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国际法的本体论

国际法性质的认定对于国际法理论探究与实践操作均有重要指导意义。国际法的本体论设定的问题是“国际法是什么”。而为了回答这一问题,首先要回顾一个古老的争论:国际法是不是法?传统上,国际关系的现实主义学派对国际法持相当忽视的态度。认为在一个以无政府为特征的政治体系中,是没有法律存在的空间的;而实证主义的法学则倾向于将法律看成是一个自足的体系。在他们看来,国际法即使勉强算是法律,也必然是十分初级的法律,更有边沁称之为国际法理学,奥斯丁视之为国际实证道德。而这种争论恰恰揭示了问题界定本身的不正确性,正确的问题应当是“国际法是什么法”。自然法学派认为法律是具有普遍适用性和对所有人都具有重要性的。在一个仍然为无政府状态的国际社会,国际法没有一个世界政府给予支撑,所以不可避免地体现出分散、协定、软弱、不对称的初级性,这是我们思考各方面国际法律问题的起点和基本语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