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言语行为与制度社会的建构
- 宋春艳
- 8540字
- 2020-08-29 06:34:01
二 制度性事实的含义及其与原始性事实的区别与关联
尽管制度和制度性事实关系紧密,有时甚至难以分割,但是“制度性事实”作为概念被明确提出要远远晚于“制度”的提出。“制度”这个词自14世纪以来一直被使用,然而“制度性事实”直到1969年才由美国日常语言学派大师约翰·塞尔(John Searle)对比于原始性事实(brute facts)提出,表征那些依附于人类制度这个大背景才能存在的事实,如结婚、法庭辩护、犯罪等。或许更早还可以追溯到安斯康姆(Anscombe, G. E. M.)那里,她在“On Brute Facts”(1958)一文中讨论“原始性事实”时,已经形成“制度性事实”的思想雏形。塞尔将这种思想加以完善,明确地提出了“制度性事实”的概念,作为他的社会本体论的一个重要基石,从而使之变得流行起来。无论是安斯康姆还是塞尔,在讨论制度性事实时,都是对比于原始性事实而言。
(一)安斯康姆关于原始性事实的讨论
根据维基百科记载,“制度性事实”是由塞尔相对于“原始性事实”首先提出来的。尽管原始性事实这个概念因为塞尔的使用变得广为人知,但是其首创权却得归于安斯康姆。尽管她尚未明确提出制度性事实的概念,但从她关于某些作为描述的背景(background)——制度的讨论来看,那也是呼之欲出的事情。并且,本书认为,塞尔在提出制度性事实这个概念时必然参照了安斯康姆的意思。
安斯康姆在“On Brute Facts”(1958)中开篇就指出:真理要么存在于观念联系的一致中,要么存在于相关事实的一致中。安斯康姆以定购土豆为例,引入了“原始性事实”(brute facts)这个概念:相对于“提供给我一个季度的土豆”,我们就可以将“杂货店按照订单送一季度土豆到我家并放在那里”称为一个“原始性事实”;而相对于“我欠杂货店老板土豆钱”的事实,“他提供给我一季度的土豆”就可以成为一个“原始性事实”。原始性事实是指在某个恰当的情境(context)中,对该事实的描述或真或假,并且发生的事实比对该事实的描述更原始。但她不再追问是否存在比“把土豆放在我家里”更原始的事实了。
安斯康姆进一步通过两类描述的关系来进一步阐述原始性事实:描述A和描述xyz,描述xyz所对应的事实比描述A描述的事实更加原始。那么在描述A和描述xyz之间就存在如下关系。
(1)存在一个关于描述xyz的描述范围,使得如果描述A是真的,那么关于xyz的描述的某些范围就必然是真的,但是这个范围仅仅能大略指出,而指示的方法是通过给出一些不同的例子。
(2)语言中描述A的存在和发生预设了一种情境(context),可称之为“A背后的制度(institution)”;该语境对于描述xyz来说,可能有也可能没有预设在描述xyz的元素中。例如,对于“送出账单”的描述就预设了买卖的制度,类似于“为收到商品而负债”一样,但不同于“提供土豆”这个描述。土豆作为商品送到我的房子,必然蕴含了土豆成为我的财产这个事实。
(3)A不是关于A背后的制度的描述。
(4)如果某些人坚持各种成套的描述必然存在一些事实支持A的存在,并且如果A背后的制度存在,那么在正常情况下,A就存在了。在“正常情况”下仅仅只能是大略描述。如果给出反例,A就可能不存在了。
(5)断言A的真并不是断定场合(circumstances)是“正常的”(normal),但如果有人要求去判定A,正常情况下描述xyz为真就是一个充分的判定;除此之外,A不能通过其他进一步的事实得到验证。
(6)如果A能推导出其他描述B,那么一般来说,描述xyz就不可能推导出B,但是xyz连同正常情况下相对于A的这类描述,可以说能推导出B。比如说,“他提供给我土豆”就必然蕴含“土豆成为我的财产”;并且,“他将土豆送到我家并放在那里”在正常情况下就是对“他提供给我土豆”的一个充分验证,但是“他将土豆送到我家并放在那里”并不能推导出“土豆成为我的财产”;另一方面,“他将土豆送到我家并放在那里,并且同时提供给我货物”就必然蕴含“土豆成为我的财产”。
又如,当我们在网上订货后,即使我们并未交费,也会有人为我们将所需物品送过来。为什么呢?尽管他们可以不理睬我们的订单;为什么我们在网上点击“成交”这个按钮后就生成了一份订单,尽管实际上我们并没有亲口说出“我想买……”。安斯康姆给出了答案,“是因为是处在制度这个大背景下”,大家都按照制度办事。在网上购物这个制度下,我点击“提交成交订单”等同于“我想买……”。为什么会“等同”呢?哪些事实在某种背景下能够等同于另外的一种事实呢?是意向的作用吗?意向是完全内在的吗?安斯康姆否定了,她认为意向不完全是内在的。该交易本身能够自动生成,是因为所处的制度情境,而不是由个人随心所欲。即使我突然一无所有,但是我只要下了订单,就开始欠网络商店的钱。至于是否偿还,那也跟法律规定和社会习俗有关。而这所有的都是处在制度之中。“每一个描述都预设了一个正常程序的背景,而我们的理解无意中就已经在这个制度的框架下进行了。而这看上去似乎是顺理成章的事。”
