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现代教育理念(5)

案例分析

“民主投票”强制退学是堂暴力课[1]

洛阳市第十二中初一生物老师发起了一场“民主投票”,内容是让同学们选:1.让她教课还是不教;2.让本班调皮学生豪豪走。如果选老师的票多,老师可以不教,如果选豪豪的多,那豪豪就自动退学。投票的结果8名学生选了老师,剩下的全投让豪豪走。九年义务教育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教育,豪豪却被学校通过一场“民主投票”强迫退学。对初中生而言,小小年纪就能经历“民主”历练,原本是件好事,民主确实是当代教育亟须补上的一课。只可惜,他们“民主投票”的对象,竟是强制另一名自己的同学退学。这样的种子种下去,非但不可能收获民主之花,反而会结下暴力的苦果。善于思考的学生也许会疑惑:民主究竟是个好东西还是坏东西?不善思考的学生则可能认定,民主就是少数服从多数,无论少数被多数怎样要求。

禽流感时期,曾有两位民工因为感冒咳嗽被全体乘客举手表决赶下车,两人只得摸黑顺着高速公路往家走;与之相比,全班投票强制某个学生退学,显然有过之而无不及。试想,如果只要多数人同意,少数人的教育权就可以被直接剥夺,那么,少数人被瓜分财产甚至被剥夺生命,又有什么不可呢?

不管该学生有着怎样的过错,但是作为受法律保护的未成年人,其受教育权是不容任何人剥夺的。所谓义务教育,既是家长的义务,更是学校的义务、国家的义务。因此,强迫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是不合法的,这样的“民主”不是真正的民主。

现代民主与“多数人暴政”,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后者只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人人都可能像苏格拉底一样被多数人判决死刑;前者则特别强调保障个人自由和基本人权,在基本权利面前,多数决定的原则无效。因此,未成年人受教育的权利,是不容许被“民主投票”的,这样的投票只是一种伪民主的多数人暴政。

2.人格尊严权

人格尊严指学生依法享有他人尊重,保持良好形象及尊严的权利,他人不得以诽谤、谩骂、体罚或变相体罚等形式损害他们的人格尊严。对学生人格尊严的蔑视实际上是一种“心罚”。

3.身体健康权

教师要尊重学生的身体健康权,不得施行“体罚”或“变相体罚”。从当前实际情况看,“体罚”的现象正在逐步减少,但“变相体罚”却时有发生,比如,“劳动改造”,某学生违纪了,罚他打扫教室或“包干区”;罚学生当众做某一个动作;罚超量做作业;罚吃、喝东西等。

4.表达自由权

《宪法》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言论表达自由的权利,学生自然也不例外。言论表达的方式不仅包括语言,而且包括发型、衣着等。当然,学生的言论表达自由并不是不受任何限制的,对于具有破坏性、危险性的言论表达,学校必须加以制止。判断学生的言论表达是否具有破坏性、危险性,主要是看其是否破坏了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发展。比如,学生不可以染发、穿耳洞、留长发、穿奇装异服,但不能强行要求学生一律留什么样的发型,如男生必须留平头、女生必须留短发等。

案例分析

将质疑权话语权还给孩子[2]

近日,媒体报道江苏省启东市汇龙中学举行升国旗仪式,一名学生在国旗下演讲时,将之前老师“把关”过的演讲稿,悄悄换成另外一篇批评教育制度的文章。该校领导称,学校认为这名同学的演讲“言论不当,用词过激”,已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但不会对其进行处分。

对教育现象、生活现象直言不讳,大胆说话,对各种问题敢于质疑,本来是教育者应该提倡和鼓励的精神。质疑往往是创造活力的萌芽,是创造型性格的凸显,是有活力、思维敏捷的表现。因此,有思想的教师,有活力的教育,总是精心呵护孩子的这种成长萌芽。

苏格拉底说:“问题是接生婆,它能帮助新思想的诞生。”亚里士多德也说:“思维自疑问和惊奇开始”。我国自古也有“学源于思,思源于疑。小疑则小进,大疑则大进”的传统教育思想。

