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抗争与秩序:基层政府面对群体性事件的因应之道
- 周松柏 胡晓登 杨婷 周超
- 34473字
- 2020-08-29 04:11:55
第一节 社会群体性事件重点领域预判
2014年7月,中国社会科学院正式发布了2013年“社会蓝皮书”。该书指出:近年来,我国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乃至十余万起。该书将我国改革开放以来的群体性事件,归纳为水电资源开发领域、矿产资源开发领域、劳动关系领域、城管执法领域、环境领域、征地拆迁领域等六大重点领域群体性事件,如此划分的依据,就是当前存在着六大重点领域的不同社会矛盾。
一是水电资源开发领域的站/群矛盾群体性事件。所谓站/群矛盾,是指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水电站与当地群众即水电移民之间的矛盾。站/群矛盾引发的水电移民聚集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改革开放以来,时有发生。
二是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的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所谓矿/群矛盾,是指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与当地群众之间的矛盾。采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时常与当地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摩擦不断,引发大量矿/群纠纷。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极为常见。
三是劳动关系领域的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事件。在劳动关系领域,由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罢运群体性事件,罢工群体性事件,哄抢、打砸、群殴等群体性事件,以及由企业兼并重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都属于“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事件”。
四是城管执法领域的城管执法矛盾群体性事件。在城管执法领域,由粗暴执法或者执法不当,以及执法对象抗拒执法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归类为城管执法矛盾群体性事件。
五是环境领域的环境污染或者环境治理矛盾群体性事件。所谓环境污染或者环境治理矛盾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由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矛盾,引起的上访、抗议、示威、人群聚集等群体性事件。
六是征地拆迁领域的征地拆迁矛盾群体性事件。这是指由城市化进程中的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各种开发区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兴建,所涉及的征地拆迁矛盾,所引起的数量较多、规模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
为了对不同重点领域、不同社会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树立较为清晰的认识,以下分别对六大重点领域群体性事件,进行梳理和论述。
一 水电资源开发领域——站/群矛盾群体性事件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
水电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是引起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传统因素。随着资源开发力度进一步加大,水电资源和矿产资源开发直接或间接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将占较大比重。站/群矛盾和矿/群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是我国群体性事件的主要“燃点”和“爆点”。以下先对站/群矛盾群体性事件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略作叙述。
前已述及,所谓站/群矛盾,是指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水电站与当地群众即水电移民之间的矛盾。站/群矛盾引发的水电移民聚集和群体性上访事件,改革开放以来,时有发生。正确认识和有针对性地解决水电移民的利益诉求,有效缓解矛盾,消除和减少恶性群体性事件,是水电移民安置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保障2020年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水电资源开发区的基层政府,不可忽视对站/群矛盾群体性事件的预判和预防。
现代人类社会的社会财富分配主体由政府、资本、劳动者(民众)构成。三大财富分配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对经济社会的和谐性,产生直接的重要影响。
水电资源开发的利益分配关系,总体上可以概括为资本获大头,政府获中头,水电移民受损,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产生广泛而深刻的社会矛盾,经济社会发展的协调性较差。
本书以我国西部地区水电资源开发作为典型案例,对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利益关系严重失衡的现象,进行较为深入详细的调查研究和揭示。
水电满足了世界1/5之电力需求,是全球能源之重要组成部分。跟煤炭等化石能源比较,水电不仅存在温室气体排放较少的优势,而且具有资源可再生的优点。水电符合可持续发展的科学要求。优先开发利用水电资源,既符合人类的共同利益,也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我国大陆的水电资源,理论蕴藏量达到6.9亿kW,技术可开发量达到5.4亿kW,经济可开发量达到4.02亿kW,居世界首位。
同时,煤炭、石油、天然气等化石能源发展,受到资源和环境污染问题的约束。其他能源,如核能、风能、太阳能、生物能等,虽然都是今后发展的方向,但是由于技术、经济方面的原因,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不可能成为占主要地位之能源。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增长,对能源之需求将不断加大。在世界能源日益紧缺之大背景下,调整能源结构,及时减少煤炭、石油等不可再生能源在需求中所占比重,是一项世界各国共同面临的紧迫、艰巨之任务。优先发展和充分利用水电,已经成为我国能源战略的必然选择和能源发展的重要方针,也是保护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途径。今后15~20年,我国水电资源开发将进入快速发展期,水电资源开发将是我国能源开发的重要组成部分。
我国东低西高的独特地形,使得我国的水能资源分布呈东少西多状况。近60%的水能资源分布在西部地区。
我国的水能资源开发主要在西部地区,需求主要集中在东部地区。为此,国家制定并实施了“西电东送”战略,将西部地区建设成为中国主要能源基地。大力开发西部地区水电,可以满足我国东部地区之经济发展对电力的需求,同时,能够将西部地区潜在之资源优势,转变成为现实的经济优势。水电资源开发,应当成为西部地区水能资源蕴藏区域和开发区域广大各族人民脱贫致富、融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主流的契机和重要途径之一。
以“西电东送”为契机,西部地区开始了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水能资源开发。2000年11月,贵州省包括洪家渡水电站、引子渡水电站、乌江水电厂扩机增容工程等在内的首批7个“西电东送”项目,同时开工,标志着西部地区大开发拉开序幕。此后,构皮滩、索封营、引子渡、思林等大型水电项目,陆续开工。国家计划在“十五”末期向广东年送电1000万千瓦。其中,贵州省是向广东省送电的主打省份,经国家计委确定为400万千瓦,占总任务的四成。按照规划,“十五”期间,贵州投产水火电机组800万千瓦,以及相应的500千伏交直流输电线路。2002年、2003年、2004年、2005年分别向广东送电100万千瓦、200万千瓦、300万千瓦、400万千瓦。贵州省委、省政府明确提出,“倾全省之力”建设“西电东送”。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的战略安排和贵州省的资源情况,贵州省在“十五”期间,全省电力在建规模达到1300万千瓦,超过贵州历史上任何一个时期。2011年,贵州省发电量为1359.1亿千瓦时,电力生产实现工业总产值379.93亿元。贵州电力工业除了满足省内日趋增长的电力需求之外,“西电东送”“黔电外送”电量逐年增加。从2002年至2012年,贵州“西电东送”电量累计达到2656亿千瓦时。贵州作为南方的国家能源基地,已经初步形成。“十二五”期间,贵州计划基本上建成全国重要的综合能源基地。
根据《云南省水电发展状况及“十五”规划概要》,云南省加大开发水电资源力度,大力推进“滇电外送”和“西电东送”之战略。结合云南电力的实际,云南电力工业的发展思路为:积极发展调节性能优越的大中型水电,严格限制径流式中小型水电;适当地配置大容量、高参数之火电,禁止新建非综合利用之小火电;大力推进全省联网,推进骨干电网建设,加强其与周边电网之联系;大力开拓“滇电外送”“西电东送”市场,推进以水电为主之云南能源基地建设,促使云南成为电力资源“东送”与“外送”之主力,把云南电力工业逐步培育成为省内的支柱产业。2004年,云南省的固定资产投资规模达到1300亿元,其中水电投资项目就占25%,为325亿元。云南抓住2010年以前开发水电的最好机遇,在10年内,实现金沙江、澜沧江、怒江等“三江”干流的水电建设基本开工,力争在2020年前将云南建设成为国家重要的电力基地。
广西壮族自治区龙滩水电站是“西电东送”水电资源开发的最大项目,规模仅次于三峡电站。该电站于2003年11月截流。电站正常蓄水位初期按375米建设,装机7台,总装机容量630万千瓦,年发电量187亿千瓦时。
无论从全国范围还是从西部地区来看,无论在计划经济时代还是改革开放社会转型时期,无论是已建、在建还是拟建水电项目,水电资源开发都是高利润产业。
一是投资回报率高。就全国而言,水电项目建设的投资回报率一般为20%左右甚至更高。20世纪80年代前建成的大中型水电站,平均单位千瓦投资为855元,发电设备平均利用小时数约为4000小时,每千瓦每年利税160元,即平均5.34年可收回全部投资。电站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为18.7%,而其他行业的平均投资回报率仅为8% ~10%。我国西部地区大西北的刘家峡、盐锅峡、石泉等4座水电站,总装机182.7万千瓦,年发电量93.1亿千瓦时,总投资10.93亿元,年利税3.6亿元,年均投资回报率为33%,在建设期内就可收回全部投资。西部地区大西南的四川省龚嘴电站,在机组全部投产前就已收回投资。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和岩滩水电站,分别在3.3年和4.0年收回投资。广西壮族自治区西津水电站于1964年6月建成发电,至1984年6月,累计发电达到130多亿千瓦时,创造的总产值约为9亿元。仅仅20年时间,西津水电站向国家提供之积累资金,达到全部建设投资的四倍。贵州省乌江渡水电站,在施工期内即收回投资22%,4.34年全部收回投资,年均投资回报率为23%。