(二)塞尔对制度性事实和原始性事实的辨析
毫无疑问,塞尔看到了安斯康姆关于“原始性事实”的讨论,他将安斯康姆那个呼之欲出的相对于原始性事实的“制度性事实”概念明确提出来了。但是,塞尔的分析更为准确和明白。这集中体现在他的两本书中——Speech Acts: 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1969)和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1995)中。在Speech Acts一书中,塞尔是这样区分“原始性事实”和“制度性事实”的:在他看来,构成我们这个世界的,一部分是独立于人类表征存在的原始性事实,如“这块石头挨着那块石头”, “太阳距离地球9300万英里”。关于原始性事实的知识就是我们的自然科学,一般通过经验观察而获得;但对于诸如结婚、法庭辩护、犯罪等事实,依附于人类制度这个大背景才能存在,我们将这样的事实称为“制度性事实”。只有预设了制度存在后,这样的事实才能产生。而制度本身,在塞尔看来必然也包含着使其存在的构成性规则,或者说,制度在逻辑上依赖于这类规则而存在,即构成性规则:“X看作Y”或者“X在情境C中看作Y”。因此,制度性事实仅在构成性规则的系统中存在,规则系统使得这类型的事实的存在成为可能。制度性事实的内部逻辑结构也具有“X在情境C中看作Y”的形式,只是这两处X、Y和C的取值并不相同,本书将在下文详细讨论。
为了进一步深入阐述原始性事实和制度性事实之间的这种区别,塞尔在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中引入了一种新的区分:观察者独立的特征和观察者依赖的特征的区分。在我们所生活的世界中,独立于我们观察者本身的特征是本质的特征,比如说太阳具有质量、重力;而依赖于观察者而存在的特征是和观察者、使用者等的意向相关的,比如椅子的特征。原始性事实具有观察者独立的特征,而制度性事实具有观察者依赖的特征。按照塞尔的观点,观察者依赖(或“观察者相关”)蕴含了本体论上的主观性,但是本体论上的主观性并不妨碍得出认识论上客观的结论,原因就在于这种观察者相关的特征是受到集体认可和接受的,是由于集体意向性而产生的。因此,制度性事实是本体论上主观、认识论上客观的事实,其客观性由集体意向性保证。
需要特别说明的一点是,塞尔对制度性事实和原始性事实做出区分,并不代表着我们生活的世界中仅仅只存在这两种事实,一方面是为了回击受社会建构主义影响的反实在论的观点。在社会建构主义学者看来,语言可以建构一切,不存在能够脱离语言的客观实体。近年来这些观点也得到科学知识社会学的捧场,科学事实也被认为是科学家在实验室中建构出来的,不再具有客观性。塞尔认为,尽管制度性事实是通过言语行为来建构,但言语行为却不能建构独立于我们观察、使用而存在的客观世界中的原始性事实,如山川河流;所以,仍然存在着原始性世界。因而他在Mind, Language and Society(1998)一书中对反实在论进行了回击,维护了实在论,塞尔本人也澄清过这一问题。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塞尔的社会本体论的需要,才对这两类事实着重研究;并且,塞尔给出了一个简化的某些类型事实的等级分类图,展示了原始事实与制度性事实之间的联系与区别(图1-1)。
在第一层,塞尔将事实划分为原始物理事实(如珠穆朗玛峰顶上有雪)和精神性事实(如我感到疼痛或我要喝水)。即便如此,这两类事实也并非穷尽了所有类别的事实,例如,数学事实就没有包括在这个分类中。
在第二层,塞尔将精神性事实(或心理事实)区分为意向性事实(如我现在要喝水)与非意向性事实(如我现在感到疼痛)。
在第三层,在意向性事实这个类别中,塞尔区分了个体的意向性事实(如我想喝水)和集体意向性事实(如狼群袭击狮子)。根据前面的论述,塞尔使用“社会事实”指所有具有集体意向性的事实,该事实当且仅当是集体意向性事实,才是社会事实。制度性事实是社会事实的一个特殊子类,下面的讨论将会明确规定这个子类的特征。
图1-1 (某些类型)事实的等级分类
注:Searle, John, 1995.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 New York: Free Press, p.121.
