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学校篇(3)

(三)同学之间的人身伤害

青少年做事往往凭兴趣、凭感觉,或者盲目地模仿他人,追求新奇刺激,不能充分认识自己行为的后果。简单地说,就是做事的时候“不知深浅”“不计后果”。一些同学在追逐打闹的过程中,没有安全意识,导致同学跌倒、摔跤、碰撞等,往往可能会产生很严重的后果。很多损害后果的发生,往往出于无意、过失,或者是同学之间开玩笑,但是玩笑开过了头。要考虑自己的行为可能产生的后果,特别是在像楼道里、路面湿滑的环境里,或者人员比较拥挤的场合,都要注意风险,一个不经意的举动可能就会给他人造成很大的伤害。如果给他人造成人身伤害了,是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因为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打架斗殴则是更严重的人身伤害行为。有一些同学或朋友之间产生矛盾,不是通过学校、家长等正常途径予以解决,而是采取不正当手段进行报复,故意殴打谩骂他人,侵害他人的人身权益。一旦给他人造成伤害,轻则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重则判处刑罚。现在很多孩子都是独生子女,一旦小孩受到殴打,往往会将整个家庭牵涉进来,受伤害的一方家长会采取各种措施,比如找学校、报警,甚至到法院起诉,要求对方承担赔偿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侵权责任法》第四十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对于在学校接受教育的有严重不良行为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和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互相配合加以管教;无力管教或者管教无效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将其送专门学校继续接受教育。依法设置专门学校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保障专门学校的办学条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专门学校的管理和指导,有关部门应当给予协助和配合。专门学校应当对在校就读的未成年学生进行思想教育、文化教育、纪律和法制教育、劳动技术教育和职业教育。专门学校的教职员工应当关心、爱护、尊重学生,不得歧视、厌弃。”

学校中,原本是同学之间很小的一件事情,但是如果不采取恰当方式处理,仅凭“哥们义气”,不分是非、盲目帮忙,共同殴打他人,不仅会被学校处分,还有的甚至会被公安机关行政处罚。如果我们在平时的学习和生活中,对待同学都能够做到宽容大度、互谅互让,相信没有什么过不去的坎。请记住高尔基说过的一句话:“每一次的克制自己,就意味着比以前更加强大。”如果我们能做到严于律己、宽以待人,约束自己不好的语言和行为,那么就会减少很多的麻烦,自己也能不断地走向成熟。

二、校园内的饮食安全

食品安全,关系着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着社会和谐稳定。学校是人群高密度集中的重要区域,学校食堂及周边饮食摊点的食品卫生安全,对师生的身体健康和校园的平安和谐影响巨大;学校也是广大青少年学生接受知识教育、促进身心健康发展的特殊场所,食品安全知识传播的快慢,食品卫生环境整治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师生的生命安全和健康发展。学生良好生活习惯的教育形成,也反过来促进家庭饮食生活行为模式的转变。

《食品安全法》是一部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重要法律。《食品安全法》从制度上解决现实生活中存在的食品安全问题,为保障青少年的健康成长起到了关键作用。

(一)学校要依法保障食品安全

《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堂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应当从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订购,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供餐单位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当餐加工,确保食品安全。学校、托幼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地等集中用餐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用餐单位的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降低食品安全风险,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教育行政等部门和学校、幼儿园、托儿所应当根据需要,制定应对各种灾害、传染性疾病、食物中毒、意外伤害等突发事件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并进行必要的演练,增强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

(二)学生要到正规商店里购买食品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六条规定:“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等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本法规定的与其生产经营规模、条件相适应的食品安全要求,保证所生产经营的食品卫生、无毒、无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加强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食品摊贩等进行综合治理,加强服务和统一规划,改善其生产经营环境,鼓励和支持其改进生产经营条件,进入集中交易市场、店铺等固定场所经营,或者在指定的临时经营区域、时段经营。”

(三)谨防食物中毒

造成食物中毒的危害因素有以下几个方面:(1)食品本身有害有毒,如毒草、莽草、发芽的马铃薯、木薯、苦杏仁、河豚鱼、湟鱼、毒蚌等;(2)食品被有害有毒物污染,如化学毒物、有害生物污染;(3)不卫生的设备、容器或用具;(4)生熟食品交叉污染;(5)使用了腐败变质的原料;(6)剩余食物未重新加热;(7)误用有毒有害物;(8)不适当的贮存;(9)食品加工烹调不当;(10)个人卫生素质差。

我们对一些没有吃过的食物感兴趣时,要仔细了解食品介绍,通过阅读食品标签了解产品信息,如生产厂家、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地、食品生产原料、是否含有添加剂等,警惕无厂家、无生产日期、无产品介绍的“三无产品”,要购买食品标签完整的产品,避免食用不健康的食品,如果对有些食品心存疑虑,要及时征求父母、老师的意见。如果不小心食用了不健康食品,包括吃了小作坊、路边小摊不干净的食物,要随时关注自己身体情况,如有不舒服感,及时去医院检查,避免食物中毒。

各种剩菜应尽早放入冰箱冷藏,再食用时应彻底加热,这是消除微生物的最好办法,剩菜在贮存时微生物也许已经生长繁殖,因为适宜的贮存仅能减慢微生物的生长,并不能杀灭它们。所以饭菜应尽量当餐食用。彻底加热是指食品所有部位的温度至少达到70℃以上。通常情况下,这样可保证食品卫生质量。但是新鲜蔬菜最好不隔夜、隔餐食用。各种叶菜尤其如此,如白菜中含有大量的硝酸盐,吃剩的白菜经过一夜后,由于细菌的作用,无毒的硝酸盐会转化为剧毒的亚硝酸盐。亚硝酸盐可使人体血液中的低铁血红蛋白氧化成高铁血红蛋白,引起头痛、头晕、恶心、呕吐、心慌等中毒症状,亚硝酸盐还是一种致癌物质。

三、校园设施安全

每一位家长都希望自己的孩子能够就读于校园设施好、校园环境美的学校,但是,有些学校由于硬件投入不足,对有些设施没有及时维护,或者管理上存在疏忽,导致出现窗户坠落、护栏脱落等事件,造成不良影响。

(一)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是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场所,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的安全直接关系到从事教学和接受教育的师生的生命安全,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对此,党和国家都非常重视,为防止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的危险,导致重大伤亡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的生命安全,《教育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或者不及时报告,致使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