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未成年人保护法律常识

❖ 校外人员进入学校,将一名中学生打伤,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小明在某初中就读。一次在课间休息的时候,几个社会青年凑到小明旁边,对小明说,只要小明肯交100元钱,以后小明在学校就不会受欺负。小明觉得这明显是收取保护费的行径,不愿与他们产生任何瓜葛,就没有理会他们的要求,直接向教室走去。不料,几个社会青年紧跟上来,把小明揍了一顿。同学们见此场景,立即帮忙制住了不良青年,并迅速将小明送去医院救治。后经学校调查,殴打小明的是几个社会青年,趁学校保安不注意的时候,偷偷溜进学校的。小明父母认为,学校存在明显失职行为,应对小明承担一定的责任。而学校认为,校方已经尽到足够的安保责任了,无须承担任何责任。那么对于这件事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呢?

依法解答

对于学生在校内被校外人员伤害,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这个问题,关键要看学校有没有尽到对学生的保护责任。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同时,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进一步明确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据此可知,学校未尽到对未成年学生的管理保护责任,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上述案例中,学校保安疏于看管,导致社会不良青年有机会溜进学校,并打伤学生小明,此学校应当对小明受到的伤害承担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结提示

学生的家长将孩子送到学校后,对孩子的监护权暂时转移到学校,学校应当采取一定的安全措施保护学生免受侵害。学生家长应增强维权意识,对学生在学校受到的不法侵害,及时向校方和加害行为人维权。

❖ 学校在未经发明人同意的情况下,是否有权使用发明人的发明创造?

情景再现

小强是一名高中生,平常喜欢看一些发明类的书籍或者栏目,久而久之,他自己也开始动手组装一些小物件。一次暑假,小强发现市面上买到的拖布主要是靠人工的方法进行拖地,费时费力。于是他觉得如果将拖布机器化,效果会很好。在整个暑假里,小强认真地钻研,终于发明出一种自动化的拖布,很大程度上节省了人力。该发明也申请了实用新型小专利。开学的时候,老师让小强向同学们展示并讲解其发明,小强向全班同学讲解了他的发明。过了一个星期,小强发现自己所在的学校都在使用自己发明的自动拖布,那么学校是否有权在未经小强同意的情况下使用小强的发明?

依法解答

国家鼓励支持发明创造,专门制定《专利法》,保护发明创造者的相关权益。任何人或者单位只要有发明创造,都可以向国家专利部门申请专利。但是,根据《专利法》第六条的规定,发明创造人是否能成为专利权人,要看发明创造人是否执行单位的任务或者利用了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本案中,小强是在暑假期间,自行发明创造的自动拖布,没有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也不属于学校安排的任务,所以小强应该是此实用新型的专利权人,学校不得随意使用其发明。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第六条 执行本单位的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该单位;申请被批准后,该单位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者设计人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者设计人订有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总结提示

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依法享有销售或者使用的专有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同意都不得擅自实施专利,侵犯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否则专利权人有权依法提出侵权诉讼,保护其权利免遭侵害。

❖ 学校管理不当,致使发生安全事故,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

情景再现

小丽与小红是某幼儿园的学生。一次,学校电梯突发故障,学校找来维修工人进行维修。课间操时间,小丽等学生照常乘坐电梯去一楼集合,结果电梯运行至二楼后,直接坠落至一楼,几个孩子都受了伤。经医院诊断,包括小丽、小红在内的6个孩子都有不同程度的轻微脑震荡,其余孩子也有不同程度的腰椎损伤。家长纷纷找到学校,称学校事先并没有告知学生电梯坏了,也没有告知学生取消课间操活动,最终导致孩子受伤,学校必须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学校负责人却总是逃避责任,始终未作出正面答复。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学校是否应该承担责任呢?

依法解答

学校作为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重要场所,应当将安全教育放在重要位置。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此外,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也对学校的安保责任做出了专门规定。小学生在学校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上述案例中,由于学校疏于管理,未设置安全提醒,致使学生乘坐了存在故障的电梯,引发了安全事故。学校对此事故存在过错,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二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建立安全制度,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采取措施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不得在危及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健康的校舍和其他设施、场所中进行教育教学活动。

学校、幼儿园安排未成年人参加集会、文化娱乐、社会实践等集体活动,应当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防止发生人身安全事故。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总结提示

无论在教育教学活动中还是在集体娱乐活动中,学校都负有教育管理的职责,需采取一定的施措保障未成年人的人身安全。对于学生因学校管理保障不到位而遭受的侵害,学生和家长可以依照国家相关法律的规定,要求学校承担相应的责任。

❖ 学校有权剥夺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吗?