在第四层,在集体意向性事实中,塞尔区分了赋予功能的类别(如那是一把起子,或心脏的功能是泵血)和没有赋予功能的类别。如果回溯到第一层,可能有人会觉得,将一个事实(如,这是一把螺丝刀)看作一种精神性事实是一件奇怪的事。塞尔解释到,这个事实和观察者(如使用者、制造者)的目的、情感相关,因而在本体论上是主观的,尽管因为其功能是受到了集体的认可,因而同时在认识论上是客观的。所有的功能赋予都是基于原始性事实,因此第四层的功能赋予与第一层的原始性事实相关联。
在第五层,在功能赋予性事实这个类别中,塞尔区分了有行为者功能性(agentive function)事实(如,这是一把螺丝刀)和无行为者功能性(non-agentive function)事实(如,心脏的功能是泵血)。功能不仅能够被赋予原始性事实而成为人工制品,而且能被赋予自然现象,如“那块石头可以作为很好的镇纸石”和“那是美丽的落日”,这两个事实记录并评价了对自然现象赋予的功能。
在第六层,在有行为者功能赋予性事实类别中,塞尔根据功能的性质,划分成两类,一类是仅仅依靠现象的因果性特征或其他原始性特征来执行的功能,如,这是一把起子;另一类是仅仅通过集体接受执行的功能。有行为者功能赋予性事实发展成为制度性事实的关键就在于,集体对某一种现象或对象赋予某种功能,这种现象的物理性成分不足以保证执行这种功能,因而这种功能只能作为一种集体接受或承认的东西来执行。这就是地位及其附带的功能(常常记为“地位功能”)。有行为者功能赋予性事实中具有地位功能的那一类就是制度性事实。
在第七层,在具有地位功能的制度性事实中,可以根据很多不同的标准来进行分类。在图1-1中,就是根据内容分为语言性制度性事实和非语言性制度性事实,例如句子“Es regnet”的意思是“天在下雨”,这是一个语言性的制度性事实;而奥巴马是美国总统,则是一个非语言性事实。
在第八层,一旦有了语言性的和非语言性的制度性功能,我们就可以在这些功能之上迭代多种功能,这种迭代是通过制度性事实的构成性规则“X在情境C中看作Y”实现的,在迭代生成新的制度性事实过程中,某层次的Y项可以是下一个层次上的甚至更高层次上的X项或者C项。塞尔举了这样一个迭代生成新的制度性事实的例子:作为X1的如此这般的话语被看作在情境C1种的一个承诺Y1;但是在情境C2中,正是那个许诺Y1=X2算作具有法定约束力的契约Y2。如果把这个契约作为一种情境,Y2=C3,那么作为X3的一个特殊行为可以看作对这个契约的违背Y3。在这种违背契约的情境下,C3=Y4,作为X4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可以算作成功的诉讼Y4,它具有纠正这种违背契约的行为或者是对它的一种补偿功能。这样的迭代产生了最高层次的制度性事实。
塞尔通过图1-1的事实等级分类,清晰地展现“制度社会”与“物理世界”的内在融合。由于制度性事实的内部结构和构成性规则均为“X在情境C中看作Y”,那么X的基底必然可以回溯到原始性事实,这一点可以从图中大致看出,我在下文会有详细讨论。从上面的阐释可知,塞尔关于原始性事实的论述并不同于安斯康姆。在安斯康姆那里,原始性事实是一个具有一定相对性的概念,以至于在大多数时候还是和人类的制度相关,更离不开语言的表征。相比较而言,塞尔关于原始性事实的分析就更为清晰明白,原始性事实独立于人类的态度、情感、表征(包括语言表征)而存在,而制度性事实却离不开人类的表征,无论是语言的、符号的,还是思想、感知、信念。塞尔最终都将这些表征归为意向性。制度性事实不仅可以被语言表征,而且还由语言部分构成。
塞尔对于原始事实的清晰界定目的在于使其与制度性事实形成鲜明对比,突出了制度性事实对语言、思想等表征方式的依赖。为什么塞尔要强调制度性事实对语言的依赖呢?这得从哲学史上关于事实是否与语言相关的争议谈起。
按照《西方哲学英汉对照辞典》中fact词条释义:fact,源自拉丁文factum,原意为“已成之事”、“事迹”或“行动”。从17世纪开始,事实被说成在客观世界中以某种方式相关联的一组对象,它们可以用命题或判断来陈述。事实的组成部分是事物和性质,或者关系。与事物是被命名而不是被断定不同的是,事实是被断定而不是被命名。