二是资金利润率高。通过对西部地区的黔、滇、桂等省(区)国有重工业企业资金利润率与大中型水电站资金利润率进行对比研究,研究结果表明,其他国有重工业企业资金利润率平均为5.79%,而同期6座大中型水电站资金利润率为10.3%,是其他国有重工业企业资金利润率的1.78倍(见表3-1、表3-2)。
表3-1 川黔滇桂四省区六座大中型水电站经济效益情况
资料来源:相关各省区统计年鉴。
表3-2 川黔滇桂四省区独立核算国有重工业企业经济效益情况
资料来源:相关各省区统计年鉴。
三是经济效益期长。水电站设计运行期一般为50年。只要大坝不出问题,水电站经济效益期可长达70~80年,甚至更长。
四是运行成本低。水能是一次性投入即可永续利用的廉价资源,不存在其他工业行业生产原料的高价格和原材料价格上涨问题,因而电站运行成本很低,一旦把贷款还完,如果调度得好,每千瓦时的运行成本只有0.03元,上网电价为0.25元左右,利润高达0.22元/千瓦时。厂用电力,一般火电厂用电是发电量的4% ~5%,水电一般是1%。运行成本之低,显而易见。
对贵州省“西电东送”的主打工程洪家渡、引子渡、乌江渡、索风营、构皮滩、思林等6座水电站的主要财务指标,例如投资利润率、投资回收期、内部财务收益率等进行计算,表明经济效益很好(详见表3-3)。
表3-3 贵州省“西电东送”主要水电站重要财务指标
注:洪家渡指标计算包括下游增加发电量在内。
表3-3显示的水电站经济效益指标仍然偏低。效益期只按20年计算,即只按发电机组使用年限计算,电站大坝也按20年计算。实际上大坝使用年限很长,可使用50年甚至上百年,因而水电站实际经济效益非常巨大。以洪家渡水电站为例,按机组使用年限20年,电价按0.196元/千瓦时计算,净利润可达18.7亿元,经济效益非常好。根据云南省文山州卡纳和小龙潭两个电站开发项目的对外招商通告,该项目的效益预测是年发电量1.48亿千瓦时,销售收入5000万元,利润3000万元。每千瓦时电平均售价约为0.34元。以此价格计算,4年就能回收投资。有些外商在中国电力市场上的投资回报率达到18%。所以,几乎所有的投资者都认为,水电项目是一个“回报稳定、利润高”的产业。
在资源型资本进行水电资源开发获得巨大利益的同时,出现的却是令人难以置信的大量“一贫如洗”的水电移民,产生的是资源型资本与民众分配关系的严重扭曲。
新中国成立60多年来,国家进行了大规模的水能资源开发,修建各类水库水电站近9万座,形成各族水库移民1700多万人。总体情况是:三分之一未解决好,三分之一解决得很勉强,解决得较好的只有三分之一。大约有1000万各族移民一直处于贫困之中。中央直属的87座水库水电站的510万移民中,到20世纪末期,还有160万人处于绝对贫困线以下,占510万移民总数的31%还多。
2006年政府水库移民主管部门的调查统计资料显示:以87座中央直属水库为例,这些水库的农村移民,2004年的人均纯收入1335元,仅为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45%。全国5.7万个移民行政村,基础设施滞后,有1/4的移民村不通机耕路,近1/3的农村移民饮水困难或不安全,2/5的移民村没有卫生室。当前,水电、水库移民的收入和生活水平与当地农民的差距,不是在缩小而是在不断扩大。这些水电、水库的农村移民1992年人均纯收入441元,为同期全国农民人均纯收入的56%。到2004年,前者的人均纯收入1335元,仅为后者的45%,12年间差距又拉大了11个百分点。
本书撰写过程中,曾经对云南、四川、广西、贵州等大西南主要水电资源开发区的移民生产生活情况,进行大面积、长时期的实地调查,形成了数十万字的调查实录,以及大量统计表格,真实而客观地反映了各族失地移民极度贫困的状况。水电移民的贫困程度甚至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
广西壮族自治区移民开发办公室的工作汇报中有以下内容。岩滩库区集民族地区、石山地区、贫困地区、革命老区于一身。库区5县中,有大化、巴马是瑶族自治县;在5县总人口1356276人中,壮、苗、瑶等少数民族人口1089876人,占80.36%;1996年东兰、巴马、大化三县农民人均纯收入分别为242元、210元、422元,仅分别相当于全区农民人均纯收入1680元的14.4%、12.5%、25.15%,除南丹已脱贫外,其余4县全是国家贫困县。东兰、巴马、大化三县是右江革命老根据地,1928~1934年邓小平同志就在这里组织红七军,仅东、巴两县参加红军(赤卫队)的青年就达1.5万人,随红七军去苏区的有3536人。红军走后,国民党对这块根据地实行“三光政策”,烧房25360户,杀害“红家属”9390人。该地区属于喀斯特山区,本来就山多地少,土地贫瘠,库区人均仅0.8亩耕地,加之水库蓄水后出现大面积的内涝,使农业生产条件恶化。1992年蓄水后,东兰、大化、巴马三县1993~1997年度水库周边地区连年不同程度地出现了涝灾,造成拉平、巴纳、板坡、弄累、合康、弄层等九个点(片)的8198.06亩常耕地连年失收,遭灾需安置人数达7581人,其中最大内涝片的拉巴,原是当地有名的粮仓之一(另外两个是武篆、大同片,大同片也已被岩滩库区淹入水底),因受洪灾而成为新的贫困区。
课题组对贵州省“西电东送”标志性工程——洪家渡水电站移民情况,进行长达半年的大面积实地调查。调查结果表明,该电站一年的销售收入共计5.85亿元,但是,洪家渡淹没库区4个县4万多各族移民安身立命的62524.48亩被征用土地的补偿投资为4.25亿元,仅为洪家渡水电站一年销售收入的73%。贵州电力在电力市场上具有较强的竞争力,很重要的原因就是开发成本较低。贵州省发电成本仅为0.10元/千瓦时左右,上网电价一般在0.20元/千瓦时左右,平均电价比周边省区要便宜0.15元左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20%以上,低于广东50%以上,为全国最低价。相应地,对农民损失的补偿,也是全国最低。根据洪家渡电站库区的大方县移民局对某集中安置点的调查材料,以及我们的最新实地调查,洪家渡水电站库区大方县各族搬迁移民中,已经落实了耕地的885户4146人,人均耕地仅1.3亩,而且大多为瘦、薄、偏远的中、下等旱地。虽然有1299户5640人修建或者购买了住房,但是户均住房面积仅仅88.7平方米,这对农民而言远远不够。移民土地房屋被征用搬迁后,人均土地面积,土地质量,粮食产量,吃粮水平,菜园地,住房面积,屋基地面积,林地、荒山荒地面积,经济收入,生产生活水平等,均大大低于搬迁前。生活成本则大大高于搬迁前,相当部分移民在搬迁2~3年后,生活依然十分困苦。根据大方县移民局调查,洪家渡水电站库区的大方县鸡场乡北街组移民集中安置点移民183人,人均耕地为搬迁前的70%,人均粮食为搬迁前的78.54%,人均纯收入为搬迁前的90.73%(主要是打工收入)。由于缺乏放牛坡和生活困难,整个安置点48户移民,只有3~4头牛。许多移民连修猪圈的地基也没有,不能养猪。许多户移民没有种菜的园地,靠租借当地农民土地种菜。移民几乎家家都有欠债。
大量官方调查和我们的长期实地追踪调查均表明,巨大的贫富悬殊、巨大的利益不和谐、巨大的不公正和资源开发利益分配的严重扭曲,始终伴随着西部地区水电资源开发中的各族农民。广大农民并没有从水能资源的丰裕和开发中得到应有的补偿,未能因资源开发而摆脱贫困,反而在很大程度上成为西部地区资源型资本与民众分配关系扭曲的标本。
水电资源开发中利益分配关系的失衡,导致站/群矛盾尖锐。站/群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大量发生。
(一)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移民生产、生活严重受损
大规模水电资源开发,涉及征用农民之耕地、林木、房屋等生产与生活资料。迄今为止,水电资源开发中实行的征地制度,仍然属于传统而典型之计划经济型的征地制度。水电资源开发主体——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发达地区资本、个人资本乃至国际资本,借助征地制度之市场化转轨严重迟滞的弊端,钻征地补偿标准极低之体制空子,利用农村土地不能进行市场化等价流转之制度缺陷,通过极低或者仅仅是象征性之补偿,征用各族农民赖以生存的林木、水流、土地、房屋等生产与生活资料,低成本进行水电资源开发。将农民的土地、林木等生产与生活资料,转变为水电资源开发企业所有。水电资源开发区地方政府,则通过GDP政绩和税收等获取利益。各族农民在土地被征用过程中遭受的损失,往往被忽视。
在水能资源开发的征地活动中,占用肥田沃土之多,失地农民之多,失地农民生产生活基础之薄弱,补偿补助之低,所受损失之巨大,随之而来的生存发展危机,现行征地制度弊端的后果和矛盾冲突的强度、烈度等,远远超过城镇“圈地”过程中的失地人群,其后果尤为严重。
一方面,由于征地补偿标准过低,相当一部分失地农民成为“无土地”“无职业”“无保障”的“三无”群体。另一方面,与城镇化征地,城市拆迁,矿产、油气开发,以及铁路、公路修建等其他项目建设征地情况相比,水电资源开发涉及各族农民人数最多,对农民生产、生活的影响更为根本,对农民造成的损失最大,由此引出尖锐复杂的站/群矛盾,从而社会关系最为恶化,使得水电资源开发区成为重大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地。
(二)站/群矛盾群体性事件的演化轨迹
由水电资源开发引起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其演变过程大致经历初期的信访与上访,发展为一般性群体性事件,最后形成重大群体性事件。
1.信访与上访
在水电资源开发工程建设初期,各族移民为保护自己的实际权益,一般都采取口头或者书面形式,按正常的组织渠道和程序反映情况,提出要求、建议。搬迁过程中和搬迁之后,各种困难凸显,这时除了采取信访形式外,还采取上访与有组织的群访形式要求解决问题。以贵州省为例,该省是西部水能开发的主要省份之一。随着“西电东送”的展开,全省开工建设一大批水电项目,已建、在建和拟建电站移民45万,全省约50%的县涉及水电移民,移民的生存发展存在很大困难,水电移民问题一直是影响基层社会稳定的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从“西部大开发”启动的2000年开始,大规模水电资源开发在全省兴起,移民问题随之大幅度增加。一个大型水电项目,平均每年涉及移民问题的来信来访就达570多人次。作为“西电东送”重要项目的思林电站从开工以来,因土地征用而到县委、县政府上访的就有24批68人。致函中央、省、地等各级政府的签名人数达100余人,进京上访拆迁户8人。移民拆迁搬离之后,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空间,加之搬迁后又无新的谋生手段和本领,故而拆迁后强烈要求回迁。为此上访不断,上访不息。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县岩滩电站移民,自发地每家捐款20元,派5名代表赴京上访,要求解决他们生产生活的困难。但是,问题一般很难得到有效解决,不稳定隐患大量存在。
2.一般性群体性事件
在多次信访和上访难以解决问题情况下,水电移民的不满逐渐向有组织的一般性群体性事件方向发展。广西壮族自治区大化库区和岩滩库区的水电移民,向大化县统战部、民政局提出,为了保护农民之切身利益,希望建立“县农民联合协会”。东兰县岩滩库区水电移民,向该县人大正式提出报告,要组织移民游行,希望引起新闻舆论界和政界重视水电移民问题。作为“西电东送”标志性工程的贵州省洪家渡电站移民约定,禁止移民办人员进村进行淹没实物指标调查,不准提供饮食,不准进家,原因是不相信政府所说的安置计划。贵州“西电东送”重点工程思林电站工区实行封闭式施工,而对封闭区内有村民的一部分未给予补偿土地,封闭施工对邻近村民们的交通、生产、生活造成不便,村民们为此阻断进场施工公路达10余次。贵州省构皮滩水电站,也是“西电东送”重点项目。电站所在的余庆县移民工作督查组在《成立新机构建立移民信访长效机制》中写道:“移民之间,移民与安置地群众之间,移民与库区留居户之间,利益摩擦增多,社会心理震荡增强,各种社会矛盾通过信访反映出来。越级上访、集体上访、重复上访增多,给社会稳定造成诸多隐患,信访形势比较严峻。一是信访申诉量大。二是群体信访、越级非法上访、缠访等,有上升趋势。三是信访当事人对立情绪大,过激行为多;有的咆哮公堂,动手打人;张贴标语,聚众闹事;等等。”
