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领导 强化措施 维护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曲淑辉曲淑辉,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驻民政部纪检组长。

民政部门作为指导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的职能部门,多年来,在推进农村村民自治的过程中,认真贯彻男女平等的基本国策,加强领导,强化措施,为推动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和其他权利的落实,在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一些努力和探索。

——以制度建设为基础,在强化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制度保障上迈出了新的步伐。加强法律制度建设是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基础性工作,我们坚持把制度建设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努力做到依法建制、有制可依、按制办事。2008年,民政部和全国妇联先后联合下发《关于充分发挥妇联组织在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建设中积极作用的若干意见》(妇字〔2008〕1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妇女参加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民发〔2008〕206号)等文件,对在新形势下扩大基层妇女民主参与,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村民代表的比例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修订过程中,我们着力推动从法律制度体系上保障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和合法权益。为了防止少数村干部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方案、宅基地的使用方案、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须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对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侵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或其他权利的决定,该法规定受侵害的农村妇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为了进一步落实妇女在村务决策、村务管理中的民主权利,《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至少应当有一个名额,妇女村民代表应当占村民代表会议组成人员的1/3以上。为了贯彻落实《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完善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指导各地抓紧制定或修订本地区的《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村委会选举办法等配套法规。同时,要求乡镇政府认真做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的备案审查工作,确保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不得有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目前,全国已有12个省份修订了本省的村委会选举办法,8个省份制订了《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办法,全国98%的村制订了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经过努力,一个以《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核心、以政策措施和地方法规为支撑、以村规民约和村民自治章程为基础的法律制度体系基本形成,为维护农村妇女权益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以“难点村”治理为突破口,在解决侵害农村妇女权益突出问题上取得了新的成绩。经中央领导同志批准,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从2009年至2011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为期三年的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难点村”治理工作,民政部是牵头部门。在“难点村”治理过程中,把在土地承包权落实、土地经营权流转、土地征占补偿中损害农村妇女权益,在村委会选举、村务公开民主管理过程中侵害农村妇女权利,在国家强农惠农富农政策落实中歧视农村妇女等情形作为“难点村”认定的重要指标,督促各地区认真排查,建立“难点村”台账。要求各地因村施政,对症下药,多措并举,抓班子、立规范,促进“难点村”的转化,切实纠正损害农村妇女权益的现象。同时,还加强宣传发动,积极引导农村妇女广泛参与“难点村”治理,进一步保障和落实农村妇女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监督权,激发她们当家做主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经过三年多的努力,全国排查出来的13007个“难点村”基本得到有效治理,解决了一大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健全了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长效机制,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2012年7月,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在山西省运城市召开了全国深化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会议,对党的十六大以来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以及“难点村”治理工作进行了总结,并对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的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进行了部署。这次会议将对落实农村妇女在村务管理中的各项权利产生积极影响。

——以加强宣传培训为抓手,在创造维护农村妇女权益的有利条件上取得了新的成效。加强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培训,促使乡村干部、村民代表和广大村民树立法制观念、政策观念、男女平等观念,尊重法律、尊重政策、尊重妇女的合法权益,是我们推动的重点工作之一。民政部专门组织编写了《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实用手册》,并通过制作宣传画、推广女“村官”先进经验、举办女“村官”培训班等形式,提高农村妇女参与农村基层社会管理的能力。2008年11月,在纪念《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施十周年座谈会上,民政部专门邀请女“村官”代表作典型发言,通过新闻媒体宣传她们的先进事迹,为扩大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近年来,民政部会同司法部先后分四批命名表彰了1373个民主法治示范村,把农村妇女权利的落实作为重要考评标准,并加大对先进典型的宣传力度,充分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全国村务公开协调小组积极开展了全国村务公开民主管理示范单位创建活动,引导各地采取有效措施,促进农村妇女平等参与村级事务。

——以强化工作指导为手段,在推动农村妇女民主权利落实上取得了新的进展。长期以来,民政部门积极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落实农村妇女的民主权利。早在1999年民政部就制定下发了《关于努力保证农村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有适当名额的意见》(民发〔1999〕14号),明确要求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妇女在村委会成员中的名额。从2003年起,民政部又在天津市塘沽区等地实施了“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政策创新示范项目”,探索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比例的有效途径。2009年3月,全国妇联和民政部联合召开推动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实践经验交流会,推广河北等地采取“定位选举”提高妇女在村委会选举中当选比例的办法。2011年4月,中组部、民政部、全国妇联在浙江省杭州市召开部分省区村“两委”换届选举工作座谈会,对做好新形势下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工作专门作出部署。此外,民政部在进行民政工作统计、开发村民自治信息系统时都对农村妇女参与状况单独列项、专门统计,为各级民政部门及时掌握农村妇女参与村民自治的状况提供了方便,也为及时调整政策措施和工作方法提供了依据。民政部每次召开全国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情况分析会,都对农村妇女参与村委会选举的情况进行专题讨论,分析扩大妇女参与面临的新情况和新形势,研究形成推动这项工作的政策措施。据最近一届村委会选举情况统计,全国女性村委会成员占21.4%,与上届相比提高了近4个百分点,其中上海、山东等地女性村委会成员都保持在30%左右;女性村委会主任的比例为9.9%,与上届相比上升了7个百分点,其中吉林、西藏等地的女村委会主任比例超过了20%。

当前,我国农村总体上已步入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进入着力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形成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新格局的重要时期,是深化改革的攻坚时期,也是社会矛盾的凸显期,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面临许多新形势、新情况:随着城镇化、工业化、市场化、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土地资源的升值空间越来越大,围绕土地所引发的利益纠纷越来越多,需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农村妇女的利益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和权益保障机制;随着农村社会结构的变化,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动力人口流出,“留守老人”“留守妇女”“留守儿童”现象普遍存在,农村妇女受婚丧嫁娶、传统观念等的影响处于弱势或更加边缘化的位置,如何提高农村妇女的参与意识,引导她们通过扩大政治参与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村民自治中面临的新课题;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进一步放开,但相关配套措施和性别意识相对滞后,一些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矛盾和问题会更加突出。

各级民政部门要科学把握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重点做好以下几项工作:一是会同全国妇联、农业部做好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相关经验的总结推广工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切实保障农村妇女在土地承包权落实、土地经营权流转、宅基地使用、土地征占补偿,以及集体资产、资金、资源处置等方面的合法权益。二是继续做好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的废、改、立工作,凡是与国家的法律法规精神一致的,要继续坚持,并不断丰富完善;不一致的,应当尽快修改或废止。对损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特别是以村民自治之名实行的所谓“土政策”,要督促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坚决予以纠正。三是增强性别意识,继续抓好村民自治实践工作,引导农村妇女参加民主选举活动,努力提高农村妇女当选村委会成员和村民代表的比例;引导农村妇女广泛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活动,用自身的努力切实保障其在村务管理中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