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要案会诊”会议综述
2012年6月9—10日,由中国政法大学青少年犯罪与少年司法研究中心和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共同主办的“第五届犯罪学高层论坛·要案会诊”在北京工业大学逸夫图书馆报告厅举行。来自全国各地的五十余名专家学者围绕近年来发生的南平郑民生“屠童案”、云南马加爵杀人案、上海杨佳袭警案、陕西药家鑫杀人案、洛阳李浩“性奴”案等具有代表性的犯罪案件进行研讨,取得了丰硕的成果。
一 要案会诊
(一)药家鑫杀人案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李玫瑾教授在中央电视台《新闻1 +1》栏目担任“药家鑫:从撞人到杀人”专题节目的点评嘉宾,其对药家鑫案所做的犯罪心理学解释被网友称之为“钢琴杀人说”。在论坛第一单元,李玫瑾教授和南京大学狄小华教授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对药家鑫案分别进行了解读。
李玫瑾认为,“药家鑫的心理问题不是一天形成的,他练琴是不快乐的,是机械的,有一种痛苦和无奈一直伴随着他。”“由于平时情绪不好时会用手指砸钢琴键盘来发泄,药家鑫连扎受害人八刀,是他的一个习惯性机械动作。这个动作是他面对撞车事故的反应性行为,这一点跟弹琴有关,他把平时所熟悉的动作非常利索地再现出来。”对于药家鑫的犯罪根源,李玫瑾将其解释为当代社会背景下家庭教育的缺陷:缺少父母的心理抚养,在如何为人处世上没有得到“父母的唠叨”,家庭成员之间缺少情感和观念的交流。
狄小华对李玫瑾的观点予以回应。在他看来,药家鑫对撞车事故的应急反应是非理智的,是在意识模糊和思维狭窄的状态下所作出的习惯反应;李玫瑾教授的专业解释在当时民愤激昂的情况下不能得到社会公众的认同,也是可以理解的。狄小华认为,鉴于掌握案件信息的不足,学者不可能对药家鑫的犯罪心理做出全面描述。
在自由发言阶段,中国政法大学皮艺军教授指出,在药家鑫挥动的尖刀上我们看到了一种“仇恨”的情绪;民众对药家鑫死刑的期待也是一种仇恨。“怕药家鑫不死”的网民如此同仇敌忾,对李玫瑾学术观点的探究表现出极大的不容忍,不能允许任何人耽搁药家鑫的死期,这种试图用民愤杀死药家鑫的舆情值得反思!天津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刘晓梅研究员认为,药家鑫案属于负面情绪引发的应激性犯罪。在庭审现场,法官提问药家鑫:“从小到大的经历,自己怎么感觉?”药家鑫回答,“我看不到希望,天天压力特别大,我经常想自杀。”“大二学习压力大,做钢琴家教也感觉特别累。”美国犯罪学家艾格纽提出的“一般压力理论”强调,压力使人产生愤怒等负面情绪,导致暴力犯罪等特定的犯罪行为。我国犯罪学实证调查研究表明,青少年大部分压力是由学习负担及父母在学业成绩方面的过高期望所造成的;与非越轨青少年相比,越轨青少年往往具有更高的负面情绪,如孤独感、易怒、抑郁等;压力与青少年的心理健康障碍成正比关系,压力大更容易导致负面情绪和越轨行为。在她看来,关注当前我国社会转型期犯罪的压力诱因,对于犯罪防控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在单元点评环节,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王牧教授指出,药家鑫事件反映了一种社会心理。当下,焦虑、怨恨、冷漠、恐惧、不安、不确定性等情绪弥漫于中国社会。从犯罪心理学视角分析药家鑫事件不能仅仅局限在个人层面,还应当重点关注这种人性的残忍和暴虐对社会心理层面的影响。
(二)马加爵杀人案
在论坛第二单元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冯锐研究员和苏州大学法学院李晓明教授对马加爵案进行了重点发言。冯锐认为,马加爵杀人案就是一起严重的刑事犯罪。该案的审判结果仅仅是对犯罪人的惩处,被害人的家庭难以得到应有的赔偿。这种情况给刑事司法提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经济条件极为困难的犯罪人,如马加爵,确实没有能力支付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往往只是刑事判决的执行,附带民事的判决只是一纸空文,犯罪被害人的权利得不到保障。在这种情况下,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的意义何在?在了解到犯罪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后,是否有必要做出这种刑事附带民事的判决?这值得思考。在她看来,我国应当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以使被害人权利受到保护。