3.从上访、示威、静坐向暴力事件转化
由于一些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一般的信访、上访又于事无补,移民转而求助于示威、静坐,或围攻谩骂基层干部,发泄不满。广西壮族自治区岩滩电站库区移民抬着床架,挑着炊具,带着柴米油盐和被盖,打着“牛要吃草,人要吃饭;还我土地,给我饭吃”的标语,情绪激动地涌进大化水电站工程指挥部大院,一连静坐四天四夜。该电站岩滩镇下皇村、协合村的土地被淹没后,多次要求有关部门解决问题,没有得到答复。村里老人气愤地说:“坐在这里是等死,炸掉坝首也是死。不如炸掉坝首,子孙后代还有碗饭吃。”这并非一时的情绪激动,也并非不可能发生的事情。实际上在少数民族地区,由于交通闭塞,文化素质低,一方面养成了朴实的心理,另一方面也造成法盲人数很多。如果不处理好移民搬迁过程中和搬迁以后的生产、生活问题,导致他们的朴实心理变为怨恨心理,不可思议、不该发生的事情,往往就容易在他们身上出现。位于广西、贵州边界的天生桥电站,少数民族移民面对用电难的现实,曾经说出这样的话:“如果不给我们用电,我们就炸掉他们的电厂。”在天生桥一级电站施工期,黔、桂两省(区)的部分移民(主要是少数民族)集体上访,高峰时达1500人。到电站大坝静坐,要求提高补偿标准,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在与公安警察的冲突中,投掷炸药炸伤干警10多人,砸坏汽车3辆,导致电站大坝建设停工长达一月之久。同时,移民更多地则把不满情绪发泄到基层干部身上,有时甚至不惜铤而走险。当他们不便去找上面的“父母官”时,就拿身边的乡干部、村干部当“出气筒”,围攻、谩骂,以至喊打喊杀,投放爆炸物品。广西岩滩水电站大化县北景乡就先后三次有人在乡政府门口、一位村长家的后门和北景乡山脚的库区炸药仓库制造爆炸事件,并炸死2人。云南省漫湾电站田坝村几十人天天都靠捡电厂的垃圾为生,每人捡一天可以卖一块钱,很多人都捡垃圾,有些人去卖毒品,有的人去打工。由于文化程度低,他们打工的钱也被骗了。这个村子放出话,要拿几条人命,换取国家高层关注,因为他们反映多少次一直得不到解决。所有这些情况,都反映了极其紧张的社会关系和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的信号。
(三)站/群矛盾与重大群体性事件爆发
作为“西部大开发序幕”的“西电东送”工程——贵州省洪家渡水电站项目建设刚启动不久,就发生了新中国成立以来罕见的大规模、高烈度、长时间的重大群体性事件。成千上万的各族水电移民自制武器弹药,占山头,修工事,与政府工作人员、防暴警察对攻对守,甚至投掷炸药包,炸死防暴警察,将水电资源开发区社会不稳定推向了极端。此外,西部其他省份也相继爆发了大规模重大群体性事件。例如,2004年10月发生在四川省汉源县的大规模水电移民群体性事件,2011年3月发生在云南省绥江县的水电移民群体性事件,等等。
社会群体性事件几乎伴随着人类社会的始终——超越了经济形态、社会制度和文化类型。即便在和平时期,在发达的西方国家,经常也有示威、冲突等群体性事件。近年来中国的劳资纠纷、治安、上访、下岗职工等群体性事件,呈现多发态势。但这类群体性事件规模小,性质平和,问题不复杂,负面影响有限,后果不太严重,国际影响不大。
值得关注的是,西部地区相对贫困与绝对贫困并存的水电资源开发区和水电移民,是中国大规模烈性群体性事件的高发区域与高发群体。在目前以及今后一段时间,我国西部地区在水电资源开发过程中由站/群矛盾引发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将危及社会和睦、稳定,对党群关系、政群关系、民族团结具有较大破坏力,为国际媒体毁谤、攻击中国政府提供素材,影响、干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顺利实施,对党和政府的执政能力形成严峻挑战。因此,预防和解消站/群矛盾群体性事件,极为重要。基层政府对此绝不可麻痹大意,掉以轻心。
二 矿产资源开发领域——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基本情况和典型案例
前已述及,所谓矿/群矛盾,是指矿产资源开发企业与当地群众之间的矛盾。采矿企业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时常与当地群众发生利益冲突,摩擦不断,引发大量矿/群纠纷。由此导致的群体性事件,极为常见。为了构建和谐社会,保障2020年顺利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矿产资源开发区基层政府,不可忽视对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的预判和预防。
矿产资源开发中的分配关系严重扭曲,加上大量经济负外部性和生态负外部性,严重损害各族农民群众切身利益,由此而形成复杂尖锐的利益矛盾,社会不稳定因素较多。同时由于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和切实的解决方法,社会矛盾日积月累,最终往往在某个“点”上突然爆发,形成社会群体性事件,将社会不稳定推向极端。
近年来,我国社会群体性事件发生的频率越来越高,范围越来越广,危害越来越大,严重影响了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其中,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在频度、规模、烈度、性质、后果、影响等方面,都是各类群体性事件中较为突出的。
如此频发的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给社会尤其是事件发生地的县、乡(镇)基层社会,造成严重的后果,严重影响了县、乡(镇)基层社会的稳定和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秩序。例如,贵州省瓮安县“6·28”事件,云南省孟连县“7·19”事件,陕西省榆林市的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都造成了严重的社会影响。
引起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的因素,可以分为直接矿/群矛盾原因和间接矿/群矛盾原因等两类。前者以云南孟连“7·19”事件为代表,后者以贵州瓮安“6·28”事件为典型。两种类型的原因中,以直接矿/群矛盾原因居多。
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大致可以分为逐级演化、最后以极端方式爆发的阶段和形式。
(一)矿/群矛盾积累,群众怨气大,矿/群纠纷不断
陕西省榆林市横山县,县域范围内蕴藏着丰富的矿产资源,组合优,种类全。其中,煤炭资源更为丰富。但是,因为在征用农民土地、林木等生产生活资料方面缺乏合理、统一的补偿标准,该县矿/群矛盾十分突出。东方红煤矿是该县矿/群矛盾不断蔓延升级的总源头。2003年东方红煤矿办妥开采手续,但由于矿/群利益冲突,在长达八年之中,该矿大部分时间处于停产状态。横山县政府多次进行调处,都未能彻底解决存在的问题。八年里,这个煤矿累计生产时间只有几个月。横山县矿/群矛盾日益突出,终于导致该县韩岔乡白岔村“7·17”暴力群体性事件。2010年7月17日,白岔村村民与位于村前的山东煤矿发生暴力冲突。在大规模的械斗中,冲突双方近百人受伤。村民中有一重伤者,送医之后死亡。这次事件震惊全国。矿/群矛盾,成为制约横山县发展的主要瓶颈。
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新锰矿,是该自治区直属国有重点企业,地处崇左市大新县下雷镇,占地面积20.46平方公里。该矿是我国钢铁、轻、化工业重要的锰原料供应基地。然而,大新锰矿采矿排土压掉大片山林,既造成水土流失日益严重,又使当地壮族等群众身居山林烧柴难,盖房子找木料难。壮族等群众对生态环境遭到破坏,表示强烈不满。将开矿前后的生态环境做一对比,人们对大新锰矿的怨气禁不住涌上心头。如2010年初,大新县下雷社区第十生产队群众反映,公司矿部生活区生活用水排放口有脏物外流,影响耕种田地,要求尽快整治。矿/群矛盾呈现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因环境污染、迁坟、树木赔偿等问题引发36起矛盾纠纷。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与边交林乡色康村色康组部分群众因为存在着矛盾纠纷,于2010年发生了“5·23”事件。为切实处理好西藏林周县江夏乡财胜矿业有限公司与边交林乡色康村色康组部分群众发生的矛盾纠纷,全面推进拉萨市和谐矿区建设工作,2010年6月21日,由自治区国土资源厅牵头,组织区环保厅、区安监局、市国土局和市安监局等有关部门赴林周县边交林乡进一步协调解决本次矿/群矛盾纠纷。检查组一行就检查情况与林周县政府、企业方负责人进行了交流,并对企业明确提出要求,今后若与群众或矿山所在基层组织发生矛盾纠纷,一定要正确对待,及时向当地政府反映情况,由政府出面协调解决,避免激化矿/群矛盾,防止事态扩大化。
拉萨市委、市政府对全市七县一区开展建设和谐矿区工作情况进行了大检查,以便确保建设和谐矿区工作的开展与落实。要求各县(区)政府加大矿区矛盾纠纷排查力度,统筹处理好涉矿三方利益。深入了解企业情况和群众的利益诉求,做到心中有数。
贵州省福泉县高坪镇,是我国最大的磷化工企业——瓮福集团的主要原材料生产基地,每年生产磷矿石达到300多万吨。该镇有瓮福磷矿、福泉磷矿及其下属矿点26家,目前征用采矿田土为3500余亩,因矿产开发而失地的各族农民达到2463人。矿产企业采矿实施的爆破,震裂了房屋;挖矿,隔断了水源;倾倒废砂废土,导致田地被砂土掩埋。以上问题导致高坪镇矿区的各族农民生产、生活困难,使得矿/群矛盾极为突出。镇党委书记对记者发自内心地说:“说实在话,几年前,我们干部谁都不愿意到矿山来。干部一旦出现,就会受到数十人甚至数百人的围攻。采矿工人与矿区农民群众之间的群殴,时有发生。”为了缓解矿/群矛盾、纠纷,镇党委、政府积极出台了《问责制》《矛盾纠纷调处机制》等文件。每个镇干部的衣服口袋里,随时装着一本矛盾纠纷调处记录本。镇干部打着背包住农家,与农民群众深入谈心。镇干部住在矿山、企业,协调、寻求解决矿/群矛盾的最佳办法。
贵州省瓮安县岗家槽村,有一家露天铁矿企业的开采,造成了当地严重的生态破坏,许多村民因此而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甚至连饮用水都受到污染。虽然引进该企业之时,“村里召开过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大家表态,议定了《租用土地协议》,大家也签了字”,但是,随着污染问题越来越严重,村民们明显感觉到当初的梦破碎了,纷纷表示“现在很后悔”。一位村民说,如果能够预料到今天的结局,当初就是翻倍给钱征用其土地,他也不会同意。另一位村民说:“我们一家非常后悔当初签了字,领了钱。”
