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迷信与暴力:历史中的宣誓、决斗、神判与酷刑
- (美)亨利·查尔斯·李
- 2769字
- 2021-04-04 14:19:07
控方共誓人
控方誓证人这个问题,尽管在严格意义上不属于我们所讨论的课题范围,但它与原告或控方借助共誓人加强其论点的权利或义务并非毫无联系。在蛮荒时代,几乎没有这种习惯的踪迹,但是在“蛮族法”(Leges Barbarorum)中有一两处有所暗示,认为它是一种偶尔被采用的做法。在萨利人律法的早期文献中有一段规定,在某些案件中,起诉者应当通过提供一定数量的共誓人来支持其诉讼行为,人数依诉讼金额的大小而有所不同;而被告须提供的共誓人数则相应更多一些;估计是由法官权衡双方主张的可能性大小,从而据此作出判决。[Tit. LXXIV. of Herold's text; Cap. Extravagant. No. XVIII. of Pardessus.]由于这样的规定在之后的法律修改中被略去了,很可能未被广泛采用,或者未被重视。在巴伐利亚人中,不动产权利的主张者,需要6名共誓人与他一同起誓,然而他们的通力合作,仅凭被告人的一个证人就可能被推翻。[L. Baioar. Tit. XVI. cap,i. §2.]这些规则如此精确,毫无疑问,作为家族宗室之间团结一心、区别于外人的自然表现,这种习惯在某些部落的有限范围内大行其道。比起法典文献中零落的记载,这种规则或许更加广泛地得到了采用,从其中一起教会伪造案中就可看出,此案诱使查理大帝采纳和发布了这种规定。由此,针对主教的指控须有72名证人作证才能定案,而且这些证人必须拥有良好的声望;对神父的指控须有44名证人,对教堂执事或助祭的指控须有37名证人,而指控低级神职人员则需要7名证人。[Capit. Car. Mag. VI. ann. 806, c. xxiii.(Concil. Roman. Silvestri PP. I.)]尽管条文对证人进行了规范,但是人数要求如此巨大,导致了这些所谓证人实际上只能是与起诉者一同发誓的共誓人而已。这种法律的炮制出炉似乎显示,在当时人们的意识中,采用此法定案是司空见惯的事。
对于粗犷的北方人来说,就如我们看到的那样,每一个答辩者,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有义务在神圣的圣坛祭圈(stalla hringr)前发一个初步的誓言,且为此应当浸泡在献牲公牛的血中。这种做法在英格兰得以保存,除了琐碎的小案件,盎格鲁-萨克森法律要求控诉方发一个“前誓”(fore - oath, forath, ante - juramentum,præjuramentum),而“征服者威廉”在他对“忏悔者爱德华”法律的整理编纂中,表明这一规定有时会通过要求用额外的共誓人来强化其规定,这些共誓人绝对不是证人,因为他们的誓言无关乎案件事实,而只是针对控方动机的纯粹性。[E li apelur jurra sur lui par VII. humes numez, sei siste main, que pur haur nel fait ne pur auter chose, si pur sun dreit nun purchacer.—Ll. Guillel. I. cap. xiv.]在亨利一世的法律中也可以找到对同样程序的表述。[Omnis tihla tractetur ante-juramento plano vel observato.—Ll. Henrici I. Tit. lxiv. § I. Ante -juramentum a compellante habeatur, et alter se sexto decime sue purgetur; sicut accusator precesserit. /出处同上Tit. lxvi. §8。]
在一个相对单纯的年代,人们依靠对个人品质的担保,或是煞有介事的迷信形式,而不是诉诸法律程序的精巧,这是自然而然的现象。甚至,就像被告被指望着提供担保其所言属实的担保人一样,原告同样可能被要求证明他自己在邻人中有着正直的声望,从而证明可以相信他不会提出虚假的指控或没有根据的诉求。这两个习惯,看上去出自同样的考量,而且从宗旨上看也如出一辙;但有些奇特的是,当被告的共誓辩护制度消亡时,要求原告以共誓人支撑其诉讼的做法却似乎更加普遍了。在贝阿恩,13世纪时的法律规定,对于案值40个苏(sous)以下的债务案件,若双方均无证词,权利主张者可以通过提供1名共誓人来证实其诉讼请求,而被告方可以通过2名共誓人来反驳。[For de Morlaas, Rubr. xxxviii. art. 63.]在英格兰,也有一种类似的规则广泛适用于所有合同和买卖诉讼中;[Bracton. Lib. IV. Tract, vi. cap.18, §6.]