哲学史上关于“事实”(fact)的定义长期存在着两种争论。因为事实是命题的对象,并决定命题的真假,于是有观点由此认为事实是独立于思维和语言的。由于命题具有主词和谓词构成的结构,因此事实也必然有一种结构,这样命题中的元素才能和事实中的元素相对应;事实可能就是客观世界中相联系的对象的集合。维特根斯坦在《逻辑哲学论》中认为,世界是事实的总和,而不是事物的总和,世界的最终构成部分是“原子事实”。而与之不同的一类观点认为,事实与思想和语言部分对应。这就导致了一个困难,是否存在某些事实对应于包含“not, or, some, all”的命题,因为这些命题看上去不像简单命题那样和世界直接相关。
正因为关于fact是否与思想和语言相关存在争议,因此,任何要想对某类事实进行哲学分析的学者,都无法回避这个争议。或许正是出于这个潜在的原因,塞尔在采取“概述社会事实,而专门论述制度事实”的研究策略建构他的社会本体论时,就不得不首先回答制度性事实是否与语言相关了。
塞尔认为,判定一个事实是否依赖于语言,其充分条件是要满足以下两点:第一,心理表征(如思想)必定成为该事实的构成部分之一;第二,这里所说的表征必须是依赖于语言的。从构成性规则的结构可以得出,第一个条件制度性事实是满足的。制度性事实规定的地位功能只有在它被认可、被接受、被承认或者被相信时才能得以实现。只有人们对这些事实具有某种心理的表征(如相信)作为其构成成分时,这些事实才可能存在;而第二个条件,本身并不能由第一个条件直接推导出来。比如说,“狗想吃东西”这个事实并不需要语言,因为狗没有这类符号语言,仍然能够表达出它的心理愿望。但是对于人类,其心理表征必定是通过语言符号表达式表征出来的。其中又分两种情况:第一,有些思想非常复杂,以至于如果没有各种符号,在经验上就不可能思考它,比如说算术。第二种情况,对思想的语言表达是思想之为思想本身必不可少的。比如“今天是10月26日星期二”,它并不是一个制度性事实,因为即使这一天本身是需要制度才能确定(identified)的,但是这一天的存在却不是因为制度而存在,也不是因为人类相信它存在才存在。这一天的存在是独立于人类的思想感情和态度的,所以它是原始性事实。
除了事实是否与语言相关存在争议之外,事实也常常与真陈述混淆。塞尔尽管也同意“事实”这个词具有“使陈述为真的东西”的含义,但事实和真陈述并不相同。我们可以说事实是某件事情的原因,却不能说陈述(即使真陈述也不行)是某件事情的原因;并且,事实可以由多个陈述来表征,例如,对于塞尔是美国哲学家这个事实,你可以用“约翰是美国语言哲学家”来表征,也可以用“塞尔是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的哲学家”来表征。
(三)塞尔对制度性事实的分类的探索
在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Reality一书中,塞尔就曾对制度性事实的分类提出了初步设想——“在地位功能这一范畴中,可以用许多方法对制度性事实进行分类”。据此,他给出了如下几种分类。
(1)依据(地位功能所属的)题材(subject matter)对制度性事实进行分类,可以分为语言、经济、政治、宗教等制度性事实。但最重要的分类,是将制度性事实分为语言性制度性事实和非语言性制度性事实,例如句子“Es regnet”的意思是“天在下雨”,这是一个语言性的制度性事实;而“奥巴马是美国总统”则是一个非语言性事实。
(2)依据(地位功能的)时态区分制度性事实。如一个制度性事实最初形成(如,克林顿于1993年1月任职美国总统),这个事实继续保持(如整个1993年内他都是美国总统),以及这个制度性事实由于期满而走向终结。
(3)按照道义权力的逻辑运算来对制度性事实分类。
制度性事实的基本结构是赋予权力的结构:我们承认“S有权(S做A)”。如果权力是肯定性权力,则是肯定性制度性事实,如,“萨利有20美元”;反之,如果权力是否定性权力,则是否定性制度性事实,如“萨利欠我20美元”。
尽管塞尔从地位功能范畴来考虑制度性事实的分类不失为明智之举,但他对此并不十分满意。在“Social Ontology: Some Basic Principles”(2006a)一文中,塞尔寻找到了一条新的途径:根据物理性质对某些地位功能是否至关重要来对地位功能进行分类。一类地位功能必然要求首先具备一定的物理性质(准确地说,是物理能力),例如对于持驾照开车这个制度性事实来说,首先就必须有驾驶的能力,塞尔称之为证明(certification),这种能力是独立于授权(authorization)的;另一类地位功能对物理性质的要求则不是那样严格。由此将制度性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必须先有物理能力,才能授权的制度性事实;一类主要由集体性认可决定授权的制度性事实。塞尔之所以会产生这样的想法,很可能是受了史密斯认为“制度性事实不一定需要物理实体”的影响,因为他在这一篇文章中认可了史密斯的看法。