贵州省六盘水市是国家“三线建设”期间兴起的较为典型的能源、原材料工业城市,煤炭资源远景储量840亿吨,探明储量180.1亿吨,有“江南煤都”之称。该市因煤炭资源开发导致矿/群矛盾积累,矿/群纠纷不断。六盘水市的280处地方煤矿,在2008年底有大约1/4因为矿/群纠纷而不得不陷于停产、半停产的状态。在地方政府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中,集中清理化解了438件信访积案,其中40%左右涉及矿/群矛盾及其衍生问题。在六盘水不到1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小煤窑数量曾经达到2475对,资源的过度开采,付出了沉重的环境代价。地表沉陷,水土流失,荒漠化、石漠化十分严重。同时,地方政府对于煤矿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兼顾资源环境保护的约束、监督机制不健全,煤矿企业粗放之生产方式,引发了地质灾害、环境污染,恶化了矿区生活环境与生产环境。煤矿建设生产过程中征地拆迁补偿、政策配套措施不到位,损害了各族群众切身利益,导致该市历年积累之矿/群矛盾引起的纠纷,达到120余起。
(二)矿/群矛盾导致村民堵路、堵矿,阻止生产,毁坏设施
云南省东北部的宣威市,总面积6069.88平方公里。该市具有丰富的自然资源,是全国一百个重点产煤县(市)之一,已经探明煤炭储量达到21.8亿吨。宣威市每年生产原煤大约1000万吨,年均工业产值以接近30%之比例增长。引领该市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就是煤炭产业。虽然该市煤炭资源储藏面积大,但是煤矿企业分布则较为分散。煤矿企业与当地农业生产区、农民生活区纵横交错,有的煤矿位于村庄附近,有的煤矿位于村庄中心区域。大部分煤矿企业,不同程度地跟当地群众处于矛盾纠纷之中。矛盾激化,不能及时妥善地处理之时,便会形成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2007年3月,因为高家冲煤矿企业造成当地水质受污染、水资源枯竭、房屋开裂、地表下沉,隶属倘塘镇旧堡村委会的自然村——徐家村,聚集了100多村民,将高家冲煤矿之运煤公路切断,使得该煤矿企业停产半个多月。
广西壮族自治区崇左市大新县核工业公司七〇一矿,排出的污水及废矿,淹没坡地,污染水源。矿区壮族群众为了阻止污染,保护耕地、水源,采取堵路、拦车的行动,不让把废矿倾倒于坡地上。
内蒙古阿左旗宗别立镇的北翼煤矿,矿区牧民与煤炭公司之间因草场问题未得到妥善解决,发生群体性冲突事件,导致双方各有人员受伤。牧民冲到长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办公室前,与该公司工人发生冲突。起因在于,虽然长青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取得了北翼煤矿的开采权,但是关于草原补偿问题,一直未能与牧民达成协议。因为补偿问题迟迟没有结果,牧民们就自发阻拦长青公司的采煤活动,历时达到一个多月。
贵州省荔波县茂兰镇,煤矿资源丰富,是该县的主要产煤地区。矿/群矛盾历来是煤矿开发区的主要社会问题,因矿/群矛盾而导致当地群众堵路事件,时有发生。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仁县煤矿开发区群众利益受损,多次发生群众围攻当地煤矿事件。
贵州省盘县石桥镇象鼻岭村,向信用社贷款,加上村民群众主动投工、投劳,修建了一条进村公路。后来,象鼻岭村境内开办了老洼地煤矿。该煤矿企业的运煤车辆损坏了这条进村公路。虽然该煤矿企业就此与象鼻岭村签订了补偿协议,但是煤矿没有及时向村里兑现补偿。村民极为不满,在2008年2月25日聚集起来,封堵了老洼地煤矿的运煤公路,迫使该煤矿停产。
贵州省水城县,蕴藏着十分丰富的煤炭资源。发展迅猛的煤矿开采业,成为该县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在煤矿开采业支撑该县经济发展的同时,因为煤矿资源开发而伴生的各类矛盾,日益凸显出来,集中体现在煤矿资源开发所诱发的地质灾害和煤矿资源整合而涉及征地的问题上。矿区群众生产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的地基下陷、房屋开裂、山体滑坡、水源枯竭、耕地减少等问题,引发了紧张的干/群矛盾、矿/群矛盾。由此引起的当地群众围堵矿井事件,不断发生。2008年,全县地质灾害隐患点共有260处,受胁农户达到8034户35614人——地质滑坡受胁农户为5402户24172人,地裂缝受胁农户为1492户6499人,因山体崩塌而受胁农户为858户3596人,泥石流受胁农户为251户1195人,地面沉降受胁农户为31户152人。由煤矿资源开发诱发的严重地质灾害为62处,涉及3395户13762人。仅仅从2008年至2009年,因为矿产资源开发等引发的各类矿/群矛盾、纠纷,就达到84起。村民或者堵路,或者堵矿,毁坏设施、阻止生产等事件,时有出现。
(三)矿/群矛盾导致村民到各级政府上访事件频发
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矿/群矛盾导致村民到各级政府上访事件。贵州省安顺市西秀区矿/群矛盾、纠纷时常发生,呈现蔓延趋势。一些矛盾、纠纷,导致矿/群、干/群关系日趋恶化,部分企业因村民堵矿、堵路,导致生产、建设陷入不正常,处于停产、半停产,停建、半停建状态,严重危害全区经济的快速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
贵州省兴仁县王家寨村矿/群矛盾导致上访事件。作为全国200个重点产煤县之一的贵州省兴仁县,煤炭远景储量达到45亿吨,煤炭产业在该县经济社会发展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数据统计显示,该县每年原煤开采约为250万吨,实现产值达到5亿多元,税费达到1亿多元,成为县财政总收入的“半壁江山”。但是,因为多年低水平、低层次的开采,一些产煤区环境污染和地质灾害频发,地面塌陷,山体滑坡,矿渣堆积,水土流失,地下水下陷等,严重损害矿区群众生产生活。问题在当地未能及时解决,矿区群众意见极大,被迫到省政府集体上访。
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凤凰社区村民上访事件。该起事件起源于对于征地补偿的各自坚持。被征地群众认为,政府对于“征地补偿”的处理方式,不符合政策及群众的利益。在持续近两年的征地补偿矛盾中,凤凰社区部分村民多次要求所属街道办事处解决相关问题,核心就是要求提高“征地补偿”标准。在“没有得到答复”的情况下,他们派“村民代表4次进京,2次去省级部门上访,希望解决相关问题”。
(四)矿/群矛盾导致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改革开以来,我国现代化建设突飞猛进,经济社会迅速发展,对矿产资源之需求量趋于扩大,矿产资源开发日趋大规模化。但是,由于以利益分配关系为中心的制度、体制和机制缺陷,以及对矿/群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的预防、治理,缺乏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和有效的途径、方法,矿/群矛盾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已经取代劳资纠纷、治安、上访、下岗职工等传统不稳定因素而成为社会群体性事件的主体,并且呈现频度愈来愈高、性质愈来愈极端的趋势。
例如,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猛硐乡洒西片区钨矿山群体性事件,个旧市贾沙乡群体性事件,曲靖市陆良县“8·26”群体性事件等,都是矿/群矛盾导致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对这三起群体性事件,以下略作叙述。
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麻栗坡县猛硐乡洒西片区钨矿山群体性事件。2008年4月20日,麻栗坡县政府工作组对该县之猛硐乡洒西片区的钨矿山进行整顿治理的过程中,遇到一起群体性抗拒执法事件。处置事件过程中,聚众袭警人员有十人受伤,有一名苗族村民死亡;警察方面有五人受伤。引发此事件的原因是,紫金钨业公司在钨矿山的开采与整合收购活动中,不能就地基和耕地之补偿标准与村民达成共识。在政府帮助该公司强制性地开工开矿的时候,就爆发了群体性对抗。
云南省个旧市贾沙乡群体性事件。个旧市号称“锡都”。2008年5月15~16日,在该市所辖的贾沙乡他白村,村民们扛着木棒、大锤,进入“贾沙工业公司”之檬棕铅锌矿的矿区,将四个矿洞的运矿货车、工棚和设备砸烂,焚烧木料、摩托车、拖拉机与房屋,抢走生活用品和炸药、雷管。6月25日,贾沙乡再次发生哄抢矿山的事件。当日凌晨,一百多村民手持大锤、大刀、火药枪,赶走矿工,砸烂工棚。到26日,村民用石块砸碎警车的挡风玻璃。矛盾的根源,就在于利益的博弈。随着各种矿产的价格上涨,村民进入矿区私下挖采铅锌矿,运到市场出售。企业和政府往往采取炸封洞口的方法,阻止当地群众私挖乱采。贾沙乡的村民先是发出“靠山吃山,靠着矿却没过上好日子”的牢骚,进一步就采取激烈行为。
云南省曲靖市陆良县“8·26”群体性事件。2007年,源丰矿业公司在陆良县石槽河兴建年产30万吨之煤矿企业。煤矿企业未能与当地村民就征地补偿标准达成一致意见,村民多次向煤矿提出土地被征用的赔偿要求。该煤矿项目工程建设一直在断断续续中进行,虽然经过三四次协商,仍然一直没有结果。2008年8月26日,当村民听说煤矿企业要恢复施工之时,石槽河几个村子的村民就到煤矿工地聚集,阻止煤矿开工。村民跟煤矿员工发生激烈的对抗和冲突。在冲突过程中,有村民八人、煤矿员工三人、警察七人受伤。警车的门窗玻璃被毁坏。
(五)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的“标本”——瓮安“6·28”重大群体性事件
2008年5月12日,震惊世界的“5·12”四川汶川大地震发生,全国上下齐心合力,军民一致,抗震救灾,中国政府获得极大好评。仅仅一个多月,2008年6月28日,在举世瞩目的北京百年奥运开幕倒计时39天之时,偏远落后的我国西部地区的贵州省,爆发了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瓮安,这个地处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的一个小县,因一场突如其来的风波,将全世界的目光都聚焦到这里。
瓮安“6·28”事件被视为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
1.事件的起因及其过程
2008年的6月28~29日,贵州省瓮安县的一部分群众,质疑该县公安局对一名女中学生溺水死亡之鉴定结果,集中到县政府、县公安局表达诉求,很快引来人群的大规模聚集,并迅速蔓延,发展成为打、砸、抢、烧政府机关的暴力性群体事件。县委、县政府大楼,县财政局、县公安局等机关,上百间办公室被毁。事件发展过程中,还焚烧了数十辆车。熊熊大火映红了瓮安县城的夜空。这就是震惊国内外的“6·28”事件。
2.处置结果
贵州省“6·28”事件的处置主要按两大方向展开。
一方面,一些对瓮安县政府大楼进行打、砸、抢、烧的不法分子被抓捕。
另一方面,贵州省严肃追究瓮安“6·28”事件中失职、渎职干部的责任。瓮安“6·28”群体性事件发生与蔓延过程中,有的干部,工作作风较为粗暴,工作方法较为简单。有的领导干部随意地动用警力,有的领导干部不敢到事件现场,而是在外围转了又转,导致失职,甚至渎职。中共贵州省委和中共黔南州委2008年7月4日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严肃处理。
3.事件的定性与原因分析
为什么一起围绕一名女中学生死亡原因而最终确定为民事案件所产生的纠纷,会引发如此规模的骚乱?为什么那么多与事件当事人或者死者毫无关系的人,会参与其中?关于“6·28”瓮安群体性事件之原因,在对该事件进行阶段性处置的情况汇报会上,当时担任中共贵州省委书记的石宗源同志指出:这次突发群体性事件,如果从表面看,导火索是对该名女中学生死亡原因之争议;但其深层次原因,则是瓮安县在项目建设拆迁、水电移民安置、矿产资源开发等过程中,侵犯当地群众利益之事,屡屡发生。群众借助女中学生死亡原因的争议,找到一个不满情绪的宣泄口。对于“6·28”事件,石宗源强调:这次事件看似偶然,实属必然,或迟或早都是会发生的。
4.矿/群利益失衡——瓮安“6·28”事件的重要深层次原因
(1)丰富的矿产资源