情景再现

小花是一名初三的学生,即将升入高中,也面临着中考的压力。学校为了提高学生的升学率,让同学们把心思都放在学习上,在与老师们协商后,决定取消本学期的体育课、美术课,增加英语课和数学课的课时。除此之外,学校还规定,大课间休息的半小时里,严格限制学生外出自由活动,要求学生利用课间活动时间在教室里背一些英语单词等。小花对此很是不满,她认为学校剥夺了学生们的课外活动时间,没有适当的休息时间,学习的效率反而更低了。那么,学校有权剥夺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吗?学校的这种做法对吗?

依法解答

一般来说,学校可以制定各种管理制度,但其原则和指导思想应是有利于学生的学习和成长。一些学校为了充分增加学生的学习时间,作出禁止学生课外自由活动的规定,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义务教育法》第三十七条也规定:“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据此可知,学校不得基于保障升学率等理由,强制学生课余时间留在教室继续学习。所以,对本案中学校的做法,应当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教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三十七条 学校应当保证学生的课外活动时间,组织开展文化娱乐等课外活动。社会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应当为学校开展课外活动提供便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与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互相配合,保证未成年学生的睡眠、娱乐和体育锻炼时间,不得加重其学习负担。

总结提示

学校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有着重要作用,学校应当合理安排学生的课业,保证未成年人的课外活动时间,保障未成年人接受体育锻炼和参与课外活动的时间。

❖ 老师对学生进行体罚并侮辱其人格的做法是否正确?

情景再现

小刚今年上三年级了,平时活泼好动,喜欢与同学打闹。一次语文老师上课的时候,小刚与同桌小声地说了几句话,刚好被语文老师发现了。语文老师很是气愤,认为小刚太不尊重自己的教学,便不留情面地当着全班同学的面把小刚骂了一通,其中不乏人身攻击、侮辱人格的话语。骂完后,语文老师还要求小刚站在教室的外边,未得老师同意,不得进入教室。就这样,小刚在教室外面站了半个多小时。更为严重的是,自此以后的每节语文课,小刚都必须去外边罚站。那么,老师的这种做法对吗?

依法解答

案例中语文老师的做法是错误的。由于一些学校对教师队伍的管理过于松散,常常出现老师体罚学生的现象。对此类问题,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此外,《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由此可知,我国法律对体罚、侮辱学生的行为是明令禁止的,情节严重的,还会被依法给予处分。因此,案例中的小刚及其家长应主动向学校如实反映情况,要求语文老师改正其错误做法。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处分。

《教师资格条例》

第十九条第一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撤销其教师资格:

……

(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总结提示

老师的体罚和侮辱等不良教学行为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不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学生遭遇此类情况时,可以依照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父母偷看孩子的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

情景再现

小丽是一名初中生,性格开朗,酷爱结交各种各样的朋友,经常利用qq和电子邮件与朋友进行交流。有时候会与朋友们聊到很晚。小丽的父母总是担心小丽一直玩这些社交软件会耽误学习,更担心小丽结交到一些不良青年。于是,小丽父母便向小丽提出要检查一下她近期的聊天记录或者邮件,但被小丽拒绝了。一次,小丽与同学外出游玩,小丽的父母便打开小丽的电脑,偷看了小丽与朋友的邮件往来记录,这一幕恰好被小丽撞见,小丽觉得父母侵犯了自己的隐私权,小丽父母却认为作为父母,他们有权对小丽进行管教。那么,小丽父母偷看小丽电子邮件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小丽的隐私权呢?他们这一做法对吗?

依法解答

现在许多学生都是独生子女,父母为了避免自己的孩子受不良诱惑的影响,恨不得将自己孩子的一举一动都予以严密监控。然而这样的做法常常会适得其反,加重孩子的抵触情绪。同时,在法律层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明确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据此可知,父母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尽管负有监护的责任,但也应当充分保护被监护人的隐私,正确履行自己的监护职责。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

对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隐匿、毁弃;除因追查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依法进行检查,或者对无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信件、日记、电子邮件由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代为开拆、查阅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开拆、查阅。

总结提示

作为父母,应充分保护孩子的隐私权,采取正确的方式与孩子进行沟通,了解孩子的需求,而不应以偷看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等侵犯孩子隐私权的方式进行监护。

❖ 孩子经常遭受家庭暴力,爷爷该如何帮助孙子?

