绪论

《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1920年2月9日,美国、丹麦、法国、意大利、日本、荷兰、挪威、瑞典和英国等9国作为原始缔约国,在巴黎签署《有关斯匹次卑尔根群岛的地位和授予挪威主权的条约》(Treaty Concerning the Stat-us of Spitsbergen and Conferring the Sovereignty on Norway),即《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 1925年8月14日,《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生效,同年,挪威官方将斯匹次卑尔根群岛与熊岛等岛屿合称为斯瓦尔巴群岛(Svalbard),将条约名称改为《斯瓦尔巴条约》(The Svalbard Treaty)。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的《世界地理名录》(1983),将Svalbard翻译为“斯瓦尔巴群岛”,我国政府部门和学者有的称其为《斯瓦尔巴条约》,有的称为《斯瓦尔巴德条约》,这主要是翻译不同造成的不同称呼,如2018年1月26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的《中国的北极政策》白皮书将该条约称为《斯匹次卑尔根群岛条约》;外交部副部长张明在“第三届北极圈论坛大会”中国国别专题会议的主旨发言中将其称为《斯瓦尔巴德条约》(引自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web/wjbxw_673019/t1306852.shtml, 2015-10-17);“海洋局副局长出席《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海洋局和格陵兰教育、文化、研究和宗教部科学合作谅解备忘录》签字仪式和拜会丹麦外交部北极大使”的报道中称其为《斯瓦尔巴德条约》,将该岛称为斯瓦尔巴德群岛(引自国家海洋局官网http://www.gov.cn/xinwen/2016-05/16/content_5073689.htm, 2016-05-16),外交部网站新闻报道“驻挪威大使王民访问挪北极地区斯瓦尔巴群岛”将该条约称为《斯瓦尔巴条约》,将该岛称为斯瓦尔巴群岛(外交部网站:http://www.fmprc.gov.cn/web/zwbd_673032/nbhd_673044/t1397588.shtml, 2016-09-10)。中国海洋大学刘惠荣教授是较早关注并研究斯岛问题的国内学者,其代表作《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也将该条约称为《斯瓦尔巴条约》;此外,一些国际法和国际关系学者如柳思思(《“近北极机制”的提出与中国参与北极》,《社会科学》2012年第10期)、吴慧(《“北极争夺战”的国际法分析》,《国际关系学院学报》2007年第5期)、孙凯(《参与实践、话语互动与身份承认——理解中国参与北极事务的进程》,《世界经济与政治》2014年第7期)等将该岛称为斯瓦尔巴德群岛,将该条约称为《斯瓦尔巴德条约》。(又称《斯瓦尔巴条约》,以下简称《斯约》)是北极国家与非北极国家就解决北极斯瓦尔巴群岛(以下简称斯岛,意为“寒冷海岸的岛屿”)的主权问题进行的多边合作。这一条约让斯瓦尔巴水域平静了将近100年。随着北极海权争议频发,缔约国围绕《斯约》对斯岛权利的争夺日益凸显。2011年10月,欧洲议会对斯岛“渔业保护区(FPA)”捕捞配额发布内部研究报告指出,挪威在斯瓦尔巴群岛“渔业保护区”捕捞配额安排是对《斯约》“平等利用斯岛资源”根本原则的违背。Note Verbale No.19/11, of 8 July 2011, from the EU Delegation to Norway to the Royal Ministry of Foreign Affairs of Norway.无独有偶,2012年9月,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访问挪威时也被问及“美国对《斯约》适用范围是否包括大陆架”这一问题的看法。http://translations.state.gov/st/english/texttrans/2012/06/201206016654.html#ixzz2AnF7zsIj,访问时间:2013年6月20日。2015年5月,欧盟调整渔业政策,强调欧盟统一的渔业政策适用于斯瓦尔巴水域的非挪威船只。参见:http://ec.europa.eu/fisheries/cfp/control/conversion_factors/index_n.htm.访问时间:2016年19月23日。《斯约》与斯岛在北极事务中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作为缔约国,《斯约》赋予我国在斯岛陆地及领海,甚至在渔业保护区、大陆架内(依英国、荷兰、丹麦、西班牙等缔约国主张)平等的科考权、资源开发权、捕鱼权、通信权等权利,这些权利是我国在北极开展各项活动重要的法律基础,如何充分利用这份宝贵的政治财富,有效维护和拓展我国在斯瓦尔巴群岛及北极地区的合法利益,提高我国在国际极地事务中的影响力,是我国在北极战略与外交政策方面面临的重大现实问题。为此,我们有必要对《斯约》中的各项法律制度进行深入研究和评估。