瓮安县地处乌江中游,黔中腹地,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北部。截至2006年底,全县常住人口46.88万人。该县是贵州省典型的喀斯特山区县,是喀斯特地貌、石漠化面积占比较大的县份之一。县域土地总面积中,喀斯特地貌面积比例大约占92%,石漠化面积比例大约占32%。与我国西部地区大多数的贫困落后地方一样,“地面不好的地下好”。瓮安县虽然因为石漠化面积较大导致耕地面积较少,但是该县地下蕴藏的矿产资源非常丰富。该县的磷矿在贵州省占有极其重要地位,是省内三大磷矿基地之一。县域内的煤矿,煤层较厚,质量较好。铝土矿经地质普查工作确定,是目前黔南州唯一的铝土矿床。高岭土的地质储量达到27万吨,其中优质品15.5万吨。铅锌矿也发现不少矿点。
(2)矿产资源开发利益的严重失衡
瓮安县依靠丰富的矿产资源,其经济发展水平一直居于黔南州前列。然而,矿产资源开发,不仅没有惠及46.88万瓮安民众,反而由于矿产资源开发中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地质灾害等负外部性,广大群众尤其是各族农民利益严重受损。
瓮安这个资源富集县的矿/群矛盾非常集中。在现行的资源开发模式下,瓮安县矿产资源开发损害了当地群众的生存利益,必然引起大量“矿/群矛盾”。这些矛盾纠纷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的怨气和不满日渐积累,便形成了影响社会稳定的顽症——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
5.矿产资源开发对当地群众造成巨大损害
这些损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矿产资源开发造成严重的生态环境破坏,直接影响当地农民群众利益
瓮安县内的矿产开发企业,有瓮安煤矿、瓮安磷矿、瓮安县磷化公司、大信北斗山磷矿、宏福公司、中鑫煤业、万鑫煤业、爱思开老虎洞磷矿开发有限公司等。大大小小近70家矿产企业,从事煤、磷、铁矿等矿产资源开发。矿产资源开发力度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有效的补偿机制尚未建立,直接影响了当地农民群众利益。
第一,生态破坏严重,矿/群矛盾集中。大规模采矿产生了包括滑坡、崩塌、泥石流、地裂缝、地面塌陷等在内的地质灾害。瓮安县玉山镇大坪村自1990年轿顶山磷矿和都匀宏远林业公司在当地开采磷矿以来,大约2平方公里的土地上就聚集了15口矿井。高密度的作业,导致地表土壤流失、土地下陷、房屋裂缝、水源污染等现象频繁发生。全村46户村民的住宅出现不同程度裂缝、倾斜,险象环生,村民们过着担惊受怕的日子,时刻都有生命危险。2007年3月10日,当地的老鹰岩因多家矿井在地下采空,发生巨大坍塌,塌面宽150米左右,上体崩溃,飞溅的巨石将周围工棚里的4人砸死。该事故发生之后,村民人心惶惶,感到他们的生产、生活和生命安全受到严重威胁。瓮安县玉华乡,有宏福公司、北斗山大信磷矿、瓮安磷矿、磷化公司、爱思老虎洞磷矿等多家企业,从事磷矿开采,工业年产值达到4亿元以上。但是,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直接损害当地各族农民群众利益。主要表现为地质灾害严重,危及农民群众安全。矿区开采过程中的废石、渣土,随意堆放,造成地面滑坡和泥石流可能性较大的地方有5处。因为洞采而造成的地面塌陷,共有20余万平方米。居住在矿床上的群众,有33户亟须搬迁。随着时间的推移,需要搬迁的农民群众将越来越多。搬迁农户的建房、失地农民的生计,成为突出问题。
第二,植被破坏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到,有的乡镇,相关部门和采矿企业从未开展过植被恢复工作。例如,玉华乡的磷矿开采区,有15万余平方米的废弃采区,废石堆积,岩石裸露,给农民生产生活带来极大不便。
第三,水资源破坏严重,影响农民生产、生活用水。水资源破坏严重,是对矿区各族农民群众影响最深,也是群众意见最大的问题。通过实地调查了解到,一些地方因采矿活动造成地下水位下降,近10年来表现尤为突出。玉华乡牛宫村东部区域地下水下降近200余米,河流受到污染,浅层地下水枯竭,地表泉点流量减少甚至断流。白岩、岩根河矿区在井下100米的地方开采,地表水已干涸。瓮安县无证煤矿——大源煤厂的两口独眼井,分别在中坪镇柏香村、大坪村,大量盗采煤炭资源,导致地表多处井水干枯。四年间这里的龙井水、溪水、河流相继消失。该地原有“玉华温泉”,水流量很大,且已对外营业,但是由于采矿而全部干涸。水资源破坏,造成矿区群众逐渐失去生产生活的必需水源,村民饮水困难,一些水田被迫改成旱地。玉华乡磷矿区所涉及的3个村33个村民组,人畜饮水均不同程度地受到影响。瓮安县磷化公司在岩根河村地底下开采磷矿,这个村组的水位迅速下降,村里的稻田无法灌溉,许多稻田被迫改种苞谷。同时,饮用的泉水或者枯竭,或者变成浓浓的灰白色,根本不能饮用。瓮安县引进了一家新的公司——贵州爱思开老虎洞磷矿开发有限公司(简称爱思开),在玉华乡岩根河村田坝组开工。村民们反映说,新开矿占用田地堆积废料,损毁村民自修的道路,不少房屋出现裂缝,危及安全。尤其严重的是,开矿使最后的一点饮用水也消失了。玉华乡岩根河村因磷矿开采,导致水源污染,三个村民组1800多人的饮水,出现困难。
(2)矿产资源开发产生大量失地农民
大规模、掠夺式的矿产资源开发,严重损害了当地各族农民群众的生存利益。瓮安县丰富的矿产资源非但没有给他们带来福祉,反倒成为大量失地农民生存境况的魔咒。
第一,征地补偿标准偏低。虽然物价伴随经济社会发展而不断上涨,促使城乡居民的生活、生产成本大幅提高;但是,征地则仍然沿用5年前甚至10年前的补偿标准。瓮安玉山镇有大大小小近20家磷矿厂,磷矿的开发导致矿/群矛盾不断发生。最主要的问题,就是土地征用的低价补偿。一些乡镇在制定补偿措施时,故意压低补偿标准,农民只有知情权而没有决定权,只能被动接受。“6·28”瓮安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有几位永和镇村民到瓮安县信访办反映:一家矿厂在2006年7月征用该镇农民土地时,没有按照当年征地补偿标准执行,而是根据1999年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类似的情况在瓮安县并不新鲜。标准低了,老百姓也只能接受。不接受就只能上访,可是通过上访解决问题的寥寥无几。很多上访案件,至今都没有办理结果。
第二,非法或违法征地。瓮安县合法的矿山企业,基本上是取得开采证就开始大规模的开采活动,都没有按法定程序征地,没有办理用地手续。矿山企业有的以租代征,私下通过村委会和农民签订补偿协议,而补偿标准往往低于法定标准。
(3)农民与矿山职工收入反差过大,矿区发展难以和谐
当地群众看着“金山”被企业挖走,矿山职工高薪从业,自己则守着满目疮痍的土地过穷日子,这明显有失社会公平,并导致私挖盗采矿产资源,引起矿/群矛盾激化。由各种矛盾交织引发的群众围矿、堵路,毁坏设施,阻止生产等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经常发生。前几年,玉华乡岩根河村发生群众围堵矿山事件,有7名村民因此被判刑。矿产资源开发带动了地方经济的发展,但生态破坏、环境污染比较严重,一些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矿/群矛盾长期积累,群体性事件一触即发。
以上种种在矿产资源开发中对各族农民群众利益的严重侵害,最终酿成了震惊中外的烈性暴力群体性事件。
矿产资源开发,往往带来大量的生态环境问题,进而转化为社会问题甚至群体性事件。矿产资源开发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在我国既是传统不稳定因素之一,也是随着矿产资源的进一步开发,可能进一步凸显和扩大成为社会不稳定的主要因素。
为了消除2020年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潜在威胁,基层政府对矿/群矛盾群体性事件进行预判和预防,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三 劳动关系领域——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事件
在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为了与资本主义国家的“劳资关系”相区别,本书使用“劳动关系”替代“劳资关系”。相应地,将“劳资关系领域”,改为“劳动关系领域”;将“劳资矛盾群体性事件”,改为“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事件”。
使用“劳动关系”替代“劳资关系”的依据在于,中国共产党十六届六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地提出发展和谐劳动关系。这是党的文件第一次系统论述和谐劳动关系问题。人们习惯使用的“劳资关系”一词,是借鉴西方研究成果的产物。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劳资关系中的一方是资本所有者,另一方是劳动力所有者。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使用“劳动关系”取代“劳资关系”更为恰当。“劳动关系”所涉及的企业和事业单位,既可以是民营、私营、合资、独资等非公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又可以是各种类型的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和事业单位。
前已述及,在劳动关系领域,由劳动关系矛盾引起的罢运群体性事件,罢工群体性事件,哄抢、打砸、群殴等群体性事件,以及由企业兼并重组引起的群体性事件,都属于“劳动关系矛盾群体性事件”。县、乡(镇)基层党委和政府应予以高度重视。
(一)出租车司机罢运群体性事件
出租车公司雇用的出租车司机,要向该出租车公司交纳承包金或者“份儿钱”;出租车公司对挂靠的个体出租车,要按月收取管理费。这是目前全国出租车经营的主要模式。这样的经营模式,往往使得出租车司机和挂靠的个体出租车,感到不堪重负,从而导致以“罢运”为表现形式的群体性事件。出租车行业的罢运群体性事件,反映了两种矛盾、一个指向,就是出租车司机与出租车公司之间的利益分配矛盾,出租车司机与地方政府之间因管理缺失或者管理不当而产生的矛盾,以及罢运的矛头几乎不约而同地指向了各地政府。
2008年11月3日,重庆发生出租车司机罢运事件。出租车司机罢运的主要原因有以下几点。一为作为出租车动力能源的天然气,供应紧张。二为黑车泛滥,相关政府部门对黑车整治不力。三为公司雇用的出租车司机,要向公司交纳大约每月5000元的承包金。四为出租车公司对挂靠的个体出租车,平均每辆车每月收取管理费高达七八千元。五为出租车司机平均每月接到交警部门10张罚款单。
2008年11月7日,湖北省荆州市,因为该市加气站点少,气源得不到保障,数百辆出租车集体罢运,市民出行受到影响。
2008年11月10日,海南省三亚市上百名出租车司机,停止营运,聚集在三亚市政府门口,要求政府部门解决出租车承包金高、黑车横行,以及新出租车承包合同实行不合理的一年一签等问题。
与三亚市罢运事件同一天,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160多辆出租车集体罢运,停放在该县交通局大门口,要求解决当地大量非法出租车辆干扰客运市场,使得合法出租车司机收入减少的问题。
2014年10月15日,广州出租车司机罢工,此次罢工持续了3天。罢工司机的诉求:一是要求有关部门整治黑车等非法营运车辆,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减租金即“份子钱”和增加燃油补贴,三是要求调整出租车起步价和候时费。广州美术学院教授李公明接受记者采访时说:出租车司机的诉求有一定合理性,他们以集体停工形式表达诉求,政府相关部门应思考如何解决客观存在的问题。
