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论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的当代性与中国化
- 贾后明
- 3105字
- 2021-03-26 19:52:06
第三节 传统劳动价值论基础上发展的各种价值理论评述
劳动价值论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基础,但人们对劳动价值论内涵的理解却存在许多分歧。长期以来,大部分人对劳动价值论的认识主要依据《资本论》的研究思路,即商品价值的实体、价格由价值决定的价值规律、资本主义生产矛盾、剩余价值、地租、利息、平均利润率、生产价格等都属于劳动价值论范畴,而且认为劳动价值论是可以对商品经济社会,尤其是资本主义社会的各种经济现象既可以做定性分析又可以做定量分析的一个完整理论体系和科学工具。事实上,将劳动价值论作为分析经济现象的唯一工具,是存在许多难点的。这些难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非生产性领域如服务业等的劳动创不创造价值,如果创造,在商品的价值量中如何体现?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科技活动在整个价值创造中发挥什么作用,是通过什么途径发挥的,又是如何实现其价值的?影响具体生产活动的各种因素与价值创造之间有没有对应的关系?价格由价值决定,但价格长期背离价值,这种背离在剔除供求影响后是不是都可以用劳动价值来计算和衡量?等量资本取得等量收益,而劳动量随着资本在技术上的投资扩大而减少,这种与价值规律发生矛盾的方面如何解释?学术界针对这些问题作了许多讨论。
一 扩大生产性劳动的范畴
在当代社会,劳动价值论在对价值量进行计量时面临的一大困境就是第三产业在整个社会的产值中占有越来越大的比重。在经济发达国家,第三产业比重占比在60%——70%。如果第三产业在整个社会财富生产中不能增加社会价值量,那么这些国家的经济又是如何发展的?制造业在整个社会产值中的比重不断下降,如果还要坚持只有制造业中的劳动是生产性劳动,劳动价值论所揭示的劳动创造价值就更难以运用于当今经济的计量和分析。因此,扩大生产性劳动的范畴,使生产性劳动不再局限于制造业生产劳动,而是把更为广泛的劳动都作为生产性劳动,都创造价值,从而使价值量的衡量与社会财富的增长相适应,这是当前学者在发展劳动价值论的一个主要途径。
卫兴华认为,“对马克思的劳动与劳动价值理论可以而且也应当拓宽。马克思的生产劳动理论包括创造价值的和不创造价值的,都限于物质生产范围。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推进,物质生产劳动在社会总劳动中的比重日趋减少,商业服务行业的劳动和脑力劳动所占比重在不断增加,物质生产劳动可以降到30%或者更少。难以论断:只有占比重30%或者更少的劳动才是生产劳动,绝大部分的劳动是非生产劳动”。当然,卫兴华并不认为所有的第三产业都创造价值,而是认为只有发生在商品价值关系的第三产业才创造价值,而如公务员、国防等这样的社会服务业就不能说也创造价值。
程恩富等提出了“新的活劳动价值一元论”,他认为,“应该把创造价值的劳动拓展到精神生产领域。无论是在物质生产领域还是在精神生产领域,只要是创造了社会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劳动都应该纳入创造价值的范畴”。
萧灼基认为,马克思在论述劳动价值论时把第三产业的许多劳动都排除在生产劳动之外。但现今社会,情况已发生很大变化。第三产业的劳动,在发达国家占70%,第三产业对GDP的贡献率大大提高。只有扩大生产劳动范围,把第三产业的劳动当作创造价值的劳动,才能调动从事第三产业劳动者的积极性,才有利于第三产业的发展。
邹东涛认为,“要在劳动本体论和价值创造一元论基础上拓展劳动的外延,确立社会的总体工人创造社会总体价值的理论。为此,就要重新界定生产性劳动的含义,扩展生产性劳动的范围:凡是能为社会提供物质产品的劳动,凡是能为社会提供精神、文化、服务产品的劳动,凡是能为社会生产利润和财富的劳动,凡是国家统计GDP所涉及部门的劳动,包括进入GDP统计系列的第三产业的劳动,都是生产性劳动,凡是生产性劳动都能创造价值”。