在威斯特伐里亚的索斯特(Soest)地区,编纂于11世纪末或12世纪初的法律规定,杀人罪的指控可以通过6名共誓人与控方一同起誓而证实,如果无法做到,则被告可以通过11名共誓人洗脱其罪名。[Statuta Susatensia, No.10.(Hæberlin, Analecta Medii Ævi, p.509.)——后来索斯特法律的修订中保留了同样的规定,显然可以追溯到13世纪中期。(Op. cit. p. 520).]在13世纪的整个德意志境内,我们发现“控方共誓人原则”被广泛接受,就像“指逝者为誓”以及城市其他法律规则所提到的那样。[Jur. Provin. Alaman. cap. Cccix. § 4.(Ed. Schilter.)—Jur. Provin, Saxon. Lib. III. art. 88.—Sachsische Weichb. art. 115.]确实,在有些地区,这一原则得以被完全地树立起来:在对拦路抢劫、纵火和其他一些犯罪的检控追诉中,控诉方都有权要求法庭上每一个人,从法官到旁听者,通过起誓来帮助自己,或表明对此案一无所知,甚至连被告的辩护人都有义务进行这项仪式。[Jur. Provin. Alaman. cap. cccxcviii. §§19,20.]在瑞典,遵循着同样的规则,并称之为“杰夫尼提德”(jeffniteed)。[Du Cange sub voce.]而在13世纪兰登(Lunden)大主教安德里亚斯(Andreas)编纂的法律中,有一个关于暗杀的奇特条文规定,控方可以迫使9人依次进行烙铁神判,如还不成功,他只要能提供12名共誓人起誓被告有罪,就可以迫使第10人继续受审——如果最终被告被宣判无罪,这12位共誓人将会被判处向被告和教堂各赔偿3马克罚金。[Legg. Scan. Provin. Lib. V. c.57(Ed. Thorsen, p.140).]在挪威和冰岛,对某些刑事案件的追责,控方必须提供10位同伴,其中8人似乎纯粹只是支持者,而另外两人则发誓表明他们曾听说过此案,但对此案情一无所知——至于这等誓言的分量如何,只要看到被告仅须有两名共誓人即可脱身,结论不言而喻。[Ideo manus libro imponimus sacro, quod audivimus(crimen rumore sparsum), at nobis ignotum est verum sit nec ne.—Jarnsida, Mannhelge, cap. xxiv.]
也许对原告方誓言最谨慎的评估在《波尔多习惯法》(Coutumier of Bordeaux)中。它规定,在民事案件中,案值4个索尔(sols)以内的,原告须对市政厅的福音书起誓以证实自己的诉求;争议金额在4—20索尔之间的,须对圣普罗哲(St. Projet)或圣安托万(St. Antoine)的圣坛起誓;争议金额在20索尔—50里弗尔之间的,须在圣雪兰(St. Seurin)的墓园内起誓,超过此金额的,则在圣雪兰的圣坛(Fort)前进行。素乏诚实之名声的人在所有的案件中,即使再微不足道的案件,都必须对圣坛(Fort)起誓,而且必须有至少一个共誓人发下同样庄严的誓言,声明相信同伴所言属实。[Rabanis, Revue Hist. de Droit,1861, p.511.]
允许控诉方采用共誓证明自己主张的习惯,在欧洲部分地区保留到相对晚近的时期。对这一点的诠释可见于,瓦希特尔(Wachter)[Du Boys, Droit Criminel des Peuples Modernes, II.595.]记录的一次奇特的审判,同时也可看出被告誓言依然有一定分量。此案发生在1505年的士瓦本(Suabian)法庭上。一位妇女控告三名男性涉嫌谋杀其夫。他们否认了指控,但是到了发下否定性誓言的时候,得到保证:如果他们是士瓦本当地人,只要发誓就可以被宣判无罪。他们表示需要时间考虑。随后,那位孀妇的诉讼代理人前来为其控诉起誓,而且找到了两名共誓人,于是在没有对双方进行进一步调查的情况下,被告就被定罪了。类似的做法也出现在威斯特伐里亚的维默法庭(Vehmgericht),14—15世纪时这个法庭的管辖权延伸至德意志全境。指控须有共誓人支持,当被告人是一位主审官(Frei-graff)时,原告需要有7名自由法官(Fre-schöppen)与其一同起誓进行指控。[Freher. de Secret. Judic. cap. xvii. §26.]
我所看到对这种性质的既定法律条文的最晚近记载,出现在1539年修订的布列塔尼(Britanny)的习惯法中。这部法律规定,提出财产损害赔偿请求者,必须起誓其主张金额属实,并且前提是他能找到值得信赖的同伴宣誓说“他们相信他的誓言善意而忠实”,其请求才会得到采信。[Anc. Cout. de Bretagne, Tit. VIII. art. 168.]在1580年亨利三世下令修订的《习惯法汇编》中,连这样的遗迹也终于销声匿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