2015年1月8日,南京市近万辆出租车停运,抗议交的“份子钱”或者“承包费”过高。南京市政府门口,大量出租车司机聚集,希望得到政府部门的关注。有一位出租车司机介绍,他每天需要交“份子钱”230元,加上一天的跑路成本300多元,还有维修费、养护费都得自掏腰包,现在他的月收入只有3000多元。另一位出租车司机说,他每月支付8000元“承包费”,月收入两三千块钱,压力确实很大。参与停运的出租车司机,要求降低租金即出租车司机每月必须上交给出租车公司的“份子钱”或者“承包费”。
(二)企业员工罢工群体性事件
罢工是企业员工为了利益和待遇诉求,而采取的集体性拒绝工作的行为。
2007年上半年,深圳连续发生6次港口工人停工维权事件。该市盐田国际码头有限公司的一次罢工,影响较大。2007年4月6日,该公司吊车司机三百多人,以罢工方式,向公司提出改善待遇、提高工资的诉求。吊车司机的罢工,促使码头陷于停顿状态。
2010年5月17日,日本本田在中国的独资零部件公司——位于广东佛山的本田汽车零部件制造有限公司的员工,因不满薪酬待遇,出现第一轮停工。5月21日,出现第二轮停工。5月24日,员工对该公司公布的提薪方案表示异议,继续停工。受该公司罢工事件影响,本田在中国的整车合资公司——位于湖北省武汉市的东风本田汽车公司和位于广东省广州市的广州本田汽车公司,都发生停工。
2014年2月11日,广州穗保押运公司的一些员工,在广州大道北同宝路口聚集,就待遇和公司管理等问题,表达诉求,要求公司提高待遇,改进管理。
2014年8月18日,浙江省宁波市发生数百名集装箱卡车司机罢工事件。他们在宁波保税区管委会广场等地聚集,举着“求生存”等内容横幅,要求提高运费。当地政府派出大量警察维持秩序。
(三)群殴、哄抢、打砸等群体性事件
广东省河源市劳动关系纠纷引起的“6·29”群殴事件。2007年6月29日,该省河源市下辖之东源县蓝口镇的电站,因为农民工讨薪,发生了群体性斗殴事件,造成轻伤或轻微伤10人,重伤死亡1人。
广东省肇庆市台资企业因劳动关系纠纷被砸事件。2008年5月2日,广东省肇庆市台资企业——协大橡胶公司,发生严重劳资纠纷,一名因为违反公司规章而被解职的内地员工,动员了二百多名村民,拿着五支枪械和多把开山刀,进入该公司,伤害其他内地员工,造成四十多名员工受伤,还破坏了一些生产机器和设备。
广东省顺德市千名员工因劳动关系纠纷哄抢生产设备事件。2008年6月30日,广东顺德鑫耀科技公司,因为资金短缺,导致管理人员集体“消失”。该公司上千名员工,担心领不到6月份的工资,哄抢生产设备,抵消工资损失。
“11·25”广东省东莞市劳动关系纠纷事件。2008年11月25日,在广东省东莞市中堂镇,香港开达实业有限公司下属企业——开达玩具厂,爆发了劳资纠纷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这起群体性事件,起因于该企业劳动合同期满的工人与企业在补偿上未能达成协议,工人纠集了老乡约500人,在厂区门口聚集闹事,围观者约有2000多人。该起群体性事件发生过程中,警车一辆、巡逻车四辆被打砸,该企业办公室门窗玻璃、电脑等被打烂。该事件还导致五名企业员工受伤。
(四)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引发劳动关系纠纷导致上访和群体性事件
国有企业兼并重组和改制过程中,往往引发劳动关系纠纷,导致企业职工上访和群体性事件发生。
安徽省阜阳市国企改制导致职工上访事件。生产酱油、醋等调味品的阜阳市酿造厂,属于阜阳市颍泉区国有企业。2006年上半年,该厂进行改制,国有资本退出。作为安徽省淮南市民营企业的淮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信房产),以1352万元整体收购该厂。这一收购行为导致的劳资利益冲突,引起该厂职工上访。职工上访的主要理由,乃是该厂在主城区的44.37亩土地,被以改制的名义低价转让用于房地产开发。该厂职工认为,这一地块未按相关规定公开出售,而是被土地管理部门以低价转让给房地产企业,开发房地产。上访职工认为,按照当时的土地公开市场价格,该地块所在的阜阳市颍泉区泉北地区的土地价格,已经在200万元/亩以上,44.37亩土地的市场价值至少为1亿元。淮信房产通过名义上的改制,等于以1352万元的低价,购得这块土地,用于商业性的房地产开发。这样的做法,造成该厂职工的养老、医疗和住房等没有得到妥善解决。由于对原阜阳酿造厂企业改制不满,该厂103名职工集资10余万元,支持7名职工代表到首都北京、省城合肥等地上访。2009年3月,当地警方认为,部分职工集资不是出于自愿,以“涉嫌敲诈勒索”为由,对上访的职工代表进行拘留。直到2009年6月,被拘留的职工代表有的取保候审,有的仍然处于拘留状态。徐建国作为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认为警方拘留上访职工代表不合法。该厂7名职工代表之集资目的,乃是上访维权,方式是自愿集资,显然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广东省英德市英红镇国有华侨农场改制而引发的上访和群体性事件。2009年4月29日和5月11日,英红镇居民两次上访,到英德市委、市政府,反映英红镇从国有农场转制之后,一直未能解决的26个遗留问题,包括拖欠的医疗、社保、下岗补偿金等费用,共计数千万元。两次上访,没有结果,当地居民与政府之间,气氛紧张。2009年5月23日,该国有华侨农场改制过程中矛盾纠纷的长期积累,终于引爆数百位居民围堵当地派出所的群体性事件。当地警方采取必要措施将人群驱散。在该事件中,三名政府工作人员和部分当地居民,身体受伤;四辆汽车和四辆摩托车,遭到焚毁。
吉林省通化市国有企业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因兼并重组而引爆的大规模群体性事件。2009年7月24日,吉林省通化市被兼并重组的国有企业——通化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化钢铁),爆发了上万名工人参与的群体性事件。由兼并重组方、民营企业——北京建龙重工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建龙集团)——委派的年约40岁的通化钢铁总经理陈国军,在该事件中遭遇群殴而死亡。当天夜间,吉林省国资委宣布:建龙集团不再介入通化钢铁重组事宜之后,群众抗议才结束。陈国军作为建龙集团派驻通化钢铁的总经理,还未来得及施展其管理企业的才华,年轻的生命就结束了。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这样的悲剧?民营企业建龙集团的总部,位于北京市丰台区。建龙集团通过并购重组而发展起来,此前的多个并购项目,都经营得不错。然而,建龙集团热衷走上层路线,其参与的多起收购,都是和当地政府谈好之后,才进行投资。因此,抚顺、唐山等地的许多被收购企业员工,对建龙集团都有怨气。建龙集团的管理层中,有些人素质不高,在许多公共场合,说话无度;为达到某种目的甚至大张旗鼓地进行送礼。这些缺失,是建龙集团此次兼并收购通钢集团碰壁的重要因素。此外,更为严重的是,建龙集团在处理被兼并重组之国企员工安置的问题上,采取“一刀切”的分流、内退等方式,累积了巨大的劳资矛盾,直接拖累了建龙集团作为重组方之经营方案的执行。于是,建龙集团收获的苦果,就是企业群体性事件的爆发。
(五)教师要求改善待遇、提高工资的上访或者罢课群体性事件
待遇和工资问题引起的教师上访或者罢课群体性事件,有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两个部分。教师是脑力劳动者,是依靠工资维持生计的工薪阶层。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的管理者,则是负责发放教师工资的一方。从199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教师的平均工资水平应当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根据这一规定,教师的工资待遇起码应该与公务员看齐。然而,实际上不少地方教师的工资待遇,远远比不上公务员的待遇。有些青年教师的工资,连养家都成问题。近年来,无论民办学校还是公办学校,都不时出现因为待遇和工资问题而引起的教师上访或者罢课群体性事件。
(1)民办学校教师上访或者罢课群体性事件
东莞茶山京华学校的教师罢课群体性事件。2010年5月30日,广东省东莞市茶山镇民办性质的东莞茶山京华学校的许多班级,从上午第二节课起,老师集体“失踪”,使得2000多名学生不得不自习。有老师介绍,因为校方一再拖欠工资,学校的老师在多次投诉无效之后,被迫选择集体罢课维权。一位学校老师对记者说:“虽然这样做很不好,但我们没办法,我们要生活。”多名老师表示,拿不到工资坚决不回教室。一位老师说:他每个月拿到手的工资约为1500元,大多数老师都在这一标准。上个学期校方就开始经常拖欠工资,本来每月25日发工资,但总要延后几天。现在拖得更久,直至5月30日,4月份的工资还未发放。此外,教师应得的薪酬补助,也一直没有发放。学校周一至周五上午的第四节课,是文化、艺术等相关内容的“第二课堂”,根据定好的补助标准,开展“第二课堂”教学的老师,每月有大约300元的补助。自今年3月起,此项补助一直没有发放。校方称要等到学期末一次性汇总发放。教师月工资收入本来就低,这一等待生活就更加困难。有老师就上述情况向当地劳动部门反映,未能得到明确回复。因此,有老师罢课之后,其余老师就纷纷响应。记者从茶山镇官方网站上了解到,该民办学校于2004年开办,在校学生达到2700余人。教师反映该校劳资问题的投诉较多。2007年,茶山镇宣教办曾经对该校老师反映的“学校拖欠教职工工资和收取预订书本资料费”等问题,进行过调查。有几名在学校工作多年的老师说:去年学校有几名老师休产假,被拒绝发放产假工资。教师投诉到茶山镇劳动部门,迟迟未能得到处理。按照相关规定,学校发生老师罢课等群体性事件之后,应当立即向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汇报。但是,茶山镇教育办一负责人说:京华学校老师集体罢课之后,校方未及时告知他们。劳动部门接到老师的投诉之后,才知道有这么一回事。5月31日12时许,通过相关部门的调解,校方承诺:下午就将拖欠的工资和补助,一并发放给教师。该校给老师补发所有拖欠的工资、补助之后,学校恢复了正常上课。
北京民办教师群体性上访事件。2010年5月27日,天下着雨,来自北京全市各区的200多名民办代课教师代表,到达北京市教委,要求市教委就解决民办代课教师待遇等问题给予答复。民办代课教师代表,曾经多次去市教委要求解决问题。此前的几次,都有领导接见,答应会考虑。这次民办代课教师代表是去要求给予回复的,但民办代课教师代表在雨中站了一天,北京市教委不予理睬。下午两点许,来了一些警察拉起警戒线,开始驱赶民办代课教师代表离开。在驱赶过程中,作为密云区代课教师代表的一位女教师伤了胳膊。警察把不愿意离开的平谷区代课教师代表张老师抓进了教委,直到晚上8点多钟,才把他放出来。
(2)公办学校教师上访或者罢课群体性事件
湖南省衡阳市城区高中教师上访请愿群体性事件。2012年1月11日,衡阳市城区高中的教师冒着严寒,聚集在市政府大楼前上访请愿,要求小学、初中、高中基础教育同等待遇,返还三年来所拖欠的绩效工资每年人均三万元。教师久久地在市政府大院前聚集,他们遵守秩序,没有一人迈过面前的栅栏,没有一人从大门口迈过去。请愿队伍中的一位男教师说:“这些年高中学校的教师是勒紧裤腰带干工作。我们呕心沥血教学生,工作一点也不比初中和小学的教学工作轻松,工资待遇则每年有三万元的落差。现在物价疯涨,高中教师的工资根本不够养家糊口。”从上午九点钟到中午十二点钟,上访请愿的高中教师始终非常平静,他们等待着市政府会有什么人来给予他们一种答复或者承诺。可是一直到最后,也没有政府领导出面做出任何解释。十二点钟之后,上访请愿的高中教师逐渐散去。这次衡阳市城区高中教师的上访请愿行动,是因为高中教师的收入所得严重低于同一地区的初中、小学教师的收入。高中学校与初中、小学都属于国家基础教育事业。不能将高中与高校一样地对待。高校学生每学年学费在数千元,而高中学生才一千多元学费。政府又限制高中学校提高收费,如果财政不给高中教师拨付绩效资金,高中学校哪里有钱给教师发绩效工资。其他省份和地区都实行高中教师的绩效工资由财政拨款,衡阳市是湖南重要的地级城市,为什么不能尽快解决高中教师的绩效工资问题?