李晓明用“犯罪动力论”对马加爵进行犯罪生成与犯罪本源的探讨。他所谓的犯罪动力是指,行为人的本能冲动与其个性结构中的思想心理缺陷相通,在社会环境不良诱因的刺激作用下,“外化”为一种反社会行为的合力或推动力。其具体划分为三个层面:一是犯罪原动力,即驱使犯罪发生的原始作用力。在马加爵的案件中,马加爵所表现出的本我冲动只管自己的感受和需求,不顾对别人的伤害和毁灭,一味地去发泄和释放自己的本能情绪,结果毁灭了自己的前途和生命。二是犯罪内动力,即行为人个性结构中的心理、思想缺陷引起的内在作用力。一方面,犯罪行为是行为人个性结构中的心理缺陷的发动;另一方面,犯罪受行为人个性结构中的思想缺陷的发动。马加爵案表明,由于马加爵社会化过程受阻,人生观、价值观扭曲,在外来信息的不断刺激下,自己的报复心理欲望恶性膨胀,最终导致杀人行为的实施。三是犯罪外动力,即客观环境中诱发犯罪发生的作用力。在马加爵案件中,典型的外动力就是“邵瑞杰和杨开红仍然打击我,还用龚博过生日都不请我来举例说我为人差”的猛烈刺激,才最终导致马加爵下决心毁掉他们三个人。李晓明认为,在故意犯罪中,由于犯罪原动力、内动力和外动力的相互联系、相互贯通和相互作用,产生、推动和加速了犯罪行为的实施;犯罪行为的实施又反过来强化了行为人的极端犯罪思想和犯罪心理,弱化了其对本能冲动的控制能力。这三种动力实质上就是犯罪行为的动力源。
(三)洛阳李浩“性奴”案
在论坛第三单元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金泽刚教授、北京工业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张荆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赵军副教授和皮艺军教授分别对“性奴”案进行了重点发言。
四位发言人的发言都论及性工作者(“卖淫女”)的被害问题值得关注。金泽刚指出,洛阳案被囚禁的几名女子都是歌厅小姐,如何保障这些社会边缘人群的安全,堵住社会管理的黑洞,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张荆认为,由于卖淫女性“职业”的违法性,她们即使成为犯罪行为的被害者,也不愿意向警察报案,因此,以她们为加害对象的犯罪行为更容易得逞。加之卖淫女性的工作时间多在夜晚,这也是社会防控能力最弱的时间段,这也使她们成为社会易被害人群。
如何才能降低性工作者(“卖淫女”)的被害概率?金泽刚指出,据报道,洛阳方面在曝光“性奴案”后,立即开展“百日会战”整治行动,加大对全市小美容美发厅、小歌舞厅、小浴池、小旅馆、小网吧等“五小场所”的清理整顿力度,开展“扫黄打非”专项行动。而“性奴案”的主角既不是流动人口,也没有在出租屋内,这样治理的效果如何值得怀疑。赵军认为,这是一个基于“常识”和“逻辑”的笑话!在他看来,用加大打击性工作者力度,加大性工作者被害风险的方式,不可能有效防止性工作者的被害。张荆指出,目前,希冀通过彻底铲除卖淫嫖娼,或使卖淫合法化,以从根本上防止卖淫女性被害不具有现实可能性。他建议,由市县妇联或非政府组织(Non-Governmental Organizations,英文缩写NGO)设立“妇女咨询机构”,实施对卖淫女性的各种咨询、就医、心理、就业能力的必要指导,情景防卫的教育,以及暂时性的保护等。
关于四名获救“性奴”协助李浩折磨另外两名“性奴”致死,是否应当被定罪,与会学者意见不一。金泽刚指出,这涉及刑法中的期待可能性理论。在他看来,四名获救“性奴”当时面临的处境是极端的非常规情况,即使她们实施了协助杀人等触犯刑律的行为,刑事制裁对她们的非难也应该降到最低程度。皮艺军认为,本案中的四位女性是在李浩的人为强迫之下做出协助杀人行为的,她们当时做出决定的处境处在“不从即死”的唯一性抉择之中。在他看来,如果这四名女性能够被免罪,将能够体现法律的宽容、谦抑与人道,减少刑法中迫不得已的恶。也有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刘晓梅和汤啸天在点评中都提出应当关注此案中四名获救“性奴”的恶逆变,即由被害人到犯罪人的转变。
此外,中央政法委牟君发、司法部预防犯罪研究所鲁兰研究员等学者还就邓玉娇案、张君案、杨佳案等要案进行了单元发言。
二 犯罪类型研究:以报复社会型犯罪为例
当下,刑事法学界对于典型案例研究的重要性基本已达成共识,本次研讨会也涌现了丰富的案例研究成果。此外,搜集整理同一种类型的相关案例,就此开展类型化的犯罪典型案例研究,也是本次研讨会的另一亮点。篇幅所限,本文仅简要介绍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张远煌教授、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莫洪宪教授和张荆教授对报复社会型犯罪的相关研究成果。