可当下,由于高考制度更注重分数和成绩,教育评价制度更注重规范和统一,这种探索性思维便被边缘化了。学生在课堂上提出难题,会被认为是“刁难老师”;学生善于质疑,会被认为是“过分活跃”;孩子的好奇心和想象力被认为是“歪点子”。在这种评价规范下,孩子的提问意识逐渐被弱化,随着年级升高,质疑能力也越来越差。教育在将学生培养成“听话的绵羊”,而不是“充满个性的青春野马”。所以,虽然我们的孩子成绩很优异,屡次获得国际大奖,成年后创造力却非常弱。

新闻中的这个孩子,表达质疑的场合是否合适,是可以商榷的。但是,教育中还是要多将质疑权、话语权还给孩子们,多给他们一些宽松的发展环境,多激活他们的批判性思维,多对质疑性格进行理性引导。

5.人身自由权

人身自由也称身体自由,是指公民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人身行动完全受自己支配,有不受非法拘禁、逮捕、搜查和侵害的人身自由,它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自由的基础和前提。在学校里,教师怀疑某生有偷窃行为,对其搜身或搜查其书包、“罚站”限制其自由等,都是侵犯人身自由权的。

6.隐私权

隐私权指学生有权要求他人尊重自己私人的、不愿或不方便让他人获知或干涉、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或生活领域。这方面的问题也不鲜见,比如张榜公布学生的考试成绩;翻看学生的日记,并就其中的内容在全班对其讽刺讥笑。

表扬优秀,给其他学生树立榜样是应该的,但不能根据一次考试成绩就给学生贴上标签。而且这一做法的效果到底如何也很难说。有“愈挫愈奋”精神的孩子毕竟是少数,大排队的方法对少数孩子可能有激励作用,但伤害的却是大多数孩子的自尊心和进取心。

7.通信自由权和通信秘密权

通信自由指公民通过书信、电话及其他通信手段,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通信,不受他人干涉的自由。具体指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他人不得扣押、隐匿、毁弃,公民通信、通话的内容他人不得私阅或窃听。

8.财产权

学生的财产权应受到保护,教师不得随意收缴学生的财物,更不能收缴不还;不能公开或暗示学生、家长送财物;不能强制推销校服、运动服装,不能收取不合理费用等。另外,“以罚代管”也是不允许的。

学生迟到一分钟要罚款一元,小组成员还要连坐受罚。近日,武汉三中高二(1)班班主任出重拳,对补课期间迟到的学生处以重罚,此举引来家长争议。

北京市某校一学生家长收到学校发来的罚款通知:“家长同志:您的孩子某某同学,于某月某日因某原因违反了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第×条,给予罚款人民币贰百圆的处理,特此通知。”[3]

学校也许有学校的理由,诸如罚款只是一种教育的辅助手段,目的决不在于钱,而是希望有违纪行为的学生能够从中受到触动,避免再次犯错。教育学者从教育、道德的角度分析,认为以罚款作为教育手段与我们的教育宗旨、教育原则不符,而且因为钱是父母的,学生体会不到挣钱的辛苦。从法律的角度讲,学校对违纪学生采用罚款措施是不合法的,它也是一种对私有财产权的间接侵害。

9.获得公正评价的权利

学生的公正评价权是指学生在教育教学过程中,享有要求教师、学校对自己的学业成绩、道德品质等进行公正的评价,并客观真实地记录在学生成长档案中,在毕业时获得相应的学业成绩证明和毕业证书的权利。学业与道德品质评价与学生将来的升学、就业息息相关,甚至会对他们一生的成长产生影响。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第四十二条规定:学生有权“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应“以适当方式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受教育者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这就要求学校和教师在对学生进行评价时一视同仁,不偏不倚;在学生及其监护人对档案或成绩记录发生疑问时,有义务为他们提供适当形式的便利以澄清事实或纠正错误。

在现实教育教学过程中,经常侵犯学生公正评价权的行为有:为升学、评奖(如市、省级“三好学生”的评选、保送生的产生)之需,教师私自修改某些学生的学业成绩记录和操行评语;在考试过程中营私舞弊,透露或泄露考试内容,在阅卷过程中改分数、扭曲学生的真实成绩;依学生门第出身“嫌贫爱富”,歧视某些学生;等等。在现有的筛选型教育模式中,将此学生的成绩记录和品行评定不切实际地抬高,无形中就压制了彼学生的发展机会,这对后者来讲,是十分不公平的。说轻点,它是一种“教育腐败”,说重点,它是一种违法行为。