湖北省黄冈市罗田县公办学校教师罢课群体性事件。2013年12月25日,湖北省罗田县六千多公办学校教师,集体罢课。教师聚集在县体育广场,拉着“我要生存,我要生活”的横幅,向县政府施压,希望发放追补工资。按照相关红头文件,从2010年开始,罗田县事业编制(财编)在岗职工,人均每人每月涨工资五百元左右。到2013年12月,其他事业单位职工的所涨工资,都已经补发,现行工资是按新标准执行。整个罗田县,只有教育系统的工资仍然停留在2009年的基础上。这笔追补工资已经到罗田县,县教育局向县政府提出兑现教育系统职工应补工资,但县政府公开宣称已经挪用。县政府的侵权行为,激起全体公办学校教师的不满,因而出现罢课群体性事件。
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公办教师罢课群体性事件。2014年1月13日,湖北省荆门市沙洋县大约5000名中小学老师集体罢课。千余人分四个团队,游行到县政府门口聚集,抗议十多年来对教师的各种津贴、福利等进行克扣。教师举着“反对盘剥,反对克扣”,以及“还教师血汗钱”的牌子,要求县长出来对话。平湖路的交通,一度阻断。有十几名警察维持秩序。有一辆交警的车被掀翻。
黑龙江省绥化市下辖的肇东市教师罢课群体性事件。根据人民网北京2014年11月19日电,中国之声《新闻纵横》报道,11月17日,肇东市中小学教师停止教学,向肇东市政府“讨薪”。同时,教师写了“致家长的一封信”,对罢课事件给学生带来的影响表示歉意。肇东市中小学教师反映,与相邻县(市)中小学教师之工资比较,肇东市中小学教师的工资每月少了一千多块钱。肇东市委书记到现场处理,对执行政策中存在一些偏差表示抱歉,劝说老师回校上课。肇东市政府作了书面解释。对于肇东市领导和政府的解释回答,教师表示不满。邓老师说,“工资没说给涨,实际问题没解决。要是再不解决,以后就没法解决了。老师们没招了,只能这样。正常的渠道跟他们沟通,没有人马上转达”。
四 城管执法领域——城管执法矛盾群体性事件
前已述及,在城管执法领域,由粗暴执法或者执法不当,以及执法对象抗拒执法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可以归类为城管执法矛盾群体性事件。值得基层政府重视。
2010年3月26日,昆明城管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与占道经营的摊贩发生矛盾,引发群众围观并发生激烈冲突,导致九辆城管车辆和五辆警车被掀翻或者被砸坏,九名城管工作人员、四名公安民警受伤。
2011年8月11日,贵州省毕节市黔西县,发生一起城管执法矛盾群体性事件。事件起因于黔西县城管大队在县城沙窝路执法过程中,与违停车主发生冲突,致一女子受伤,从而引起数千群众围观聚集。事件发展过程中,一辆城管执法车辆被推翻,随后赶来处置事态的五辆警车也被掀翻。集聚起来的群众中,有的开来铲车和大货车,封堵了县城几个主要路口。在处置事件过程中,有的警员被打伤。至第二天凌晨,黔西县城仍有零星群众聚集。
2011年8月17日,浙江省杭州市古墩路亲亲家园小区附近,世纪联华超市门口,城管人员针对流动摊贩执法的时候,将一名五十多岁男性摊贩按倒,实施了暴力,引发数以百计的人围堵城管。争论过程中,城管再次打了老人头部。在场群众被激怒,用手机拍摄并呼叫:“城管打人了,都看到的!”“手机拍下来,拍下来!”直至警察到场处置之后,人群才渐渐地散去。
2012年5月23日,河北省石家庄市桥东区建设大街与健康路口交界处,城管对一名卖水果的摊贩进行围殴,并将其关进执法车中,引发了上千人围观,有人呼叫“城管打人”。群众包围了打人的城管人员和执法车,救出被困摊贩。现场人山人海,造成交通堵塞。大批警察到来之后,人群逐渐散去。
2013年5月31日,陕西省延安市城管在执法过程中与美利达自行车店老板刘国峰发生肢体冲突,城管采取了暴力手段,用脚踩踏刘国峰头部,致使其受伤住院。当事人通过拍客传播行为,进行维权抗争。当天就上传受害照片并寻求帮助,接着又上传视频并制作动图,得到广泛传播与关注。
2013年7月17日,湖南省郴州市临武县瓜农邓正加在销售自己种植的西瓜时,与城管发生冲突,不幸死亡。赶来围观之群众,主动守护邓正加的遗体。这些群众与前来维稳之警察产生冲突的过程中,有多人身体受伤。事件发生之后,廖卫昌等六名涉事城管,以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刑事拘留。
2014年4月19日,浙江省苍南县灵溪镇5名城管人员,在大门路与康乐路路口整治占道经营的时候,与过路的群众黄某发生了冲突。在冲突中,黄某被城管人员打伤。打人的城管人员说,之所以打黄某,是因为对方用手机拍摄,冲动之时就动了手。随后,打人的5名城管人员被数千民众包围,其中2名城管人员被打而导致失血性休克。数千激愤的民众聚集街头,掀翻了抢救被打城管人员的救护车。
五 环境领域——环境污染或者环境治理矛盾群体性事件
前已述及,在环境领域,所谓环境污染或者环境治理矛盾群体性事件,是指在工业化、城市化过程中,由环境污染和环境治理矛盾,引起的上访、抗议、示威、人群聚集等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呈现频发态势,值得基层政府高度关注。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盘龙城的汉口北垃圾焚烧发电厂引起的群体性抗议事件。2008年12月30日,该垃圾焚烧发电厂破土动工。该项目选址所在的盘龙城一带的众多居民认为,盘龙城片区楼盘林立,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兴建,势必严重危害周边居民的健康甚至生命。当地居民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诉,强烈呼吁停建汉口北垃圾焚烧发电厂,进行尊重民意的环境评估,遵循科学发展的精神另行选址。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南浦三桥项目引起的群体性事件。番禺区南浦三桥项目涉及的南浦岛,其总面积为10.7平方公里,常住人口达到6万多。该岛依靠南浦大桥、丽江大桥、东新高速公路,与外部相连接。南浦岛的居民主要依赖双向两车道的南浦大桥出行。遇到上下班高峰期,南浦大桥交通堵塞极为严重。南浦岛上的居民,在2011年曾经以“万人签名”的方式,向政府有关部门表达迫切希望兴建南浦三桥的愿望。但是,当南浦三桥项目选址确定在广州碧桂园一带的时候,遭遇到意想不到的阻力。南浦三桥的起点段,毗邻广州碧桂园东侧围墙,从而引起一部分广州碧桂园业主,特别是居住在沿路第一排的业主多次上访,强烈反对南浦三桥项目的选址。他们担心南浦三桥建成之后,将产生严重的交通噪声和废气粉尘污染。为了表达抗议,广州碧桂园业主组织了问卷调查。业主代表彭先生称:“两千多居民签名,反对南浦三桥项目的规划及红线设置方案。”在广州碧桂园一部分业主的强烈反对声中,番禺区环保局责成相关环评单位,重新修改南浦三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
广州市白云区110千伏南德输变电工程项目引起的群体性事件。广州市白云区同德围的白云雅苑小区一共9栋住宅楼,有800多户居民。2012年4月中旬,在小区北面的一块荒地上,拟修建110千伏南德输变电工程。该输变电工程的动工,打破了小区的宁静。小区居民担心变电站的安全问题,大家轮流值班,阻止施工队施工。阻止的理由是,这个输变电工程建在小区边上,电磁辐射的危害非常大。此外,小区居民还认为:白云雅苑西北处有两个气站,负责供应同德围片区的生活、生产用气;拟建的输变电工程距离两个气站不足200米,就像家门口捆着一圈定时炸弹。除了白云雅苑小区之外,同德围片区周边的公安宿舍、汇怡苑等几个小区居民,也强烈反对在自己“家门口”修建输变电工程。2012年7月29日,广州市建委举行针对南德输变电工程项目的现场座谈会,同德围片区的居民代表则以相关部门无视民意为由,拒绝参加该座谈会。关于小区居民反对修建110千伏南德输变电工程的抗争,该输变电工程的一位施工人员则有自己的看法。该施工人员说:“就像垃圾箱、公厕,虽然人人都需要它,但是没有人希望它挨自己太近。”
广州市规划建设六座垃圾焚烧发电厂引起的群体性事件。2009年,广州市规划建设六座垃圾焚烧发电厂,以便解决日益增长的垃圾填埋难问题。这个规划遭遇了选址地居民强烈反对。为建设垃圾焚烧发电厂,政府曾经召开专家论证会,向选址地居民承诺,如果环境影响评价的报告不能通过,就不会开工。但是选址地居民表示不信任。包括番禺垃圾焚烧发电厂在内的六座垃圾焚烧发电厂,本来计划2009年开工,却时至今日,相隔四年而无法落地。这直接影响广州市的垃圾储运和填埋工作,拖延了广州市垃圾的处理速度。该市最大的一块垃圾填埋场——兴丰填埋场的存地,将在2014年告罄。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汾水林场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则引起选址地居民的上访。每逢广州市城管委接访日,都能见到上访的居民,表达其反对在花都区狮岭镇汾水林场建垃圾焚烧发电厂的心声。花都区提出的垃圾焚烧项目建设方案,项目选址确定为紧贴清远边界的汾水林场。一位居民表示,花都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紧贴清远边界,而清远境内楼盘、村庄众多,饮用水源就在附近。该垃圾焚烧发电厂一旦建成,对当地数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将构成严重危害。当地居民认为,花都垃圾焚烧发电厂的选址,违反了必须避开人口居住密集区的规定。上访的居民还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质疑,认为公布的环评没有充分征求当地居民的意见。
河北省秦皇岛市西部垃圾焚烧厂项目环评失实所引起的群体性事件。该项目得以立项的重要依据,是2009年3月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做出的长达数百页的环评报告。该环评报告附上了100份公众意见调查表,被调查人员涉及四个村子。这些调查表涉及的100位“填写者”,几乎完全赞同在该地修建垃圾焚烧厂。然而,村民向记者倾诉,这100份调查表的真实情况是,村委会证实“查无此人”的有15人,填写调查表之时已经死亡的有1人,填表之时离开村子多年的有14人,由于伤害他人而潜逃了八年时间的有1人,同名同姓的一人填写了2份调查表,因故未能核实的有2人。剩下的65份调查表,虽然其填写人之姓名,与村民之姓名一致,然而这些村民都按手印,写证词,表示他们“没有见过这样的调查表,表中内容不是其本人写的,他们不同意垃圾焚烧项目在该地选址建设”。这些事实说明,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所做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肆无忌惮地造假,已经昭然若揭。有关专家指出:环评单位违背了客观、公正立场,做出了一个“站在企业一边的虚假环评报告”。记者通过一份有37个村委会共同盖章的书面材料看到,有1500多人签名反对该项目。面对如此严重的造假现象,作为政府审批部门的河北省环保厅,不得不在2011年责令作为该项目建设单位的浙江伟明公司,无条件停止该垃圾焚烧厂的修建。并责令该公司以及中国气象科学研究院,重新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树立环评的公信力。
大连反对PX化工项目的上万人示威事件。2011年8月14日,辽宁省大连市发生了针对PX化工项目的群众抗议活动,大约12000人参加了示威。这一事件,促使大连市委、市政府于当天做出将福佳大化PX项目立即停产、另外选址搬迁的决定。大连PX项目最初的厂址是在厦门,因为遭遇厦门市民的抗议,后来迁移到大连。该项目距离大连市区只有21公里,距离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仅仅13公里,距离小孤山居住区只有7.5公里。与国际组织关于该类化工项目应在距离城市100公里以外之地进行生产的规定相距甚远。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修建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等3家职业病防治医院引起的群体性事件。2014年11月18日,海口市美兰区三江镇一群村民,聚集在海南康乐花园建设项目的工地上,拆除了部分建筑围墙,与工地员工和维持秩序的公务人员发生冲突与争执。该群体性事件造成5名行政执法队员、1名公安民警、2名群众受轻伤,10余台行政车辆和执法车辆,或者车窗被砸,或者被掀翻。导致村民聚集的原因,是省、市重点项目——康乐花园建于此地,该项目包括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等3家职业病防治医院。当地村民群众担心3家职业病防治医院建成之后,将带来环境污染,影响其生产、生活。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海口市政府和美兰区政府,及时采取行动,责令该项目立即停止修建。在邻近村民群众缺乏共识情况下,一定不能施工。三江镇南桃村一位村民表示,早在2013年8月,当地计划修建一所麻风病医院,选址就在三江镇南桃村对面。因为担心医院排污将污染当地水源,对附近居民生产、生活和身体带来不利影响,村民曾经多次抗议,要求停建麻风病医院。2014年11月19日,仍然有上千村民在三江镇政府聚集,抗议相关方面未与村民充分沟通,就兴建包括省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在内的三家职业病防治医院。村民要求政府签署并公示承诺书,以书面形式保证永久取消兴建医院的计划。
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垃圾焚烧项目引起的群体性事件。2014年5月10日,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及附近地区,因为反对垃圾焚烧项目选址,发生了人群的规模性聚集。参与聚集的人群,封堵了杭徽高速公路和02省道。该群体性事件发展过程中,出现执法人员被殴打、车辆被打砸的现象。民警、辅警和群众双方,都有人受伤。
如果说担心环境污染损害民众利益及其健康,引起群体性事件属于事出有因,那么,环境治理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为何也会引起群体性事件?就像杭州市打算在余杭区中泰乡修建焚烧垃圾发电厂,本来是变废为宝、有利于杭州市民的好事,为什么遭到当地居民的反对?