莫洪宪指出,自21世纪初我国曾发生多起个体为报复社会伤害无辜群众的恶性案件,如2001年的靳如超爆炸案(导致108人死亡)、2002年的陈正平投毒案(导致42人死亡,300多人中毒)、2008年的杨佳暴力袭警案(导致6名民警死亡,4名民警受伤)、2009年的成都张云良公交车纵火案(导致27人死亡,74人受伤)、2010年的郑民生屠童案(导致13名小学生死亡)等。目前,越来越多的学者开始将其作为一个特定的犯罪类型加以研究,但学者们指称该类犯罪所使用的概念并不统一。莫洪宪建议使用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概念来统一指称该类犯罪。在她看来,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是指,遭受挫折的弱势个体以报复社会为目的,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的凶杀、爆炸等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犯罪行为。个体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发生既有行为人的个人原因(弱势地位和个人素质导致频繁受挫;反社会人格将挫折引发的愤怒转向社会),也有着复杂的社会原因(收入分配差距过大,社会保障体系不完善;公平竞争环境尚未形成,社会阶层良性流动受阻;社会矛盾化解不彻底,利益诉求表达不畅;社会价值观扭曲,公民道德责任感薄弱)。
张远煌根据近十年来媒体报道的28起具有报复社会倾向的重大恶性犯罪案件,对这类案件区别于传统犯罪形式的行为人特征、行为样态特征与行为动机特征进行了分析。从行为人特征看,作案人主要是来自社会底层的成年男性。从行为样态特征看,侵害对象和作案地点的选择既具有不特定性又具有明显的倾向性。行为人主要针对与之并无直接利害关系甚至素昧平生的不特定性对象实施侵害;在攻击对象的选择上又具有较明显的倾向性,即往往选择社会关注度高、实施侵害后容易引起社会震动的人员作为攻击对象,如其中有11起案件是针对小学和幼儿园的儿童实施侵害。从行为动机看,行为人不再遵循“冤有头,债有主”的复仇模式,而是具有较明显的报复社会倾向。张远煌认为,报复社会型犯罪的因果链条可作如下表述:保障民生的制度性缺陷引发较广泛的社会排斥——因社会排斥而处于生存和发展劣势的社会群体滋生对社会有失公正的不满——不满情绪得不到机制性的舒缓而不断积累,致使部分成员进一步产生对社会的愤怒或仇恨心理——问题情境的出现最终助推报复社会动机外化为报复性行为。
张荆指出,近年来以无辜群体为对象的凶杀案件折射出社会冲突的加剧,应当引起实务界和理论界高度重视。在竞争激烈、利益冲突凸显的转型社会中,各级政府需要建立起社会矛盾缓解和情绪宣泄机制,在基层建立起公正、有效、公益性的利益表达机制,使民间积聚的情绪通过一些缓和的、可替代方式予以释放;学校和社会教育应当加强“珍惜生命”、“关爱他人”和“博爱”教育,弱化“挫折”向“复仇”转化的心理定势。
三 民意、新闻媒体与犯罪问题
犯罪历来被当作一个严重问题,令社会公众忧心忡忡,新闻媒体的报道则更加重了这种忧虑。民意、新闻媒体与犯罪问题,是本届研讨会学者所关注的另一个热点。
北京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张苏博士以药家鑫案为例探讨了网络舆论对死刑判决的影响。在他看来,网络舆论对刑事审判的影响既有“负效应”,也有“正效应”。“负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网络舆论影响司法独立;网络舆论影响司法公正;网络舆论影响司法权威。“正效应”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平;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正;网络舆论促进司法公开。他指出,民意的监督自由与司法的审判自由之间应当实现良性互动。而在药家鑫案中,诸多细节值得反思。比如,北京某知名学者在网上对药家鑫案的评论,虽然令不少网民大呼痛快,但是其是否引发了公众的非理性民意?又如,药家鑫案开庭审理过程中,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向旁听公民发放量刑意见调查问卷,到底是为了促进司法公正,还是司法部门面对强大的舆论压力而采取的无奈之举?
牟君发则以邓玉娇案为例,分析了该案由一起普通刑事案件演变成为“网络政治事件”的过程,并对其经验教训进行了反思。该案的特殊敏感性为网络媒体的传播炒作提供了由头;公安机关公布邓玉娇涉嫌故意杀人被网民质疑,舆论炒作升温;一些维权人士借机非法插手案件,对舆论炒作推波助澜;境外敌对势力的插手使案件向政治事件的方向演化。在他看来,在互联网时代,政法部门要通过提高执法办案的舆论引导能力,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山东警察学院董士昙教授通过分析2010年上半年我国各地爆发的系列校园血案,论证了犯罪的传染机制问题。在他看来,媒体对恶性案件的报道与传播是犯罪模仿与传染的重要途径。为有效防止此类犯罪像病毒一样迅速传染,媒体应当在报道极端暴力事件时衡量利弊得失,坚持正义立场,秉持伦理、适度和节制原则;同时国家应当建立防控重大恶性案件传染机制,积极引导媒体的传播,规制媒体的不当行为,旗帜鲜明地谴责、打击散布宣传暴力、报复主义的极端言论,为社会道德树立明确的坐标,铲除犯罪传染的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