一 问题的提出和选题意义

在全球气候变暖的今天,蕴藏丰富资源的两极冰盖融化,在世界各地资源争夺日益紧张的大背景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将目光投向北极地区,北极重要的地缘价值、丰富的矿产资源、潜在的航运价值和巨大的科研价值使北极之争成为国际法和国际关系中的一大热点问题。《斯约》是第一个关于北极地区事务的政府间条约,到目前为止,虽然斯岛在挪威的完全主权之下,但近几年缔约国纷纷对挪威的主权、主权权利、管辖权等问题提出质疑,其中还涉及挪威外大陆架划界案及斯岛渔业保护区管辖权问题,可谓是北极冲突链条中不可忽视的一环。我国虽然是北极域外国家,但作为《斯约》缔约国,我国享有在斯岛陆地及领海的捕鱼权、狩猎权(第2条)、矿产开发权、航行权(第3条)、通讯权(第4条)和科考权(第5条)等重要权利,这些权利对于我国北极权益的拓展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但至今,我国在斯岛的活动仅以科考和零散的旅游活动为主,其他权利尚未得到有效利用。作为一个海洋大国、世界第二大经济体,我国应重视些权利,并以此为切入点,拓展在北极的合法权益。由此可见,详细分析《斯约》的适用范围、各项制度,明确我国依据《斯约》享有的权利和可获得的利益,跟踪各《斯约》缔约国的相关立法和举措,对《斯约》予以评价和定位,对我国北极权益拓展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本书以国际法尤其是国际海洋法理论为支撑,以挪威在斯岛科学考察、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等各项法律制度及面临的管辖权争议为研究对象,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的法律规定,参照挪威针对斯岛的专门法,分析斯岛争议的理论问题,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客观理性地评估和预判我国参与北极事务的机遇和挑战,明确《斯约》在我国北极战略中的定位,明确我国对《斯约》争议问题的应有立场,以期在《斯约》争议解决过程中发挥作用,取得应有的权益,为我国北极权益拓展与维护打下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 国内外研究现状

迄今为止,《斯约》仍是北极地区重要的政府间条约,也是平衡各方资源权属冲突的妥协方案,该条约对解决当前的北极争议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斯约》背后,既有错综复杂的政治和外交因素,也涉及诸多独特的国际法问题。

国外学者对《斯约》关涉的斯岛渔业保护区管辖权、大陆架、科考、矿产开发等问题的关注由来已久。国际关系和国际法是相关学者研究该问题的两个重要视角。从国际关系角度看,学者们较为关注环北极八国特别是与斯岛密切关联的俄罗斯、挪威、美国、丹麦等国对于《斯约》和斯岛的政策变迁,由于与斯岛渔业保护区管辖权问题的密切关系,欧盟作为国际组织对《斯约》的态度立场也成为近几年研究的新热点。从国际法角度展开的研究则更为关注斯岛的领土主权、斯岛渔业保护区管辖权、斯岛大陆架争议、《斯约》与《公约》的矛盾冲突等国际法律问题,这些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前瞻性和开拓性。

