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迷信与暴力:历史中的宣誓、决斗、神判与酷刑
- (美)亨利·查尔斯·李
- 2559字
- 2021-04-04 14:19:06
共誓者或参誓者
尽管这些教条都要求诚信为先,但我们完全可以相信,既然这些粗野的蛮族能为归还偷得的牲畜而大吵大嚷,这些愤怒的亲戚们如此渴望分得被杀亲人的偿命钱,那么他们就不会介意做点儿伪证以便牟利。我们看到,无论是在皈依基督教信仰之前还是之后,他们都几乎毫不迟疑地用狡黠的欺诈玷污最神圣的誓言,并且面对迷信所能产生的、只能唬人而不能防止伪证的各种最巧妙的办法,他们并不买账。因此,自然而然地,他们保持了祖先的习俗,这些习俗发端于他们的社会结构之中,并从上述所谓家庭的合一性中获得了保障。这是一种值得注意的习俗,后来被称为“牧师住持下的无罪共誓”,并且以“誓言断讼法”(Wager of Law)之名,长期作为英国法的一部分得以保留。在一群同伴,如宣誓者(juratores)、共誓人(conjuratores)、圣职者(sacramentales)、祝颂者(collaudantes)、辩护者(compurgatores)的陪伴下,被告发誓否认被控罪行,这些陪伴者的誓词无关事实真相,只是分担被告的否认誓言而已。
这种奇妙的程序形式的重要性在于,它从性质上来说,并非某一个孤立的部族的誓词,而是谱写欧洲命运的几乎所有民族的誓词。从意大利的东哥特人(Ostrogoths)以及西班牙、法国南部的西哥特人保留下来的法律来看,他们是仅有的未将共誓写入其法典的两个民族,而就像我们在前文中提到的那样,他们早早地全盘接受了罗马文明的影响。另一方面,萨利人(the Salians)、里普利安人(the Ripuarians)、巴伐利亚人(the Baiorians)、伦巴底人(the Lombards)、弗里斯人(the Frisians)、斯堪的纳维亚人、萨克森人(the Saxons)、盎格鲁人(the Angli)、瓦累尼人(the Werini)、盎格鲁-萨克森人,以及威尔士人(the Welsh)各族,在最远古时期想必有共同的始祖,他们都在各自的律法中为这种脱罪法留有一席之地,它因而成了从南意大利到苏格兰通行的惯例。
这种习俗比罗马行省各蛮族的争端解决方法还要古老。最早的萨利族法律文本向我们展示了法兰克人未被基督教改变的惯例做法,据此推算它可以追溯到克洛维(Clovis)改信基督教之前。在这部原始法典中,有着关于采用共誓方法的说明,显示出这种程序在当时是一种明确既定的形式。[First Text of Pardessus, Tit. xxxix. §2, and Tit. xlii. §5(Loi Salique, Paris,1843, pp.21,23).有些奇特的是,在后来经过修订的法典中,这个条文被从这些段落中略去了。]在弗里斯人的法律中亦是如此,尽管编纂于8世纪,它仍揭示了异教徒的习俗和社会的原始状况,无罪誓证的做法显然形成了司法程序的基础。《岛国定居录》(the Islands Landnamabok)也记载了野蛮的挪威居民用作一般程序方式的此一习俗。虽然,对于其他各族的法典,我们只有各个部落皈依基督教后的修订版本,但是对这种做法的普遍使用显示出,此一做法起源于更远的东部地区、他们分道扬镳之前共同的雅利安民族祖先。
教会,处理新皈依者的策略颇为杰出,不久就采用了在那个粗野的年代能够较好地维护自己利益的体制。当圣职任命书切断了其他一切社会连缀,当教会被当作一个大家庭时,神职人员迅速为自己攫取和霸占了让同阶层做无罪誓证人的特权,并且由此巩固了彼此的支持,他们在反抗来自四面八方、无孔不入的压迫者时获得了协助。这种权利主张,伴随着各种好处。而且800年查理大帝(Charlemagne)处理对教皇利奥三世(Leo III)的严厉指控时被迫退让,在查理大帝在场撑腰的情况下,无证人敢指证的尊贵教皇,仍仅凭庄严的宣誓,以及12位神父作为他的无罪誓证人,便澄清了自己被控犯下的所有罪行。