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节 “天津文学文献”的提出

天津文学文献古已有之,而“天津文学文献”则是一个新名词,甚至迄今为止,尚无人使用这一概念。但就天津文学文献来说,它自身具有两大属性:一是地方性,二是学科性。也因此,在展开相关研究之前,我们需要对“天津”、“文学”、“文献”这几个限定性概念加以界定。

关于“天津”,其包括地理(天津之地)和人物(天津之人)两个方面。就天津之地而言,天津的地理范围,在历史上,一直变动不居。历史上的天津府,在顺天东南,至北京二百四十里。东濒渤海,全省诸水均汇为白河以入海,又当北运河之孔道。府治北临白河,后为入侵列强所毁。领州一、县六,天津则附府。西南为静海,又南为青县,又东南为沧州,又西南为南皮。东南为盐山,又东南为庆云。而现在,天津已发展成为包括旧时原属天津府的天津县和静海县,以及原属顺天府的蓟县、宝坻县、宁河县和武清县在内的中央直辖市。我们即采取这样一个原则:但凡曾归属于天津行政区划者,无论是历史上的天津府还是现在的天津市,均属于“天津”。原因则有二:一是就文献整理的现状而言,京津冀三地在区域文学史书写中,均存在一个倾向,就是对于历史上的交互地,若是知名者则三地均有论述,若是寂寂者则三地均付阙如,这并非客观的研究态度,也不利于我们获得全面的认识。二是现在京津冀协同发展国家战略正处在逐步深化实施时期,京津冀各自为政的局面将渐次弱化,而会越来越一体化。有鉴于此,就区域范围而言,我们取其最大值。

与之相关,天津之人这一概念,随时代不同而有变化。科举时代,天津之人实指有天津“籍”的“土著”,唯有这种“籍”,才有资格参加天津地区考试,若只是“寄寓”而没有取得津籍,就不能算作津人。在这种意义上,天津之人具有排他性,是天津人就不是其他之地的人,是其他之地的人就不能是天津人。如此之下,在天津久居者未必是天津人,天津人又未必常住天津。清代徐士銮《敬乡笔述》曾言:“天津自明设卫以来,至国初土著尚少,顺康间流寓日多,然至续修邑志(《续天津县志》),某为土著,某为入籍,某为寄籍,无难区分,是在修志者细体例义,自不容牵混于其间也。”他指出,查莲坡、查礼、查诚等,因无津籍,都不能算津人,而《津门诗钞》、《津门征献诗》收有这些非津人的诗作,则属于是“借重于人”。对此,高凌雯却持不同意见,他在《志余随笔》卷三中反驳道:“籍贯说用以限制应试士子,不妨从严,至桑梓仪型,义主观感,但久居乡里,虽未入籍,自不妨以本籍人视之,况津人更无所谓土著耶?”相比之下,高凌雯之论更为合理。不过,他提出的“久居乡里”之“久”则很模糊。多久算久?很难明确。因此,在近代以来的天津乡人著述目录类著作中,经常会出现不一致的地方。严复、梁启超都在天津住过,后来离津他去,也从不自称为津人。我们的文学史却将他们视为天津人。卢靖、卢弼则是湖北沔阳人,却在津久居,后代亦在津。周学熙作为中国北方工业的重要奠基人,故居在天津,但安徽的《安徽文献书目》却收录了周学熙著述二种。因此,我们主张,天津之人应既包括天津籍者,也包括曾寓居天津者。对于寓居者,不拘时间长短,但凡在天津之地撰作过文学作品,均视为天津之人。原因亦有二:一是,天津本来就是移民城市,不存在“土著”。二是,自1949年新中国成立之后,社会性质有了变化,人事调动频紧,依附于地区的乡人观念,自然也有了变化。“天津之人”的排他性,已趋于消失。鉴于此,故就人物归属而言,我们也取其最大范围。

之前,我们对“天津文学”一般有着这样的认识,即从空间上说,天津行政区划内的一切文学活动和文学现象都属于天津文学。它涵盖了与这一特定区域有关的所有作家、思潮、群体流派与社团,各种文学体裁,以及文学创作、文学传播和文学接受的过程。从时间上说,它包括了自有记录开始一直到当下的所有与天津区域有关的文学现象和活动。现在与新界定的“天津”有关,“天津文学”则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天津之地的作家、作品和文学活动;二是天津之人的作品和文学活动;三是与天津之地、天津之人有关的作品和文学活动。亦即言,天津文学,不仅包括津人创作的文学,也包括非津人的与天津有关的文学。较之以往,新的界定将天津文学的领域进一步拓宽了。

自然,与“天津文学”相对应,天津文学文献则指与天津文学有关的一切文献。究其载体,则包括文字、图片及碑刻等实物载体。究其存储,既包括现代图书馆的全部馆藏,也包括了档案馆、博物馆及情报中心所收藏的全部馆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