应该说塞尔对“证明”和“授权”之间的区分对制度性事实的分类研究而言是一大进步,但塞尔仍然没有停止对该问题的思考。经过长期思考和总结,塞尔终于在2007年发表的“Social Ontology: The Problem and Steps toward a Solution”一文中提出了四大基本原则,对大量制度性事实给出了一个充分的分类方法。这四大原则如下。
(1)纯语言制度性事实和非纯语言制度性事实之间的区分。例如,“萨利说:‘天在下雨’”就是一个纯语言制度性事实,而“我包里有五元人民币”则是非纯语言制度性事实。
(2)自然的制度性事实和人工的制度性事实之间的区分。某些制度,例如,私有财产就是对财产的自然冲动(natural impulse)的扩展;其他的,如,有限责任公司就是高度人工的而不是简单的生物上已有关系的扩展。
(3)神圣的制度性事实和世俗的制度性事实之间的区分。前者如教皇,就必须有一个超自然的信念,后者如拥有钱财,则无须神圣的信念了。
(4)证明性制度性事实和赋能(enablement)性制度性事实之间的区分。该分类最为著名,其分类依据是道义权力的获得是否需要预先取得某种资格。前者如作为一名持驾照开车的司机,在得到集体认可获得授权之前,必须要求一种预先具备开车的能力,才能有资格得到集体认可和授权;后者如作为美国的总统,则不需要预先存在这种能力,而直接由该制度性事实具备的地位功能授予相应的道义权力。
事实上,要想通过一系列交叉标准来使一类制度性事实区分于另一类制度性事实,这本来就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当然,除了塞尔所提出的分类外,制度性事实还有其他分类。如,根据制度性事实内部的规则是否需要强制执行,可以将制度性事实分为两类:一类是具有强制遵从规则的制度性事实,具有编辑成典的形式,如法律、教育、政治等;另一类则是自愿遵从规则的制度性事实,没有编集成典,如友谊、鸡尾酒会等。按照制度性事实建立的场合来分,可以分为正式的制度性事实和非正式的制度性事实。前者对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说话人和听话人的地位要求具有明确的限制性条件,例如,在周一董事会上,总经理郑重宣布:“经由董事会一致同意,我宣布任命杨某担任新一任销售经理。”总经理通过宣告建立了新的制度性事实,即,杨先生获得新的职位和作为销售经理的权利和义务;而后者一般来说双方的关系比较亲密或地位相当,对建立制度性事实的时间、地点没有明确限制条件,比较随意。如,爸爸指着新买的脚踏车对儿子说:“现在,它是你的了。”爸爸通过宣告建立了新的制度性事实,即儿子获得了这辆车的所有权。
此外,随着电子商务的普及,我们还不得不思考一个新的问题——虚拟环境下的制度性事实。例如,人们通过互联网进行网上购物。尽管网络是虚拟的,但是创建的制度性事实却是实在的。人们通过点击“提交订单”的按钮后,就产生了购买货物的制度性事实。与现实生活不同的是,网上购物者不需要亲自跑到超市挑选商品,也无须和收银员面对面地进行支付,可以在家里等待着所购货物送达。然而购买商品这个制度性事实的建立并没有本质的不同,正如安斯康姆所说,从提交订单开始,购物者就获得了对商品的所有权。当然,这里也可能会出现例外的情况,比如说商品出现临时短缺,近期无法供货而要求用户取消订单等,然而这并不影响大多数成功的电子贸易的实质。我们订购的过程类似于我们和超市里的收银员面对面交谈,对方告诉我们应该支付多少,我们知道了消费金额后,就按照金额付款。网上购物者和经销商之间仍然存在着制度约束,而不仅仅是信任而已,大家都按照这种制度做事,从而使得制度性事实被“悄无声息”地建立起来了。并且,“虚拟”的网络世界并未脱离现实世界,而是现实世界的延伸,二者超乎想象地衔接得非常顺畅,现实世界中的地位、权威、金钱仍然可以在网络世界发挥效力,原因就在于这些制度性实在获得了网络社会成员的集体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