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1章

合,门旁户也。相错穿室似谓旁门互相穿错,使生人入者不易辨路。复道即复道(酉篇64言守宫之楼入葆宫为复道)。墉,墙也,“善”下孙疑有脱字,余按酉篇59“葆宫之墙必三重,墙之垣,守者皆累瓦釜墙上”,所谓“善其上”者当属累瓦釜之类,原文自通,亦不必依苏改作“缮”。

18 取疏:令民家有三年畜蔬食以备湛旱、岁不为。常令边县豫种蓄芫、芒、乌喙、祩叶,外宅沟井可窴塞,不可,置此其中。(安则示以危,危示以安。)

此言平时令民间豫备杂粮及毒品以备急用。

取疏两字为标题,疏即蔬,论语“饭疏食饮水”,“虽疏食菜羹瓜祭”,字皆作疏。畜,储蓄。久雨曰湛。岁不囗,王解作年不顺成,据汉书食货志,古谓五谷不成曰不囗,又引贾子孽产子篇“岁适不为”,其说甚确。吴云“此文令民家,下文令边县,句法似当一律,今从常字断句,言民既蓄三年蔬食,蔬食性耐久庤,可存储待用,不必每年加蓄也,故曰岁不为常”,所驳完全离开现实;盖三年之豫蓄,每岁仍当推陈出新,例如到第四年,则将第一年所蓄供食用而代以是年之新产,如是继续替换,方为正规,旧日常平仓贮谷,便是如此。假说既蓄三年之积,即存而待用,不逐年换替,势必至物质腐坏,人民遭受重大之损失,且临到有事时无可供用,此吴之未注意者一。蔬食供人食用,每岁必须储蓄,是一般人所知,若芫、芒等毒草固不须岁岁豫储,故特加“常”字,此吴之未注意者二。

芫、芒(即莽草)皆毒鱼之草,乌喙是附子之类,亦有毒,祩,孙疑(即椒)之讹,急就篇云“乌喙、附子、椒、芫华”,固数者并举。孙又云“叶不审何字之误”,余按“叶”即上举各草之叶,非误字,各叶置水中,可以毒敌人也。城外人家有汲水处,可填(窴同填)塞则填塞之,不可则置毒其中,通典一五二云“凡敌欲攻,即去城外五百步内井、树、墙屋,并填除之,井有填不尽者投药毒之”,即其遗法。

末两句,乍看之似与上文不连,细思之,“安则示以危”者即囗括豫储蔬食毒物之注文,“危则示以安”乃相对的补充之词,旧注对此,均未说明,吴书且别为一节,非也。

19 寇至,诸门户令皆凿而类窍之,各为二类,一凿而属绳,绳长四尺,大如指。

此言门户凿孔之法,与子篇8为复出。

“类窍”犹言穿孔,“二类”即“二类窍”之省文,孙改“类”为“幎”,非是。

20 寇至,先杀牛、羊、鸡、狗、凫、雁、彘,皆剥之,收其皮革、筋、角、脂、、羽。

此亦清野之术。即脑字。

21 吏槚桐为铁錍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囗囗为击三隅之重五斤已上。

此段文字错误极多,旧注家亦不能确言其大意,据余揣测,似是两节互为错乱,约应钩改如次:

(一)吏槚、桐、厚,简为衡柱,事急,卒不可远,令掘外宅林、课多少,若治城,囗囗为击。

(二)为铁錍,三隅之,重五斤以上。

(一)段之大意,言简取厚材木如槚、桐、栗者为衡柱,如事势已急,猝不可远取,则尽量采就近之林木代之。“槚”原作“橝”,依孙改,图书集成戎政典作“檀”。“击”字运本作“墼”,酉篇6又有“击”,因文既空缺,颇难断定。“吏”可能为“囗”字之讹,千字文固以“椅桐梓漆”并言。栗,古文作“囗”,“囗”无疑是其坏体,栗是坚木也。

(二)段之錍,或说为斧,或说为箭,据文重五斤观之,似不是箭,孙谓“击”之形为三隅,无据。

22 诸林木渥水中,无过一茷。

此言水内积存木筏之限制。

孙以“重五斤已上”连诸林(材)木为一句,谓指材木之小者;余按古今人论材木,都以长、厚分大小,未闻论及重量,孙之读法,显不可从。茷亦作筏,今世谓之“排”(亦作),渥,浸渍也,材木未用时须浸水中以免拗裂,现尚如此,故特规定水内之木排,不可多于一茷,免事急时被敌利用。

23 涂茅屋若积薪者,厚五寸已上。

此言涂泥之厚度;积薪须涂土,见子篇24等节。

24 吏各举其步界中财物可以左守备者上。

此言各吏人须调查辖区内财物,征发而送之官。

步,部同音,步界中,所部界内也。左即佐,见上11。子篇66“民室材木、瓦石可以益城之备者尽上之”。

25 有谗人,有利人,有恶人,有善人,有长人,有谋士,有勇士,有巧士,有使士,有内人者,外人者,有善人者,有善门人者,守必察其所以然者,应名乃内之。使人各得其所长,天下事当。钧其分职,天下事得。皆其所喜,天下事备。强弱有数,天下事具矣。

此节言用人当名实相副,各当其材。

使士,吴汝纶云“当作死士”。“有善人者”句,苏疑善下脱一字,又疑善门为善斗之讹。应名谓名实相副,内同纳。钧同均,等也。

26 民相恶若议吏,吏所解,皆札书藏之,以须告者之至以参验之。

此言处理民间诉讼及人民控吏之法,参酉篇74。

民相恶若议吏,言人民不和或控吏不法也。孙云:“吏所解谓民相恶、有雠怨,吏为解之者。”非也;余按解即辨护,人民控吏,于理可交被控之吏明白呈覆,“吏所解”即其自己之辩护词,然两方均不可偏信,故静候(须,待也。)查覆者报告到后,互相参勘,再判决其曲直。

27 睨小五尺不可卒者,为署吏,令给事官府若舍。

此言儿童之动员。

睨即孟子“反其旄倪”之倪,小五尺,体高小于五尺也,申篇1“五尺童子为童旗”,知高五尺及五尺已上者皆服兵役,小于五尺则未可充兵卒,故止任作吏胥,令在各官署或私舍服务。

28 蔺石、厉矢、诸材器用皆谨部,各有积分数。

此言守城器用之数,应有登记。

蔺石见酉篇26。厉矢见子篇74。部即部署,积分数,所存共若干也。

29 为轺车以台:盛矢以轺车,轮广十尺,辕长丈,为三幅,广六尺。为板箱,长与辕等,高四尺,善盖上,治中,令可载矢。

此言作载矢用的轺车之制法。

台是木名,当即巳篇8之。盛矢,旧讹“城矣”,按城、盛同音,城必“盛”之讹。,毕以为毂字异文,是也。(孙疑指车前之胡,但又谓轮与不得同度,则已不能坚持其说。)依此,则辐字不得为轮字之误。(孙疑“三幅”当作“四轮。”)辕即直辕,故板箱之长等于辕之长。盖上治中,谓箱面加盖,箱囗整齐,乃可以载矢也。

30 子墨子曰:凡不守者有五:城大人小,一不守也。城小人众,二不守也。人众食寡,三不守也。市去城远,四不守也。畜积在外,富人在虚,五不守也。(率万家而城方三里。)

此言城有五不可守。

畜积在外,言储备守城之器物,不在城内。虚即墟,墟、市同义,在虚犹在外也。末句乃城大人小、城小人众之注,言大约万家而城方三里,则可守也,非墨子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