情景再现

亮亮是一名小学二年级的学生,其爸爸脾气非常暴躁,而且平日里喜欢喝酒,喝醉酒以后就和亮亮的妈妈吵架,夫妻二人还经常因亮亮的成绩不好而打骂亮亮。某日,亮亮的爷爷去看望亮亮,发现亮亮身上青一块紫一块到处是伤。爷爷经询问才得知自己小孙子的伤全都是由儿子和儿媳妇造成的。爷爷非常生气,赶紧把亮亮接到了自己家里照顾。后来,亮亮的父亲来到爷爷家接亮亮回家,爷爷称亮亮不能再回那个充满暴力的家里,还称要请求法院撤销孩子父母的监护人资格。那么,爷爷可以这么做吗?

依法解答

本案中,亮亮的父母经常因成绩问题对孩子进行打骂,导致亮亮身上多处伤痕。其行为已经违反了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第十二条的规定,即对未成年人没有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而是实施了家庭暴力。此时,爷爷发现这一情况以后,应该及时制止暴力行为,并且爷爷作为亮亮的近亲属有权根据该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依法撤销亮亮父母的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如果法院另行指定了其他的监护人,则亮亮的父母应该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第十二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以文明的方式进行家庭教育,依法履行监护和教育职责,不得实施家庭暴力。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总结提示

监护人对被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是严重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表现,被监护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和单位,可以依据《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 当父母离婚时对孩子抚养权发生争执时,作为10周岁以上的孩子有权决定跟谁在一起生活吗?

情景再现

小丽今年13岁了,在上初中。父母亲常年在外打工,小丽由姥爷和姥姥带大,小丽对自己的姥爷和姥姥感情比较深。小丽的爸爸妈妈由于感情不和,提出了协议离婚。双方对财产、房子、车子的处置都没有意见,唯独对小丽由谁抚养产生了争议。小丽的父亲和母亲都想得到小丽的抚养权,双方都不肯让步,最终闹到了法院。法官提出要先征求小丽的意见,然后再决定抚养权的归属。于是双方找到小丽询问小丽的意见。小丽说自己是姥爷姥姥带大的,不想跟他们分开,所以更愿意与妈妈在一起生活。小丽爸爸一听,立即反对,认为小孩子不懂事,说的话不能作数。那么,小丽是否有权决定与谁在一起生活?

依法解答

13周岁的小丽在法律上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抚养权归属的判定方面拥有一定的自主选择权。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五条规定:“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也就是说,案例中解决小丽的抚养权归属问题时应该征求一下小丽的意见,法院在判决本案时,会充分考虑小丽的看法和意见,作出有利于小丽健康成长的判决。

条文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总结提示

离婚时抚养权的归属,可以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可由人民法院依法裁判。法院裁判也会以利于被抚养人健康成长为原则,在充分考虑孩子意见的基础上,作出判决。

❖ 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生父母对其是否有抚养义务?

情景再现

小红从小就和自己的爷爷奶奶一起生活,在她的记忆里从来没有看见过自己的父亲和母亲。虽然爷爷奶奶对小红照顾有加,但是小红总觉得生活缺些什么。在小红上小学的时候,小红的同学们就多次问小红,为什么她只能与自己的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却从没见过她的亲生父母。放学后,小红以同样的问题问爷爷奶奶,爷爷奶奶支支吾吾半天也没有说话。其实小红的爷爷奶奶明白,小红的爸爸现在住在市里,有自己的生活,而母亲也有自己的家庭,小红作为非婚生子女,她的父亲、母亲都不愿意抚养她。那么,按照法律的规定,非婚生子女是否与婚生子女享有相同的权利,生父母是否对其有抚养义务呢?

依法解答

在实际生活中,非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很尴尬的,通常得不到父母的承认,生活也没有保障。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已经作了非常明确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由此可知,法律赋予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从立法上保护了非婚生子女的合法权益。本案中的小红虽然是非婚生子女,但其父母均不履行抚养小红的做法是错误的,小红依法有权要求生父或生母履行抚养义务。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五条 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

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独立生活为止。

总结提示

婚姻关系的变动并不会直接影响到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无论父母哪一方获得直接抚养权,父母双方仍是非婚生子女的父母,都对子女负有抚养和教育的法定义务。非婚生子女有权要求未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依法履行其法定义务。

❖ 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吗?