斯岛是挪威的领土,因此挪威对《斯约》的研究尤为重视。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盖尔·尤福斯顿(Geir Ulfstein)在1995年发表了专著《斯瓦尔巴条约:从无主地到挪威的主权》, Geir Ulfstein, The Svalbard Treaty from Terra to Norwegian Sovereignty(Oslo: Scandinavian University Press, 1995).此书对《斯约》的历史、主要内容、挪威对斯岛主权的行使、《斯约》原则在实践中的适用、《斯瓦尔巴采矿法典》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是较全面地论述《斯约》问题的专著;盖尔·尤福斯顿(Geir Ulfstein)和罗宾·邱吉尔(Robin Churchill)合著的《争议区域的海洋管理:以巴伦支海为例》一书详细梳理了斯瓦尔巴群岛和巴伦支海域边界、渔业管理和油气开发等问题的发展历史、主要争议及现状。Churchill, R. and G. Ulfstein, Marine Management in Disputed Areas: the Case of the Barents Sea,(London: Routledge, 1992).近几年,挪威特隆姆瑟大学的学者托尔比约恩·彼得森(Torbjørn Pedersen)成为《斯约》研究的一面旗帜,他的专著《斯瓦尔巴水域的冲突与规则》Torbjørn Pedersen, Conflict and order in Svalbard Waters(Oslo: Universitetet I Tromsø, 2008). http://munin.uit.no/bitstream/handle/10037/2436/thesis?sequence=1.访问时间:2015年9月16日。以专题的形式对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大陆架制度、斯岛的法律地位、俄罗斯和美国对《斯约》的政策等问题进行论述分析,是目前对《斯约》研究较新且较为全面的一本专著。此外,学者们还从不同的角度对《斯约》加以深入研究,美国密西西比大学教授艾伦·C·辛格(Elen C. Singh)的专著《斯匹次卑尔根群岛问题:美国的外交政策(1907~1935)》Elen C. Singh, The Spitsbergen(Svalbard)Question: United States Foreign Poliy, 1907 -1935(Oslo: Universitetsforlaget, 1980).就是从历史学角度研究《斯约》的代表作,这部专著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美国在一战前对《斯约》的态度立场变迁以及在一战后对斯岛战略定位的变化,是一部比较有特色的研究《斯约》历史的参考书。此外,国外学者还发表了大量关于《斯约》的论文。总的来说,国外学者对于《斯约》的研究主要涉及以下几个领域。

(一)挪威对斯瓦尔巴群岛管辖权问题的研究

《斯约》规定,所有缔约国享有在群岛陆地及其领海内捕鱼、狩猎,开展海洋、工业、矿业、商业活动及科学考察的权利。随着《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的生效,海洋被划分成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国际海底区域等具有不同法律地位的海域,《公约》规定,每个沿海国有权享有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外大陆架的主权和管辖权。鉴此,作为《公约》的缔约国,挪威以《斯约》赋予其在斯岛的主权为基础,主张对200海里的渔业保护区、挪威依据国际习惯主张斯岛200海里渔业保护区管辖权。大陆架以及外大陆架,行使主权和管辖权。由于挪威对斯岛的主权并不属于现代国际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传统领土主权的取得方式(如先占、征服、时效、添附、割让), 传统国际法上国家领土取得方式有五种:先占,即国家发现无主地,并实行有效统治而取得领土主权。例如,中国取得钓鱼岛、南海诸岛等领土就是先占的结果。时效是基于一国对别国领土长期平稳行使管辖权而取得该领土主权。添附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使国家领土有了新增加。例如河流入海口形成三角洲或围海造田等都会使国家领土面积扩展。割让是国家通过条约将部分领土转移给别国,从而使受转国取得领土主权。征服是以武力对别国领土的兼并。这种方式是为现代国际法所禁止的,因为这是对国际法基本原则的破坏,是非法使用武力的结果。所以挪威是否有权享有斯岛渔业保护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成为缔约国与挪威在斯岛权力分配问题上的争议焦点,也自然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针对缔约国之间不同的态度立场,英国邓迪大学的罗宾·邱吉尔(Robin Churchill)和挪威奥斯陆大学的盖尔·尤福斯顿(Geir Ulfstein)将缔约国的态度立场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支持缔约国的权利仅适用于斯岛陆地及领海,持这一立场的国家有挪威、加拿大和芬兰(过去支持,现持反对意见)。第二类是《公约》的规定适用于斯岛,斯岛有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但挪威在这一区域并没有非歧视的管辖权,持这一立场的国家有英国、冰岛、西班牙等。第三类是挪威不享有斯岛领海外任何管辖权,苏联/俄罗斯持这一立场。第四类是公开保留依《斯约》享有的权利,法国、德国和美国等缔约国持这一立场。

对于斯岛渔业保护区的专属管辖权问题,挪威南森研究所教授盖尔(Geir Hønnelanda)在其论文《遵守斯岛渔业保护区制度》一文中指出:挪威建立渔业保护区,实行无歧视管辖权体现了《斯约》的平等原则,虽然其他缔约国反对其建立200海里的渔业保护区,但是30多年来其他缔约国在该区域的捕鱼活动一直是在遵守挪威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这也从事实上表明其他缔约国接受了挪威在该区域的管理,是对挪威主权权利的承认。Geir Hønnelanda, “Compliance in the fishery protection zone around Svalbard”,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29(1998): 339-360.对此,其他缔约国的学者多持否定立场,2015年爱荷华大学法学院克里斯多夫·R.罗西(Christopher R. Rossi)的论文《一个独特的国际问题:〈斯瓦尔巴条约〉——平等的权利和无主地:领土引发的教训》一文对斯瓦尔巴争议问题和发展现状加以梳理,从无主地、事实和历史发展、有效控制等角度对挪威主权提出质疑。