将服务业和精神文化产业、科学技术研究劳动等纳入生产性劳动范畴,可以解释这些劳动形式创造价值和获取收入的合理性。但这种发展劳动价值论的思路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商品价值计量、价值与价格、创造价值的劳动与其他生产条件在收益分割上的关系等问题,而人们对劳动价值论感到困惑的正是这类问题。创造价值的劳动范围的扩大并不能解决上述问题是由于劳动价值论作为一种价值理论有其自身的适用范围,对于不属于适用范围内的问题,不可能用劳动价值论解决。我们长期忽视劳动价值论的适用范围问题,把劳动价值论解释所有商品价值现象,必然会出现困难。
二 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
钱伯海较早提出了非劳动要素创造价值的观点,他认为,并不是只有活劳动创造价值,在价值生产中,物化劳动也同样会创造价值。物化劳动体现的是过去的劳动通过科学与技术物化在生产资料,尤其是生产设备和技术之中,不能把物化劳动等同于资本。因此,他认为,“绝对剩余价值来自于活劳动,而超额剩余价值和相对剩余价值则主要来自物化劳动的贡献”。而物化劳动之所以能够做到这一点,是由于物化劳动是科学技术的凝结,因此要发挥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巨大功能和作用。当然,钱伯海也承认,归根结底还是社会活劳动创造价值。
谷书堂认为,不仅要承认第三产业的劳动也创造价值,还要承认企业管理者在创造价值上的贡献比工人要大得多,而且科技劳动也不是如传统理解的一样只是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不会增加价值量,而是在整个社会生产中不仅创造价值,还会使价值创造十倍百倍地增加。这样,谷书堂不仅把科学技术作为一种抽象的生产知识,而是作为一种劳动载体,一种生产要素,作为可以创造价值的一种因素。
李定中认为,科技不是在所有情况下都能创造价值,而是有条件的。即只有当新技术在设备中使商品的个别价值小于社会价值时,此时设备就不仅转移价值,而且还创造价值,为企业带来了效益。他还认为,这与钱伯海的物化劳动创造价值不完全相同,因为钱说没有条件,而自己强调是在一定条件下才创造价值。“这与其说与劳动价值论相矛盾,不如说正是劳动价值论题中应有之义”。
对于以上观点,冯文光认为,虽然价值的决定因素很多,包括固定资本也在某种程度上影响和决定价值的形成,但是“只有劳动创造价值,生产过程的其他因素不能创造价值”。杨继瑞提出,不能简单地判断知识技术是不是能够创造价值,“在知识经济初见端倪的生产过程中,大量内化在活劳动中的知识技术,以活劳动的抽象支出形式,不仅能够创造价值,而且能比过去创造更多的价值;大量内化在生产资料中的知识技术不能创造价值,只能在有效转移价值的过程中吸收活劳动所创造的新价值,激发并扩张、放大活劳动创造价值的效能”。他的观点还是认为科学技术如果以生产设备等物质生产资料为载体,就不可能创造价值,而如果以劳动者为载体,则可以创造价值。吴朝震则认为,生产与流通是统一的,价值创造与价值实现也是统一的,因此不能单纯地认为只有劳动创造价值,而应该是联合劳动创造价值,“活劳动和物化劳动自然有机结合才能创造和实现使用价值和价值”。程恩富认为,离开活劳动的科学技术本身无法创造价值。这是因为:(1)科学技术的运用使人类的劳动不断地起着自乘的作用;(2)说科学技术本身不创造价值,并不等于否认科学技术对价值创造的重要作用;(3)除活劳动外,其他生产要素无论其存在的形式如何,不管它是以物质形态存在,还是以知识形态存在,作为这一要素的本身是不创造价值的,它们只是转移自身的价值,不能成为创造新价值的源泉。
这些研究之所以集中在科学技术因素是否创造价值这一问题上,是因为西方经济学正是用资本即生产设备这一科学技术载体来说明资本也参与价值创造。仅仅承认科技劳动者参与价值创造还不够,因为企业更多的并不直接使用自己研发的技术而是用社会技术的载体即生产设备,如何理解科学技术在生产设备中的作用始终是劳动价值论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