情景再现

小芳今年17岁了,是家里的独生女,从小就备受爷爷奶奶和其他亲戚朋友的疼爱。每年为小芳庆祝生日的时候,亲戚们都会给她买很多礼物。今年小芳像往年一样开生日派对,叔叔阿姨照常给她准备了许多的生日礼物,如衣服、钢琴、笔记本电脑等。生日过后,小芳的父母认为小芳已经有两个笔记本电脑了,这次新收到的笔记本没什么用,于是就在没有征得小芳同意的情况下,将这台新笔记本电脑卖了。几天后,小芳无意中发现自己的笔记本电脑不见了,追问之下才得知父母早就把笔记本电脑卖了。小芳很生气,觉得那是属于自己的私人物品,父母也无权随意处置。那么,父母作为监护人可以随意处分孩子的财产吗?

依法解答

小芳的父母无权随意处置小芳的财产。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了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本案中,小芳的父母亲作为小芳的监护人,对小芳的财产享有监护权,但小芳父母在没有征得小芳同意的情况下就将小芳笔记本电脑变卖的行为侵犯了小芳的合法权益,所以应该将笔记本电脑归还小芳。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第十六条第一款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总结提示

父母作为孩子的监护人,负有监督保护孩子人身、财产安全的职责。法律严格限制父母对孩子财产的处分权,行使该项处分权需以符合被监护人利益为前提条件。当父母侵犯孩子的合法权益时,也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 我国法律对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给予的特殊保护有哪些?

情景再现

李某今年17岁了,在家里的姐妹三人中排行老大。年龄稍小的两个妹妹学习成绩都非常好。李某父母年纪已大,平时靠在家务农挣些钱,勉强维持生活,姐妹三人几经辍学、复学。为了缓解父母的压力,懂事的李某决定放弃读书,外出打工挣钱,供自己的妹妹们上学。于是,李某到学校与老师、同学们道别。临行前,老师嘱咐李某,17岁的孩子属于未成年人,国家法律对这类群体是有特殊保护的,一个人外出要格外小心,一定要注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李某感到很困惑,自己外出打工与其他普通打工者没有什么两样,自己作为未成年工享有的特殊保护有哪些呢?

依法解答

我国法律虽然允许未成年人参加工作,但是由于未成年工在工作经验以及身体机能等诸多方面,仍然处于成长阶段,与成年工相比较而言,仍存在差异。因此为了更好地保护未成年人的权益与身体健康,法律对于未成年工参加工作设置了许多的保护性规定。如我国《劳动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第六十四条规定:“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第六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同时,《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在本案中,李某作为一名十七周岁的未成年人想要参加工作,应当了解以上法律的相关规定,在法律允许的行业内进行工作选择,并且在自己的利益受到危害时,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五十八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未成年工是指年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劳动者。

第六十四条 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用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应当执行国家在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总结提示

我国法律给予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工一定的特殊保护。未成年工在参加工作之前,应仔细地了解相关的法律规定,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要善于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 普法节目在做新闻报道的过程中,是否可以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真实姓名?

情景再现

小赵是一名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平时酷爱打游戏、玩电脑。有事没事就和一群朋友去泡网吧。一次,小赵与朋友相约去家附近的网吧玩游戏,当小赵走出家门后,发现自己的身上没有带钱。于是,小赵就走进了附近的一家商店,趁老板不注意的时候,偷拿了柜台里的钱。得手后,小赵就直接去网吧玩游戏了。就这样,小赵尝到了偷钱的甜头,以后每当自己需要用钱的时候,就去商店偷拿。就这样来回好几次,一共偷了商店两千元钱。后小赵偷钱的事被发现,小赵被送进了拘留所。某普法栏目为了教育其他未成年人,对小赵的事件进行报道,并在节目中使用小赵的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等,小赵的父母认为该普法栏目无权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真实姓名。那么,我国法律是如何规定的呢?

依法解答

在本案中,该普法栏目是否有权披露未成年犯罪人的真实姓名呢?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由此可知,新闻报道等不仅不能使用未成年人的真实姓名,就连其他任何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身份的信息均不得披露。本案中,该普法栏目在新闻报道中,披露了小赵的真实姓名和家庭住址,给小赵及家人带来了很大伤害。小赵及父母可依照法律维护自身权益,要求普法栏目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八条 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总结提示

即使是未成年犯罪人,其隐私权也是受到我国法律的保护的。任何栏目和新闻报道都不能擅自将未成年罪犯的真实信息披露出来,否则遭受侵犯的未成年人及其近亲属可以依照相关法律的规定维护其合法权益。

❖ 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是否应该通知其父母亲到场?