对于斯岛大陆架的专属管辖权问题,挪威学者托尔比约恩·彼得森(Torbjørn Pedersen)和亨里克森·托雷(Henriksen Tore)表示支持,两位学者在《斯瓦尔巴水域:法律不确定性的终结?》一文中指出:无论《斯约》是否规定这一水域,根据《公约》,挪威均有权在群岛周围设立管辖海域,Torbjørn Pedersen, Henriksen Tore, “Svalbard's Maritime Zones: The End of Legal Uncertainty?”,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4(2009): 141-161.《斯约》仅适用于群岛及其领海海域,其他缔约国的自由进入、平等经营、捕鱼、狩猎等权利也仅限于陆地及领海,而《公约》适用于斯岛各类海域,特别是《斯约》未涉及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挪威作为沿海国享有对这两个区域的主权权利,其他缔约国在此区域内不享有《斯约》赋予的权利,而是应当遵守挪威的国内法。Torbjørn Pedersen, “Norway's Rule on Svalbard: Tightening the Grip on the Arctic Islands”, Cambridge Journals 45(2009): 147-152.约尔根森(Arnfinn Jorgensen Dahla)教授对这一问题持不同意见,他在《苏联与挪威北极争议:法律与政治》一文中指出,依据《斯约》的平等原则,《斯约》缔约国在斯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应享有同等的权利,这是《斯约》宗旨的应有之义。Arnfinn Jorgensen Dahl, “The Soviet-Norwegian Maritime Disputes in the Arctic: Law and Politics,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21(1990): 411-429.此外,意大利那不勒斯大学国际法教授艾达·卡拉乔洛(Ida Caracciolo)从国家领土取得角度入手考察斯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管辖权问题,指出挪威对斯岛的主权取得并不属于现代国际法中任何一种领土主权取得和变更的方式,挪威对于斯瓦尔巴地区的主权是由条约赋予的,这种赋权的同时也伴随着其他缔约国(苏联/俄罗斯、英国、荷兰等缔约国)领土主张的撤回,从而在群岛建立起“主权确定,共同利用”的法律原则,以维持群岛基于“无主地”而具有的自由特征,Ida Caracciolo, “Unresolved Controversy: the Legal Situation of the Svalbard Islands Maritime Areas: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Paris Treaty in Light of UNCLOS 1982”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Research Unit Conference 2009, 2April track2 session5.从这一点看,挪威在该地区是否具有主权看似一个具有争议性的问题,D. H. Andersona, “The Status Under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Maritime Areas Around Svalbard,”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40(2009): 373-384.挪威以具有争议的主权为基础主张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的主权权利是有争议的。此外,艾达·卡拉乔洛(Ida Caracciolo)教授肯定斯瓦尔巴群岛应拥有其独立的大陆架,挪威不认为斯岛有独立的大陆架,主张斯岛的大陆架是挪威大陆架的一部分。《斯约》所确立的公平原则应适用于群岛大陆架,挪威享有群岛大陆架主权权利的同时,缔约国有权勘探开发大陆架上的自然资源,挪威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对缔约国开放群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Ida Caracciolo, “Unresolved Controversy: the Legal Situation of the Svalbard Islands Maritime Areas: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Paris Treaty in Light of UNCLOS 1982”, 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Research Unit Conference 2009, 2April track2 session5. http://www.dur.ac.uk/resources/ibru/conferences/sos/ida_caracciolo_paper.pdf.访问时间:2015年12月3日。

总的看来,对斯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管辖权争议的焦点在于对《斯约》平等原则适用的理解不同,挪威学者倾向于从严解释,将《斯约》适用范围固化于条约本身的约定;而多数缔约国的学者均主张按照《斯约》宗旨和原则从宽解释,赋予缔约国在斯岛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相应的权利。

