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问题研究
- 林应钦
- 824字
- 2021-04-01 12:24:57
二、研究对象
本书所研究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指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差异性不断缩小,同一性不断增强的过程,它既包括各国知识产权制度的趋同过程,也包括各国让渡主权建立统一的知识产权制度的过程。这里所讨论的一体化是各国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一体化,是知识产权制度“国家间”的一体化,简称为“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它与其他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研究对象不同。
首先,它不同于国内法中“统一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国内法中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一般指的是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整合为一个“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的一体化,或是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纳入“统一的民法典”的一体化。本书所研究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是以各国知识产权制度差异性为基础的一体化,其研究对象是不同国家之间知识产权制度的一体化,而不是类型化的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一体化。
其次,它不同于国际法中“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领域制度”之间的一体化。国际法中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指的是知识产权保护制度与其他领域制度如人权制度、国际贸易制度之间的一体化,特别是指知识产权制度如何纳入WTO体系而形成的一体化。其讨论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如何与国际人权制度、国际贸易制度联结在一起所形成的“一体化”。本书所研究的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虽然也涉及国际人权、国际贸易制度等内容,但不是讨论知识产权制度与其他不同领域的法律制度之间的结合、一体化现象,而是讨论同为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一体化。
最后,它不同于知识产权制度中的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之间的一体化。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条约可分为程序性规范条约和实体性规范条约。由于TRIPS协议中不仅规定了知识产权保护的程序性内容,也规定了实体性的内容,据此,有学者认为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指的是“知识产权国际保护规则从实体到程序的一体化”。从实体到程序的一体化是知识产权制度一体化的重要特点,但是,本书所研究的并不是程序规范与实体规范之间的相互融合而形成的一体化,而是不同国家知识产权制度之间的宏观发展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