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国际制度与制度有效性

国际制度是国际社会制度化发展的产物。虽然学界关于国际制度的概念还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但也存在一些被普遍认可的界定。关于制度,道格拉斯·诺斯(Douglass C. North)将其定义为“博弈规则”,它是“为决定人们的相互关系而人为设定的一些制约”。〔美〕道格拉斯·C.诺斯:《制度、制度变迁与经济绩效》,刘守英译,上海三联书店,1994,第3页。它既包括正式规则,如宪法和法律、产权制度和合同,也包括非正式规则,如规范、行为准则和习俗等。关于国际制度,人们对斯蒂芬·克拉斯纳(Stephen D. Krasner)的定义认同度较高。根据克拉斯诺,国际制度是指“在国际关系特定领域行为体汇聚而成的一整套明示或暗示的原则、规范、规则和决策程序”。Stephen Krasner, “Structural Causes and Regime Consequences: Regime As Intervening Variables, ”in Stephen Krasner, ed. , International Regimes(Ithaca: Cornell University Press, 1983), p.2.其中,原则是指对事实因果关系和诚实的信仰,规范是指以权利和义务的方式确立的行为标准,规则是指对行动的专门规定和禁止指令,决策程序是指做出决定和执行集体选择政策的实践。而罗伯特·基欧汉认为,国际制度包括国际机制、国际组织和国际惯例,是“有关国际关系特定领域的、政府同意建立的有明确规则的制度”。Robert Kerohane, International Institutions and State Power: Essays in International Theory(Boulder:Westview Press, 1989), p.4.从概念的使用来看,大部分学者将国际组织纳入国际制度的外延范围。国际制度是指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在国际社会互动过程中为了实现自身利益或贯彻自身目标而使用的制度性要素,其中有些要素是无形的,有些是有形的,国际制度的具体表现形式是国际政治行为主体在国际竞争中用来实现自身利益、贯彻战略目标而主导或参与的国际机制、国际组织和国际惯例。

国际制度的发展远远落后于国际社会的需求。与相对成熟的国内制度相比,国际制度在类型和精确性等方面均显得不够完善。由于国际社会缺乏一个统一的权威,国际制度的创设成本较高,而且其创设时间一般较长。国际制度一旦创设,就会形成严重的路径依赖,以致现存的一些国际制度安排不仅难以达到最优水平,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还会阻碍国际合作。一般而言,完成一项任务的工具和手段取决于要达到的目标以及面临的约束条件,任务的性质决定了工具和手段的类型和数量,面临的约束条件则决定了在诸多工具和手段中哪些是可以被选择的。同理,国际制度的目标和约束条件决定了政策空间以及政策空间内的政策选择及其政策组合,不合理的政策选择及其组合将会付出代价。

国际制度配置的方式较为复杂,我们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主要方式:首先是纵向继承性配置方式。历史上存在着非常丰富的文化与国际制度。其中一些国际制度被重新发掘出来,加以改造,使之复活,完全可以古为今用,配置于现代社会生活,并整合进现代国际制度体系中。其次是融合交汇配置方式。可以将历史和当今的制度结合,也可以将各国的国际制度兼收并包,当然,这里有一个取长补短、消化吸收的过程。最后,也是非常重要的,就是要实现国际制度配置的综合创新。实行“拿来主义”,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固然必要,而立足现实、面向未来、革故鼎新则更为重要。为此,在进行国际制度优化配置的过程中,要善于综合,敢于创新,按照人的现实需要和理想追求,在全球化时代着力建构前所未有的但又是符合客观实际需要的新的国际制度蓝图。

“有效性”是国际制度理论的核心概念,但这一概念本身却比较模糊,不易明确界定。多数研究者从国际制度所产生的效果或者效能方面来衡量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奥兰·扬就指出,从一般意义上来理解,说某种制度具有“有效性”,是衡量该种制度在多大程度上塑造或影响国际行为的一种尺度。Oran R Young and Mare A. Levy, “The Effeetiveness of lntemational Environmental Regimes, ”in Oran R. Young, ed. , The Effeetiveness of lnlernalional Environmental Regimes: Causal Connections and Behavioral Mechanisms(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1999), p.3.也可以这样理解,有效的国际制度安排将引发制度参与的行为主体利益、观念以及行为体之间的互动关系发生变化,使国际关系的行为主体在一定程度上遵守国际制度的约束。或者说,“有效性”是指国际行为体解决那些导致制度形成的问题的状态与程度。Ronald B. Mitchell,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the Environment(London: Sage Publications,2010), p.147.罗纳德·米切尔(Ronald B. Mitchell)则用一句话来概括国际制度的“有效性”,即该种国际制度是否能够影响国家行为、改变国家行为。Ronald B. Mitchell, International Politics and the Environment, p.146.休·沃德(Hugh Ward)等人从国际环境保护制度中认为具有“有效性”的制度是指规定的变量直接相关或间接关联,且能够完整保护环境进程的制度。衡量制度有效的标准是看该制度规定的对环境的当前消耗是否不会影响未来的需求,是否可持续。Hugh Ward, Crank Grundig, Ethan Zorick, “Formal Theory and Regime Effectiveness: Rational Players, Irrational Regimes, ”in Arild Underdal and Oran R. Young, eds. , Regime Consequences:Methodological Challenges and Research Strategies(Dordrecht: Kluwer, 2004), p.159.奥莱沃·斯拉莫·斯托克(Olav Schram Stokke)则认为“有效性”是指建立起来的国际机制多大程度上能够破解原有的问题或者解决目前的困境。具体而言,问题解决与制度“有效性”建立在制度逐步完善的基础上,或者是形成更加复杂与更趋严格的规定,或者是制度能够使行为体拥有更多的可利用资源。Olav Schram Stokke, “Examining the Consequences of Arctic Regimes, ”in Geir Honneland and Olav Schram Stokke, eds. ,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nd Arctic Governance: Regime Effectiveness and Northern Region Building(London: Routledge, 2007), pp.15~16.

在国际制度的实施效果中,其有效性可分为“作为目标达成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 as goal attainment)、“作为问题解决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 as problem solving)、“作为集体最佳的有效性”(effectiveness as collective optima)三种。Ronald B. Mitchell, “Evaluating the Performance of Environmental Institutions: What to Evaluate and How to Evaluate It? ”in Oran R. Young, Leslie A. King and Heike Schroeder, eds.,Institutions and Environmental Change: Principal Findings, Applications and Research Frontiers(Cambridge, Mass: MIT Press, 2008), p.88.“作为目标达成的有效性”是根据国际制度的整体目标和阶段目标来评估该种国际制度是进步抑或退步。采取目标达成的尺度来评估制度取得的效果,即在评估某种国际制度是否具有“有效性”时,使其余变量保持不变,只考察目标达成的变化程度与制度效果之间的相互关联。“作为问题解决的有效性”的衡量指标是以问题解决的程度来评估制度进步的大小。与第一种方法相比,问题是否解决与人为主观价值标准紧密相连,涉及范围更广,难度更大,且从长远意义上来说,问题到底是一时解决还是永久解决,制度是否导致了新问题的出现,这里面涉及的变量关系无疑更加复杂,更加关注制度在平等、效率、持久性或者制度潜能等方面的发展。第三种衡量方法与第一种“目标达成”方法衡量制度有效性的逻辑相似,它是通过界定“理想的”或“完美的”情境来设想集体的最佳状态,从而衡量制度在其中所起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