(二)对《公约》与《斯约》矛盾冲突问题的研究

根据《公约》的规定,挪威在斯岛的权利大于《斯约》缔约国的权利,而根据《斯约》规定,缔约国的权利远大于《公约》规定的非沿海国的权利。从这一逻辑上看,挪威既不能依《公约》的权利否定《斯约》缔约国的权利,《斯约》缔约国也不应将《斯约》的权利扩大到斯岛的陆地和领海外去行使。随着挪威依《公约》行使主权的范围扩大,《斯约》与《公约》适用的矛盾分歧日益深化,这一问题如何解决是学者们关注的另一个主题。

实际上,这一问题在国际法适用过程中是比较普遍的法律现象,由于国际法体系中缺乏统一的立法和司法机制,随着国际法调整领域的扩大,不同国际法规则之间难免出现不和谐,如何使这些规范之间相互协调一致,条约的解释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如何运用《维也纳条约法公约》对《斯约》和《公约》适用冲突加以解释是学者们研究的重点。挪威奥斯陆大学教授卡尔·奥古斯特·弗莱舍尔(Carl August Fleischer)在《国际海洋法与〈斯瓦尔巴条约〉》一文中对《斯约》的目的加以限制解释,他指出,《斯约》设立的目的与挪威是否有权设立斯岛专属经济区大陆架是否有相关性目前没有明确规定,对《斯约》的解释只是一种猜测,不能依此限制挪威在斯岛的主权和管辖权,将《斯约》缔约国的权利限定在斯岛的领海更为符合条约本意。Carl August Fleischer, “The New International Law of the Sea and Svalbard”, The Norwegian Academy of Science and Letters 150th Anniversary Symposium January 25, 2007, 2-15.意大利国际法学教授艾达·卡拉乔洛(Ida Caracciolo)认为应按照《斯约》订立的宗旨,对条约进行目的性解释。《斯约》订立的目的是在斯岛及其海域建立一种公平机制,这种公平机制既适用于其他缔约国之间,也适用于挪威和其他缔约国之间,挪威权利扩大,缔约国的权利也应平等地扩大。Ida Caracciolo, “Unresolved Controversy: the Legal Situation of the Svalbard Islands Maritime Areas: an Interpretation of the Paris Treaty in Light of UNCLOS 1982”, International Boundaries Research Unit Conference 2009, 2 April track 2 session 5.

对于如何解决《公约》与《斯约》的矛盾冲突,学者们提出了不同观点,针对渔业保护区争议与大陆架争议在性质和权利内涵上的不同,学者们倾向于分别考量。对于斯岛渔业保护区争议的解决,A. H.赫尔(A. H. Hoel)认为,即使将这一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等司法机构,挪威在斯岛渔业保护区内根据沿岸国家历史活动情况规定捕捞配额的做法已被缔约国广泛认可,在国际法院有可能被认为是一种平等的适用,国际法院将判决缔约国严格遵守挪威在斯岛200海里渔业保护区的管辖,挪威有权保留在这一区域的管辖权,因此,为了避免更多的非缔约国或是没有历史捕捞份额的国家进入这一海域捕捞,主张不应将该争议提交国际司法机构解决。G. Hønneland, Barentsbrytninger. Norsk nordomr adepolitikk etter den kalde krigen(Kristiansand S: Høyskoleforlaget, 2005),pp.85-88.而对于大陆架管辖权的争议则存在不同的看法,艾达·卡特琳·托马森(Ida Cathrine Thomassen)在《斯瓦尔巴群岛的大陆架:非生物资源开发过程中〈斯约〉的法律地位与法律适用》一文中指出与斯岛渔业保护区渔业资源争端相比,斯岛近海石油资源管辖权问题则更为复杂,与斯岛渔业保护区问题的解决情况有所不同,支持维持斯岛的渔业制度现状的缔约国不希望在大陆架的资源开发权问题上保持相同的立场,目前缔约国在斯岛大陆架资源开发问题上都没有任何的获利,只有挪威有独占权,挪威不希望开放斯岛大陆架资源的开发权,因此,有较多的缔约国主张将这一争议提交国际法院等争端解决机构解决。Ida Cathrine Thomassen, “The Continental Shelf of Svalbard: Its Legal Status and the Legal Implications of the Application of the Svalbard Treaty Regarding Exploitation of Non-Living Resources”, Small Master's Thesis Master of Law in the Law of the Sea UiT The Arctic University of Norway Faculty of Law Fall 2013.

