,早已成家的儿女都忙于自己的小家庭,很少有时间回家看望程某,程某对此感到非常失望。后来,程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中年丧夫的赵某并与之结婚。赵某为人心地善良,又勤快能干,对程某照顾得非常周到,这让程某感到非常幸福,于是程某决定指定赵某为自己的监护人。前不久,程某突发疾病,偏瘫在床无法行动,赵某便承担起了监护人的职责。但程某的子女得知此事后,非常生气,他们认为老年人没有监护人,因此赵某无权担任程某的监护人。请问,该如何确定老年人的监护人?

依法解答

为了保障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我国设置了监护人制度。监护人主要职责就是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老年人是一个特殊的需保护群体,为了能够更好地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由此可见,程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指定赵某为自己的监护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其子女的反对是无效的。程某生病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赵某有行使其监护人的权利,应当履行其监护人的义务,程某的子女无权干涉。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六条 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

老年人未事先确定监护人的,其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确定监护人。

总结提示

老年人因为年龄和身体原因,难免会有行动不便的时候,为了更好地保障老年人的权益,在其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可以提前指定自己的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监护人就应当履行监护义务,承担监护责任,保护老年人的各项合法权益。

❖ 儿女对患病在床的老人不闻不问,违法吗?

情景再现

李大爷现年83岁,有两个儿子。去年5月,李大爷突发脑血栓,经过及时抢救虽然人没事,但毕竟年事已高,身体恢复得不是很好,李大爷至今生活都不能自理,长期需要人照顾。李大爷生病后,一直住在大儿子家里,由大儿子和大儿媳妇照顾,而二儿子自从父亲生病后便未曾露过面。老大家经济条件本来就不好,再加上父亲生病,需要的钱越来越多。于是,老大便多次找到弟弟,要求其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但每次弟弟都称,自己已经支付父亲的生活费用了,因此,已经没有义务再照顾父亲和支付医疗费用了。那么,李大爷二儿子的行为违法吗?

依法解答

养儿防老,父母辛辛苦苦地将子女抚养成人,尽自己所能满足子女的要求,并不是图子女将来对自己有多大的回报。可是作为子女,从小恩泽于父母,长大后照顾有病卧床不起的父母是理所应尽的义务。然而,现实生活中经常会出现一些子女抛弃自己患病的父母,对他们不闻不问的现象。对此,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因此,李大爷的二儿子有义务支付老人的医疗费用,并对其生活起居进行照顾。如果其加以拒绝不仅违背了道德,也违反了我国的法律规定,情节严重的,还有可能涉嫌犯罪。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五条 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等照料。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乌鸦反哺,羊羔跪乳,动物尚且如此懂得感念父母的恩情,人类更应如此。作为子女,不但要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更应当在父母患病需要人照料时给予治疗和护理。这不但是社会道德的要求,也是我国法律的要求。

❖ 父母再婚,子女有权利干涉吗?

情景再现

王某今年已经56岁了,有一儿子现已经成家。王某的妻子早在十年前因遭遇车祸不幸身亡,之后王某并未再娶,而是一人辛辛苦苦将儿子养大成人。现在王某的儿子也已经成家立业,王某在亲戚朋友的劝说下决定再娶。前不久,王某经过朋友介绍认识了一位姓张的女士。张女士各方面条件都不错,王某对此非常满意,两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决定结婚。当王某和儿子商量自己再婚的事情时,却遭到了儿子的强烈反对。王某的儿子还对王某称,如果王某坚持再婚,他就不认王某这个父亲。请问,王某的儿子有权干涉王某再婚吗?

依法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因此,子女无权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同时,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案例中的王某是否再婚是由其自己决定,只要王某是自愿与张女士结婚,那么,王某的儿子无权利干涉。王某再婚后,其与儿子之间的亲子关系并没有发生改变。王某的儿子仍旧应当履行对王某的赡养义务,不得因为王某再婚就不认王某这个父亲。如果王某的儿子因王某再婚而加以干涉,或者不尽赡养义务,那么,王某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三十条 子女应当尊重父母的婚姻权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后的生活。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七十五条 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扶养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家庭暴力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婚姻自由,不仅包括适龄男女的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也包括丧偶男女和离婚男女的再婚自由。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他人的婚姻自由,父母不得干涉子女的婚姻自由,而子女也不得干涉父母的婚姻自由。为了保护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法律还特别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严重的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甚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 法律上有规定“常回家看看”这一说法吗?