究其原因,与邻避效应相关。所谓邻避效应,英语称为Not In My Back Yard(不要建在我家后院),是指居民因为担心垃圾处理场、核电厂、殡仪馆等建设项目对身体健康、环境质量、资产价值等带来负面影响,从而滋生要建可以,但“不要建在我家后院”的心理,进一步可能采取强烈、坚决甚至高度情绪化的集体反对或者抗争行为。
杭州市余杭区中泰乡垃圾焚烧项目所遭遇的群众反对,可以说是“邻避效应”之典型。中泰乡之垃圾焚烧项目,大连之PX项目,当地群众表达其诉求,都是聚集起来,抗议政府批准项目建设。结果就是项目停建,而当地民众也失去了享受项目所带来的就业等好处的机会,最终形成官方、企业、民众三方都受损的局面。
此类群体性事件的发生,也源于一些地方政府的公信力备受质疑。在兴建重大项目的时候,政府及其聘请的专家,往往承诺并保证,环境一定不会受到污染,而当地群众就是不相信、不接受。这种不相信、不接受,有“邻避效应”之因素,也有当地群众的担忧:“虽然事前说得很好听,但是出了问题之后无人担责,遭殃的是百姓。”政府环保部门执法不公甚至以手中权力谋求自身利益,更加损害地方政府公信力。例如,江苏省句容市和浙江省海盐县的环保系统腐败窝案,一度备受各界关注。当水土污染、雾霾围城等环境问题一再刺痛公众神经的时候,环境监管和执法部门竟然成了违法企业的“保护伞”,捉老鼠的“猫”与“老鼠”成了一家,极大地破坏了政府公信力。
六 征地拆迁领域——征地拆迁矛盾群体性事件
前已述及,征地拆迁矛盾群体性事件,是指由城市化进程中的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各种开发区项目和基础设施项目兴建涉及的征地拆迁矛盾,所引起的数量较多、规模和影响较大的群体性事件。这类群体性事件数量较多,尤其值得基层政府高度警惕。征地和拆迁的本质,是政府对于非农项目建设土地利益的再分配。由于利益分配失衡,征地拆迁往往引发种种矛盾,导致大量群体性事件。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社会蓝皮书”指出:近几年,我国每年因各种社会矛盾而发生的群体性事件多达数万起乃至十余万起,其中由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大约占一半。
从云南省昆明市近年发生的群体性事件来看,较为突出的就是征地拆迁类群体性事件,占群体性事件总数的43.2%。例如该市螺蛳湾整体拆迁、马金铺征地等群体性事件规模较大,参与人数都在500人以上。从2010年以来,以征地拆迁为主的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矛盾,在昆明市定期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中,几乎每月都占首位。2008年,昆明市公安机关参与处置的征地拆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达到862起,2009年则在2008年基础上增加97.8%。2009年因征地拆迁而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占了昆明群体性事件总数的33.8%。2014年10月14日,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发生了案情惨烈的征地拆迁矛盾引起的群体性事件。作为昆明市泛亚综合商贸物流中心之一的晋城泛亚工业品商贸物流中心,其规划用地面积为两千多亩。该项目之建设人员,跟晋宁县晋城镇富有村之村民,因为征地矛盾没有解决,引发了群体性暴力冲突。从2014年5月中旬起,因为与村民的纠纷不断,该项目建设处于停滞状态。2014年10月14日,项目建设方有近千名人员进场恢复施工。为了阻止建设方施工,百余名村民聚集,持械冲进施工现场,与施工方人员发生激烈冲突。持械的施工方人员与村民对殴,造成了建设施工方6人死亡、村民2人死亡、双方共计18人受伤的惨剧。有村民告诉记者,一些村民多次向上面反映过当地征地的问题。这个建设项目的征地,从来没有正式签订征地补偿的协议。开发商最初承诺的12万元/亩的补偿,变成了每个村民4.3万元,很多村民拒绝接受这样的补偿方案。村民希望相关部门对此做出合理解释。此前,昆明市晋宁县晋城镇已经发生多起征地冲突引起的群体性事件。2014年6月3日,该镇富有村就有上千村民反抗强征,手持农具,击退了数百名强征人员,掀翻了征地车辆、警车数辆,扣押了官员,迫使政府释放早前被抓走的维权村民。因为“古滇王国”旅游项目建设的征地,晋城镇村民已经跟当地政府、开发商发生过多次群体性冲突。2013年10月22日,昆明市晋宁县公安机关在晋城镇依法传唤2名嫌疑人,引发该镇广济村村民聚集,警务人员遭遇村民围攻。2014年10月14日共造成8人死亡、18人受伤的重大群体性事件,再次暴露了我国目前在物流园区建设以及农村征地制度方面存在的隐患。
甘肃省陇南市武都区发生的冲击市委机关的群体性事件。这是因酝酿中的陇南市行政中心搬迁所涉及的征地拆迁矛盾而引发的一起群体性冲突事件。武都区东江镇之拆迁户30多人,于2008年11月17日,到陇南市委上访。上访者提出诉求,希望对陇南市行政中心之搬迁,可能造成当地拆迁户之土地、住房、生活等方面的问题,给一个解释。当天下午,上访群众围堵在市委大门口。逐渐地,围观、聚集群众增加许多。傍晚时分,有四百多人强行进入了市委后院,冲击武警、公安民警和市委大楼。11月18日,有人群冲进市委大院,门窗玻璃、办公设施等被砸。市委保安室和信访接待室被纵火焚烧。该起群体性事件发生发展过程中,共有110间房屋22辆车,或者被打砸,或者被烧毁。
河南省周口市管辖的项城市,2012年8月因为强制性征地引发群体性事件。事件起因于项城市光武办事处和东风村委会以修建天安大道和医院为由,对村民承包的耕地实施强征。8月10日上午,项城市政府官员、警察、社会青年大约200人,在未与村民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对光武办事处辖区内东风行政村刘郑楼二组的147亩耕地实行强征过程中,将多名村民打伤。光武办事处的一名领导在强征现场大喊:“谁阻拦施工,就给我打。打死三两个人,光武办事处有钱赔。”由此引起当地村民群体性抗议,村民打着“我要吃饭”“还我土地”的横幅,走上街头。一些警察和社会青年,将村民的横幅抢走。
2012年9月21日,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民警在处理一起征地拆迁纠纷时,开枪打死一王姓村民。矛盾的起因在于,有关部门没有跟村民达成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就强征土地,强拆住宅。据一位村民说:9月21日,有挖掘机和大约一百人,到王家两亩面积之水稻田,想要强行铲平水稻,征用土地。王家四人阻拦,就发生了冲突。接着,民警来到现场。王家四人阻止民警介入,又与警察发生冲突。王家跟警察发生冲突之后,出现枪声,王某被击中而死亡,王家另一人受伤。
2011年9月发生的震惊海内外的广东省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群体性事件。2011年9月21日,陆丰市东海镇乌坎村的村民进行集会,反映征地拆迁、村委会选举等问题。聚集的村民200多人,到合泰工业园的工地示威。接着,村民分成两部分。有的村民堵塞东海大道,有的村民到陆丰市政府上访。市党政领导到达现场,对相关问题进行答复、解释之后,村民于中午自行散去。当天下午,村民重新聚集起来,到乌坎村委会,向村干部讨要说法。村民近400人,对乌坎村干部之解释不满意,再次到合泰工业园。有的村民对合泰工业园之工棚、挖掘机等进行打砸。接报之后,公安警察到现场劝阻。经反复劝阻,村民群众开始散去。但是,到9月22日,有一部分村民聚集起来,冲击派出所,导致六辆警车被破坏,警察有十余人受伤。乌坎村民推选出来的代表,向政府部门提出三个诉求:一是查清村集体土地买卖之具体情况,二是查清村委会换届选举之内情,三是督促村委会公开财务与村务。
乌坎群体性事件参与人数之多,持续时间之长,抗争之彻底,利益与政治诉求之鲜明,组织化程度之高,影响之深远,可以说在近年来中国基层社会群体性事件中是极为罕见的。该群体性事件既引发国人的普遍关注,又引起海内外媒体的广泛报道。时任广东省委副书记说:“正在处置的汕尾市乌坎事件,最高峰的时候有近百家境外媒体在村里面,与境外通信。”乌坎群体性事件发生之后,作为地级市的汕尾市及其下辖的县级市——陆丰市等党政领导十分重视,及时进行处置。针对村民提出的诉求,表明政府态度。原先已冻结的丰田畜产有限公司的建设用地,通过政府出面协调,赔偿土地征用者损失,收回404亩该群体性事件所涉用地。征求规划部门和村民意见之后,进行新的开发,做到充分保障村民的利益。在征地拆迁中违纪违规的乌坎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被当地纪检机关实行“双规”。“乌坎事件”在当地政府独特的处置方式下,最终得到解决。这一群体性事件的处理,为解析我国的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以及基层民主政治发展,提供了一个生动案例。
2014年9月发生的广东省汕头市群体性事件。2014年9月26日,冲击汕头市委机关的群体性事件,造成多名干部、民警和群众受伤。早在7月7日,汕头市金平区莲塘片区就发生部分村民聚众堵塞206国道事件,导致交通中断3小时。同时,砸坏了11辆警车、执法车辆,打伤民警30多人,并围攻打砸派出所。9月26日,制造“7·7”事件者又裹胁群众到市委闹事,先后突破了两道警戒线,冲垮了市委铁栅门,打砸市委办公大楼,殴打机关工作人员,致使干部、民警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有多人严重受伤。9月27日,党政干部和公安民警进村入户,有针对性地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引导村民拒绝暴力,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记者于9月28日到莲塘片区采访时,有部分村民表示,近些年来,村内多块集体土地被征用,村民却没有得到相应的利益和好处。
上述各个领域的矛盾,今后一段时间仍将存在。这些矛盾仍然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应当引起基层政府高度重视,做到超前预判,未雨绸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