罗宾·邱吉尔(Robin Churchill)教授和盖尔·尤福斯顿(Geir Ulfstein)教授在《斯瓦尔巴群岛的争议水域》一文中提出以下六个可能的解决方案:挪威接受《斯约》适用于领海以外海域、缔约国接受《斯约》并不适用与斯岛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召开新的斯瓦尔巴群岛会议、通过国际争端解决机制强制解决、通过谈判等方式协商解释、维持现状,通过谈判协商方式解决争议是最为可行的方案。Robin Churchill and Geir Ulfstein, “The Disputed Maritime Zones Around Svalbard”, Paper presented at the Conferenceon “Changes in the Artic Environment and the Law of the Sea”, Martinus Nijhoff Publishers, 2010, http://ulfstein.net/wp-content/uploads/2012/08/ChurchillUlfstein20101.pdf.,访问时间:2015年3月13日。荷兰乌德勒兹大学的研究人员E. J.莫伦奈尔(E. J. Molenaar)的论文《斯瓦尔巴群岛的渔业制度》一文在考察欧盟、冰岛、西班牙和俄罗斯等缔约国对渔业保护区态度和立场,以及挪威相关立法和地区性的双边条约的规定后,对挪威在斯岛渔业保护区管辖权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强调缔约国之间应就斯岛渔业保护区管辖权问题进行协商,以解决争议。E. J. Molenaar, “Fisheries Regulation in the Maritime Zones of Svalbard”, The 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Marine and Coastal Law 27(2012): 3-58.托尔比约恩·彼得森(Torbjørn Pedersen)在其论文《斯瓦尔巴群岛的大陆架争议:法律争端与政治竞争》一文中也认为,这一冲突无须采用司法途径解决,谈判协商是最可行的解决争端的途径,谈判的焦点问题在于三个关键问题:其一,《斯约》与《公约》冲突的法律基础;其二,《斯约》签订的政治背景和立法意图;其三,《斯约》“平等原则”的解释与适用。Torbjørn Pedersen, “The Svalbard Continental Shelf Controversy: Legal Disputes and Political Rivalries”,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37(2006): 339-358.蒂莫(Timo Koivurova)教授主张《斯约》缔约国可以重新建立一个类似于《南极条约》的国际法机制,冻结斯岛主权。Timo Koivurova, “Alternatives for an Arctic Treaty-Evaluation and a New Proposal”, Review of European Community & International Environmental Law 17(2008): 14-26.

对于解释《斯约》与《公约》适用争议的法律渊源,伊凡·V(Ivan V·Bunik)认为《公约》并不是国际海洋法领域唯一有效的法律渊源,与之并存的还有国际习惯法,当《公约》对一个问题没有规定或规定由普遍国际法管辖时,国际习惯法就要发挥作用,目前缔约国仅仅对挪威在斯岛渔业保护区和大陆架权利主张提出异议,缔约国和非缔约国都未对斯岛的主权提出任何形式的争议,依据不得反言原则,挪威对斯岛的主权已经依据国际习惯法被各国广泛认可。Ivan V. Bunik, “Alternative Approaches to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Arctic Continental Shelf,” International Energy Law Review 4(2008): 114-125.

(三)缔约国对《斯约》的立场变迁

缔约国对《斯约》的态度立场及战略布局也是学者们关注的焦点。美国密西西比大学教授艾伦·C.辛格(Elen C. Singh)的专著《斯匹次卑尔根群岛问题:美国的外交政策(1907~1935)》,从历史发展的角度考察了美国在一战前对斯岛的基本态度立场以及在一战后对斯岛的战略定位的变化。Elen C. Singh, The Spitsbergen(Svalbard)Question: United States Foreign Poliy, 1907 -1935(Oslo: Universitetsforlaget, 1980).美国对斯岛的政策主张与其在斯岛的战略利益密切相关,早期美国北极煤矿公司在斯岛的商业活动对美国政策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私人企业主的推动下,美国国会开始关注私人企业在这一区域的活动,以及如何保护他们在这一地区的利益。美国认为,只要斯岛是无主地,美国就可以在斯岛开展相关的开发活动,这一立场是美国对斯岛主权的一贯主张。托尔比约恩·彼得森(Torbjørn Pedersen)的论文《国际法与美国政策的制定:美国与斯瓦尔巴群岛争议》Torbjørn Pedersen, “International Law and Politics in U. S. Policymaking: The United States and the Svalbard Disput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42(2011): 120-135.介绍了冷战至今美国对斯瓦尔巴问题的政策走向,认为美国对斯岛战略定位经历了从经济利益向战略利益的转变,冷战后美国对挪威建立渔业保护区表示支持,利用《斯约》赋予缔约国在斯岛的捕鱼权,平衡俄罗斯、英国等在该地区有渔业利益的国家关系,另外大陆架的权利,是美国未来的关注点,对此美国一直持保留态度,总的看来,对于《斯约》美国最为关心的还是第9条关于禁止斯瓦尔巴群岛用于战争目的的规定,这也是美国在斯岛核心利益的集中体现。

