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解构

作为国家自上而下在农村地区的一项基层民主制度的理性安排,确保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的良性运行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无疑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与深刻的现实意义。2008年10月,在中共十七届三中全会上审议通过了《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该《决定》指出: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及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在此基础上大力发展农村基层民主,其重点内容主要围绕广大农民在农村民主管理过程中的有序政治参与、各村级公共事务民主管理信息公开的推进、民主管理过程中议事协商制度的建立健全以及对各村级民主管理组织权力监督的强化等方面进行。《决定》要求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核心内容是保证广大农民在更广范围内更确实的各项民主管理权益得以保障与实现,其主要途径在于不断地扩大村民自治的实施范围,其主要目标在于实现国家在农村地区的基层民主政治的大力发展。同时,该《决定》首次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与国家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发展制度的安排一起纳入国家六大制度发展范畴,其他五项制度的安排主要包括国家在农村地区推行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农村土地管理制度、农业支持保护制度、农村现代金融制度及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一体化制度等。这不仅充分体现了中共十七大关于现代法治国家建设在广大农村地区基层民主政治建设领域的制度发展及其贯彻落实的具体要求,也是全面建设法治国家在农村地区发展目标的具体要求。但是,长期以来,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我国现代法治国家建设进程中实践层面的运行状态并不理想,笔者认为导致这样一种局面产生的重要原因之一在于我国学术理论界与实务界没能很好地从法理分析的视角对农村民主管理制度的概念进行比较全面、细致的界定,这不仅阻碍了农村民主管理制度在自下而上的社会演进型路径中沿着法治国家建设的道路目标进一步生长与发展,而且这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和影响着我国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进程和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