情景再现

陈某出生在一个农村家庭,大学毕业后就留在了其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工作了几年后,就在当地买房成了家。老家的父母随着年龄的增长对儿子的依恋性越来越大,可远在外地的陈某只是每个月按时给二老汇一些生活费,很少回家看望老人。每当二老给陈某打电话希望陈某“常回家看看”时,陈某总是称自己工作很忙,没有时间回家。二老听到儿子这样说虽然心里很难过,但也没有办法,只能默默流泪。那么,法律上有规定“常回家看看”这一说法吗?

依法解答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于2012年12月28日修订通过,该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八条明确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由此可见,常回家看看,不再停留在道德要求的层面,它已经是法律的要求。作为子女,一定要认真对待和履行法律规定的这项义务;作为单位,也一定要依法保障家有老人的子女探亲休假的权利;而作为老年人,遇到顽固不化忽视自己的子女,也可以凭借此法条规定去维护自己的法律权益。本案中,陈某不管是从道德上还是从法律上,都应该常回家看看父母。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八条 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

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赡养人探亲休假的权利。“找点空闲,找点时间,领着孩子,常回家看看……”如今这不仅仅是一首歌曲的歌词,更是我国法律的明确规定。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关心老年人的各种需求,而不得以工作、生活等为借口而忽视、冷落老年人。

总结提示

❖ 儿子为结婚迫使老母搬走,除了受到道德谴责,还会受法律制裁吗?

情景再现

刘阿姨今年已经60岁了,中年丧偶,膝下只有一个儿子,名叫王磊,现已经大学毕业。王磊毕业后留在了其就读学校所在的城市工作,刘阿姨为了不让儿子担心便卖掉了老家的房子在王磊工作的城市买了一套房子与儿子一起生活。不久之后,王磊找了一位漂亮的女朋友,二人相处一段时间后准备登记结婚。但就在这时,女方却提出了一个无理的要求:结婚之后,为了避免麻烦,不能和婆婆住在一起,否则就不结婚。王磊虽知道这个要求很过分,但一想到自己的情况能找到这么好的女朋友不容易,就只好答应了此要求。随后,王磊将女方的要求告诉了自己的母亲,并强行让母亲搬回老家居住。刘阿姨听后既难过又生气,但为了自己儿子的幸福,刘阿姨只好忍气吞声。那么,王磊的做法仅仅受到道德的谴责吗?是否还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依法解答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子女对父母的赡养包括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物质生活条件和精神生活条件。也就是说,子女不但要确保老年人老有所依、老有所居,还应当保证老年人老有所乐、老有所为。而作为子女,对父母尽赡养义务就首先要确保老年人具有定所,不必为住房担忧。对此,我国法律亦作出了明确规定。《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本案中,刘阿姨倾尽自己的所有来到儿子所居住的地方,可儿子为了结婚强行让无依无靠的母亲搬出家,这不仅是违反了道德,更是触犯了我国的法律,其恶劣的行为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六条 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

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

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赡养老年人,首先就必须保障老年人居有定所。作为子女,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侵占老年人的房屋,也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在或者迁居至条件恶劣的房屋。子女违法实施上述行为的,有可能涉嫌遗弃老年人,触犯刑法。

❖ 子女之间有权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吗?

情景再现

王某和老伴张某现年已经八十岁了,有一儿一女,都已经成家。之前,王某与张某老两口为了不给儿女带来麻烦,一直未和儿女生活在一起。但这一两年来,老两口年岁越来越大,身体也越来越不好,需要人照顾。于是,老两口向孩子提出了与之共同生活的要求。儿女们虽然同意了,但前提是王某和张某必须按照儿女们的约定分开生活。也就是说,王某由儿子赡养,张某则由女儿赡养。王某与张某无奈之下,只好同意了儿女的要求。但当王某与张某分别到了儿子和女儿家后,也未能享受到幸福的生活,反而要经常看儿女的脸色,还要帮他们去地里干活,甚至王某与张某都不能相见。那么,子女之间有权订立分开赡养父母的协议吗?