与斯岛有着密切关系的俄罗斯也是学者们关注的重点。挪威国防研究院(FFI)教授克里斯蒂安(Kristian Åtland)和托尔比约恩·彼得森(Torbjørn Pedersen)的论文《俄罗斯在斯瓦尔巴群岛的安全政策:战胜恐慌或是再生》对苏联/俄罗斯的斯岛政策主张及态度立场的继承性和差异性等问题加以梳理,他们认为,俄罗斯一直以来都将斯岛争议看作是重要的战略安全问题,挪威在斯瓦尔巴群岛的管理是俄罗斯北极安全利益的威胁,在《斯约》的框架下解决在这一争议是可行的解决方案。

丹麦在斯岛渔业保护区有传统的渔业利益,因此,对丹麦立场变化的研究也是学者关注的焦点,托尔比约恩·彼得森(Torbjørn Pedersen)在《丹麦对斯瓦尔巴地区的政策》一文中对丹麦的政策进行了深入研究,认为丹麦比其他缔约方更坚定地认同《斯约》,但丹麦仍旧没有默许挪威对斯瓦尔巴群岛渔业保护区和大陆架享有专属管辖权。

欧盟的态度立场由于其成员国与挪威之间的渔业纠纷也浮出水面,安德里亚斯·特尼克(Andreas Raspotnik)梳理了1977年至今欧盟对挪威建立斯岛渔业保护区问题的态度立场,他认为欧盟一直以来都坚持主张挪威无权采取任何措施限制悬挂欧盟成员国国旗的船只在斯岛渔业保护区活动,即使这些船只有不当行为,也应在船旗国的法律体系下起诉,而非接受挪威国内司法的管辖。RASPOTNIK A, OSTHAGEN A. From Seal Ban to Svalbard-The European parliament engages in Arctic matters, http://www.thearcticinstitute.org/2014/03/from-seal-ban-to-svalbard-european.html,访问时间:2016年4月5日。

(四)《斯约》面临的新争议

随着海洋新兴能源的开发利用,挪威在斯岛渔业保护区或大陆架的专属管辖权问题面临新的挑战,这一问题不但是挪威政府面临的新的挑战,也是学者关注的问题。挪威科技大学的雷切尔·G.蒂勒(Rachel G. Tiller)就对斯岛渔业保护区内的浮游生物资源管辖权问题展开讨论。Rachel G. Tiller, “New Resources and Old Regimes: Will the Harvest of Zooplankton Bring Critical Changes to the Svalbard Fisheries Protection Zone?”, Ocean Development & International Law 40(2009): 309-318.在斯岛渔业保护区内蕴藏着2100万~2800万吨红饵(red feed)资源,红饵是一种浮游动物,是整个东北大西洋海域鲭鱼、鲱鱼、鳕鱼、毛鳞鱼等大多数商业鱼类种群的主要食物来源,一旦放开对这些浮游生物资源的捕捞,对斯岛渔业保护区内鱼类种群的繁衍是致命的打击。但斯岛的渔业保护区制度没有设定对浮游生物资源的管辖权,如何保护渔业区内的浮游生物资源是《斯约》缔约国面临的新问题,可以预见的是,随着各国对海洋资源的深度利用和开发,围绕斯岛渔业保护区和大陆架甚至外大陆架资源管辖权问题还将出现更多新的争议,这些争议不但是挪威外交面临的难题,也将成为学者们关注的焦点。

总的来看,目前学者们对《斯约》的研究呈现出多学科交叉研究的特点。由于北极问题的独特性,不存在单纯的政治、法律、经济或战略解决机制,该问题研究必将呈现各学科融合交叉的趋势。但目前已有的研究大多缺乏全球视野,多局限于研究者的本国视角,从本国利益出发来分析《斯约》面临的各种争议和问题,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和主观性。

