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章

参同三,俞云:“参食者参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二十四石也。”换言之,即每日节省三分之一,依此计算,得2/3斗X30X12=24石,又2/3斗=6﹒6升,6﹒6除以2=3﹒3升,故曰“参食食参升小半”。苏改为二十石,实出于误会。

俞又云:“四食者四分斗而日食其二也,故终岁十八石也。”斗食之半即一岁十八石,一餐二升半。

俞又云:“五食者五分斗而食其二,则每日食四升,终岁当食十四石四斗。”苏讹为十四石四升,已经陈校正。

俞又云:“六食者六分斗而食其二也,故终岁十二石也。”换言之,即所食止平时三分之一,则1/3X5升=1﹒6,故曰“六食食一升大半”。

救死之时,谓粮食缺乏,依文推算,得2X20+3X30+4X40=290升,即三个月内食二石九斗;一岁应食十一石六斗,比“六食终岁十二石”者所差止四斗。孙云“约谓危约”,语意难晓;余谓约就是现在所云“节约”,全句犹言经九十日之节约而民可免于死也。

“城中无食则为大杀”,杀,减也,此句原在子篇106节后,今依孙说,将这一句量移于此。

11 寇近,亟收诸离乡金器若铜铁及他可以左守事者。先举县官室居、官府不急者,材之大小、长短及凡数,即急先发。寇薄,发屋,伐木,虽有请谒,勿听。入柴,勿积鱼鳞簪,当队,令易取也。材木不能尽入者燔之,无令寇得用之。积木,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城四面外各积其内;诸木大者皆以为关鼻,乃积聚之。

此言征发守城材料之法。

离乡见酉篇29,边鄙之乡也。左同佐。

举者调查登记也。凡数,总数也。发,征发也。先登记官吏不急需之品与夫储存材木之状况,赶紧征用之,倡之自上,斯民间不敢隐匿矣。

薄,迫也。敌已迫近,则应毁屋伐木,即有请求缓办者亦不可听,参酉篇67。

勿积鱼鳞簪与午篇10“勿令鱼鳞参”同义,簪、参音亦相近。当队即当路,当路然后便于取携。

材木不能尽入两句,已见酉篇67,燔,烧也。

各以长短、小大、恶美形相从,谓材木要分类存放,需用时不至废时选择。又前6节言城外之物事,急时暂放城门之内,此言“城四面外各积其内”,即谓四郊之物,应各向其相近之城门输送;简言之,东郊之物,应送存城内东关,南郊之物,应送存城内南关,余可类推。

粤俗常谓孔曰“鼻”,(如针眼曰“针鼻”。)又普通木材为转运利便起见,常于材端凿一孔以便穿绳系缚,关鼻或即指此;毕云“言为之纽,令事急可曳”,其意亦相近。

12 城守,司马以上父母、昆弟、妻子有质在主所,乃可以坚守。署都司空、大城四人,候二人,县候、面一,亭尉、次司空、亭一人。吏、侍守所者,财足、廉信、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者,乃得为侍吏。诸吏必有质,乃得任事。守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令行者趣其外;各四戟,夹门立,而其人坐其下,吏日五阅之,上逋者名。

此言吏员任用及保质之制。

城守,犹守城也,古以父母、兄弟、妻子为质,后世则易为担保人。

署,置也。都司空、候、亭尉及次司空,皆官吏名称,分见酉篇。“面一”、孙谓每面各一人。

吏侍守所,即供职于太守署之吏。财足,孙读才足(见巳篇20),吴释富厚;余按酉篇58言,“守之所亲,举吏贞廉、忠信、无害可任事者”,廉信即贞廉、忠信之省文,财足应与“无害可任事”相当,谓材能也,材、财同音,孟子“有达财者”,固借“财”为“材”,孙、吴两解均不确。子篇47亦言“尉必取有重厚、忠信、可任事者”,任事固非“材足”不可。“有质”与“父母、昆弟、妻子有在葆宫中”同义,犹之今世必觅保人而后可任事也。守大门者二人、夹门而立、各四戟、夹门立、人坐其下数句,与酉篇70四人夹令门内坐、二人夹散门外坐,大意相近。趣,急行也,不许行人门外逗遛,现代兵署犹或行之。四戟一句即戟四支放在门之两旁。又据酉篇15,吏卒侍大门者,门尉白昼三阅,入暮一阅,此云五阅,较多一次,可参看。

13 池外廉有要、有害,必为疑人,令往来行夜者射之,诛其疏者。墙外水中为竹箭;箭尺广二步,箭下于水五寸,杂长短,前外廉三行,外外乡,内亦内乡。

此言濠池外之警戒,又池中安插竹箭以防敌偷渡。

前池外廉见申篇4,又巳篇20,“取城外池唇木瓦散之”,池唇亦池廉也。有要有害即要害之地。疑人,俞云“盖束草为人形,望之如人,故曰疑人”,其说殊未可信;盖束草为疑人,志在吓敌,不必令自己巡夜之队伍射之,以致损失箭矢。且即疏漏未射,何致受诛?余谓“必为”者信其必是也,疑人,可疑之人也,当戒严时期,如确信其为可疑之人,往来巡夜者自应射之,如疏失不射,或可酿成严重事故,“诛其疏者”一句,依此解法,便甚明白。

立竹箭水中,见酉篇34。箭尺广二步,谓插竹箭之地方广丈二尺也。(箭尺之“尺”字或误。)下于水五寸即竹端比水低五寸,使敌人不觉也。杂长短者或长、或短,互相间杂。竹箭分三行排插,外边一行,其端外向,内边一行,其端内向,使敌往来都受阻也。

14 三十步一弩庐,庐广十尺,袤丈二尺。

此言弩庐之设。孙云:“弩庐即置连弩车之庐也,通典兵守拒法有弩台制,与此略同,而步尺数异。”

余按袤即长也,据丑篇3,连弩车制甚宏伟,似非广袤约一丈之庐所能容,试观通典一五二弩台“下阔四丈,高五丈,上阔二丈”,便知此之弩庐与弩台迥异,或是一般弩手所居之庐欤?

15 百步一队,队有急,极发其近者往佐,其次袭其处。

此节言队伍调援之法。“百步一队”句,旧本在下16节后,17节前,今姑依吴移此,大致言每百步一队伍,如某队战事紧张,即速(极同亟)发最近之队伍往援,又拨次近之队接充其防务。袭,继也。

16 守节:出入使,主节必疏书,署其情,令若其事,而须其还报以剑验之。节出:使所出门者,辄言节出时掺者名。

此言符节出入之制,参酉篇55。

守节,太守之符节也,两字为标题。主节,掌符节之吏。疏书,书写也。署,记载也。须,待也。剑、检同音,剑验犹今言“检验”,王谓剑为佥讹,佥与参同,立说过于曲折。此节盖言凡有人出使,掌管符节之吏必记录之,所记情节,须使与所办之事相符(令若其事),候其回来报告时,可以互相勘验,以观使人曾否一一遵令办理也。

节出两字亦标题,言凡有使人操节外出,无论从某城门经过,城门官即须登记其姓名报告之,掺即操字。

17 合通守舍,相错穿室;治复道,为筑墉,墉善其上。

此言太守署与葆宫之联络及其建筑。