10.申诉权和诉讼权

这项权利可简称为“维护自身权益的权利”或“申请法律救济的权利”。它是公民申诉权和诉讼权在学生身上的具体体现。学生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有权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讲到这里,很多老师都觉得,现而今的教师不好当了,做什么事情都缩手缩脚。到了春天不敢组织春游,到了秋天不敢组织秋游;学生上体育课,单杠不安全,卸了,标枪不安全,收了……过分谨慎可能是质量低劣的重要原因。在英国,一般认为教师应是“有理性的细心的父母”,不应是“过分谨慎的父母”。英国的判例法有一句常被引证的话叫:“一个孩子扭伤了自己的脖子,比让人扭曲了他的精神更好一些。”学生一有点什么事情,家长就到学校闹得鸡飞狗跳,甚至是无理取闹,对学生幼小心灵所带来的未必都是好影响。

学生有权利,也有义务,比如,要遵守法律、法规;要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要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要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相应地,学校为了完成其任务,也必须享有一定的权利,因为义务与权利从来都是“孪生兄弟”。例如,学校有权对学生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有权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激励或处分,等等。只是,我们在实施这些权利的时候,一定要依法行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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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人校规该整治了[4]

“男女同学平时距离不能小于50厘米”“男女生不得同桌吃饭”“周末不准看湖南卫视”“长胖一斤罚款50元”……近期,多地雷人校规引发热议,被戏称为“笑规”。有专家认为,当“学校强势介入学生的吃喝拉撒”,无论其初衷如何,本质上都是不应该的。

近年来,各地频现雷人校规,有的甚至对学生如厕时间、穿什么鞋、留什么发型、在哪里吃饭等都作出具体规定。这些校规要么因合法、合理性问题而遭质疑,要么因武断、草率而被社会嘲弄,最后大都因缺乏严格的执行基础而成为“一纸空文”。

雷人校规的出现大多与学校的膨胀发展相伴而生。随着“千亩校园万人学校”的流行,一些地区甚至出现数千人甚至更大规模的“巨无霸”小学,造成人均教育资源下降,教师与学生交流机会减少,而面对诸多教育管理盲区与不断出现的新问题,学校很少做自我反思,往往寄望于以一纸冰冷校规来实现理想的教育效果。

校规作为一项公共政策,本应用来服务公众,校规的制定当是一个集思广益的过程。一个科学的校规当建立在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听取师生与家长等意见的基础之上。但在目前,相当多校规在出台时,既没有严格的调研、论证,也没有真正尊重社会观念的变化与学生个性成长的需要,而是更多地强调学生的义务和对学生违纪违规行为的预防与惩戒功能。

诚然,当今校园正遭遇社会不良习气侵扰,学校规范学生行为的做法没错,但前提是“规矩”必须合规、合法。

二、教育的服务性

国务院在《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对教育方针作出了新的表述:“坚持教育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并将这段话完整地写进了党的十六大报告。在这个方针中,值得注意的是强调了教育“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为什么重提教育“为人民服务”?如何理解教育的“服务性”呢?

在传统观念中,教师“德配天地,位比君亲”,甚至强调“言而不称师,谓之畔(叛);教而不称师,谓之倍(背)。倍畔之人,明君不内(纳),朝士大夫遇诸涂不与言”。教育是一项崇高而神圣的事业,近乎是一种“圣职”。怎么转眼之间就“沦落”为服务行业了呢?

正当多数教育者还在困惑不解的时候,一些私立学校率先转变观念,提出“学生是上帝”“家长是上帝”“学生及其家长是我们的衣食父母”。确实让不少学生、家长感到了几分亲切,这些提法是否合适还值得商榷,但它们提出的本身足以说明私立学校率先具有了危机意识和服务意识。因为摆在它们面前的路只有两条:要么走向辉煌,要么走向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