就我国而言,目前对于《斯约》专门的研究不多,学者及政府相关部门对这一政治财富的关注度不够。从学者研究成果看,虽然一些研究对《斯约》略有涉猎,但仅限于对《斯约》历史的简单介绍,对于斯岛适用的法律制度和缔约国对《斯约》的立场和战略布局深入研究的著述不多,目前国内对《斯约》研究的较早较全面的代表性研究著述是中国海洋大学刘惠荣教授的论文《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 刘惠荣、张馨元:《斯瓦尔巴群岛海域的法律适用问题研究——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中国海洋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该文对《斯约》的内容、基本原则以及主要争议做了全面介绍,认为我国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视角,遵循《斯约》的宗旨,对该条约作出目的性解释;四川大学何苗、李黎将《斯约》与我国南海争端作对比性研究,认为南沙群岛各方可以按该“斯瓦尔巴模式”签订一个类似的协定,理顺各方关系,调和各方冲突,在该地区形成和平、有序的环境,确保共同利益的最大化。何苗、李黎:《〈斯瓦尔巴条约〉及南沙问题对其的借鉴》,《苏州大学学报》2011年第4期。这种历史研究和比较研究方法拓宽了学者的研究视野和领域。此外,一些学者也从不同的领域关注《斯约》赋予我国的各项权益。如西北政法大学王泽林副教授的专著《极地科考与海洋科学研究问题》对斯岛的科考制度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和梳理,王泽林:《极地科考与海洋科学研究问题》,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16。华东政法大学吴琼的博士论文《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吴琼:《北极海域的国际法律问题研究》, 2010年华东政法大学博士论文。上海海洋大学邹磊磊的博士论文《南北极渔业管理机制的对比研究及中国极地渔业政策》对斯岛渔业保护区争议做了对比分析研究。邹磊磊:《南北极渔业管理机制的对比研究及中国极地渔业政策》, 2014年上海海洋大学博士论文。

总的来看,我国对《斯约》的研究存在以下问题:其一,目前对《斯约》的研究还仅限于对国外学者观点的介绍和翻译,缺少前瞻性和预见性的研究,缺少对争端如何解决等重点问题的深度探讨。其二,大多数的研究仅限于对现状的分析,没有建立路径和研究方法对《斯约》的历史、现状、未来趋势以及将产生的影响和各国可能的对策进行整体分析。其三,斯瓦尔巴周边水域应适用的法律制度和法律地位、中国依据《斯约》享有的权利和可获得的利益、《斯约》与《公约》的冲突和协调等问题研究仍是空白,而这些问题都是关乎我国北极战略的,亟待深入研究和规划的重要现实问题。

三 研究框架

本书以斯瓦尔巴地区法律问题国际法归类和我国北极权益有关法律问题这两条主线谋篇布局,整体形成了第一章概述、第二至第四章斯瓦尔巴地区法律问题以及第五章我国在斯岛的利益研究三大部分。其中,第二章和第三章从理论层面对斯瓦尔巴地区涉及的国际法、挪威国内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相关法律问题加以分析介绍。第四章对主要缔约国的立法、政策与实践做对比研究,最后一章以中国北极权益为落脚点,探讨我国对《斯约》应有的态度立场及对策建议。

四 研究方法

本书以规范分析法、比较分析法、案例分析法为基本研究方法,运用国际法与国际海洋法基础理论研习斯瓦尔巴地区法律问题。

(一)规范分析方法

本书第二章与第三章运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领海、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制度对斯岛法律制度加以规范分析,认为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为主的国际海洋法体系适用于斯瓦尔巴海域。

(二)比较分析方法

第二、四章运用国别比较方法对主要缔约国的政策主张及其相关的北极地区国内法管辖规范进行比较,在论述过程中对有关数据性的材料以图表方式进行了比较分析。

(三)案例分析方法

由于斯瓦尔巴法律制度涉及具体的案例和国家之间的争议,笔者将在论证过程中对有关案例予以引用分析。同时,斯岛问题是一个由“冷”趋“热”、在变动中不断发展的新兴热点问题,因此近几年来涉及缔约国与挪威之间有关斯岛争议的新闻报道逐渐增多,笔者必须结合缔约国对斯岛最新的政策主张和发展动态加以分析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