[Eginhard. Annal. ann.800.——撰写编年史的修道士们努力掩盖利奥曾像普通罪犯一样受审的事实,但证据确凿、无法否认。查理大帝在803年的《亚琛宪章》(Capitularium Aquisgranense)提到这件事时,用了一种无可争议的口吻。圣加尔(St. Gall)的修士(De Gestis B. Carol. Mag. Lib. I. cap. 28),其工作性质颇具传奇色彩,他描写道:在审判之日,这位教皇将福音书放在头顶,以福音书中的许诺发誓他是无辜的。]3年之后,这位皇帝颁布敕令宣称:在所有的疑难案件中,神父们需要有3、5或7名神职共誓人即可抗辩,并且宣称这决定得到了教皇、元老、主教和所有虔诚信徒的赞同。[Capit. Aquisgran. ann. 803, cap. vii.]确实,几个月之后,看到教皇格里高利二世(Gregory II)[Bonifacii Epist. cxxvi.在那个黑暗时代,神父们的誓言问题相当繁杂。在神权机构所拥有的种种特权之中,就有免于宣誓这么一条豁免权,并有古代罗马习惯法作为其依据:“神职人员、维斯塔贞女和朱庇特的祭司,在我的整个管辖权范围内,我都不会逼迫他们立誓。”(Edict. Perpet. ap. Aul. Gell. x.15.)早就有人努力逆转这样的特权,而神权权威有时允许、有时反对,关乎承诺、司法以及申辩的誓言都有涉及。教会和国家之间关于这个问题的斗争,在1269年的一个案件中清晰可见。兰斯大主教起诉绍达得(Chaudardre)的一位市民。在应当由各方宣誓的时候,这位高级神职人员要求他的誓言应当由其律师代立。被告对此提出抗辩,指出大主教是必须亲自出庭应诉的。上诉到巴黎高等法院(the Parlement of Paris),判定被告的论点正确,高级神职人员亲自宣誓是必须的。(Olim, I.765.)在西班牙,一名主教出席了世俗法庭的庭审,或是作为原告,或是作为被告,并没有得到可以不发誓的豁免权,但是却拥有发誓时不必触摸福音书的特权。-Siete Partidas, P.III. Tit. xl. I.24.]的教令集规定:教士仅凭自己的誓言即可推翻所有没有证人支持的指控。后来他又修改了这一命令,把这件事留给高级神职人员决定,实际上最后还是悬而未决。823年,教皇帕斯卡尔一世(Pascal I)被指控为谋杀两位教廷要人西奥多(Theodore)和利奥(Leo)的共犯。为了避免“虔诚者路易”(Louis-le-Débonnaire)派来的委员会的审查,他匆匆忙忙地在委员会到来之前,在一些主教作为无罪共誓人的情况下,起誓以澄清罪责。[Eginhard. Annal. ann. 823.]这是对此程序重要性的一个打击,尽管被害者的不利之处在于倾向帝国一方,尽管教皇是靠武力阻止了对谋杀犯的追缉,但皇帝也无力回天,无法再索求赔偿。于是,教皇帕斯卡尔仍作为一个无罪之人立足于世。
的确,在10世纪时,维切利的阿托(Atto of Vercelli)苦恼地抱怨说,在他那个堕落的世代,人们拒不满足于被指控神父的单独誓言,非要他有同级的无罪誓证人不可[Atton. de Pressuris Ecclesiat. P.I.],在愤愤不平的祭司制度维护者看来,此乃大错特错。然而,在那动荡的年代,神职人员无法再享有凭誓言即得以豁免的特权,而无罪共誓法,以其毋庸置疑的优势,日益强大地向他们逼近。决斗解决争议已被明文禁止,而在11、12世纪,为了避免通过神判洗脱罪名,他们最终接纳了无罪共誓作为审判教会成员的一种特殊模式。在很长一段时间里,从所有宗教法学者的教令和文书中,我们都可以看到对此模式的认可。[Buchardus, Ivo, Gratianus, passim.—Ivon. Epist. 74.]由此,它也获得了“教规中的辩护程序”(purgatio canonica)的名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