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研究对象

本书所研究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指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不断缩小,同一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它既包括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过程,也包括各国让渡主权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这里所讨论的一体化是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一体化,是知识产权制度“国家间”的一体化,简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它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研究对象不同。

首先,它不同于国内法中“统一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国内法中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一般指的是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整合为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以此为研究对象(不论是否赞同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的论文如:章礼强.论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J].知识产权,1998(5);夏建国.制定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几点思考[N].法制日报,2001-07-29(3);宋红松.知识产权法的体系化与法典化[J].中华商标,2003(1);李雨峰.知识产权法典化论证质评[J].现代法学,2005(6);毛金生.论“统一知识产权法典”的编撰[J].知识产权,2010(3).,或是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纳入“统一的民法典”的一体化。以此为研究对象(不论是否赞同制定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的论文较多,如:郑成思.民法草案与知识产权篇的专家建议稿[J].政法论坛,2003(1);韦之,彭声.论知识产权制度纳入未来民法典的理由[J].电子知识产权,2004(6);黄台英.知识产权对现代民法带来的省思——兼论民法的时代意义[D].北京:中国政法大学,2005;张玉敏,王智斌.论我国民法典设置知识产权编的理由及基本构想——以概括式立法为目标模式[J].甘肃社会科学,2005(5).本书所研究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以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差异性为基础的一体化,其研究对象是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而不是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一体化。

其次,它不同于国际法中“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领域制度”之间的一体化。国际法中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指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其他领域制度如人权制度、国际贸易制度之间的一体化,特别是指知识产权制度如何纳入WTO体系而形成的一体化。Klaus Stegemann. The integration of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into the WTO System[J]. World Economy, 2000(9).其讨论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与国际人权制度、国际贸易制度联结在一起所形成的“一体化”。本书所研究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虽然也涉及国际人权、国际贸易制度等内容,但不是讨论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结合、一体化现象,而是讨论同为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一体化。

最后,它不同于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之间的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可分为程序性规范条约和实体性规范条约。古祖雪.国际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62.由于TRIPS协议中不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性内容,也规定了实体性的内容,据此,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指的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从实体到程序的一体化”。吴汉东.知识产权国际保护制度的变革与发展[J].法学研究,2005(3):128.从实体到程序的一体化是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重要特点,但是,本书所研究的并不是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之间的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一体化,而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宏观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