情景再现

小林今年16周岁了,正处于叛逆期,不愿听从父母的管教,经常与一些社会青年待在一起。时间久了,小林开始逃课,与其他同学打架。一次,小林与几个社会上的朋友在外面吃饭时,多喝了一些酒,在喝酒的过程中与邻桌的两个人发生了一些口角。怒气之下,小林动手将邻桌的两个人打伤,后两个人被送到医院救治。警察赶到后将小林和其他几位朋友带到了公安局进行讯问。在讯问个人的基本情况时,警察了解到小林尚属于未成年人,遂通知了小林父母到场。那么,警察的做法对吗?在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时候,是否应该通知其父母到场呢?

依法解答

依照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也规定,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本案中,小林作为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警方在讯问时通知小林父母到场的做法是正确的,是符合法律规定的。除此之外,法律规定了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理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诉讼权利。另外,若是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五十六条 讯问、审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其他人员到场。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条第一款 对于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讯问和审判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共犯的,也可以通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第三款 讯问女性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第五款 询问未成年被害人、证人,适用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

总结提示

讯问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时通知父母到场的制度在保护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防止诱供等方面发挥着积极意义。讯问机关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其合法权益。

❖ 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进入网吧、歌舞厅等营业场所?

情景再现

小王是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也是班里的班长。小王经常帮助同学们做一些事情,与同学们的关系很好。眼看小王的生日就要到了,全班同学想一起为小王庆祝生日。于是,在小王生日当天,全班同学一起来到饭店为小王开了庆生派对,大家玩得很开心。吃完饭后,在一个同学提议下,小王和同学们都去了歌舞厅。在进入歌舞厅之前,保安检查大家的身份证时,发现这些同学均是未成年人,因此将他们拦在了门外。同学们都感到很诧异。那么,保安的做法对吗?依照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是否可以进入歌舞厅?

依法解答

未成年人由于受到年龄、智力发展、社会经验等限制,身心发展还不健全,极容易受到不良行为的影响,所以,为了保护未成年人免受不良影响,保障未成年人的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我国在《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三条都明确规定,未成年人不得进入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同时,还要求这些场所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的标志,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因此在本案中,保安拒绝让这些未成年人进入歌舞厅的做法是正确的。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三十六条 中小学校园周边不得设置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

营业性歌舞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未成年人禁入标志;对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应当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第三十三条 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营业性电子游戏场所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外,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并应当设置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标志。

对于难以判明是否已成年的,上述场所的工作人员可以要求其出示身份证件。

总结提示

未成年人身心发展还不够健全,容易受到不良诱惑,误入歧途。因此,我国法律严格禁止未成年人进入网吧、歌舞厅等营业场所。未成年人应遵守法律相关规定,对自身进行严格的要求,自觉做到不出入歌舞厅等场所。

❖ 父母在为未成年人投保时,可以选择哪些人身保险的种类?

情景再现

小军是家里的独生子,平时活泼好动,经常与朋友一起参加山地车比赛等野外挑战活动。在比赛的过程中,小军经常受伤,最严重的一次是左腿骨折。小军的父母很是心疼小军,希望小军放弃这些野外挑战活动。但每次都被小军果断地拒绝。小军的父母很是无奈,于是两人商量为小军上份人身保险,希望能帮助家庭转移些风险。可是小军的父母亲以前没有接触过保险,不知道可以为小军上哪些适合的险种?

依法解答

为了充分保障未成年人群体利益,减少未成年人在成长阶段可能面临的风险损失,法律允许为未成年人投保人身保险。人身保险包括人寿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险。其中人寿保险又可细分为生存保险、死亡保险、两全保险。鉴于死亡保险的特殊性,我国《保险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由此可知,法律对未成年人的死亡保险作出了特别规制,排除了父母之外第三人投保此险种的权利。在本案中,如果小军的父母亲想要为小军投保人身保险,可以投保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在内的多种人身险。

条文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保险人也不得承保。

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不受前款规定限制。但是,因被保险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总结提示

在当今社会,未成年人可能面对许多的潜在风险和伤害,因此为了维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解除家庭经济负担方面的后顾之忧,父母可以选择为未成年人投包括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的险种在内的多种人身险,充分发挥人身险在家庭经济生活中的稳定器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