依法解答

我国《宪法》《婚姻法》都明确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而根据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但必须征得老年人同意,并保证上述赡养义务得以履行。由本案情形可见,王某与张某老两口的两个孩子与父母签订分别赡养协议,并非出于二老的自愿。且二老的两个孩子也没有切实履行对父母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因此该协议无效。王某与张某可以要求儿女给付赡养费;也可以要求到儿子或女儿家居住,由另一个子女给付赡养费。如果子女仍不履行赡养义务,则王某与张某可以向当地的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第三款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赡养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担力不能及的劳动。

第二十条 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

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老年人组织或者赡养人所在单位监督协议的履行。

总结提示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赡养人不得借口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否则老年人有权要求其给付赡养费用等。当然,为了更好地照顾父母,子女之间也可以订立赡养义务协议,但该协议必须经过老年人的同意,并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否则即使签订了赡养义务协议,该协议也因违法而归于无效。

❖ 因父亲声明断绝父女关系,就可以不履行赡养义务了吗?

情景再现

赵某今年已经年近七十了,老伴两年前因病过世,他们只有一个女儿,现已经成家,但是父女之间基本上没有任何来往。原来是十五年前,赵某因女儿交男朋友一事与之发生争吵,当时,赵某一气之下说出与女儿断绝父女关系的话,给了女儿一笔钱后就没有再管过她,女儿也是一走了之。现在,赵某年事已高,老伴又去世了,无人照顾。于是,赵某找到女儿要求其履行赡养义务,但却遭到了女儿的拒绝,理由是:两人已经断绝了父女关系,因此,自己也就不需要承担赡养赵某的义务。那么,赵某女儿的说法正确吗?

依法解答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自然的血缘关系,它只能因死亡或子女被他人依法收养而终止,除此之外并不能人为地消除或改变。本案中,赵某声明断绝父女关系不过是一时的气话,而且赵某虽声明解除父女关系,却并没有就此完全不顾及女儿的死活,仍继续给她钱,实际是以另一种方式对她尽了父亲的责任。更何况赵某断绝父女关系的声明是没有任何法律上的效力的,因此,他们之间的父女关系仍然存在。

赵某年老后,其女具有赡养扶助的能力,根据我国《婚姻法》和《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赵某女儿应该履行对其父的赡养扶助义务。而赵某也有权利要求其女儿赡养他或给付他赡养费。如果赵某的女儿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赵某可以请村民委员会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其女儿履行赡养义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四条第一款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权利。

总结提示

父母子女关系是一种血亲关系,与公民的人身权相依附,并不因当事人的“断绝关系声明”而终结。只要存在父母子女关系,父母就应当对子女尽到抚养责任,而当父母年老时,子女也应当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 老人田地里的收成是谁耕种就归谁所有吗?

情景再现

李大爷家住在农村,祖祖辈辈都是农民,到了他这里也不例外。李大爷种了一辈子的地,但现在的李大爷年事已高,已经没有能力再自己种地了,但是他又不想将地租出去,于是和老伴商量之后决定将地交给儿子耕种。等到第一年秋收时,李大爷的儿子直接将父亲地里的粮食收回了自己家中,李大爷和老伴虽然没有收到地里的收成,但二老考虑到还有粮食就未向儿子索要。可是到了第二年秋收时,李大爷的儿子依旧没有给父母送粮食,这时李大爷家中已经没有余粮。于是,李大爷便找到儿子向其索要粮食,但却遭到儿媳的拒绝。李大爷的儿媳称,这地现在由自己耕种,因此所得的粮食也应当归自己所有,跟李大爷早就没有任何关系了。李大爷找到儿子评理,可儿子竟然也是这种说法。李大爷听后非常生气,与儿媳发生了争执,后来,李大爷将儿子、儿媳告上了法庭。那么,法律会支持李大爷的诉讼请求吗?

依法解答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监护人,子女为年迈父母的法定监护人。子女在父母年老后应担负好监护人的责任,维护老年人的人身、财产权益,不得损害老年人的利益。对于老人的土地的管理和收益的归属问题,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由此可见,子女在父母年老后应当替父母耕种土地、管理林木和牲畜,但是,这是基于亲子关系的一种无偿管理,收益仍应当属于自己的父母。

本案中,李大爷儿子作为其赡养人,有义务耕种老人的耕地,但是耕地上的收成仍归两位老人所有,其不能独自占有,其拒绝给予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李大爷的请求会得到法律的支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七条 赡养人有义务耕种或者委托他人耕种老年人承包的田地,照管或者委托他人照管老年人的林木和牲畜等,收益归老年人所有。

总结提示

法律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任何人都不得侵占他人的合法财产。尽管子女基于亲子关系,在父母年老后有替老年人耕种或者照顾他的林木、牲畜等义务,但这些收益仍然属于老年人的合法财产,子女不得以此为借口侵占老年人的财产收益。

❖ 子女放弃了继承权就不需要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了吗?

情景再现

吴某有两个儿子,老大叫吴越,老二叫吴涛。由于老二出生时是早产,从小就体弱多病,因此吴某夫妇什么都依着老二吴涛。这样一来,在老大吴越心里一直认为父母更偏爱弟弟。直到有一天,吴越再也忍受不了父母的做法,与父母发生了争吵,并声称父母死后,他一分钱也不要,全都给弟弟,但在父母生前也不会赡养父母。后来,吴某生病住院,吴越果真没有履行对吴某的赡养义务。那么,吴越的做法正确吗?子女能以放弃继承权为由拒绝赡养父母吗?

依法解答

根据我国《婚姻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这种义务是无条件的,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推卸责任。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子女应当给付生活费;当父母生病时,子女应当悉心照料,提供医疗费用等。这些赡养人应尽的义务,既不允许赡养人以任何理由拒绝履行,也不能对履行附加任何条件。因此,本案中吴越不能因声明放弃继承权而不履行对父母的赡养义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 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

总结提示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是一种法定的义务,是基于父母子女间的亲子血缘关系而成立的,与子女是否继承父母的遗产无任何关系。即使子女主动放弃了继承权或者父母在遗嘱中未分配给其财产份额,作为子女仍应当履行赡养父母的义务。

❖ 孙子女能以不是老人的子女为由,对老人不承担赡养义务吗?

情景再现

汪明今年三十岁了,在一家外企工作。汪明的父母在汪明十岁那年因遭遇车祸双双去世,自此之后,汪明便和奶奶生活在一起。奶奶为了让孙子以后更有出息,每天早出晚归去捡废品,用卖废品的钱供孙子读书,直至汪明大学毕业。现汪明已经成家立业,而年迈的奶奶却因常年劳累患上疾病。但此时老人并没有钱看病,无奈之下只能找到汪明向其索要医疗费,但汪明却对奶奶称,自己只是奶奶的孙子,不是奶奶的儿子,因此自己没有理由赡养奶奶。汪明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依法解答

根据《婚姻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本案中的汪明幼年丧失双亲,是由奶奶抚养长大成人,现汪明已经工作,有能力赡养奶奶,而奶奶也因年老多病需要人照料,因此,汪明应当对奶奶尽赡养义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八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总结提示

祖父母、外祖父母照顾、抚养丧失父母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不但符合我国的传统习俗,也是我国法律的要求。而事实上,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也负有赡养子女已经死亡或者无力赡养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义务,孙子女、外孙子女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脱责任。

❖ 儿女向年迈的父母骗钱花,是否构成犯罪?

情景再现

方某家在县城,父母都是下岗职工,收入都不高。方某从小好吃懒做,长大后依旧如此。方某没有什么正经工作,整天和一群狐朋狗友混在一起,除了喝酒就是赌博。从起初的小赌娱乐到后来嗜赌成性,随着赌注的不断增大,方某在外欠了一屁股的债。债主每天都上门催债,方某只好四处躲避。最终,方某躲避不下去了,想出了一个办法:让朋友给父母打电话声称自己被坏人绑架了,让父母拿着赎金来救他,还称不能报警,否则绑匪就会撕票。方某父母第一次遇到这样的事情,担心儿子被坏人杀害不敢报警,只好四处筹钱将儿子赎了回来。事后,方某的父母得知一切都是方某的骗局,二老非常生气,无奈之下只好向法律寻求了帮助。那么,儿女向年迈的父母骗钱的行为是否会构成犯罪呢?

依法解答

家庭成员之间互相帮助是理所当然的事,一个家庭的和睦就是建立在互相帮助、互相信任、互相包容基础之上的。子女遇到困难父母会尽其所能帮助解决,这既是为人父母的本能,也是为人父母的责任。但是,实践中难免会发生有些子女利用父母的这种心理,而设计骗取父母钱财的行为。为了切实保障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方某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规定,并且性质恶劣,将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第七十六条 家庭成员盗窃、诈骗、抢夺、侵占、勒索、故意损毁老年人财物,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总结提示

为了更好地保护老年人的财产权益,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专门规定了老年人对自己财产的自主支配权利。无论是子女还是其他亲属,均不得以违法的方式侵害老年人的财产权益,他们之间的亲属关系也不能成为对其违法犯罪行为不予追究的借口,他们仍然要为自己的违法犯罪行为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